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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法規研究委員會 工作報告 報告人: 羅主委 仲廷
報告人: 羅主委 仲廷 2016/11/04 漢來大飯店巨蛋會館9樓金凰廳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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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件列表: 161003召開修正「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次會議 161006室內裝修審查疑義認定會議
161007第14屆第17次會員座談會 161017研商訂定「核辦使用執照變更設計事項表」及修正「核辦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事項表」會議 161020建築師自主檢查表會議 161024建管座談會提案截止 161025法規委員會暨建管座談會會前會 161104第14屆第18次會員座談會 161116建管座談會 170111建管座談會(預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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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內政部 2016-09-19 台內營字第1050812446號 G767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67 條文主旨: 公文-1337-修正「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337-無障礙住宅設計.pdf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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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障礙住宅標章分類及申請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一年十一 月三十日訂定發布,迄今尚未修正。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 理無障礙住宅標章核發業務,應就無障礙住宅標章分類、有效期間及註銷 事由等事項予以規範。另考量原有住宅公寓大廈設置昇降設備腹地不足, 設置無障礙昇降設備確有困難,有放寬設置個人住宅用昇降機之必要,爰 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原有住宅五層以下建築物,得設置個人住宅用昇降機,並應依建築物 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修正 條文第三條附表一) 二、無障礙住宅標章分類及申請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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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障礙住宅標章分類及申請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修正]第五條
新建無障礙住宅之起造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無障礙住宅標章;其獲核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登錄。 無障礙住宅標章分類及申請條件,規定如下: 一、無障礙住宅單位標章:應有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一個以上住宅單位(戶),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或非公寓大廈類型之建築物,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 二、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應以公寓大廈單幢建築物為申請單位,並有專有部分百分之五以上及至少三個住宅單位(戶)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 前項以公寓大廈類型申請無障礙住宅標章者,共用部分均應符合第三條所定設計基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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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擬參考公寓大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體例採以「單幢建築物」為申請單位。
〔修正條文第五條 立法理由〕 一、考量實務難有整基地所有住宅單位皆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爰於第二項明定無障礙住宅標章分為「無障礙住宅單位標章」及「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二類及其申請條件,以達「適度放寬、有效獎勵」之目的。 二、以公寓大廈類型申請無障礙住宅標章者,除共用部分均應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即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且依規設置無障礙設施外,其專有部分並應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暨本條文規定之戶數或比率條件者,方得核予無障礙住宅單位標章或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以非公寓大廈類型之建築物申請者,應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方得給予無障礙住宅單位標章,爰增列第二項各款之申請條件及第三項規定。 三、第二項第二款之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之申請條件,係考量本辦法有效獎勵之目的,並參酌新北市社會住宅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規定適合各年齡層居住之通用設計房型比率,爰明定「應有專有部分百分之五以上住宅單位(戶)」為申請條件,惟依該比率興建戶數在二十戶以下,僅有一戶即可申辦,不合比例原則,故另設限須三住宅單位(戶)以上方得申請,以求衡平。 四、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擬參考公寓大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體例採以「單幢建築物」為申請單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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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障礙住宅標章有效期間為五年,並自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以及標章重新申請規定。(新增條文第六條之一)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已取得無障礙住宅標章之建築物,得不定期實施抽查及勘查。(新增條文第六條之二) 五、無障礙住宅標章之註銷事由。(新增條文第六條之三) 六、為保障具特殊情形及身分之對象,增訂優先補助對象規定。(修正條 文第七條)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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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內政部 2016-09-26 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3569號 G768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68 條文主旨: 公文-1338-檢送本部105年9月12日召開「研商加強含石綿建材建築物列管拆除管理措施」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338-加強含石綿建材.pdf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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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配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建立「疑似含有石綿建材建築物」列管名單乙案, 於後續修法時,請考量針對檢查人員給予適度之訓練。
