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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晚清台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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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台灣的開港通商 台灣的國際性格:進入文字紀錄較詳實的歷史時代即具有明顯的國際色彩
16世紀中葉葡萄牙以「I lha Formosa 」稱呼台灣,進而廣泛使用於世界 17世紀上半葉荷蘭、西班牙取得台灣作為殖民、貿易的據點 1661至1683年的鄭氏王國,與中國大陸沿海的走私貿易,對日本、東南亞、南洋的貿易亦極為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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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灣的台海貿易 1683年清朝打敗在台灣的鄭氏政權,台灣編入清帝國版圖 清陸續開放台南、鹿港、八里坌(淡水河口港)為對渡大陸正口(正港)
1683年至1860年代台海貿易雖極為發達,均僅是台灣與中國東南沿海地區的貿易往來,直至1860年台灣開港通商後,台灣方才再度進入國際貿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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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開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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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開港通商 1860年代清帝國與英、美、法、俄等國簽訂天津、北京條約,開放台灣的安平、滬尾(今淡水)、打狗、雞籠四港口供外商來台貿易,台灣再度納入世界經濟市場 起因是 年間之英法聯軍之役,亦被稱為第二次鴉片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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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鴉片戰爭-英法聯軍之役 清咸豐7年(1857),英國因要求修改《南京條約》被拒,便藉口亞羅船事件,與法國聯合發起英法聯軍,中國戰敗,簽訂《天津條約》,此為第一次英法聯軍之役。咸豐10年(1860),中英法又因換約問題發生衝突,英法聯軍攻入北京,並焚毀圓明園,中國再次戰敗,簽訂《北京條約》,此為第二次英法聯軍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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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聯軍後簽訂條約的內容與影響 條約內容: 1.各國可派公使駐京 2.增開十一處口岸 3.割九龍司予英國 4.賠款
5.教士可入內地傳教與置產 6.外人可至內地通商遊歷 7.鴉片以洋藥為名公開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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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聯軍後簽訂條約對中國的影響 中國全面對外開放,被迫進入世界性的經濟競爭體系 海關稅收取代田賦,成為國家最主要的財政收入
鴉片正式進口,雖然增加稅收,但毒流更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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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的主要內容 1.公使駐北京,覲見中國皇帝用西方禮節
2.增開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即蓬萊,後改煙臺)、臺灣府(今臺南)、淡水、潮州(後改汕頭)、瓊州(今海口)、鎮江、南京為通商口岸,並約定在平定太平天國後,長江中、下游另開三埠為通商口岸 3.外國人憑執照可往中國內地遊歷、通商、傳教,執照由各國領事發給,清地方官蓋印 4.修改海關稅則,減少商船船鈔 5.賠償英國銀400萬兩,賠償法國銀200萬兩 6.片面最惠國待遇、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保護傳教等權益,比舊條約更為詳備,更為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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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府認為危害最深的條約條款 公使駐京:傳統中國沒有平等國家的觀念,只有宗主、朝貢的關係;也沒有西方模式的長駐使節,只有監國之類的太上皇或質子抵押。因而,公使駐京,很容易使當時的朝野引起監國之類的聯想 內地遊歷和增開口岸:通商口岸的增加,是對天朝封閉體制的破壞,而且開放外人到內地遊歷,華「夷」混染,可能容易發生清朝統治者擔心的裡通外國、合謀圖反的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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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延伸閱讀資料 丘為君、張運宗,2003,走入近代中國,台北五南 張玉法,1982,中國現代史,台北東華
葉振輝,1985,清季台灣開埠研究,自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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