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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培训 财税【2013】106号解读 政策法规科 殷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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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06号与37号十大变化 106号其他调整 各行业最新政策 最新税收优惠公告(市局2013年22号)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总局2013年52号) 工作指引(六) 工作指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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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变化 一、应税服务范围扩大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在原来交通运输服务业(不包括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基础上增加了铁路运输、航天运输业及邮政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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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差额征税可扣除本金
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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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差额征税的范围增加 财税〔2013〕37号文仅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采用差额征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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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范围 融资租赁企业 在2013年8月1日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航空运输企业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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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业开具的发票由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改为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四、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将退出历史舞台 铁路运输业开具的发票由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改为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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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列入价外费用增加了限制条件
方便税企双方进行合理界定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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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增加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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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延续、扩大部分试点过渡期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部分项目的执行期限延长
符合条件的技术培训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离岸服务外包范围扩大、执行期限延长 全部纳税人,2018年12月31日 增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规定 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免税 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免税 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享受免税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的部分代理收入免税 青藏铁路公司的铁路运输服务适用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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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增加试点过渡期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执行期限及具体要求
增加洋山、东疆两大保税港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期限,即2015年12月31日前。 增加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执行期限,即2015年12月31日前。 增加融资租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执行期限,即2015年12月31日前。106号文同时规定商务部授权批准的试点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满足“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意味着现有未达标的试点纳税人最迟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否则有关差额征税、即征即退政策均无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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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广播影视服务过渡期优惠政策到期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 但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自2014年1月1日起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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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增加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范围 106号文将航天运输服务纳入营改增,并可以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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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调整 第三条:删除了“非企业性单位”和“企业”,将二者归入“单位”更为恰当。
这是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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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将“小规模纳税人”,调整为“未超过规定标准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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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增加“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这是根据(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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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1、删除“适用” 2、将“和”调整为“或者”更加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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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增加“有形动产”。 固定资产中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存在构成不动产中的建筑物和构筑附属设备情形,使用“有形动产”对固定资产在本文中的列举即是限制性解释,也体现更加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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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删除“提供” 第四十二条: 删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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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相关规定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主要变化如下:
(1)航空运输服务:将“航天运输服务”增加到航空运输服务范围中。 (2)研发和技术服务:明确“技术测试”、“技术培训”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咨询服务。 (3)信息技术服务:明确“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审计管理、税务管理、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文化创意服务:明确“网游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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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流辅助服务 ①明确“航空培训”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航空服务。 ②铁路运输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同步纳入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明确 “翻译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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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征税范围:删除37号文中航空运输企业逾期票证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该项收入应并入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地点:增加汇总申报缴纳条款,省内总分机构可以汇总在总机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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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1.增值税零税率 ①在许可方面,航空运输方式下增加“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 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航天运输服务归入航空运输服务,对应增加零税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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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37号文的“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调整为“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④期租、湿租服务,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如何处理,按服务对象进行划分。如果服务对象为境内单位或个人,仍“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与37号文一致;如果服务对象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改为“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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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一般计税方法下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出口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分为外购和自己开发两种情况,外购实行免退税办法,自己开发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同时,赋予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的出口价格的核定权,当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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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征增值税 增加“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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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政策 一、概念和征税范围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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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 提供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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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税政策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注:执行免税政策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政业服务仅就邮册等邮品销售等其他邮政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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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口免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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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政策 一、概念和征税范围 在106号文中,未出现快递业的概念。从业务形式看,快递业企业的业务主要包括收派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及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及交通运输业服务已经纳入增值税范畴,106号文在物流辅助服务中增加“收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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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 收派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的税率为6%,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税率为11%。(《试点实施办法》) 三、计税方法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出口免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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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业政策 一、概念和征税范围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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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试点实施办法》) 三、免税政策 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四、出口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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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政策 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 ①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②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按照批准层级划分为:
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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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业政策 一、概念和征税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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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为6%。(《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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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额扣除 (一)可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可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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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税政策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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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免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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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执行后,货代企业支付给海关等单位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本政策解决了这部分税负增加问题。
37号文执行后,国际货代企业支付的免税的国际运输费用,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造成税负增加。本政策解决了征税情况下国际货代的税负增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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