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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營造業職業工會 秘書黃馨慧 整理 更新日期97/ 07/ 01
勞工保險年金制度 台北縣營造業職業工會 秘書黃馨慧 整理 更新日期97/ 07/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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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制度改變了!! 大家人心惶惶... 其實勞保是增加了新的選擇,有變的 也有不變的 大家都想問:該怎麼申請勞保勞退比較划算? 其實每個人的情況,因年齡與年資不同也都不一樣 所以,歡迎您來電工會洽詢 但是,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限本人查詢 我們竭誠為各位會員朋友精算服務... 以下介紹的勞保年金簡報,為求便於大眾瞭解,我們擷取重點介紹,去除雜項細則,若有深入了解的需求歡迎來電討論,或用 來信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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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制的主要設計 勞保年金實施前有保險年資者均可選擇舊制之老年給付、殘廢給付、死亡給付,原有權益不受改變。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15年,已符合舊制請領老年給付資格,尚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或舊制一次老年給付。 勞保年金實施前有保險年資者於請領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不久即死亡,其遺屬除可選擇請領遺屬年金外,亦可選擇請領舊制老年一次給付或殘廢給付扣除已領年金之差額。 EX:老年給付144萬元扣除已領遺屬年金10萬元,發給差額13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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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制的主要設計 不須事先選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成就請領條件時或發生保險事故時,選擇最有利的方式請領。
展延年金之設計: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原60歲可請領而不領者,有展延金獎勵 勞保年資可與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可併計 勞保年金投保年資無上限(原上限30年),加保越久領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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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老年給付月領好?還是一次領好? 勞保年金之實施,不是好不好的問題,而是「如何選擇較有利的問題」。 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應考慮的因素:
個人身體健康狀況、家庭財務狀況、家屬之年齡、就業、謀生能力、是否進行相關投資、是否有負債、甚至子女是否孝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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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的完整性 老年年金 失能年金 遺屬年金 三者可互相轉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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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的完整性 請領條件: 老年年金: 失能年金: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經審定為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一至三等殘﹞
勞保年金給付內容:老年年金、失能年金、遺屬年金 請領條件: 老年年金: 被保險人年滿60歲,加保15年以上者。 失能年金: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經審定為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一至三等殘﹞ 遺屬年金: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符合請領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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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的完整性 老年年金、失能年金、遺屬年金可相互轉銜
EX:被保險人於請領老年年金、失能年金不久即死亡,其遺屬如符合條件仍可繼續請領遺屬年金。 不吃虧,保證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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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工保險年資與國民年金年資之銜接性 一、具有兩種保險年資且分別符合請領條件,可向任一保險人請領。EX:65歲投保年資16年﹝其中國保年資1年﹞,勞保局將分別計算,合併發給年金給付。 二、被保險人若不符合勞工保險年金給付條件,但合併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後符合請領條件者亦可申請。EX:60歲勞保年資13年,國保年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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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年金給付的計算方式 老年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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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B式較有利
勞保老年年金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請領資格:保險年資15年,年滿60歲離職退保時得選擇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A 3,000元+平均投保薪資×年資×0.775﹪ B 平均投保薪資×年資× 1.55% 平均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B式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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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選擇請領舊制老年給付者,仍維持以退保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新制老年年金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將被保險人最高5年投保薪資予以平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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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所得替代率:35×1.55%=54.25%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54.25%=17,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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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能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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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年金請領資格 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選擇請領失能年金。 其他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者,仍依現行規定發給一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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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年金給付標準 平均投保薪資× 保險年資× 1.55% ﹝不足4,000元者,發給4,000元﹞ 有配偶或子女者,另加發眷屬補助
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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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補助條件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 2.無謀生能力者。 3.扶養符合申請條件之子女者。
4.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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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補助條件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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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1: 每月年金金額: 20,000×5×1.55%=1,550,不足4,000元,發給4,000元
有眷屬2人,加發50%,4,000×(1+50%)=6,000元。 林先生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有眷屬2人,平均月投保薪資20,000元,保險年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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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2: 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有眷屬2人,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保險年資20年。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0×1.55%=9,920元。 有眷屬2人,加發50%,9,920×(1+50%)=14,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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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年金職業災害給付 + 普通事故 年金標準 2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償一次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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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3 承前例,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失能事故為職業災害時。 失能給付:
每月年金12,480元,再加上64萬元之職災失能補償一次金(32,000×20=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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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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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請領資格: 在加保期間死亡或在領取老年年金、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且遺屬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者,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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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給付對象及順位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5. 兄弟、姊妹 4.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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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請領條件: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 2.無謀生能力者。 3.扶養符合申請條件之子女者。
4.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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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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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 收入未超過17,280元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 收入未超過17,280元 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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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受其扶養之孫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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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 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平均投保薪資× 保險年資× 1.55% ﹝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原領年金金額 × 50% ﹝不足3,000元者,發給3,000元﹞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 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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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1 李小姐在加保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保險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
32,000×20×1.55%=9,920 加發50%,9,920×(1+50%)=14,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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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2 劉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每月原領取老年年金12,320元。 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
12,320×50%=6,160元 加發50%,6,160×(1+50%)=9,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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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職業災害給付 + 普通事故 年金標準 + 1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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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比一次金好! 勝 老年年金 32,000元*35年*1.55%*領22年*12月 =458萬3,040元 現制一次金 32,000元*45基數 =144萬元 1.一次金與年金相差314萬3,040元 2.若年金加計物價指數調整因子,金額更高,差額更大。 1.勞工60歲退休,年資35年, 現制一次金最高基數45個月,年金無上限之限制 2.平均薪資32,000,所得替代率1.55%, 領到82歲(領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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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領到82歲死亡﹝93年國人滿60歲者之平均餘命﹞
選擇請領勞保年金最划算 假設:60歲、勞保年資35年、平均投保薪資32,000元 1.60歲時領取勞保老年一次 給付:144萬元 2.另加入國保5年: 3,562元/月×12月×17年 =72萬6,648元 ●合計216萬6,648元 ﹝選擇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後 改投國民年金保險之總額﹞ 65歲時領取勞保老年年金 32,000×40年×1.55%= 19,840元 19,840元/月×12月×17年 =404萬7,360元 ●多領188萬712元 ﹝選擇領取勞保老年年金﹞ VS 優 ●註:領到82歲死亡﹝93年國人滿60歲者之平均餘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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