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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單位: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主持人:邱秘書世昌 報告人:盧宥宇
102年度新竹縣 毒性化學物質法規說明會 報告單位: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主持人:邱秘書世昌 報告人:盧宥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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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東西是毒性化學物質? 商品名: 捕魚劑 其中含:水 99%W/W、氰化鈉1%W/W
商品名: 捕魚劑 其中含:水 99%W/W、氰化鈉1%W/W 說明:任何溶液、物質內含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且已達列管濃度者 皆屬毒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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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重要事項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法 個資法上路,申請案件補件請勿找代辦單獨抽換附件。
新增公告列管:五氧化二砷、鉬鉻紅、硫鉻酸鉛及三2-(氯乙基) 磷酸,於2015年前申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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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法 化學物質登錄 第四類毒化物 釋放量公開讓民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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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管法第7條第1項 本法規僅供法規宣導會使用 不代表立法及最終公告條文 為健全國內各機關管理化學物質所需資料,製造或輸入 每年達一定數量既有化學物質者應依規定期限內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 質者應於製造或輸入九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化學物質資料,前開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經核准 登錄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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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管法第7條第2項 本法規僅供法規宣導會使用 不代表立法及最終公告條文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 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並依照核可內容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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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管法第17條 本法規僅供法規宣導會使用 不代表立法及最終公告條文 第1類至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 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學 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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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管法第8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 其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本法規僅供法規宣導會使用 不代表立法及最終公告條文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 其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上網分期公開供 民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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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記錄流向清查 及現場稽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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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填寫運作紀錄 及每月申報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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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記錄:於運作場所內使用公告格式逐日填寫,可使用電子檔。
申報表(於每月10前申報前一月份運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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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貯存 貯存量 110公斤 取10公斤 製程 100公斤 廢棄物 當月申報廢棄物產出 請確認結餘量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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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轉出 撥入、撥出 A公司新竹廠 A公司 A公司林口廠 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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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 因故無法再使用 之原料(存在於結餘量中) 填寫廢棄聲明書送至地方環保局 經地方環保局核准 (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 毒化物
申報廢棄行為 廢棄物 申報產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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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稽查重點 文件審核(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 表單(申報、運作記錄、運送聯單)
計劃書(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變 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 專責人員設置文件 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 毒化物儲存、運作現場 每年兩次無預警測試及乙次正式演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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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 - 運作記錄、釋放量及運送聯單 法源依據: 輔導重點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記錄管理辦法(毒管法第8條第2項)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毒管法第22條第3項) 輔導重點 申報記錄是否按照實際情形申報並記錄(需比對運作紀錄) 運作量是否按照實際運作情形謄寫。 相關表格之撰寫是否錯誤。 釋放量計算方式及記錄。 運送聯單之紀錄與保存(一年)-98.7申請運送聯單需檢附丙級以上專責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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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 運作記錄 使用逐日記載 流向有合法申請(證號) 定期上網申報
無法使用時(第1類至第3類)廢棄申明書(B類廢棄物代碼)依廢 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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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修正) 第 二 條 下列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聯單,並將核章後之運送聯單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海陸運送淨重超過下列數量: (一)氣體:五十公斤。 (二)液體:一百公斤。 (三)固體:二百公斤。 二、航空許可之運送。 三、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 前項第一款所稱氣體、液體或固體,指置於常溫、常壓狀態下 為氣體、液體或固體者。 運送聯單所載內容有變更者,應於運送前申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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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法源依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毒管法 第10條) 輔導重點: 是否撰寫相關計畫書。
是否送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核備文) 計畫書內容是否依照法規要求。 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相關紀錄(每年無預警測試2次、演練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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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法源依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毒管法第10條) 輔導重點: 是否需撰寫相關計畫書。
是否送報請所有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核備文)。 計畫書內容是否依照法規要求。 是否參加全國聯防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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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 法規依據: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 法(毒管法第19條) 輔導重點:
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計畫是否撰寫。 是否送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核備文)。 計畫書內容是否依照法規要求。 數量是否正確及足夠。 檢查、維護、保養、校正、功能測試記錄(每月一次)。 功能是否正常,保存期限是否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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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稽查重點 101年度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 標示
