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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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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约产生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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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ILO)今年初通过了一个新的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影响广泛,意义深远,在海运业引起了强烈反响。ILO 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公约?公约有哪些主要内容和规定?公约将对我国海运业及广大海员产生哪些影响?作为我们这样一个海运大国,应该如何对待这个公约?这是很多业内人士所关注的。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出台,是ILO 实现尽最大努力将该组织尽可能多的现有文书合并成一个综合性的文书,为国际海事劳工保护制订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同时确保新公约能够获得广泛批准和有效实施目的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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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ILO 制定了39个海事劳工公约和30份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内容广泛,涵盖了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各个方面,包括船员招募、最低年龄、工作时间、安全、卫生和福利、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障等,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是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第147号公约),和1996年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ILO第180号公约)。 但由于过去的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多是针对某个单一事项制定的,其批准条件不一,在实施与监督方面的要求更是参差不齐,加上这些公约和建议书大多没有相应的法律修改机制,因此对公约和建议书的内容进行修正很困难。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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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ILO 过去制定的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一些标准常常很难被理解,因为它们出现在繁杂、未加协调和重叠的规定中,因此使得ILO 的一系列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比起其他得到广泛批准的有关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来说,影响面和影响力小得多。 随着海运业的不断发展和行业结构的深刻变化,过去ILO 制定的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许多劳工标准一直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有效保护现代海员的根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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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变上述状况,ILO理事会于2001年决定制定一部新的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并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94届国际海事劳工会议上,以314对0票的压倒性决议结果通过了该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将在注册船舶运输吨位占世界总吨位33%以上的30个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后正式生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主要对ILO 以前的 69个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进行了修订、落实并归纳成为综合性条款。有业界人士认为,ILO 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继SOLAS 公约、STCW公约和MARPOL公约之后海运业的第四个“支柱性”国际公约。新公约将对保护全球海员根本利益和促进国际海运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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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约的构架与主要内容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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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由三个不同但相关的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公约条款,包括公约的一般原则、定义、适用范围、生效条件和修正程序等条款,一共16条。第二部分为规则部分,第三部分为守则部分,规则和守则采用混合编排形式。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和原则。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守则由A部分(强制性标准)和B部分(非强制性指南)组成。 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五个领域: (1)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了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与安置等方面的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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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遵守与执行包括船旗国的责任、港口国的责任和劳工提供国责任等方面的原则和标准。
(3)居住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给养,包括居住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方面的原则和标准; (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健康保护和安全及防止事故、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和船东的责任等方面的原则和标准; (5)遵守与执行包括船旗国的责任、港口国的责任和劳工提供国责任等方面的原则和标准。 规则和守则的A 部分的规定对公约成员国具有强制性。公约要求各公约成员国保证尊重规则中规定的原则和权利,并按守则A 部分的相关内容所规定的方式实施每条规则。此外,还应充分考虑到按守则B 部分给出的方式履行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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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事劳工公约主要特点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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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ILO 以前众多的海事劳工保护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表现出了以下一些特点:
1、明确地提出了海员的基本权利。公约确认每一海员均享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利: (1)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且受保护的工作场所之权利; (2)获得公平的就业条件; (3)获得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4)享受健康保护和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的保护。 能使海员获得上述权利一直是ILO 关注并致力于的目标,这次通过公约的形式,对海员的这些基本权利加以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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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了一个统一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通过整合现行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清除了过去劳工标准中的一些过时条款,引入现有其他国际海事公约中的一些构架和机制,公约为现代海运业定制了一套统一的、新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 公约在海员的就业条件、工作与休息时间、船上起居条件、娱乐设备、膳食标准、健康保护、医疗福利、遣返、劳工监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所制定的统一标准,改变了过去许多ILO 单个公约未加协调,以致内容重叠、标准有时不太统一的现象。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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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取了一种更灵活的原则。公约采用强制性标准和建议性导则相结合的方式,在确保海员能够充分享有各项权利的同时,使公约成员国在国家层面上采取具体的行动时具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有了更广泛的自主权。
