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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單位: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主持人:邱秘書世昌 報告人:盧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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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告單位: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主持人:邱秘書世昌 報告人:盧宥宇
102年度新竹縣 毒性化學物質法規說明會 報告單位: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主持人:邱秘書世昌 報告人:盧宥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月 5日

2 甚麼東西是毒性化學物質? 商品名: 捕魚劑 其中含:水 99%W/W、氰化鈉1%W/W
商品名: 捕魚劑 其中含:水 99%W/W、氰化鈉1%W/W 說明:任何溶液、物質內含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且已達列管濃度者 皆屬毒性化學物質。

3 宣導重要事項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法 個資法上路,申請案件補件請勿找代辦單獨抽換附件。
新增公告列管:五氧化二砷、鉬鉻紅、硫鉻酸鉛及三2-(氯乙基) 磷酸,於2015年前申請完成。

4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法 化學物質登錄 第四類毒化物 釋放量公開讓民眾查閱

5 毒管法第7條第1項 本法規僅供法規宣導會使用 不代表立法及最終公告條文 為健全國內各機關管理化學物質所需資料,製造或輸入 每年達一定數量既有化學物質者應依規定期限內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 質者應於製造或輸入九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化學物質資料,前開既有化學物質及新化學物質經核准 登錄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6 毒管法第7條第2項 本法規僅供法規宣導會使用 不代表立法及最終公告條文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 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並依照核可內容運作。

7 毒管法第17條 本法規僅供法規宣導會使用 不代表立法及最終公告條文 第1類至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 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學 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8 毒管法第8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 其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本法規僅供法規宣導會使用 不代表立法及最終公告條文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 其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上網分期公開供 民眾查閱

9 運作記錄流向清查 及現場稽查重點

10 每日填寫運作紀錄 及每月申報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

11 運作記錄:於運作場所內使用公告格式逐日填寫,可使用電子檔。
申報表(於每月10前申報前一月份運作量)

12 使用、貯存 貯存量 110公斤 取10公斤 製程 100公斤 廢棄物 當月申報廢棄物產出 請確認結餘量是否正確

13 轉入、轉出 撥入、撥出 A公司新竹廠 A公司 A公司林口廠 B公司

14 廢棄 因故無法再使用 之原料(存在於結餘量中) 填寫廢棄聲明書送至地方環保局 經地方環保局核准 (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 毒化物
申報廢棄行為 廢棄物 申報產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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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現場稽查重點 文件審核(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 表單(申報、運作記錄、運送聯單)
計劃書(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變 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 專責人員設置文件 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 毒化物儲存、運作現場 每年兩次無預警測試及乙次正式演練資料

20 表單 - 運作記錄、釋放量及運送聯單 法源依據: 輔導重點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記錄管理辦法(毒管法第8條第2項)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毒管法第22條第3項) 輔導重點 申報記錄是否按照實際情形申報並記錄(需比對運作紀錄) 運作量是否按照實際運作情形謄寫。 相關表格之撰寫是否錯誤。 釋放量計算方式及記錄。 運送聯單之紀錄與保存(一年)-98.7申請運送聯單需檢附丙級以上專責 人員。

21 表單- 運作記錄 使用逐日記載 流向有合法申請(證號) 定期上網申報
無法使用時(第1類至第3類)廢棄申明書(B類廢棄物代碼)依廢 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

22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修正) 第  二  條 下列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聯單,並將核章後之運送聯單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海陸運送淨重超過下列數量:       (一)氣體:五十公斤。       (二)液體:一百公斤。       (三)固體:二百公斤。     二、航空許可之運送。     三、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 前項第一款所稱氣體、液體或固體,指置於常溫、常壓狀態下 為氣體、液體或固體者。      運送聯單所載內容有變更者,應於運送前申報變更

23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法源依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毒管法 第10條) 輔導重點: 是否撰寫相關計畫書。
是否送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核備文) 計畫書內容是否依照法規要求。 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相關紀錄(每年無預警測試2次、演練1 次)

24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法源依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毒管法第10條) 輔導重點: 是否需撰寫相關計畫書。
是否送報請所有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核備文)。 計畫書內容是否依照法規要求。 是否參加全國聯防組織。

25 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 法規依據: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 法(毒管法第19條) 輔導重點:
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計畫是否撰寫。 是否送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核備文)。 計畫書內容是否依照法規要求。 數量是否正確及足夠。 檢查、維護、保養、校正、功能測試記錄(每月一次)。 功能是否正常,保存期限是否過期。

