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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张国永,钱东红编)
第三章 资源税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 第一节 资源税税法规定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目及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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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1】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有( )。 A.进口盐的外贸企业 B.开采原煤的私营企业 C.生产盐的外商投资企业 D.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企业 解 析 本题考核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中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正确选项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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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目、税率 1.税目 资源税税目包括7大类,在7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子目。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氟石、滑石、内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黏土、高岭石土、耐火黏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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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钒矿石(含打煤钒)等。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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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2】下列各项中,应征资源税的有( )。 A.开采的大理石 B.进口的原油 C.开采的煤矿瓦斯 D.生产用于出口的卤水 解 析 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开采的煤矿瓦斯免征资源税。所以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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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率 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级差调节是指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贮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资源条件好的,税率、税额高一些;资源条件差的,税率、税额低一些。具体规定见税目税率表3-1。 资源税具体适用的税额、税率是在表3-1中的幅度范围内按等级来确定的,等级的划分,按《资源税实施细则》所附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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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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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情形。扣缴义务具体包括: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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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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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算公式及适用范围如表3-2所示。 表3-2 资源税计算公式及使用范围 计税方法 计算公式 适用范围 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从价定率征收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 原油、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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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3】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销售的,其资源税的征税数量为( )。 A.开采数量 B.实际产量 C.计划产量 D.销售数量 解 析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所以答案为D。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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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3-4】某油田2012年3月销售原油20 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收入10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 700万元,按“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其适用的税率为8%。请计算该油田2012年3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解 析 应纳资源税税额=10 000×8%=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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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5】某铜矿2013年9月销售铜精矿4 000吨(选矿比为1∶5),每吨不含税售价1 500元,当地铜矿石资源税每吨1.2元,其应纳资源税和增值税税额为( )。 A.资源税1.68万元 B.资源税2.4万元 C.增值税78万元 D.增值税102万元 解 析 应纳资源税=4 000×5×1.2=24 000(元),应纳增值税=1 500×4 000×17%= (元),所以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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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6】某油田2012年3月销售原油20 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收入10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 700万元,按“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其适用的税率为8%。请计算该油田2012年3月应缴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 解 析 应纳资源税税额=10 000×8%=8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0 000×17%=1 700(万元)。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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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7】某产盐企业,2013年5月份以外购液体盐3 000吨加工成固体盐600吨,以自产液体盐5 000吨加工成固体盐1 000吨,当月销售固体盐1 500吨,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已知液体盐每吨单位税额5元、固体盐每吨单位税额40元,该产盐企业5月份应缴纳资源税( )元。 A B C D 解 析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应纳资源税= 1 500×40-3 000×5=45 000(元)。所以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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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8】某铜矿山2012年3月销售铜矿石原矿30 000吨,移送入选精矿4 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的单位税额。计算该矿山2012年3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 析 (1)外销铜矿石原矿的应纳税额: 原矿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30 000×12= (元) (2)因无法准确掌握入选精矿石的原矿数量,按选矿比计算应纳税额: 精矿应纳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单位税额=4 000÷20%×12= (元) (3)合计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原矿应纳税额+精矿应纳税额= +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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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9】位于县城的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开采原煤10 000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 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了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运费6万元、装卸费2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3)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天然气125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假设该煤矿所在地原煤的资源税税额为5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额为10元/千立方米。)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解 析 应纳资源税=9 000×1/3×5÷10 000+(200+500)×5÷10 000=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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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减税、免税项目 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思想,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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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10】下列各项关于资源税减免税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对出口的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 B.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C.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D.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有重大损失的可由省级政府减征资源税 解 析 对出口的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所以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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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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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11】下列各项中,符合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 A.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 B.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C.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D.