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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及剩餘資源作業說明 施工科會議室 每週二上午9:3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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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專業營造業宣導 公共設施損壞 開工、達開工標準 損鄰 剩餘資源申報、憑證使用 公共安全 放樣、各樓層勘驗 使用執照 改善方案
圍籬綠美化 公共設施損壞 損鄰 公共安全 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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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達開工標準 建築法54條:9個月內(6+3)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及現場達開工標準
達開工標準:在現地實際開始工作,如挖土、整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及拆屋等。其僅搭建工寮或圍籬及呈送開工報告而尚無其他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 (內政部 函釋) 未依限申報開工,由監造建築師及承造人證實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可申請補辦開工手續。(內政部 函釋) 開工>施工計畫核准(棄土計劃核准) >放樣勘驗>領憑證>出土>按樓層申報勘驗>竣工申請使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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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資源申報 本市剩餘資源土石方處理業務,自101年7月1日回歸本府辦理案。
每週三邀集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及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召開「本市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檢視小組會議」。 檢視剩餘資源處理計畫、剩餘資源處理變更計畫(地點或數量)、完成報告。 運送憑證領取:施工科櫃檯隨到隨辦,列印並打孔後通知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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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剩餘資源檢視5~10天完成 運送憑證申請:施工科2、3號櫃檯,隨到隨辦 送件/收件 初步檢視 檢視 通知 每週一 至週五 隔週 一、二
每週三 四、五 輪值 承辦人 檢視小組 運送憑證申請:施工科2、3號櫃檯,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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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報 剩 餘 資 源 處 理 計 畫 1.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檢視表(表1)。 2.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表2)。
a.台北市建築及拆除工程基本資料(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 登錄列印 b.建照(拆除、雜項)執照(含附註事項及變更項目)影本。 c.安全措施圖說影本(申報拆除者免附)。 d.營建泥漿處理說明(無泥漿者免附)。 e.污染防治說明。 f.運輸車輛資料表(表3)。 g.營造業承攬手冊營造業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之印鑑影本。 h.清運業者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影本(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i.其它(如運送至經政府機關核准收容場所之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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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報 剩 餘 資 源 處 理 計 畫 承造人備妥處理計畫書郵寄或親送建管處(1式2份) 於隔周三開會檢視 不符規定 發函全卷退回 符合規定
發函同意備查,處理計畫1份歸檔,1份併施工管理卡存檔 不符規定 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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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領 運 送 憑 證 1.運送憑證申請表(表8)。 2.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放樣備查函影本,拆除工程檢附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影本。
3.當地縣市政府核備收容影本。 臨櫃申請 值日櫃台 列印運送憑證、打孔加密 領取運送憑證 轄區承辦人發函全卷退回 符合規定 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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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報 剩 餘 資 源 處 理 完 成 1.剩餘資源完成報告檢視表(表4)。 2.剩餘資源處理完成報告書(表5)。
a.月出土記錄表(表6)。 b.二階段網路申報資料(請先上營建署網站列印)。 c.運送憑證統計表(表7)。 d.運送憑證資料光碟(承、監造人用印) (尚未實施前仍應檢附運送憑證紙本,彌封後由承、監造人於彌封袋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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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報 剩 餘 資 源 處 理 完 成 承造人備妥完成報告書郵寄或親送建管處(1式2份) 於隔周三開會檢視 不符規定 發函全卷退回 符合規定
發函同意備查,完成報告1份歸檔,1份併施工管理卡存檔 不符規定 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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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文件類) 承造人應至內政部委託臺北科技大學設置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 登錄工程基本資料並取 得流向編號。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承造人應 於出土前5個工作天將出土預定時間表,函知建管處並副知環保局。 第28條規定,承造人應於每月之末日依運送憑證製作處理紀錄月報表,送交監造人確認,並向資訊中心申報剩餘資源之內容、數量及去處,建管處於次月5 日前進行二階段勾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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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現地出土) 憑證使用:出土時第1聯留置工地供查核,其餘3聯由司機攜帶,運抵土資場後第4聯留置,第2聯清運業者留存,第3聯交承造人繳回建管處 工地抽查:出土中案件不定時至工地抽查,要求回傳已運抵收土場之第4聯,比對工地之第1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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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樣及各樓層申報勘驗 必須申報並派員勘驗(轄區承辦):放樣勘驗。
必須申報並派員抽查(輪派):一樓板(設有騎樓者、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查核與鄰地順平、二樓板及每隔十層樓查核進度及改善方案項目,工程技術部份由承、監造人簽證負責。申報時執照不留存,申報後繼續施工 必須申報無需派員(施工科櫃檯):其他主要構造及樓層 縮短申報勘驗期限:申報間隔14天,符合規定可縮短為10天,特殊10天以下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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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方案 圍籬:有安全走廊高度3米以上(建議4米) ,無安全走廊2.4米以上(建議3米) 轉角透空設計但已沿道路截角設置圍籬者免透空
安全走廊:採懸臂式(不落柱),寬度至少1.5公尺 護網:全部 帆布:4樓以下 斜籬:2樓、每5層,有安全走廊自4樓起、每5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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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方案 綠美化:臨10米道路1/2綠化、臨10米以下美化(帆布) 借用道路:紅磚人行道3米借1米、車道不准借
騎樓打通:2樓版申報1個月內打通 排水溝蓋:加護網,清疏,個案不得加設另案告知 施工時段:平日早6晚10、假日早8午12、午1晚6 公共設施維護:20公尺範圍 樣品屋:有效1年(可展3個月),基地內放樣核准前拆,基地外使照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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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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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維護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
1.承造人應於施工前調查基地四周20公尺範圍內之各項公共設施現況並會置實測圖,放樣前報建管處函送各主管機關查核。 2.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應於施工期間派員巡查。如有缺失,依其主管法令告發取締,並副知建管處列管。 3.施工期間及各項公共設施,均應於修復後報請各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查核,並由建管處於竣工勘驗時,查核修復證明文件。 8公尺以下區公所、8公尺以上新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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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鄰程序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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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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