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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人:吳政勳 承辦單位:環保暨安全衛生中心 簡報日期:100年03月11日
100年度化學品管理及申報系統 說明會簡報 報 告 人:吳政勳 承辦單位:環保暨安全衛生中心 簡報日期:100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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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法源依據 系所與實驗室化管理人配合事項 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網站說明 化學品管理系統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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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依據 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八條: 環保署「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七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環保署「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七條: 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確實記錄,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記載。 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以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前二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應於各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妥善保存三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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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依據(續) 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 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七條:
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 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 廢棄、輸出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逐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運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總量低於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之大量運作基準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並取得核可文件,不受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七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學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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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依據(續) 勞工委員會「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五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依規定之分類及危害圖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容器內之危害物質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第一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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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依據(續) 勞工委員會「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十七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物質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應 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 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製作危害物質清單,其內容應含物品名稱、其他名稱、物質安全資料 表索引碼、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及電話、使用資料及貯存資料 等項目。 三、將危害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 容及時數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物質資訊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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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所與實驗室化管理人配合事項 建立化學品清冊。 確認是否屬法規規範之化學品。 確認化學品容器標示及建立運作場所標示。 建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建立危害物質清單。 填寫化學品運作紀錄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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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化學品清冊 實驗室化學品管理人,應建立化學品清冊,並每學期至少實施一次化學品種類、數量調查、更新作業。 化學品清冊格式、內容建議如化學品調查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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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是否屬法規規範之化學品 毒性化學物質:係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之化學品,參考「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 危險物與有害物:係指「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二條所稱之化學品,參考「危險物與有害物一覽表」。 符合上述所指化學品,依規定建立下列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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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容器及運作場所標示 運作場所標示 危害圖式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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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圖式 依「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八條 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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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圖式(續) 爆炸物 高壓氣體 易燃性 健康危害 腐蝕性 疑似危害 氧化性 毒性 環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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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標示內容 名稱: 警示(圖)語: 危害成分: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或供應商: (1)名稱 (2)地址 (3)電話
※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 化學品標示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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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令規範之化學品,應建立物質安全資料表,資料表內容項目計16項,說明如下:
物品與廠商資料 滅火措施 物理及化學性質 廢棄處置方法 危害辨識資料 洩漏處理方法 安定性及反應性 運送資料 成分辨識資料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毒性資料 法規資料 急救措施 暴露預防措施 生態資料 其他資料 (物質安全資料表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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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危害物質清單 符合法令規範之化學品,應依成份、濃度分別建立危害物質清單,危害物質清單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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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三、四、五條規定辦理。 透過網路方式申報。
化學品運作紀錄及申報 依照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三、四、五條規定辦理。 透過網路方式申報。 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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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網站 說明
二、新增功能:「化學品管理系統」、「化學品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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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GHS制度並定期公告更新資料 各國化學品危害分類標準不一致。 各國化學品危害標示差異過大。 依據其健康、環境及物理性危害,提供物質及混合物之全球調和性統一分類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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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管理暨申報系統 化學品管理分類:環保署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勞委會列管「危險物及有害物」。 教育部為加強各級學校化學品管理,設置相關系統以提供學校線上管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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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學品管理系統填報說明 化學品管理系統層級說明。 人員權限設定。 系所實驗室基本資料維護。 化學品運作資料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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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管理系統層級說明 學校管理者權責:人員權限設定、系統維護管理。 單位系所管理者權責:維護系所實驗室基本資料與確認化學品運作資料正確性。
實驗室管理者權責:正確、適時紀錄維護化學品運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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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權限設定 路徑:基本資料區→權限設定→新增/查詢/修改密碼(限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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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實驗室基本資料維護 路徑:基本資料區→實驗室基本資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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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運作資料維護 新增化學品 路徑:化學品管理區→新增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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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運作資料維護(續) 一般化學品減量 路徑:化學品管理區→一般化學品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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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運作資料維護(續) 毒化物減量 路徑:化學品管理區→列管毒化物→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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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運作資料維護(續) 調撥 路徑:化學品管理區→調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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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運作資料維護(續) 分裝 路徑:化學品管理區→分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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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運作資料維護(續) 分享化學品 路徑:化學品管理區→分享化學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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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運作資料維護(續) 公告分享 路徑:化學品管理區→分享化學品→公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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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運作資料維護(續) 取消分享 路徑:化學品管理區→分享化學品→取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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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運作資料維護(續) 毒化物運作紀錄表 路徑:化學品管理區→列管毒化物→毒化物運 作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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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敬請指教 T 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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