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解 析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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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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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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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12】甲县某独立矿山2013年7月份开采铜矿石原矿3万吨,当月还到乙县收购未税铜矿石原矿5万吨并运回甲县,上述矿石的80%已在当月销售。假定甲县铜矿石原矿单位税额为每吨5元,则该独立矿山7月份应向甲县税务机关缴纳的资源税为( )。 A.12万元 B.15万元 C.32万元 D.40万元 解 析 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计算。收购未税矿产品应该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向甲县税务机关缴纳的资源税=3×80%×5=12(万元),所以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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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申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产品名称 课税单位 课税数量 单位税额 应纳税款 已纳税款 应补(退)税款 备注 应纳税项目 减免税项目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会计主管 (签章) 纳税人 (公章)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 代理人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请表日期 接收人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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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一)企业销售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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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收代缴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1)支付价款时 借:物资采购(价款) 贷:银行存款 (2)计算代扣资源税时 借:物资采购(代扣资源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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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1)购入液体盐,按应付金额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2)生产领用加工固体盐,按领用金额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3)固体盐入库 借: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 (4)固体盐销售,计算出应纳资源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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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13】某企业购入液体盐10吨,价款10 000元,该液体盐资源税每吨10元;企业领用液体盐5吨,加工成固体盐4吨,月末全部售出,取得收入8 000元;固体盐资源税每吨15元。计算应纳资源税,并作出会计处理。 解 析 (1)购入时,按支付价款 借:原材料——液体盐 贷:应付账款 (2)固体盐销售,计算应纳资源税 应纳资源税=(4×15)-(5×10)=1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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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源税的纳税筹划 一、按“折算比”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按具体规定处理。 (1)煤炭。(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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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14】某铜矿10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10 000吨,移送入选精矿2 000吨,该矿山铜矿属于五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的单位税额,假定该矿山的实际选矿比为20%,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为25%。 解 析 (1)按实际选矿比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资源税=10 000×1.2+2 000÷20%×1.2=24 000(元) (2)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资源税=10 000×1.2+2 000÷25%×1.2=21 600(元) 由此可见,两种方法应纳税额相差:24 000-21 600=2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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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15】某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00万吨,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80万吨,已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税务机关确定的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60%,原煤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吨2元。计算该煤矿应纳资源税。 解 析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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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00×2+80÷80%×2=1 000(万元) (2)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00×2+80÷60%×2≈1 067(万元) 比较计算结果可以发现,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可节省税款67万元。因此,当企业实际综合回收率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时,应当加强财务核算,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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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别核算矿产品的筹划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不仅要准确核算征免项目,而且对不同税目的产品要准确区分,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真正做到“该交的税一点不少,不该交的税一分不交”。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本环节的筹划目的便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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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资源税中的级差收入进行筹划 资源税是由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管的税种(海洋石油企业除外)。因为各地资源分配状况不一致,矿产的多少、优劣存在很大的等级差别,其销售收入也肯定不会相同,如对其实行统一的税率,势必造成矿产企业的苦乐不均,这与税收的公平、效率原则是相违背的。不仅仅贫矿开采者会丧失积极性,更重要的是会使矿山开采者趋富弃贫,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矿产等级的评定依据是政府派人观察测定数据的结果,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矿产开采企业可以做的是让贫矿的等级体现出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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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16】某省某煤矿以生产煤炭、原煤为主,同时也小规模生产洗煤和选煤,某月该煤矿发生如下业务: (1)外销原煤5 000吨,售价为600元/吨。 (2)销售原煤2 000吨,售价为550元/吨。 (3)销售本月生产的选煤100吨,选煤回收率为70%,售价为1 200元/吨。 (4)移送加工煤制品用原煤1 500吨。 (5)用本月生产的80吨选煤支付发电厂电费。 当月煤矿购进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元。 该省原煤资源税单位税额为0.5元/吨,月底煤矿计算应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为: 应纳资源税课税数量=5 000+2 000+100+1 500+80=8 680(吨) 应纳资源税税额=8 680×0.5=4 34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600+2 000×550+100×1 200+80×1 200+1 500×550) ×17%= (元) 应纳增值税= - = (元) 请对上述计算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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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析 由于有关财务人员不清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同时不了解增值税与资源税之间的关系以及煤炭类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导致计算出来的税额有误。 第一,选煤不缴纳资源税,但要依加工的回收率转化为原煤计缴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税法中有关煤的规定主要有: (1)煤炭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它仅指原煤,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2)原煤应税数量是外销或自用的数量。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为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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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只有原煤才征收资源税,对于洗煤、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将加工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为原煤后计缴资源税,因此,该矿厂实际应缴纳的资源税=[5 000+2 000+1 500+(100+80)/0.7]×0.5= (元)。 第二,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资源,要以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缴纳资源税。但是,根据增值税法,将自产的货物用于生产应税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用缴纳增值税。 因此,移送加工煤制品的1 500吨原煤不需缴纳增值税,只需缴纳资源税。 第三,煤炭制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而不是17%。 因此,矿厂应纳增值税=(5 000×600+2 000×550+180×1 200) ×13%- = (元)。 煤矿厂应纳增值税、资源税共计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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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资源税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分清哪些资源征税,哪些资源不征税 目前,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特别应注意的是,下列资源产品不征资源税:(1)人造石油。(2)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2.注意征收资源税的具体品种 征收资源税的产品一定是指原矿或初级产品,对于精矿、选矿,须根据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换算为原矿再计征资源税。 3.生产或开采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视同销售时的征税 (1)资源税是价内税,计算方法是从量定额征收,计税时不考虑价格问题,计税依据为初级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 (2)资源税应以初级矿产品数量为计税依据,如果是加工矿则需还原成原矿;增值税可对原矿征收,也可对加工矿征收,如为加工矿,不需要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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