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學校講座: 特殊需要考生在 會考/高考的特別考試安排 (2009年7月8日)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學校講座: 特殊需要考生在 會考/高考的特別考試安排 (2009年7月8日)
2
處理特別考試安排申請 1. 原則 公平、公正 符合有關科目的評核要求 符合個別考生的需要 2. 處理方法 按公開考試委員會的指引
1. 原則 公平、公正 符合有關科目的評核要求 符合個別考生的需要 2. 處理方法 按公開考試委員會的指引 由下述委員會╱專責小組考慮個別申請: 特殊需要考生事務委員會(學障考生的申請除外) 學障考生事務專責小組(學障考生的申請)
3
申請程序 – 申請時間 申請表格及「申請指引」於報名前派發予學校;也可由考評局網頁下載 學校考生必須在考試年度前兩年的9月經學校遞交申請
高考生–中六學年的9月遞交申請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考生–中五學年的9月遞交申請 倘若考生的殘障情況並不穏定,則可在考試舉行前一年的9月遞交申請 於 學年就讀中五/中七的會考/高考生,假若之前未曾遞交申請,必須於該學年的9月經學校遞交申請。 申請截止日期:2009年10月2日 倘證明文件在遞交申請時未整理妥當,最遲可於 年10月31日或之前交回。 * 考評局通常不接納在截止日期後遞交的申請,除非考生的特殊 需要是在截止日期後出現。
4
申請程序 – 發放申請結果 考評局收到申請後,會發出確認收訖申請通知書予學校。
2010年1月初,考評局將透過網頁公佈首批及第二批接獲結果通知書的考生名單。 1月中旬及1月底前,首批及第二批考生將分別接獲結果通知書。
5
申請程序 – 上訴機制 考生如對申請結果有異議,可於申請結果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四星期內以書面提出
覆核(須附新的理據╱證明文件)由獨立的「特殊需要考生事務上訴委員會」處理 考生在3月中旬獲書面通知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即個案的最終決定)
6
申請程序 – 證明文件 須按「申請指引」附有近期由下列機構或人士簽發、有效期至整個考試時段的診斷╱評估報告: 醫院管理局、衞生署、教育局
醫院管理局、衞生署、教育局 註冊醫生、專家或專業人士,例如 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聽力學家、言 語治療師或心理學家 (例外情況:有明顯的永久性殘疾,例如 全失明的考生,可遞交舊報告) 有關不同類別特殊需要考生的證明文件要求,請參閱「申請指引」第4段
7
不同類別的特殊需要 大致分為: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視障 聽障 語障 特殊學習障礙(學障) 其他,例如 自閉症、過度活躍症
8
特別考試安排 1. 因應個別考生的特殊需要、殘障情況及程度而提供 2. 可考慮的特別安排包括: 延長考試(作答)時間
1. 因應個別考生的特殊需要、殘障情況及程度而提供 2. 可考慮的特別安排包括: 延長考試(作答)時間 在考試中途安排短暫休息(考生在休息時 間不能作答) 允許考生使用輔助儀器,例如 視障考生:點字機、放大鏡 聽障考生:自備的助聽器
9
特別考試安排 提供點字或放大試卷 作答形式的特別安排,例如 可在多項選擇題試卷上圈畫答案
可選擇使用在特別試場供應、行距較寛的答題紙及格子較大的格仔紙(graph paper)
10
特別答題紙
11
特別考試安排 其他,例如 容許考生使用電腦作答 安排考生在居所附近的普通試場應考 在實驗考試時協助考生處理實驗室儀 器
在實驗考試時協助考生處理實驗室儀 器 安排適當人士(非考生)與考生一同 應考口試的小組討論部分 3. 特別試場╱考室 考試程序與一般試場相同;有較多的監考人員為考生提供適當的協助 獲特別考試安排的考生須在特別試場應考
12
特別考試安排 4. 豁免部分考試 根據考生已應考的部分來評估獲豁免部分的成績 考生的證書設有附頁,列出獲豁免部分的資料
4. 豁免部分考試 根據考生已應考的部分來評估獲豁免部分的成績 考生的證書設有附頁,列出獲豁免部分的資料 考生的殘障情況及特別安排不會列於證書上
13
證書附頁 上述考生獲豁免參加2008年香港中學會考下列科目部分考試,其科目等級是根據評估積分釐定。
The above candidate was exempted from part of the subjects stated below in the 2008 HKCEE. As a consequence, the subject levels have an assessed element. 證書附頁 佔該科總分百分比 % of the subject mark 豁免部分 Exempted part 證書附頁