柒、會議結論: 一、石綿建材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確有管控之必要,本次會議所列之相關法令修正措施,既大多數與會單位原則上並不反對,請業務單位針對委員、各機關單位意見酌修內容,再分別召開專案研商會議,辦理後續法令修正事宜。 二、有關配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建立「疑似含有石綿建材建築物」列管名單乙案, 於後續修法時,請考量針對檢查人員給予適度之訓練。 三、強化「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管理措施中由負責監督之營造業或建築師出具不合石綿建材保證書制度,應予檢討並作適度修正。 四、有關室內裝修業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量納入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至其清理計畫書之審查機關請再與環保署研商確認。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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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除施工流程圖及室內裝修老舊建材拆除清理流程圖請參考委員及各機關單位意見修正。
六、有關石綿之現場簡易檢測方法,例如攜帶型石棉分析儀或其他檢測方式,請作業單位再予了解詳情;各與會單位或建築師、營造業如有興趣亦可自行評估其費用、可信度購置使用。 七、至依法免申請室內裝修或免辨拆除執照之建築物及非合法建築物拆除所產生之廢棄物,建請環保署督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地方環保機關加強查處,以避免含石綿建材混入一般廢棄物清理或隨意棄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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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10-04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7555900號 G769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69 條文主旨: 公文-1358-檢送本局105年9月12日「召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第1項第2款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如何定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358-技術規則設計為C類之生產線.pdf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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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結論: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其生產線範圍依建築師簽證圖說範圍認定,惟生產線已由樓版區劃分隔者,因其非屬無法區劃分隔部分,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79條規定檢討。 (二)同一防火區劃生產線合計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五00平方公尺者,其設置控制、操作或監視等類似空間,其內部裝修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88條規定應達「耐燃二級以上」。 (三)同一防火區劃生產線合計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置控制、操作或監視等類似空間區隔,因其非屬無法區劃分隔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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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10-05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7932100號 A598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A598 條文主旨: 公文-1403-檢送本局105年9月30日研商修訂「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草案第十四點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403-建造執照預審第十四點紀錄.pdf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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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核准後,申請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再提送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
(一)開放空間部分: 開放空間位置或型態變更幅度大於百分之十。 開放空間型態變更幅度大於百分之十。 開放空間面積減少幅度大於百分之五或大於五十平方公尺。 綠化面積減少大於百分之十或喬木數量減少大於百分之十。 一、原「經預審通過案件於變更時免再提預審範圍」於81年12月7日八一高市工務建字第38262號函訂定,為修正原條文架構、條文用語一致性、量化各項檢討等,爰邀集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高雄市不動產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大高雄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等召開研商會議,並綜整於「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中,簡化法源依據。 二、原未定義開放空間位置、型態變更(如: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變更為廣場式開放空間或廣場式開放空間變更為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之規模及檢討方式,常難以判定是否須辦理變更,本次修正條文明定應以開放空間變更範圍之面積與原開放空間面積之比百分比檢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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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變更大於百分之十,或樓層數增加者。 原核准之最大允建總樓地板面積或容積樓地板面積,其增加幅度大於百分之一或大於一百平方公尺者。
(二)建築物量體部分: 建築物高度變更大於百分之十,或樓層數增加者。 原核准之最大允建總樓地板面積或容積樓地板面積,其增加幅度大於百分之一或大於一百平方公尺者。 汽車或機車停車數量增減幅度大於百分之五且大於10輛者。 須再提送環境影響評估、交通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者。 三、就交通影響評估差異分析非屬該委員會審查規模者,免再提送預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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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原核准內容所設置之設施或設備項目增加者。