依毒管法第十七條規定,毒化物之容器、包裝或運作場所及設施, 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 學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罰則: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依第35條處6-30萬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逾期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撤銷、廢止登記或許可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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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三條
容器標示: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自行使用所分裝、調配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使用人應依第三條規定標示。 前項於同一處所以數個容器、包裝裝盛相同毒性化學物質者,得於明顯處依第九條 規定設置公告板代替容器、包裝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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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六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免依第三條規定標示: 一、外部容器、包裝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包裝。 二、內部容器、包裝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清晰標示事項之外部容器、 包裝。 三、毒性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且僅供當班立即使用。 四、毒性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 、研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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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九條
運作(含使用、貯存)場所標示: 一、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及警示語。 二、危害警告訊息:警告附表一所列各項危害特性之訊息,含毒理 特性說明及避免吸入、食入或皮膚直接接觸之警語。 三、危害防範措施:含中毒急救方法、污染防制措施及緊急處理方 法、警報發布方法、防火或其他防災器材之使用規定、人員動員搶 救之規定及對緊急應變所應採取之通知方式。 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化學物質者,得於同一公告板書寫各項 標示內容;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項內容如有相同者,得合併書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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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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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十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條規定 標示: 一、經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廢棄登記之毒性化學物質其暫 存場所。 二、暫時放置海運、空運裝卸不特定毒性化學物質倉庫,已標示危險 品倉庫(Dangerous Goods Storage)等字樣。 三、僅供試驗、研究、教育用途且運作量低於大量運作基準,於運作 場所各出入地點已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Handling Premises of Toxic Chemicals)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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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標示 運作場所標示 管線標示 運作場所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
請確認運作場所使否已完成以下標示 容器標示 運作場所標示 管線標示 運作場所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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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槽應放置化學品圖式 與中文公告板 運作毒化物之導管、配 管及其他輸送系統等設 施,應於明顯處加標毒 化物中英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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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貯存場所標示牌被貯存桶擋住,建議將告示牌移出。
毒化物儲存區未放置中文公告板 ,建議補上或移至顯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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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 場所防災設施及器材
毒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化物之運作過程中,應維持其防 止排放或洩漏設施之正常操作,並備有應變器材。 運作人應按毒化物之毒理、物理及化學特性,依物質安全資料表備具必須 之緊急應變工具及設備。至於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 保養、校正及紀錄等管理事項。 罰則: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依第34條處10~50萬罰鍰,因而污染環境者,依第 32條處罰鍰100~500萬元。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工 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許可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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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聯防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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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毒性化學物質聯防小組(運送) 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聯防小組(運作) 新竹縣少量運作及第四類聯防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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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變人員公司保險了沒(含下班時間) 聯防小組應變人員聯絡方式 支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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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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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管法第24條 而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 二、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 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毒性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運作人應立即 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內,報知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 而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 二、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 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第一項第二款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運作人或所有 人應至遲於兩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負責 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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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管法第24條 第一項運作人除應於事故發生後,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依 規定製作書面調查處理報告,報請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備查;其報告之格式、內容、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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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通報表 毒性化學物質初步事故調查處理速報 毒性化學物質總結事故調查處理結報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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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通報表
本通報表係由工廠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或直轄市、縣(市)環保局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環保署時使用,惟緊急狀況時,可同時向上級通報。 本通報表於事件發生四小時內應每隔一小時至少通報一次,超過4小時後則每天通報災況變動直至調查報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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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毒性化學物質初步事故調查處理速報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天內,提報初步事故調查 處理速報(簡稱速報),報告包含下列調查資料: 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 環境污染與清理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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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總結事故調查處理結報 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事故發生後十四天內,提報總結事故調查處理結報,詳加勘查、蒐集 事證,予以分析研判、究明發生事故原因,包括下列事項之結報: 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應變單位、分工及裝(設)備。 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 環境污染與清理狀況。 檢討與改善。 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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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and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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