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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法令及節稅 報告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稅務員:蘇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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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稅法令及節稅 報告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稅務員:蘇煌盛
房屋稅法令及節稅 報告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稅務員:蘇煌盛

2 大綱 法令篇 房屋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為直轄市及縣 (市) 稅,房屋稅課徵法令依據為房屋稅條例,為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生效之法律。有關各直轄市及縣 (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依本條例分別擬訂,報財政部備案。 另有關房屋稅徵收率部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第 5 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節稅篇

3 徵收依據(第1條) 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 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0900529修正 )。
2014年8月14日 租稅宣導-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 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 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修正 )。 房屋稅條例(計25條、其中第13、17、19、20、21條刪除) 房屋稅徵收細則、房屋稅徵收率表(自治條例)、簡化評定要點 其他相關法令(如新市鎮開發條例……) 修正前法條 ( ) 各直轄市及各縣(市)(局)未依土地法徵收 土地改良物稅之地區,均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 房屋稅。

4 用詞定義(第2條) 房屋 或住宅用者。(例:違章建築) 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供營業、工作
-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 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如升降設備(載人電 梯)、中央系統型冷氣、防空避難設備】。

5 課徵範圍(第3條)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 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房屋稅條例並沒有對建築物再為定義,引用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 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 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雜項工作物也是建築法第4條所定義的建築物,同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雜 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 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 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 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6 違章建築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 課徵對象;因此,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或違章建築,也屬於該稅課徵 範圍,應依規定辦理房屋設籍並課徵房屋稅。 常有民眾誤以為繳納房屋稅,違章建築就能變成合法建築,其實是錯 誤的觀念,因為繳納房屋稅僅代表納稅義務的履行,並無法據以使違 章建築變成合法。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 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至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 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如對違 章建築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之困擾,而且對合法房 屋而言,更失公平,或將發生相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為求課稅公 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任何地區違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為宜 。

7 應列入房屋稅課徵範圍: 觀光旅館之電梯應課徵房屋稅:由於電梯屬附著於高層房屋之 必要設備,並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依法應予課稅。(財政部 62/05/23臺財稅第33835號函) 中央系統型冷氣機應併入房屋現值課稅:中央系統型冷氣機係附著 於房屋,並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依法應併入房屋現值課徵房屋 稅。(財政部62/05/31臺財稅第34074號函) 室外之太平梯,係附著房屋而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依法 自應一律計徵房屋稅。(財政部59/4/24臺財稅發第23049號令、財 政部73/10/22臺財稅第61736號函) 油槽、水泥槽、麥槽作為儲存原料或成品散裝倉庫之用者應課房屋 稅。(財政部74/08/27臺財稅第21152號函、財政部6l/08/09臺財稅 第36694號令) 2014年8月14日 租稅宣導-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

8 應列入房屋稅課徵範圍: 臨時性工棚、建築工寮核屬房屋稅課徵範圍:臨時性工棚、建築工 寮至工程完成工棚拆除後,向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申報免 徵。(臺灣省稅務局68/5/4 稅三字第02315號函、臺北市財政局 65/2/17財強二字第02530號函) 陽臺加蓋違建未拆除前仍應併入計算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財政 部86/7/28臺財稅第 號函) 大廈地下室屬基層建築物應課房屋稅。(財政部62臺財稅第33884號 函) 加油站內興建之地下油槽及油亭雨蓬均應課徵房屋稅。(財政部 73/4/17臺財稅第52639號函) 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仍應課稅:地下停車場並非全部免徵房屋稅, 至於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現行法令尚無免徵房屋稅之規定。(財 政部88/07/09臺財稅第 函)

9 徵收對象(第4條)即納稅義務人1/2 房屋所有人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 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 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 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 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 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 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9

10 徵收對象(第4條)納稅義務人2/2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 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 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 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 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 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 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10

11 稅率(第5條)(1030604修正)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 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 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 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 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關於徵收率部分,本縣先按現行徵收率開徵,如日後個案查核或依修正後徵 收率計算差額超過300元者,將依規定辦理補徵房屋稅。 11

