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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說明 10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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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說明 101年7月                                 

2 目 錄 緣起 新制重點 新舊制差異分析 新制問題及因應作法 流程規劃與說明 受理作業 結語

3 緣 起 現行身心障礙鑑定方式,由指定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1人辦理 但外界普遍期待專業團隊共同進行鑑定作業,較為客觀
緣 起 現行身心障礙鑑定方式,由指定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1人辦理 但外界普遍期待專業團隊共同進行鑑定作業,較為客觀 現行福利服務之提供,係由身心障礙者取得手冊後,依其申請項目個別進行審核及核定,多有不便 但各界普遍期待應考量民眾各面向需求,提供個別化單一窗口服務

4 新制重點(一)-鑑定納入ICF精神 ICF係整合醫療模式及社會模式的分類模型,即兩大部分、四個層次之評估:第一部分(包括第一層次:身體結構、第二層次:身體功能、第三層次:活動與參與);第二部分(第四層次:環境與人為因素),為納入ICF精神,新制鑑定改變如下: 1、鑑定項目改變:除依據身體功能、結構(b, s碼)進行鑑定,新增活動參與(d碼)及環境因素(e碼)之鑑定。 2、鑑定人員改變:現制由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 手冊,新制改為由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鑑定。

5 新制重點(二)-新增福利服務需求評估 衛生主管機關完成鑑定報告後,社政主管機關依據鑑定與評估報告審核,針對符合資格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社政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者福利需求進行綜合評估,並依據需求評估結果連結服務,簡化申請程序 合理配置各項法定福利服務提供予有實際需求之身心障礙者

6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 新制重點(三)-明定證明最長有效期限 使政府能有效管理使用福利資源之身心障礙者,以有限資源做較有效益之運用
使政府定期檢視身心障礙者障礙狀況與需求改變情形,提供更適當之福利服務

7 新舊制差異分析-手冊、證明核發 項目 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 分類 16類身心障礙 8大結構與功能分類 鑑定工具
我國自行發展(類似b.s碼),約使用20年 以ICF為架構重新建立,包含身體功能與結構(b.s碼)、活動參與及環境面向(d.e碼) 鑑定等級 分為輕、中、重、極重度4種等級 ICF無綜合等級,但為因應現行各類法規及補助核給,已重新規劃界定,仍分4種等級 鑑定人員 醫師1人 醫師及鑑定專員組成團隊 流程 至指定醫院完成鑑定即可 除鑑定外,增加需求評估作業階段 重新鑑定及效期 由專科醫師依據專業及臨床經驗判斷定期重新鑑定或免重新鑑定(即永久有效) 1.由專科醫師依據專業及臨床經驗判斷效期。 2.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5年

8 新舊制差異分析-核發流程及福利服務輸送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團隊完成 醫師完成鑑定報告 醫師 鑑定人員
現行身心障礙手冊核發流程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流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 團隊完成 鑑定報告 醫師 醫師完成鑑定報告 鑑定人員 衛生局核定 衛生局核定 社會局依鑑定報告進行評估後核發證明,並註記是否享有必要陪伴者優惠 社會局依據鑑定結果核發手冊 民眾依據個別需求,依規定檢附相關申請證明文件,個別提出福利服務申請 社會局依民眾勾選福利服務需求項目進行需求評估後,連結服務提供單位,輸送服務 8

9 流程規劃與說明 為簡化民眾取得證明時程,規劃以下流程(如附圖)
一般流程:戶籍地公所申請→醫院鑑定→社政單位依據鑑定結果進行行動不便及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之需求評估→完成證明核發→接續針對有其他福利服務需求者進行評估→透過個案管理進行服務組合 併同辦理:由鑑定機構醫師、鑑定人員及主管機關之需求評估人員共同組成團隊,併同辦理鑑定及需求評估作業,且基於便民考量,民眾申請鑑定及需求評估併同辦理,不受設籍之限制

10 附圖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流程圖 申請人 社會局(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戶籍所在地公所: 社會局(處)評估審核 方式1
領取申請表及鑑定表 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鑑定醫師 鑑定人員 + 社會局(處)評估審核 於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及需求評估 需求評估人員辦理需求評估 社會局(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人 方式1 一般流程 方式2 併同辦理流程 社會局(處)依民眾勾選福利服務項目,評估連結服務

11 流程規劃與說明-一般流程(一) 核發證明ˊ 社政單位 身心障礙者資格核定 評估必要陪伴者優惠 及行動不便等條件 身心障礙鑑定 鑑定綜合等級
區(鄉鎮市)公所 備妥必要資料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核發證明ˊ 社政單位 身心障礙者資格核定 評估必要陪伴者優惠 及行動不便等條件 身心障礙鑑定 衛生單位審核 醫 院 b 身體功能 s 身體結構 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書 d 活動及參與 e 環境因素 鑑定綜合等級 摘錄北醫團隊