公约强调的“在权利上坚定,在实施上灵活”的原则,以及“允许公约成员国在必要时通过实质上等效来执行守则A 部分的具体要求”,等方式。从而保证了公约能够得到广泛批准,同时也避免了再出现以前许多ILO 的单项公约和建议书只获得少数国家批准的现象。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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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了一种新的公约修改机制。公约规定了简化的修正程序,该程序适用于守则中所列的哪些详细的规定。除了公约正文条款和规则只能由ILO 大会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框架内进行修正外,守则部分是可以通过简化和加速程序进行修正的,从而使得对公约中的一些技术细节进行修正不再那么困难。 5、在公约中建立了有效的监察和发证体系,并对公约成员国履行公约的各项措施作出了具体要求。公约首次提出,要求营运于国际航线5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携带“海事劳工证书”以及“ 海事劳工条款承诺声明 ”,以确保所有有关海员待遇的国际条约、法规和措施在船上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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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确立了一种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在ILO的第147号公约中就已经建立,即一方面要求公约的成员国应通过定期监察、监督和其他有效的控制措施,核实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是否遵守了由其国家法律和条例所确定的实施本公约的要求。另一方面规定公约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公约对到港的外国船舶就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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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明确提出应建立海员投诉程序。这种投诉程序应包括船上的投诉程序和岸上的投诉处理程序。海员有权直接向船长或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有关当局投诉。公约成员国应确保,当船舶在其领土内的港口停靠时,对海员就其工作和生活条件进行的投诉能方便地得到建议和适当帮助,来解决其投诉。必要时可以得到船舶停靠港口的授权官员的审理。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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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约中个别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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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或休息时间的规定 明确规定海员的正常工时标准须以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1天和公共节假日休息为依据。 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72小时。 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要求保持对海员的日工作时间或其日休息时间进行记录,以便监督是否符合这些标准。海员应得到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授权人员以及海员本人签字认可的有关其本人工作或休息时间记录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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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报酬 出于计算工资之目的,在海上和港口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
所有加班时间应由船长或船长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定期由海员签字认可。 海员就业协议应明确说明海员为获取工资报酬而需工作的工作时间,并说明除了工资外可能应支付的任何额外津贴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支付;凡对超出工资所涵盖的工作时间按每小时加班支付的,该小时报酬率不应少于基本工资率的1倍和1.25倍。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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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的权利 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两个月最 低2.5日历天为基础加以计算。
除非是主管机关规定的情况,否则禁止达成放弃享受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带薪年休假的任何协议。 年休假期间的报酬水平应为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适用的海员就业协议中规定的海员正常报酬水平。对于受雇期短于1 年的海员,或在雇用关系终止的情况下,休假的权利应按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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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的责任 各缔约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要求船东根据以下最低标准,对船上工作的所有海员的健康保护和医疗负责。
对于在其船上工作的海员,船东应有责任对海员从开始履行职责之日起到协议终止期间所发生的疾病和损伤承担费用; 船东应有责任支付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及提供必要的药品和治疗设备,以及在外的膳宿,直到该患病或受伤海员康复,或直到该疾病或机能丧失被宣布为永久性。 如果出现海员受雇期间在船上或岸上死亡的情况,船东应有责任支付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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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以把船东支付医疗和膳宿费用的责任限制在从受伤或患病之日起不少于16周的期限内。
如果疾病或受伤造成工作能力丧失,船东应有责任: —只要患病或受伤海员还留在船上或者被留在非该缔约国的某个国家的领土上,支付全额工资; —从海员被遣返或到达上岸之时起直到身体康复,或直到有权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法律获得保险金,支付全额或部分工资。 —船东应向一名离船海员支付从患病或受伤之日起不少于16 周的全部或部分工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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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约带来的影响和变化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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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海事劳工公约生效以后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应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国对海员福利与劳动保护的重视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公约的通过,有效地统一了全球海员劳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与实践,适应了海运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了海员权利的维护,因此将对海运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各国对公约给予了普遍重视和广泛支持,公约在通过时得到了全票通过证明了这一点。公约生效以后,各国对海员福利与劳动保护的重视程度势必会进一步提高,这也是ILO 出台海事劳工公约本身希望达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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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有一些配套的国家法律、法规出台,以满足公约的要求。以我们国家为例,我国的海员法一直处在酝酿之中,至今未出台,海事劳工公约的出台必然会加速这方面的进展。而海员法的拟定过程又必然要参考海事劳工公约的许多规定,从而满足公约所要求的成员国应 “ 对其管辖下的船舶和海员实施和执行其为履行本公约所作出之承诺而通过的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 ” 之规定。