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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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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2015年7月8日 1

2 [摘要]:举办这次安全生产培训班,主要目的是认真学习贯彻新的《安全生产法》,大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从而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3 一、当前安全生产总体形势 二、安全生产法修改背景 三、修法思路,原则,要求 四、修法要点 五、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
六、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的建议 3

4 一、当前安全生产总体形势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颁布施行十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到现在,全国已经连续11年实现了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的双下降。 事故总量从107万起减少到31万起,事故死亡人数从近14万人减少到6.9万人,重 特大事故从一年发生128起减少到去年的49起。 我们跟自己比有了大幅度的下降,成倍的下降。但是跟世界先进水平比, 我们的差距也很大。有些指标不只差1、2倍而是差5、6倍,10来倍。 社会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时期;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社会生产经营 建设活动空前活跃时期;各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快速发展扩张时期。 安全生产面临空前繁重的任务! 当前每天(全国):矿山井下作业人员800万人;在建设工地作业人员6000万 人;在公路机动车上9000万人;在铁路火车上600万人 ;在天空飞机上100万人; 在城市地铁上4000万人;在水面船舶上70万人。 安全生产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 2007年实现了全国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目标;2010年实现了全国安全形势明显 好转目标; 2015年将实现全国安全形势全面好转目标;2020年将实现全国安全形 势根本好转目标。(2004.2号文)

5 年份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全年死亡人数 139393 137070 136755 127089 112822 101480 91172 83196 79552 75572 71983 69000 平均每日死亡人数 382 375 372 348 309 278 250 228 218 207 197 189

6 二、安全生产法修改背景 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
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 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一是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深刻变化。 现行安全生产法的研究、制定开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发展方式粗放, 企业发展存在问题,当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2002年实施以来, 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科学发展管的指导下,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实现清洁发 展,安全发展已成为基本要求。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企业发展冲动强烈,规模快速扩张。 安全和发展的矛盾凸显。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 三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目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2013年,全为发生 种类事故309295起,死亡69434人。其中较大事故1156起,死亡4590人,重特大事故 49起,死亡865人。尽管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逐年降低,但是近个来事故下 降的趋势逐渐变缓,继续下降的空间起来起小,难度起来起大。 四是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任务紧迫。 近年来煤矿事故下降速度较快,但是一些新的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有上升趋势。

7 如2013年5月20日,山东省的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9人受伤;2013年6月3日,吉林省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21人死亡,77人受伤;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青岛东黄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2014年8月2日,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49人死亡。这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重大伤害,给死者家庭及其亲属带来无比痛苦。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它告诫人们: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A00 ) 五是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 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相对粗放。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能源、原材料等需求居高不下,安全保障面临严峻考验。轨道交通、隧道、超高层建筑以及城市地下管网的施工、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凸显。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部分企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管理水平低下。非法违法、违章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生产隐患大量存在。(A05) 六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高。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了职责的部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技术支撑能力不足,部分专业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传统监管方式和手段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现有应急救援

8 基地布局不尽合理,救援力量仍然比较薄弱,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大型及特种装备较为缺乏。(A智利)
七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面临繁重任务。 一方面,部分社会公众安全素质不够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还有待增强;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待还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观念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八是把国务院一些列重要文件要求法律化。 2004年出台2号文件,2010年出台23号文,2011年出台40号文,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提出明确要求。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逐步减少、下放、取消审批项目。 九是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问题突出。如,坚持安全发展要求,安全监管执法地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安全职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等。 (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深刻吸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人发群众的生命安全。)

9 三、修法思路,原则,要求 (一)修法总体思路:完善、创新相关法律制度,重点是强化四方面的制度措施:
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 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减少行政审批,加强监管监察执法; 三是强化安全预防,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 “重典治乱”的问题。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三个必须重要论述(A07-2)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国务院(2011)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 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通知/40号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 (二)修法的原则(六项原则) 一是坚持“加强顶层设计”的原则。 明确《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地位,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10 二是坚持“修订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大框架保持不变,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国务院《通知》
二是坚持“修订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大框架保持不变,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国务院《通知》.《意见》等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立足现阶段,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着眼长远发展,增强立法前瞻性和预见性。 三是坚持“适当集中和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全国普遍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对个别地区存在的问题,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 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根据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有关规定适当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法律的执行。 四是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措施。 五是坚持强化预防治本的原则。强化安全预防和治本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风险防控。综合治理,打非治违。 六是坚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非法违法生产成本。 (三)修法要求 认真总结现行安法实施12年来实践经验,结合现阶段安全生产实际,在总局局长办公会上,杨栋梁局长提出安法修改四个进一步的要求。 1、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摆位。 2、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3、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4、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11 四、修法要点 (一)六个重大变化: 1.立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2.立法理念:强化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一)六个重大变化; (二)创新6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三)增加10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四)完善12个方面法律规定;(五)强化10个方面法律规定 四、修法要点 (一)六个重大变化: 1.立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2.立法理念:强化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3.调整范围:全社会安全生产基础法;各行各业的法律规范 4.强化预防治本:重在预防,关键治本 5.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负责人/管理人责任 6.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二)创新6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1、立法思路的创新:立法目的的变化(1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1条);强化源头治理(38条);强化责任追究。(87-111条) 2、创新了安全生产理念“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第3条)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要求。(A07-1) 落实李克强总理“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人命关天、生命至上。 3.创新了坚持安全发展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3条)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1月在听取“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 漏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汇报时强调要推进安全发展(A07-1)。

