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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 秦泽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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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改变行政审批 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三、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权限 四、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五、案例分析
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改变行政审批 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三、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权限 四、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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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首次审批(新发)、听证、变更、延续、复核、校验、补证、撤销、注销
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首次审批(新发)、听证、变更、延续、复核、校验、补证、撤销、注销 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1)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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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 可决定的其它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可决定的其它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4)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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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至2014年7月)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至2014年7月) 2002年11月1日 、2003年2月27日 、2004年5月19日 、 2004年6月29日、 2007年10月9 日、2010年7月4日、 2012年9月23日、 2013年7月13日、 2014年7月22日 其中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包括: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护士执业许可,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消毒产 品生产企业、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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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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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项目 中医药局所属单位进口机电仪器设备的备案 中医药局局级重点学科建设审批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
(一)取消项目 中医药局所属单位进口机电仪器设备的备案 中医药局局级重点学科建设审批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 供水单位饮用水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部)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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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属于“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民航、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中医医疗机构评审 设立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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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
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 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 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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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二)改变审批管理方式项目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和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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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门的行政许可全部改为工商后置审批(株洲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株洲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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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 (三)湖南省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
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栓、尿裤、尿布(垫、纸)、隔尿垫、湿巾、卫生湿巾、纸巾、卫生棉(棒、签、球)、化妆棉、手(指)套、纸质餐饮具等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市辖区由市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审批委托下放至市州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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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 (省市县)
三、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权限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 (省市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其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其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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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湘卫医发[1994]10号)规定: (一) 张床位的综合医院的设置,由地(州、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二)100张以上的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其它专科医疗机构的设置,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的地(州、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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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精神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中医专科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由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州、市)级和省级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中医专科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49号)规定:“二、明确对医疗机构的许可权限:3、对床位规模有特殊要求的三级医疗机构,包括三级口腔医院(牙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50张以上),三级儿童医院(住院床位200张以上),以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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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机构基本标准》中规定暂不设一、二级医院的三级心血管病医院(住院床位150张以上)三级血液病医院(住院床位120张以上)、三级皮肤病医院(住院床位100张以上)、三级整形外科医院(住院床位120张以上),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初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13〕33号)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审批委托下放至市州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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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2、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资格(部省) 注册(省市县) 3、护士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资格(部省) 注册(县级)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权限及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省卫生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权限由省卫生厅调整到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一、注册审批机关: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实施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部直各医疗机构、市州级医疗机构护理人员的执业注册审批机关是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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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县级) 5、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 (省级) 6、外籍医生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设区市级)
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县级) 5、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 (省级) 6、外籍医生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设区市级) 7、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部省) 8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部省) 9 、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 (部省) 1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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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11、医疗广告证明审核 (省级) 12、血站设置审批 (部省) 13、血站执业许可 (部省)
11、医疗广告证明审核 (省级) 12、血站设置审批 (部省) 13、血站执业许可 (部省) 14、单采血浆站设置及执业许可 (省市县)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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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15、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审批 (部省) 1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省市县)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 (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开展(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开展(从事)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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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传染病菌种、毒种和样本运输审批 (部省) 18、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审批 (部省)