(三)公共服務空間部分: 公共服務空間位置變更幅度大於百分之十。 公共服務空間面積增減大於百分之五。 (四)高雄厝設計部分: 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原核准內容所設置之設施或設備項目增加者。 高雄厝設計各項設施設備樓地板面積合計增加大於百分之五且大於五十平方公尺者。 (五)其他涉及原預審小組會議紀錄決議事項內容變更者。 四、因應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所設計之建築案件,定義所設置之設施設備項目變更內容及合計面積增加者,應再提送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之規定。 五、景觀陽台涉及位置變更者,屬第十四點第五項涉及原預審小組決議事項內容者,則應變更。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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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 2016-10-06 高市府工養字第10575241900號 G770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養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70 條文主旨: 公文-1386-為預防颱風災害造成喬木傾倒危害交通及人民安全,請各機關與相關單位務必於植樹時落實說明一事項,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386-預防颱風災害.pdf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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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挖植穴時,應清除穴內掘出之石土塊及雜物。 (二)定植時應先移除根球包覆物(塑膠網、繩、遮光網、不織布等)。
說明: 一、為預防颱風發生災害及減少損傷,請各機關與相關單位、建商、監造單位與施工廠商等辦理綠地、人行道及人行道共構區植樹及新(補)植喬木時,務必注意以下事項,並逐棵拍照存證: (一)開挖植穴時,應清除穴內掘出之石土塊及雜物。 (二)定植時應先移除根球包覆物(塑膠網、繩、遮光網、不織布等)。 二、請各單位確實加強喬木栽植督導事宜,以維公共安全。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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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16-10-05 環署廢字第1050080360號 G771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71 條文主旨: 公文-1390-本署為加強營建及裝潢修繕廢棄物妥善清理,委託永旭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於 辦理「營建及裝潢修繕廢棄物減量及妥善清理」宣導說明會(南部暨臺東離島場次),惠請轉知貴公會或單位有關營建及裝潢修繕業者及清除處理業者,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390-營建及裝潢修繕廢棄物-宣導說明會.pdf 相關網址: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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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中華民國防火門商業同業公會 2016-09-20 中防商字第10509030號 G772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防火門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中防商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72 條文主旨: 公文-1416-敬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自105年10月1日起,將本會有效會員證書列為防火門業者須檢具文件之一。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416-有效會員證書列為防火門業者須檢具.pdf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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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自有防火門商品伊始,市場產品良莠不齊,部分業者甚至以非法假冒合法橫行市場。本會自去年起推動「建築用門防火遮煙性能市場管理委員會」,期透過委員會運作,逐步整頓防火門市場的亂象。 二、經查國內與防火門相關之重大違規案件如台北市僑安停車場、國防部改建之「隆德天下」等建案,皆非本會會員之產品。顯見非法製造業者規避入會之用意。 三、本會已要求所屬會員,自即日起編製「產品工程規範」時增列「須出具中華民國防火門商業同業公會之有效會員證書」,並附加生產廠場之會員證書於出廠證明文件內。 (如附件一、二) 四、敬請貴會轉知貴會員自105年10月1日起,將本會會員證書列為業者必須檢具文件之一。並詳實查核證書有效日期及會員是否與驗證登錄證書生產廠場相同。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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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10-05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7936400號 A599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A599 條文主旨: 公文-1419-修正「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419-特殊結構委託審查.pdf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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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查費用由起造人支付,並於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確定後,由起造人逕向該機關、團體繳納,並於委託審查前繳納。
修正條文: 七、本原則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1)審查費用由起造人支付,並於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確定後,由起造人逕向該機關、團體繳納,並於委託審查前繳納。 (2)建造執照審核,除依照內政部訂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審核項目審查合格後發照,有關由建築師及結構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之結構部分,均列入必須抽查管理,於發照後辦理委託審查,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 (3)本原則第2點之建築物辦理局部變更設計案,仍由原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辦理。 (4)非柱、主樑、剪力牆、斜撐或基礎等變動小部份結構變更設計之案件,經結構技師簽證無影響整體結構安全者,得免委託外審。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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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認可之結構系統或結構細部設計審查通過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後,始予核發建造執照。