12 流程規劃與說明-一般流程(二) 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 取得福利服務 照會服務提供單位 專業團隊確認 社政單位受理、分案 個人照顧:
家庭支持服務: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課後照顧 八、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 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 三、家庭托顧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五、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六、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 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 品質之服務 專業團隊確認 12

13 流程規劃與說明-併同辦理流程 全國22縣市共指定90家醫院執行併同辦理作業,採固定時段辦理
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診次與科別,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民眾希望指定鑑定醫師,應選擇一般流程辦理

14 受理作業 步驟一:確認民眾申請應備文件 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3張。(1張貼於申請表、1張貼於鑑定表、1張後續貼於證明)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另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15 受理作業(續) 步驟二:發給申請表並協助填寫 確認民眾申請項目

16 受理作業(續1) 身心障礙手冊屆期,得就下列鑑定方式擇一辦理:
重新鑑定:由醫師鑑定身體結構及功能,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5年 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由醫師進行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至104年7月10日。(此項申請以一次為限,證明屆期時,仍需辦理重新鑑定)

17 受理作業(續2) 確認基本資料 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戶籍地址由系統自動帶出;其他欄位(居住地址、連絡方式、教育程度、職業狀況)與申請人確認後,鍵入系統 監護人(聯絡人)資料,請民眾填寫可聯繫且能協助處理重要事務之家屬、機構人員或其他重要他人,確認後鍵入系統 主要照顧者資料,請民眾填寫申請人的主要照顧者,如果與監護人同一人,勾選則免填,確認後鍵入系統

18 受理作業(續3) 確認鑑定及需求評估環境 確認鑑定的場所: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鑑定醫院共計238家;另申請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衛生局申請到宅鑑定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長期重度昏迷已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其他特殊困難致無法自行至鑑定機構辦理鑑定,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情形

19 受理作業(續4) 確認需求評估場所 非併同辦理:申請人至醫院完成鑑定後,再由社會局(處)人員依據所勾選的需求服務項目,視狀況另行派員進行訪談
併同辦理:在指定醫院併同完成鑑定與需求評估 受理人員應提供指定併同辦理醫院名單與時段予民眾參考,並請民眾填寫醫院所在地的縣市及名稱 申請併同辦理,必須配合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診次與科別,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選擇到外縣市指定醫院,必須在到醫院7天前提出申請 如果民眾希望指定鑑定醫師,應請民眾申請「非併同辦理流程」

20 受理作業(續5) 協助勾選福利服務申請項目 本部分欄位為申請人自行勾選所需要的福利服務項目,請公所承辦人員協助辦理以下事項
提供「福利服務申請項目簡介」予民眾,請民眾參閱項目內容,依需求自行勾選 告知民眾各項福利服務項目,必須符合身心障礙者資格取得證明後,經過社會局(處)的評估及相關資格標準之審查,符合者才可以取得,申請人也必須提供審查所需要的相關文件資料,並非勾選即可取得

21 受理作業(續6) 步驟二:影印申請表 步驟三:完成基本資料建檔,並發給鑑定表 確認民眾完成填寫申請表並簽名後,影印2份
正本轉交社會局(處)留存 1份影本裝訂於鑑定表上,請民眾攜帶至醫院辦理鑑定 另1份影本由公所留存 步驟三:完成基本資料建檔,並發給鑑定表 於系統鍵入申請表之各項資料 資料帶入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第一頁,並列印鑑定表第一頁,與申請表、鑑定表合併裝訂 發給民眾鑑定表及鑑定機構之相關資訊

22 分階段作業及權益保障 分二階段作業 民眾的權益保障 101年7月11日~104年7月10日 對象:1.新申請 2.申請重新鑑定
3.原領手冊有註記效期 104年7月11日~108年7月10日 對象:持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民眾的權益保障 尚未輪到新制者:仍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福利及服務 證明屆期重新鑑定者: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原有權益

23 未來發展--結語 本部將於新制全面施行後3年內( ),依本法第106條規定,持續針對需求評估流程、評估工具等辦理事項,進行驗證、測量與修正,以符實際需求 未來政府將持續透過對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家庭支持,提供社會參與的措施,達致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的核心目標

24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照片黏貼處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姓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聯絡人 關 係 鑑定日期 年  月 日 重新鑑定日期 障礙等級

25 鄉鎮 市區 村里 街路門牌 遷入日期 承辦人 核 章 障礙類別   【細項類別註記】【ICF編碼】 【細項類別註記】【ICF編碼】 ICD診斷 必要陪伴者優惠 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註記】 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註記】

26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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