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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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公约成员国将建立相应的机制,开展公约的符合性监察,以保证公约要求的监察机制得以建立和有效实施。各公约成员国将建立关于其监察和发证系统管理的明确目标和标准,以及达到这些目标和标准之程度的适当全面评估程序。船旗国将开始审查船东的计划、核实并证实这些计划真正到位并被执行。这些对船旗国船舶的监察、评估和发证管辖和控制方面的举措,对象都是船公司和船舶,因此,船公司和船舶都必然要受到公约的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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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公司将按照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新的海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或调整原有的海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船公司原有的一些和公约要求以及国内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旧有规定,需要进行修订;公司的安全管理系也有可能要做必要的调整;公司需要根据公约的要求,为船舶制定一些程序和计划,并督促所属船舶认真执行这些程序和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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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营运船舶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具体的变化。例如,公约要求的一些表格、计划的制定、张贴、记录或填写;保管 “ 海事劳工证书”及“ 海事劳工条款承诺声明 ”;接受对“海事劳工证书”的检查以及船旗国对海员劳保标准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监察;接受港口国对船舶执行公约的要求的符合性检查;直接面对着船员的投诉,并解决投诉中的一些问题;按规定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对船舶的厨房及食品和水储藏区域、海员的娱乐和福利设施;海员的起居舱室的全面监察等,这些将会成为船长的日常工作一个部分。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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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海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将加强。过去很多海员根本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随着对新公约知识的了解,对自己的基本权利的了解,可能有更多的海员会运用公约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另外,海员在船工作期间也会遇到一些“新事物”,例如,他们会得到一份工作时间安排表,以及一本工作与休息时间记录,要求他们填写这本记录并在记录后面签字;他们将有权直接向船长就起居舱室、膳食、娱乐设施、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保护、工作与休息时间、船上就医等进行投诉或向岸上的有关当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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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港口国检查可能会更多地涉及到海员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船舶在国外港口将会遇到更多的符合海事劳工公约的监督检查。
8、船东的责任可能会有所加重,海员劳动保障机制可能需要调整,海员保险机制可能需要进一步强化和拓展,海员培训的权利问题有可能得到进一步重视。 9、在公约生效并得到各缔约国的很好地遵守以后,海员在船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将会得到进一步提高。海员在船工作将会更舒适、更安全、更“体面”,从而使得海员这一职业受到尊敬,并吸引更多的人从事这一职业。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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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们应采取的行动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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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有关海员保护的一些具体做法已逐渐开始与国际接轨。但由于海事劳工公约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一些公约条款过时、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等,因此,我国批准的ILO公约很少,至今只有四个。对ILO最为重要的 147号公约和180号公约却一直没有批准。不仅如此,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海员劳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且,基本上不存在对船上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正式机制。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出台对这方面的改进应该是一个契机。该公约涉及到政府主管机关、船东、船员个人以及航海院校和研究机构等各方面,因此公约涉及的各方面都应重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出台,并有所行动。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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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政府主管机关,应在充分研究公约的基础上,全面审视国内现有的海员劳动保护的具体实践,逐步完善我国海员劳动立法,同时,着手建立有效的海员劳动监察机制,形成一整套的海员劳动和社会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我国海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海运业持续健康发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一是抓紧开展对公约的研究工作,提出我国批准和履行公约的可行性方案,为我国尽早批准公约做好充分准备;二是加快我国海员法的立法步伐,建立有效的履约机制和劳动监察机制,以满足实施公约的需要。三要加大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和加强协调能力,确保各方全面都能有效地开展履约工作。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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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船公司,应认真研究公约,并做好公约生效后的相应的准备。船东或船员公司应关注国内海员法立法方面的信息,逐步调整船公司的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的一些做法,认真切实地保护海员的利益,并尽可能地与公约的要求接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避免船舶在国外接受检查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船公司可以开始着手制定工作和休息时间的监督程序;制定相应的船上投诉程序;在船舶建造时,注意对生活起居处所的要求的满足;注意船员的膳食标准;关心船员的劳保福利;主动地向海员宣传海事劳工公约;切实保护海员的就业权利,并且努力使海员能够得到“体面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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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海员,在海事劳工公约出台以后,应了解公约的相关知识,了解公约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了解自己拥有哪些基本的权利,了解受雇后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当自己的劳保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那些方法维权。海员是海事劳工公约的公约主体之一,作为海员应该真正地关心公约。 4、作为院校和研究机构应积极开展相关研究。研究的内容可以包括我国批准和履行公约的可行性的问题,以及如何建立海员劳工保护有效的监督机制;研究海事劳工公约和SOLAS公约、STCW公约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国际公约之间的关系;研究海员劳工保护方面的船东责任问题;研究如何根据公约制定我国海员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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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到此结束 请各位提宝贵意见 谢谢! THANK YOU !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 张 晓 200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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