八、本原則之審查期限如下: (1)委託審查案件(含尚未申報開工之變更設計)申請建造執照掛號前,應檢具結構系統(含建築概要、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主要結構材料、地震力係數認定及設計垂直載重)報告,由本局轉請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作初審,並於文到翌日起七日內召集開會,且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委託案件如屬預審案件,應一併檢附預審會議記錄送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審查。 (2)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認可之結構系統或結構細部設計審查通過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後,始予核發建造執照。 (3)僅檢附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審查結構系統通過文件後核發之建造執照案,應再委請原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作結構細部設計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始得申報開工。 (4)已申報開工後辦理變更設計之結構委託審查案件,於申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應檢附受委託審查機關、團體審查結構細部設計通過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後,始予核發建造執照。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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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10-07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7934400號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73 條文主旨: 公文-1427-檢送研商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修訂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之建築物高度及地下開挖深度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427-營造業承攬工程.pdf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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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顧及本市建物安全、施工品質,依各公會出席人員提供之意見,作為本局後續依行政程序修訂本市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之建築物高度及地下開挖深度之參考。
陸、結論: 為顧及本市建物安全、施工品質,依各公會出席人員提供之意見,作為本局後續依行政程序修訂本市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之建築物高度及地下開挖深度之參考。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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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10-12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7937001號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74 條文主旨: 公文-1436-為本局訂於 辦理「本市建築工程工地安全及登革熱防治衛教宣導」講習會,請貴公會協助通知所屬會員參加本次講習會;另基於場地限制及人數限制為由,不受理現場報名,皆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436-建築工程工地安全.pdf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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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10-14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8161700號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A600 條文主旨: 公文-1451-檢送建築物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屋頂綠化、綠能設施及景觀陽台之綠化設施執行原則修正後草案,請於105/10/21前表示意見,俾利後續召開續商討論會議作業,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451-高雄厝屋頂綠化.pdf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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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執行原則請分類不同適用對象(大樓或透天案),分別予以訂定綠化設施執行規範。 (二)條文內容應設計簡化,以容易執行為原則。
會議結論如下: (一)本執行原則請分類不同適用對象(大樓或透天案),分別予以訂定綠化設施執行規範。 (二)條文內容應設計簡化,以容易執行為原則。 (三)參考國內外案例納入條文內容,並請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提供實務上合理綠化設施執行原則內容,由承辦單位彙整後再提會討論。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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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2016-10-14 營玉環字第1051003890號 G775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營玉環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75 條文主旨: 公文-1468-檢送「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案件施工管理處理要點」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468-玉山國家公園施工管理要點.pdf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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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開工要件規定依申請建築物所在行政區域,比照當地縣市政府建築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詳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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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2016-10-20 高建師法字第702號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建師法字第702號 條文編號: G776 條文主旨: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將於106年1月底出版「建築技術規則(106年版)」,購買辦法詳如說明;欲購買之會員,請於105年11月10日前填妥訂購單(如附件)向本會登記繳費,可享預購優惠價(每本180元),敬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106年技規(全建會版)-訂購.doc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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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10-18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7951900號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77 條文主旨: 