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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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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消费税的性质与类型 ●消费税的特殊作用 ●消费税的基本制度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的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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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种的设置 一、消费税的性质与类型 ㈠消费税的性质 一般而言,消费税是对消费征收的各种税的总称,包括消费支出税和消费品税
第一节 税种的设置 一、消费税的性质与类型 ㈠消费税的性质 一般而言,消费税是对消费征收的各种税的总称,包括消费支出税和消费品税 实践中的消费税主要是消费品税,即对货物与劳务的消费征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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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消费税的基本类型 消费税 收入性消费税 依据征收目的 调节性消费税 有限型消费税 依据征税范围 中间型消费税 延伸型消费税 直接消费税
依据纳税人 间接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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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的特殊作用 ㈠矫正外部成本,优化资源配置 ㈡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㈢鼓励储蓄,激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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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税的产生与发展 消费税是世界上产生时间最早、存续时间最长的一种税。在西方,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中世纪,世界各国曾普遍征收消费税。近代社会初期,消费税曾一度成为各国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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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在2000多年前就开始征收消费税。公元前81年,汉昭帝为避免酒专卖“与商人争市利”,改酒的专卖为酒税,可说是中国最早的消费税。从唐、宋到明、清,一直存在各种形式的消费税。近代中国的消费税始于1931年民国政府开征的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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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曾对筵席、娱乐、冷饮、旅店等行业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3年,为简化税制,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的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的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的税目并入按营业额征收的工商业税。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 1989年,对彩色电视机、小轿车开征了特别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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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取消了特别消费税,对11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2006年,为进一步限制高档消费品的消费,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14类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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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节 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征收对象 ㈠应税消费品的种类 中国现行消费税属于调节性有限型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种类比较少。目前有以下14类: ⒈烟 ⒉酒及酒精 ⒊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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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⒌鞭炮、焰火 ⒍成品油 ⒎汽车轮胎 ⒏摩托车 ⒐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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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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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应税消费品的性质 现行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具有以下经济属性: 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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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处理 消费税实行“一物一税、税不重征”原则 以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对于用于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征消费税 用于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为已税消费品的,应当从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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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与个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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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自产自用的消费品,在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3.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在提货的当天纳税 4.进口的消费税在报关进口的当天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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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基与税率 一、税基 现行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三种 : 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 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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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从价定率法应税消费品的税基 包括:⑴烟中的雪茄烟和烟丝;⑵酒及酒精中的其他酒和酒精;⑶化妆品;⑷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⑸鞭炮和焰火;⑹汽车轮胎;⑺摩托车;⑻小汽车;⑼高尔夫球及球具;⑽高档手表;⑾游艇;⑿木制一次性筷子;⒀实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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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生产并对外销售的,以销售额为税基 ⒉自产自用且应当纳税的,税基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基为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⒋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 ⒌在零售环节纳税的应税消费品,税基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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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从量定额法应税消费品的税基 现行消费税制度中,采用从量定额法的应税消费品,包括: ⑴酒及酒精中的黄酒、啤酒; ⑵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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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定额法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为: ⑴自制并对外销售的,税基为销售数量;⑵自产自用且应当纳税的,税基为移送使用数量; 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基为收回的消费品数量; ⑷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税基为海关核定的征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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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复合法应税消费品的税基 现行消费税制度中,同时采用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两种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包括: ⑴烟中的卷烟; ⑵酒及酒精中的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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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法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为: ⑴自制并销售或自产自用的,从量计税时,税基为实际销售量或移送使用量,从价计税时,卷烟的税基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计税价格,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税基为销售额 ⑵委托加工的,从量计税时,税基为委托方收回数量,从价计税时,卷烟的税基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计税价格,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税基为销售额 ⑶进口的,从量计税时,税基为海关核定的征税数量,从价计税时,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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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 由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所决定,中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率有定额、定率、定额与定率相结合三种形式。消费税的税率水平,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价值构成、相关税种的税率水平和运用消费税矫正外部成本、缩小收入差距及保护资源与环境的需要分别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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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计税单位 税率 一、烟 ⒈卷烟 第一类(甲级) 第二类(乙级) ⒉雪茄烟 ⒊烟丝 标准箱(50 000支) 150元/标准箱+销售额×45% 150元/标准箱+销售额×30% 2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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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酒及酒精 ⒈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⒉黄酒 ⒊啤酒 第一类 第二类 ⒋其他酒 ⒌酒精 斤或500毫升 吨 0.5元/斤+出厂价格×20%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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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其中: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0% 5% 五、鞭炮、焰火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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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品油 ⒈汽油 ⑴无铅 ⑵含铅 ⒉柴油 ⒊石脑油 ⒋溶剂油 ⒌润滑油 ⒍航空柴油 ⒎燃料油 升 0.20元/升 0.28元/升 0.10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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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排气量≤250毫升 250毫升<排气量 10% 九、小汽车 ⒈乘用车 气缸容量≤1.5升 1.5升<气缸容量≤2.0升 2.0升<气缸容量≤2.5升 2.5升<气缸容量≤3.0升 3.0升<气缸容量≤4.0升 4.0升<气缸容量 ⒉中轻型商用客车 5% 9% 12%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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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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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额计算 一、基本公式 ㈠从价定率法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品税款
第四节 税额计算 一、基本公式 ㈠从价定率法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品税款 ㈡从量定额法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品税款 ㈢复合法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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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题 见教材 例【5-1】、【5-2】、【5-3】、【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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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款的缴纳 一、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五节 税款的缴纳 一、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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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生产并销售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税,向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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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企业的,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的,由委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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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货退回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产品,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可退还已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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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出口退(免)税 一、出口退税的范围 出口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同时是实行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货物。由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有出口经营权的,免征消费税,无出口经营权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实行先征税、后退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准予退税。其他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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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为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出口商出口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出口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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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退税额 ㈠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的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是指从工厂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㈡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的 出口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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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退税消费品退关或退货的处理 已退税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退货的,应补缴所退消费税。具体规定如下:
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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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一、概念 消费税 消费支出税 消费品税 收入性消费税 调节性消费税 有限型消费税 中间型消费税 延伸型消费税 直接消费税 间接消费税 二、问题 1.消费税的性质 2.消费税的特殊作用 3.消费税的发展演变过程 4.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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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费税的纳税人 6.消费税的税基 7.消费税的税率 8.生产并销售或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9.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10.进口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11.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12.出口退税的退税范围、退税率及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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