12 4.创新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3条)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5.创新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59条) 6.创新了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投资、国土资源、证券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第75条)。建立诚信联动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整改,防范事故。 (三)增加10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1.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8条)

13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深刻吸取江苏昆山开发区“8.2”粉尘爆炸事故教训。人员不够 2.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4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安全基础工作。通过达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企业的的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 上升为法律规定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影响。 3.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8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11.22“事故现场关于“规划时就要统筹考虑安全问题”、“安全风险确实较大的生产设施,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的重要指示。吸取2013年“11.22”青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问题突出,追究规划部门的责任。 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推进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4 4.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有关生产经营定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第20条) 5.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履行七项职责(第22条):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第24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有利于发挥注安师的作用。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

15 7.增加劳务派遣的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25条) 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64条) 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 8.增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48条) 一是解决中小企业发生事故后,抢险救灾费用和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者赔偿由地方政府“买单”的问题,减轻地方政府负担。二是有利于推进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等,通过保险费率浮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9.增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6 (2)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38条)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上升为法律制度 (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43条) (4) 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这一规定对提高事故隐患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10.增加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第67条)

17 (四)完善12个方面法律规定 1.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3条)将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改为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 2.完善了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清河钢厂事故)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21条) 增加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由300人改为100人。 3.完善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先证后岗变为先岗后培训。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24条)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31条)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的竣工验收由有关部门变为建设单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

18 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31条)
4.完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规定。 生产经营定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学校应当予以协助。(第25条) 5.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 (第30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第31条) 增加了金属冶炼、危险物品装卸二个行业单位。 6.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公布。

19 7.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40条) 。 这一规定,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8.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生产经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46条)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 9.完善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规定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62条)。 增加了物品、作业场所。 10.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和演练的规定 一是完善了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规定: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20 二是完善了制定预案并演练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76条 78条)
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34条) 12.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83条) (五)强化10个方面法律规定 1.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规定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第8条)

21 2.强化了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9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强化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3.强化了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地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2条)。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监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安监部门成立十几年来一直是执法部门。这次在法律上再一次明确,具有重要的意义。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4.强化了有关协会、机构的职责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12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13条)

22 5.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3条)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6.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19条) 7.强化了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23条) 8.强化了新闻单位公益安全生产宣传的义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74条)

23 9.强化了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调联动,采取有效地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82条) 深刻吸取2013年11.22青岛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的教训,把警戒、疏散等救援措施纳入法律规定,强化应急救援措施,把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 10.强化了责任追究 (1)安全监管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87条) (2)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1.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 第91条: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93条: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

24 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加重对事故企业处罚。 第109条(新增):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20万元到1000万元的罚款,最高至2000万元。 4.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第92条(新增):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监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处上一年收入30%、40%、60%、80%的罚款。 5.规定了对事故抢救不力处罚。 第106条: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增加一款:由安监部门处上一年收入的60%至100%的罚款。 6.规定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第99条(新增):生产经营地位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第105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 8.规定了危险物品擅自使用和处置的处罚。 第97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规定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第95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6 五、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决定(165票赞成,5票弃权),同日公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 原《安全生产法》九届人大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6月13日,总局成立了《安全生产法》修改领导小组。 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要求加快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 2011年12月30日,总局完成修改稿报国务院法制办。 2013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向全国征求意见。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一审。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1日起新《安全生产法》

27 安全生产法修订条数对照情况 原法律 修改后 第一章 总 则 15(+1) 16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8(+4) 32
原法律 修改后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4)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1)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9(+2)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 25 第七章 附则 (+1) 3 合 计 (+17) 新增加17条,占15%;修改63条,占55%;总体变化80条,占70%。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对 照 表A02

29 六、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的几点建议 (一)认真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于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所以,我们一定要有计划、分层次地认真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等方式,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二)要结合国家的有关规章学。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2015年77号令已修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77号令已修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80号令已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30 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等。
(三)要结合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的规章制度,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保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符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管理制度之前,应充分研究生产工艺流程、危险源的分布、员工的教育和学历状况,事故记录、环境状况等因素;还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建立、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规章制度以及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工贸行业企业除建立上述要求制度外,还应考虑:安全生产例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消防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及其他考评标准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规章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安全投入管理制度;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

31 (四)关于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的建议 1、对新的《安全生产法》这部法律重器,必须满怀敬畏之心,严肃认真遵守执行;依法生产经营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A000)。 2、要树立正确的效益观。安全是最大的效益,安全不能脱离效益而存在,效益不能没有安全做保障,两者的目的和基础是统一的、不矛盾的。我们要认清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克服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 3、要学会吸取他人的事故教训,用于改进和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企业本质安全,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无数事例表明,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终归要毁灭企业,而且企业负责人也会付出沉重代价(A00)(A13)。 4、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A36) 5、加大教育培训力度(A11) 6、切实做好隐患排查工作(A10) 7、扎实做好应急管理和演练工作(A12、 A八一化工) 工作中还要把握的问题: 1、提高事故责任风险意识(A14)。 2、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到“实”、“细”、“勤”。(A09) (既要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还要重视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32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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