14
於會考/高考 使用電腦讀屏器
15
使用電腦讀屏器–資格 1. 考生 (i) 經評估確定有讀寫障礙,其母語的讀字能力經具備專業實務訓練的合資格教育心理學家/臨床心理學家評估(以具備有關常模的標準化測驗評估),而評估結果顯示他們有嚴重的讀字困難;或 (ii) 經確診有腦損傷(例如:大腦性麻痺、大腦性視障或腦損傷),及經專家(例如:職業治療師)評估有嚴重閱讀困難;或 (iii) 為失明或有嚴重視障,及經職業治療師評估因手指觸感差導致其點字閱讀速度顯著地低;或 (iv) 於近期始失去視力,故未能閱讀點字。 2. 除(1)(iv)外,考生於校內考試必須有使用相同安排。
16
使用電腦讀屏器–使用範圍 電腦讀屏器不適用於以下卷別/部分: 會考 中國語文科卷一(閱讀能力) 中國語文科卷四甲(朗讀)
中國語文科卷五(綜合能力考核) – 閱讀材料 英國語文科卷一A(Reading) 英國語文科卷二 (Listening & Integrated Skills)– Data File 普通話科卷二(譯寫) 高考 中國語文及文化科卷一乙(閱讀理解) 英語運用科C部(Reading and Language Systems)
17
使用電腦讀屏器–設施要求 電腦* 讀屏軟件(已獲使用者授權) MS Word以檢視試題的電子版本(softcopy) 音效卡 耳筒
* 須刪除電腦的翻譯、詞典、上網等功能
18
使用電腦讀屏器–准用讀屏軟件 可讀出文字 無其他功能(例如:翻譯),避免為考生提供額外的協助
19
使用電腦讀屏器–准用讀屏軟件 1. 晨光(Windows Light) -
由夏士雄先生義務開發,並由香港視網膜病變協會(電話: )統籌 Windows Light (Read Assist) - 為非視障考生而設 2. 陽光(Sunshine) 由香港失明人協進會 (電話: )統籌
20
使用電腦讀屏器–准用讀屏軟件 3. JAWS - 看漢科技有限公司 (電話:2865 3800 ) 4.
蒙恬手寫板 – 朗讀機(Penpower) 蒙恬科技 (電話: ) 蒙恬手寫板的「翻譯」功能須刪除 考評局不建議考生於使用中文版本試卷的考試中使用(因與考評局字庫不相容)
21
使用電腦讀屏器–准用讀屏軟件 考生於遞交申請時必須註明於會考/高考所選用的讀屏軟件
考生必須使用考評局指定的讀屏軟件。假若學校能證明考生於校內測驗/考試一直使用非考評局指定的軟件,考評局可作個別考慮。
22
使用電腦讀屏器–考試行政安排 電腦設施(包括讀屏軟件)的安排 學校考生 自修生
由學校提供 自修生 由考生提供 假若自修生不能提供軟件,考評局會為考生提供電腦設施,及晨光或陽光讀屏軟件。考評局會安排考生於考試前的特定時段內試用電腦及軟件。
23
使用電腦讀屏器–考試行政安排 考試場地/監考安排 學校考生 自修生 於原校應考 由他校老師監考(較少考生使用電腦讀屏器的考試除外 )
於考評局提供的場地應考
24
使用電腦讀屏器–注意事項 於會考/高考中,電腦讀屏器僅為考生閱讀試卷的輔助工具
考生同時獲發試卷的印刷本(printed question paper)/點字版本(braille question paper)及電子版本(softcopy)。假如電腦讀屏器讀出的資料與試卷印刷本/點字版本上的有所不同,應以試卷印刷本/點字版本為準。
25
使用電腦讀屏器–注意事項 電腦讀屏器可提供的協助 讀出試卷中的文字 讀出數字/數學算式/科學公式 讀出特殊符號(例如:、)
(不包括造字,及相片、圖、地圖、圖表內的文字) 讀出數字/數學算式/科學公式 讀出特殊符號(例如:、) 讀出相片、圖、地圖、圖表內的資料
26
使用電腦讀屏器–注意事項 於個別考試(例如:數學、附加數學)中,電腦讀屏器不能讀出大部分的數學公式及數字。
考生須熟習讀屏軟件的功能。例如:大部分軟件不能讀出特殊符號如「」及「」。
27
使用電腦讀屏器–注意事項 不同軟件可能以不同方式讀出數字。考生亦須留意,個別軟件可能錯誤地解讀數學/科學公式和算式中的數字和字母。
讀屏軟件不能解讀電子版本試卷內,任何以圖象方式儲存的資料(例如:相片、圖、地圖及圖表)。在此情況下,讀屏軟件會跳過有關圖象。有關資料,考生應參考試卷的印刷本(或點字版本)。
28
使用電腦讀屏器–注意事項 使用電腦讀屏器的考生不會獲得額外的延長作答時間 考生應於考試前熟習讀屏軟件的運作
考生可利用開考前的短暫時間(大約10至15分鐘)練習軟件的運作。 於考試期間,考生應自行操作軟件。
29
使用電腦讀屏器–注意事項 考評局不接受考生聲稱因以下情況導致其考試表現受影響: 考生不熟悉讀屏軟件的運作。 讀屏軟件的設計影響其表現。
電腦讀屏器讀出的試題與試卷印刷本(或點字版本)上的內容有所不同。 由於試卷的電子版本未能配合,導致讀屏軟件未能讀出試卷內的部分資料。
30
查詢 電話: 3628 8922 / 3628 8982(中學會考) 3628 8972(高級程度會考)
電話: / (中學會考) (高級程度會考) 電郵: 考評局網頁: 為特殊需要考生提供服務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