公文-1472-為協助新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中小企業改善工作環境,了解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進而推動職業安全衛生防災工作,以保護所有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請轉知貴公會會員,敬請派員擇場次參加,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472-新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pdf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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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10-18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8224400號 H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H 條文主旨: 公文-1473-檢送本局105年第3次(9月份)「建管業務座談」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 年第3次9月份建管業務座談.pdf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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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處宣導事項: (一)有關本市依地方制度法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如「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等等法令業已發布實施許久,就上開說明屬技術部分等相關規定按建築法第34條及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乃係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是本局有關執照審查部分,為強化行政與技術分立及縮短執照審查時效,仍僅就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審查(如建築師簽章彌封自主檢查表:就面積計算表及其他有關本市自治法令、行政規則與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項目查核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等。),其餘部分則將採彌封圖說方式辦理(如:高雄厝相關設施設備詳細圖說及屋頂綠化或光電設置平面圖等),以落實內政部104年6月5日台內營字第 號令之規定,後續並加強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件數處理。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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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機械式停車位發生屢見公安傷亡事件頻傳,請建築師公會協助宣導並告知起造人,因機械式維護不易且損壞率高,建議減少其設置,以維護民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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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旅館用地或工業區建築物非法供住宅販售或使用一案,後續申請案件將會辦本處第五、六課(使用管理)並函請觀光局或經發局列管,若有設計不合理之建築案件,應提送本局建築技術諮詢小組審議。請建築師或起造人勿存僥倖或欺騙消費者之心態。 (四)有關建築物概要表標示 夾層高度多有疑義,請參 酌以下附圖辦理。 (五)有鑑於執照申請案件文 件缺漏太多,造成承辦人 員審查且通知補正費時, 嚴重影響審查時效。建請 公會於建築師申請案件掛 號前,協助檢查執照申請 案件應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以利後續本局作業。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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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關於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所承諾的曬衣被區之執行疑義,提請討論。
建築師公會提案: 第一案 關於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所承諾的曬衣被區之執行疑義,提請討論。 結論:每棟屋頂得設置一處曬衣被區,其曬衣架高度不得超過250公分,並標示於建照圖說。 第二案 有關「高雄市建築物外牆飾材施工檢查及申報辦法(草案)」會議紀錄內容疑義與相關建議,詳如說明。 結論:本案目前法令已循法制程序辦理公告,伺施行後再檢討。 第三案 為本市路竹區華山段1646地號土地,屬(69)高縣建局建管字第4293號使用執照一宗基地範圍,今申請建築,擬依內政部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函送之會議紀錄,檢討其餘同一宗基地未拆除建物可各自單獨建築使用之疑義乙案。 結論:本案請依照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5年9月1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函檢送之高雄市政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105年第5次會議紀錄第二案決議辦理。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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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 關於高雄市機車停車位設置大小規定不一致之執行疑義,提請。
結論:請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直接函文本府都市發展局檢討都市設計地區機車停車位相關尺寸。 第五案 為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辦法」設計建築物提送預審,審定後已請得建造執照,因涉及高雄厝設計部分有局部變更,有關高雄厝設計案變更時免再重提預審規定之執行疑義,提請討論。 結論:由建管處另行召開會議討論,請建築師公會彙整意見討論。 第六案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及立式水表等必要設施執行疑義。 結論:消防送水口、立式自來水水表係其他主管機關或公用事業單位審查項目,不附入申請建築圖說。至進排煙口墩座應與基地綠化及景觀一併設計。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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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案 有關建築物不得於標示雨遮用途範圍設置空調設施之認定疑義,詳附圖。
結論:在平面圖上標示雨遮投影線,於裝飾板上面設置空調室外機預留位置,即符合規定。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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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案 有關建築物挑空設計者,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64-1條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設置認定疑義,詳附圖。