项目、权限 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7、传染病菌种、毒种和样本运输审批 (部省) 18、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审批 (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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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2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县) 19、放射诊疗许可证 (省市县)
19、放射诊疗许可证 (省市县) 2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县) 株洲市卫生局《株洲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市城区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除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外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公共场所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 (一)由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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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二)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的宾馆、招待所等公共场所; (三)大中专院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直管的中学以上学校校园内(不包括外围门面)的公共场所; (四)拟以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设计的或主体建筑内经营面积8000㎡以上的宾馆酒店及所属(不含对外出租街边门店非直接经营)的各类公共场所; (五)经营场所面积1500㎡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饭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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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六)经营场所面积2000㎡以上的沐浴场所、歌舞厅和音乐厅(含卡拉OK厅)、影剧院、网吧; (七)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理发店、美容店; (八)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体育场馆内的游泳场所、健身场所; (九)市直属部门管理或开办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十)经营场所面积10000㎡以上的商场、书店; (十一)二等以上(含二等)长途客运汽车站候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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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候诊室;
项目、权限 (十二)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候诊室; (十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单位的连锁、分支公共场所单位。 ” 2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部省) 2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县)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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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23、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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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24、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除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市县)
24、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除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市县) 2011年7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明确:省卫生厅部分委托下放: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栓、尿裤、尿布(垫、纸)、隔尿垫、湿巾、卫生湿巾、纸巾、卫生棉(棒、签、球)、化妆棉、手(指)套、纸质餐具等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市辖区由市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25、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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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目前市局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3.放射诊疗许可证 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5.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8.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9.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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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10.医师执业证书 11.护士执业证书(仅市直管医疗机构内变更) 12.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13.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14.戒毒医疗机构审批 15.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6.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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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目前县(市)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3.放射诊疗许可证 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5.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7.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8.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9.医师执业证书 10.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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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12.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目前区局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1.护士执业证书(不含市直管医疗机构内变更) 12.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目前区局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6.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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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权限 7.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8.医师执业证书 9.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0.护士执业证书(不含市直管医疗机构内变更) 1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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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程序 四、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株洲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等5个制度的通知 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一次性告知 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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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公共场所新、改、扩建项目 预防性卫生审查告知书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和《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新、改、扩建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建设项目竣工经过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申请办理营业的相关《卫生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范围 1、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就餐场所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饭馆; 2、理发店、美容美发店,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池、汗蒸馆、足浴、婴儿泳馆等;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含网吧)、歌舞厅、音乐厅; 4、体育健身场所、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城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二、审查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范。 三、选址和设计审查申报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供文本):各栏目必须详实填报,其中总投资包括土地、建筑、设备设施、装饰装修的所有资本总额(租赁类同);卫生设施包括必须配备的足够保障卫生安全所需设施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在竣工验收时,根据实际情况还有可能添加、调整等;申请单位公章栏目需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对所有填报内容进行认定并签字; 2、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业主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或业主签注“与原件一致”并签名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申报须提供委托申请人申报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设计依据目录; 5、设计图纸: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扩初、施工的不同阶段分别提供项目方案、地形图、扩初、施工的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工艺流程图,各区域或功能间的平面布局图,日照分析,水、电、风图,结构图等; 6、环境卫生专篇――公共场所单位、项目的文字说明书,如:(1)企业简介(2)组织机构(包括卫生管理)(3)环境简介:周围环境,包括水源、水质、土质、“三废”排放处理情况等(4)建设项目概况(5)建筑物间总体环境详介(6)建筑物布局、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的衔接详细情况(7)设施、设备、工具、管道的材质、结构设置安装情况(8)建筑物的各个不同区域、不同功能间、不同部位的地面、屋顶、墙壁、门窗、通道、通风换气、采光照明等装饰装修的详细、具体情况(9)卫生设施、设备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设置等的具体情况(10)卫生预评价报告:有害因素或卫生问题的分析,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及预期效果,卫生防护专用投资概算、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11)其它与卫生相关的情况等; 7、使用的各种建材、管道、设施设备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批件或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8、申请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以上的申报材料均须法人、法人代表或业主或委托申请人签章或签字并标注提交日期。除设计图纸外均使用A4规格纸。 四、竣工验收申报材料目录 1、竣工验收和复验收均须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施工阶段书面的卫生审核意见。 3、有资质的卫生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审核和验收程序及期限(见流程图) 六、联系人:株洲市卫生执法监督处受理发证科 左新建、秦泽湘 地 址:天元区天台路7号(市政府正门对面)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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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未审核申请医师执业许可者的申请材料和未对卫生室进行实地考察便给予执业许可案 案情简介 原告:井书真 被告:宁津县卫生局