26 現場稽查重點 101年度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 標示
依毒管法第十七條規定,毒化物之容器、包裝或運作場所及設施, 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 學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罰則: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依第35條處6-30萬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逾期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撤銷、廢止登記或許可證等。

27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三條
容器標示: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自行使用所分裝、調配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使用人應依第三條規定標示。 前項於同一處所以數個容器、包裝裝盛相同毒性化學物質者,得於明顯處依第九條 規定設置公告板代替容器、包裝標示。

28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六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免依第三條規定標示: 一、外部容器、包裝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包裝。 二、內部容器、包裝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清晰標示事項之外部容器、 包裝。 三、毒性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且僅供當班立即使用。 四、毒性化學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包裝,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 、研究之用。

29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九條
運作(含使用、貯存)場所標示: 一、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及警示語。 二、危害警告訊息:警告附表一所列各項危害特性之訊息,含毒理 特性說明及避免吸入、食入或皮膚直接接觸之警語。 三、危害防範措施:含中毒急救方法、污染防制措施及緊急處理方 法、警報發布方法、防火或其他防災器材之使用規定、人員動員搶 救之規定及對緊急應變所應採取之通知方式。 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化學物質者,得於同一公告板書寫各項 標示內容;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項內容如有相同者,得合併書 寫。

30 標示

31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十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條規定 標示: 一、經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廢棄登記之毒性化學物質其暫 存場所。 二、暫時放置海運、空運裝卸不特定毒性化學物質倉庫,已標示危險 品倉庫(Dangerous Goods Storage)等字樣。 三、僅供試驗、研究、教育用途且運作量低於大量運作基準,於運作 場所各出入地點已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Handling Premises of Toxic Chemicals)等字樣。

32 容器標示 運作場所標示 管線標示 運作場所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
請確認運作場所使否已完成以下標示 容器標示 運作場所標示 管線標示 運作場所備有物質安全資料表

33 儲槽應放置化學品圖式 與中文公告板 運作毒化物之導管、配 管及其他輸送系統等設 施,應於明顯處加標毒 化物中英文名稱

34 毒化物貯存場所標示牌被貯存桶擋住,建議將告示牌移出。
毒化物儲存區未放置中文公告板 ,建議補上或移至顯眼處

35 101年度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 場所防災設施及器材
毒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化物之運作過程中,應維持其防 止排放或洩漏設施之正常操作,並備有應變器材。 運作人應按毒化物之毒理、物理及化學特性,依物質安全資料表備具必須 之緊急應變工具及設備。至於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 保養、校正及紀錄等管理事項。 罰則: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依第34條處10~50萬罰鍰,因而污染環境者,依第 32條處罰鍰100~500萬元。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工 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許可證等。

36 毒化物聯防小組

37 全國毒性化學物質聯防小組(運送) 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聯防小組(運作) 新竹縣少量運作及第四類聯防小組

38 應變人員公司保險了沒(含下班時間) 聯防小組應變人員聯絡方式 支援項目

39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

40 毒管法第24條 而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 二、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 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毒性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運作人應立即 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內,報知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 而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 二、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 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第一項第二款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運作人或所有 人應至遲於兩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負責 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41 毒管法第24條 第一項運作人除應於事故發生後,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依 規定製作書面調查處理報告,報請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備查;其報告之格式、內容、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2 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通報表 毒性化學物質初步事故調查處理速報 毒性化學物質總結事故調查處理結報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流程

43 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通報表
本通報表係由工廠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或直轄市、縣(市)環保局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環保署時使用,惟緊急狀況時,可同時向上級通報。 本通報表於事件發生四小時內應每隔一小時至少通報一次,超過4小時後則每天通報災況變動直至調查報告完成。

44 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毒性化學物質初步事故調查處理速報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天內,提報初步事故調查 處理速報(簡稱速報),報告包含下列調查資料: 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 環境污染與清理狀況。

45 毒性化學物質總結事故調查處理結報 新竹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事故發生後十四天內,提報總結事故調查處理結報,詳加勘查、蒐集 事證,予以分析研判、究明發生事故原因,包括下列事項之結報: 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應變單位、分工及裝(設)備。 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 環境污染與清理狀況。 檢討與改善。 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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