結論:本案為增列提案,僅討論不列會議紀錄。 另本案壹層及夾層作為店鋪使用,且有獨立出入口,與他戶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以上牆壁分隔,免設置無障礙電梯。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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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2016-10-11 北市水技第10532148800號 G778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北市水技第 號 條文編號: G778 條文主旨: 公文-1475-「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設置原則」業經本處修訂,並自105/11/1起施行,敬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475-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表位.pdf 加入智慧表之法源 ※智慧表:為自動讀表(AMR)系統架構內所使用的水表,可將用水量轉換成訊號,透過附屬配件回傳至本處。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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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內政部 2016-10-12 內授營土字第1050814344號 G779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內授營土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79 條文主旨: 公文-1476-檢送本部105/10/4召開「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9條暨第53條」公聽會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 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pdf ※爭點:「應配合提供之相關統計資訊」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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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下列位宅資訊: 一、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
內政部修正草案: 第四十九條: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下列位宅資訊: 一、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 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居住需求、住宅補貼政策成效。 三、居住品質狀況、住宅環境風險及居住滿意度。 四、其他必要之住宅資訊。 前項住宅資訊之蒐集,各級政府機關(構)、金融、住宅投資、生產、交易及使用等相關產業公會及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 資料蒐集、運用及發佈,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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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銷售日期及銷售地點,連同建照執照影本,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內政部修正草案: 第五十三條:從事住宅興建之公司或商號,應於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日起三十日內,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應配合提供之相關統計資訊,提供予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銷售日期及銷售地點,連同建照執照影本,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經營或代理住宅銷售、出租之公司或商號,應將其已銷售或出租,或未銷售或出租之相關資訊,於每季結束前定期提供予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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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今日各公會團體的意見,將會在會議紀錄裡詳細記載,並供立法院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時做為參考。
陸、意見綜整 一、資訊蒐集建立是政府的責任,但相關資料則要仰賴業界協助提供,且為避免損及業界營業自由相關權益, 政府單位僅會就蒐集來的資訊公布統計數據,而不是公布個案數據。 二、今日各公會團體的意見,將會在會議紀錄裡詳細記載,並供立法院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時做為參考。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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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10-24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8330600號 G780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80 條文主旨: 公文-1490-檢送「高雄市建築物生產履歷管理計畫」座談會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490-建築物生產履歷.pdf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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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有業界生產品質管制資料符合本局生產履歷精神者得送備查。 (2)小型業者無生產履歷品質機制者得採用本局目前的生產履歷暨系統提升。
會議結論: 1.建議建管處需向各公會宣導推廣本局建築物生產履歷政策及目前系統初步規劃,並了解如上市上櫃公司工程品質內部控制,或各中大型建設公司、營造廠之生產品質管控(如ISO 等),或可考量本局政策計畫推動期限採雙軌制: (1)既有業界生產品質管制資料符合本局生產履歷精神者得送備查。 (2)小型業者無生產履歷品質機制者得採用本局目前的生產履歷暨系統提升。 2.建議檢討目前生產履歷系統草案是否符合建築工地之自主檢查要求及達成局政策規劃要能記載每一主要結構構件之施工管控。 3.規範建築物生產履歷之相關法令,請業務單位評估需考量行政技術分立責任劃分,資料提送之規定等配套處理法制問題。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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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業務單位必須要求新開發之建築生產履歷系統其適用普及性及可操作性,避免程式系統運用而受制於程式開發廠商,本系統才能順利推廣。
5.建議業務單位再多邀集國內營建業及建築開發商參與討論,在符合政策要保障市民財產安全、鼓勵優秀的營造開發廠商、建全營建市場及施工技術品管。 6.請業務單位全盤考量建築物生產履歷系統建置、強化施工管理及震災、工地災害防範,並有效使用綠建築經營基金來提昇建築施工管理之行政效率及創新績效。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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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10-24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8398200號 A601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A601 條文主旨: 公文-1494-召開修正「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一、二次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494-高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pdf ※因內容複雜,將請建管處擇期宣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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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內政部 2016-10-25 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4711號 G781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81 條文主旨: 公文-1504-有關地下連續壁工程已取得雜項執照,得否併入建造執照申請1案,復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504-地下連續壁工程取得雜項執照.pdf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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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地下連續壁工程已取得雜項執照,得否併入建造執照申請1案,復請查照。 說明:
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 主旨:有關地下連續壁工程已取得雜項執照,得否併入建造執照申請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5年9月20日新北工建字第 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基地內於地面以下施作建築所需之駁坎擋土工程,如非屬建築物外牆結構體之一部份且與建築物主體結構分離,基於土地開發、工程作業需求及工地安全等考量,得單獨申請雜項執照。」,本署96年9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釋在案,合先敘明。 三、貴府函詢申請人基於土地開發、工程作業需求及工地安全等考量,將地下連續壁工程申請雜項執照並經主管建築機關依前開號函送會議紀錄結論依法核發,其後申請人復因工程需求而將該連續壁工程併入建造執照申請內容乙案,尚非法所不許;惟案涉事實認定,仍請貴府本於權責辦理。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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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5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6-10-25 高市工務建字第10538229400號 G782
法規年度: 民國10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782 條文主旨: 公文-1516-有關位於公寓大廈內之機械停車位停放機車是否違反相關規定乙案,請貴單位於所屬會員及轄內公寓大廈宣傳及公告,詳如說明,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516-公寓大廈內之機械停車.pdf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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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位於公寓大廈內之機械停車位停放機車是否違反相關規定乙案,請貴單位於所屬會員及轄內公寓大廈宣傳及公告,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5年10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 號函辦理。 二、按「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規則)第60條所明定,內政部爰依上開規定訂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依規範第1章總則1.2適用範圍規定:「依據本編之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以機械設備充作車道或停車位者,應符合本規範規定,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合先敘明。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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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本規則僅規範汽車停車空間,又本規範第1章總則1
三、查本規則僅規範汽車停車空間,又本規範第1章總則1.3用語定義(2)機械停車裝置、(3)置車板、 (5)機械停車空間、 (6)搭停車架、 (8)機廂皆係明定供汽車搬運至停車位置或供停放汽車使用,是本規範僅適用停放汽車,如非屬汽車自非屬本規範之適用範疇,是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在未另有相關規範之前,機械停車位不得停放機車、重型機車。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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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份「建管座談會」 預定於105年11月16日(星期三)上午9:00於建管處會議室舉行,本次建管主辦課為一課趙慶昇副工程司。 各位會員若有任何問題,請於10月24日下班前儘速將問題詳填傳至公會,或洽邱士韋建築師 (十一月份輪值委員)以便彙整並於10月26日召開會前會與委員會合開,敬邀提案建築師與會研議。 因建管處會議室座位有限,故並未邀請每位建築師參加,每次均由提問建築師與法規委員代表出席溝通,但亦歡迎各位先進參加,會後再將結論轉知各位會員。 ※公會聯絡人: 黃麗蓉幹事(電話: #13 傳真: ) 邱士韋建築師 (電話: 傳真: )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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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元月份「建管座談會」 預定於106年元月11日(星期三)上午9:00於建管處會議室舉行,本次建管主辦課為一課趙慶昇副工程司。 各位會員若有任何問題,請於12月19日下班前儘速將問題詳填傳至公會,或洽林健偉建築師 (元月份輪值委員)以便彙整並於12月21日召開會前會與委員會合開,敬邀提案建築師與會研議。 因建管處會議室座位有限,故並未邀請每位建築師參加,每次均由提問建築師與法規委員代表出席溝通,但亦歡迎各位先進參加,會後再將結論轉知各位會員。 ※公會聯絡人: 黃麗蓉幹事(電話: #13 傳真: ) 林健偉建築師 (電話: 傳真: )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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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李召集人永欣報告: 請各位建築師未來要辦理室內裝修以下行為 1.施工展期、2.變更申請人、及 3.自行退件 三項業務。公會已有標準格式,請用標準格式申請(不用再寫公文)明年起如未以標準格式書寫,可能要退回重寫喔!格式文件放於 "公會網站 -> 會員專區->常用表單中 "請下載使用。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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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9月份法規研究委員會支出明細表 項次 項 目 預算數 本月份 支出數 截至本月份 備註 一 會議費 280,000 29,800
項 目 預算數 本月份 支出數 截至本月份 備註 一 會議費 280,000 29,800 142,983 含委員出席會議車馬費、差旅費等 二 研究費 20,000 專案研究費(高雄市綠建築計畫案) 三 研討費 25,000 10,900 35,888 建築法令研討費(建管業務座談會) 四 資料搜集費 10,000 216 14,627 法令彙編及法規資料搜集與上網、影印(編輯建管法令彙編及建管錯誤態樣檢討..等書籍) 五 專案計畫費 30,000 21,392 錯誤態樣及建築線業務及法規搜尋系統設置 六 其他 7,370 21,564 合計 385,000 48,286 236,454 61.42% 59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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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祝平安喜樂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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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 趙局長建喬 率建管處同仁蒞臨宣導建築法規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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