四、案例分析 (一)未审核申请医师执业许可者的申请材料和未对卫生室进行实地考察便给予执业许可案 案情简介 原告:井书真 被告:宁津县卫生局 第三人:赵忠恒 案情经过: 原告丈夫郑全刚因身体不适于2005年6月27日找第三人赵忠恒治疗,赵忠恒给其输液时出现紧急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对第三人提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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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事诉讼,要求第三人赔偿致其丈夫死亡的损失。 2005年7月2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第三人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005年10月9日德州市医学会做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载明“医方提供的有关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用药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调查得知,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被告按规定对宁津县范围内的乡村医生进行有关培训,并根据省卫生厅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并由省卫生厅布署、市卫生局组织进行了考试,第三人赵忠恒在该次考试中考得65分,成绩合格,2000年7月10日第三人赵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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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向宁津县卫生局申请设置村卫生室,并填写行政村卫生室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但未填写负责人受训或学习情况、其他人员基本情况、卫生室基本情况、设备器械情况、上年度业务情况、提供证件情况。2000年7月10日所在村宁津县宁津镇南关东村民委员会及所在乡镇卫生院宁津镇卫生院出具了“同意”的意见并盖章。但发证机关宁津县卫生局未写明注册核准登记事项、核批主管领导意见,未加盖卫生局公章。 2000年7月20日宁津县卫生局向第三人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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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5年6月8日宁津县卫生局为赵忠恒换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换证时未对该卫生室是否具备执业条件进行核实。 原告认为,第三人根本不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但被告却疏于审查,违背法定程序,给第三人颁发了以上证件,为第三人非法行医创造了条件。2005年6月27日下午,第三人在给原告丈夫郑全刚输液时,因出现过敏反应,未能采取任何的抢救措施,致原告丈夫郑全刚死亡。原告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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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被告宁津县卫生局辩称,一、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为第三人赵忠恒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诉讼已超过法定受理期限。三、被告给第三人赵忠恒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且颁证程序合法。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之夫在第三人为其诊疗过程中死亡,经德州医学会鉴定,第三人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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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被告向第三人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将对原告请求民事赔偿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实际影响,故对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原告方在郑全刚死亡后就知道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且主张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3个月的起诉期限,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未能提供法律规定第三人申请执业登记时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第三人在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时未填报有关人员、设备、业务等相关情况,第三人在申请报告中注明“卫生室面积30平方米”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准标(试行)》第五部分的规定。被告也未按规定对第三人的卫生室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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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行审查和实地考察,且没有注明核准登记的事项及是否核准登记。对2005年6月8日为第三人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一行政行为没有任何证据。因此,被告宁津县卫生局给第三人赵忠恒颁发 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一目、三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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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450元,由被告宁津县卫生局承担 。 (二)一起因提供虚假材料引起的卫生行政许可案 1 案情简介
撤销被告宁津县卫生局于2005年6月8日给第三人赵忠恒颁发的 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450元,由被告宁津县卫生局承担 。 (二)一起因提供虚假材料引起的卫生行政许可案 1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7日, 某市某区卫生局接到辖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附送的《行政起诉状》称: 2007年8月4日, 原告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 约定由原告提供经营场地和证照, 与该公司进行联合经营。2008年1月底, 该公司在未经原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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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原告法定代表人允许的情况下, 通过伪造原告公章及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等手段, 擅自申请注销了原告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并以“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重新申领了原经营场地中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嗣后, 原告在办理企业工商年检的过程中发现了上述情况,即于2008年6月致函被告, 要求其撤销该公司申领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但被告未予撤销。鉴于上述事实, 原告认为: 该公司通过伪造原告公章和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手段申请注销了原告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对原告的经营和名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被告未对该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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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认真的审查, 作出了错误的行政许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被告给某公司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并承担诉讼费用。区卫生局接到行政起诉状后, 派人 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获取证据(包括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同时, 对原告提到的虚假材料进行司法鉴定, 并约见原告和第三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了解双方真实想法, 提出了处理意见。第三方某公司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同意撤诉。2009年3月3日, 经辖区人民法院裁定,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案终结。随后, 区卫生局根据鉴定结论(原告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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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名系伪造)、证人证言, 主动撤销了当时作出的“注销决定书”, 并由原告按照其真实意思重新提出注销申请,注销了原告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案情分析 (1)区卫生局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此案属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案。原告要求被告撤销的是为第三方某公司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被告经对第三方某公司递交的申请材料核查, 未发现程序错误和材料虚假。但是, 原告如果本次诉讼失败, 接下来很可能第二次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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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颁发的”注销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据此, 法院凭借司法鉴定报告即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2 ) 产生纠纷的原因 区卫生局建议原告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联营双方的纠纷不能使原告满意。原告要求区卫生局撤销第三方某公司申领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区卫生局核查后觉得没有理由撤销该公司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如果擅自撤销的话, 第三方会提起行政诉讼, 遂向原告作出了书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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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复,不予支持。同时口头建议原告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经营纠纷。然而, 原告与第三方经过了5个月的经济方面的协商始终没有进展, 因此矛头又指向区卫生局。原告诉讼是为了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达到获得较多的赔偿的目的。 (3)协调终结此案是最有效的方式 行政应诉案件通过协调方式终结对被告区卫生局来说, 有许多的好处: 一是避免危害区卫生局形象的后果发生。假设被告败诉, 行政机关的威信受损。二是避免无休止的行政纠纷。如果被告胜诉, 原告一定会提起第二次诉讼(撤销被告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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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的“注销通知书”)。三是可以避免由于诉讼耗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四是有利于保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针对此案的诉讼请求虽说卫生部门可能胜诉,但如果起诉卫生局撤销“注销通知书”, 法院凭借司法鉴定报告即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提示我们在行政许可审查时,资料和现场都要严格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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