12 桃園市房屋稅率104年期與105年期比較表 房屋類別 使用情形 現行法定稅率 104年期稅率(103/07/01~104/06/30)
105年期稅率(104/07/01~105/06/30) 住家用 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1.2% 其他供住家使用 1.5%~3.6% 1.5% 2.4% 非住家用 營業用 3%~5% 3%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 1.5%~2.5% 2%

13 稅率擬定程序(第6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 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 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 財政部備案。 13

14 房屋稅徵收率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按實際 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 課徵。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 得少於全部面積1/6 。 空置房屋 -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無使用執照者, 依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 14

15 稅籍申報(第7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 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 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 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15

16 房屋稅課稅現值 房屋核定單價 構造、用途、總樓層數、加減項為評定 標準
房屋核定單價 構造、用途、總樓層數、加減項為評定 標準 房屋稅評定現值=應稅現值+免稅現值 房屋核定單價×面積× (1-折舊率×折舊經歷 年數) ×地段率× 分層分攤率 房屋課稅現值=核定房屋總現值-免稅 房屋現值 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適用稅率

17 稅額計算案例 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適用稅率
實例 甲房屋面積18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核定單價 3,000元,其中50平方公尺供營業用使用,其他供 住家(自住)使用 住家用稅額=3,000×(180-50)×1.2%=4,680 營業用稅額=3,000×50×3%=4,500 應納稅額=4,680+4,500=9,180 關於徵收率部分,本縣先按現行徵收率開徵,如 日後個案查核或依修正後徵收率計算差額超過300 元者,將依規定辦理補徵房屋稅。

18 停止課稅(第8條)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 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 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18

19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之組成(第9條) 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 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 員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 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 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19

20 房屋現值之核計及異議(第10條)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 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 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 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 件,申請重行核計。 20

21 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與公告(第11條)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 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 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 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 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21

22 徵收期間(第12條)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 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 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22

23 繳納期限 每年定期開徵一次 課稅所屬期間 5月1日-5月31日 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 前一年度7月1日至當年度6月30日
103年度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 -102年7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 新建、增建、改建房屋:按月比率計算課徵 23

24 私有房屋減免項目1/4(第15條)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 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 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 有房屋。 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 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 所有者為限。 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24

25 私有房屋減免項目2/4(第15條) 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 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 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 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 不在此限。 六、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 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 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 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 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960302理由   第一項第五款「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 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等字,餘維持原條文。 25

26 私有房屋減免項目3/4(第15條) 八、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 準價格如依第11條第2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 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 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十、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 管機關證明者。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 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 活動使用者。                 26

27 私有房屋減免項目4/4(第15條2項)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 者。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 五成之房屋。   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第10款、第11款及第2項 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 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 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27

28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7條規定之期 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 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 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漏稅之處罰(第16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7條規定之期 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 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 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28

29 滯納與欠稅執行(第18條)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 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 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 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 修正) 。      29

30 欠稅之處理(第22條) 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 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 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 數扣除。 修正前條文(900620全文修正) 房屋之典賣、移轉,承受人應查明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 在典價或買賣內照數扣留,並於扣留後7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發單完納。承受人未予扣繳者,應負補繳責任,逾期不補繳者, 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稅額10%以下罰鍰。承受人依規定扣繳後, 逾期不報繳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30

31 即予開徵 配合房屋稅條例第22條修正,承受人已無應扣繳房屋稅之規定,本局受理民眾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1項規定,先行開徵原業主當期應負擔之房屋稅。房屋稅繳納基準日,以建築改良物移轉契約書所載立約日並依本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3條規定,立約日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至於取得所有權人所應負擔月份之房屋稅於法定開徵日徵收。 房屋稅條例徵收細則第13條: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買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向承買人課徵。 關於徵收率部分,本縣先按現行徵收率開徵,如 日後個案查核或依修正後徵收率計算差額超過300元者,將依規定辦理補徵房屋稅。

32 房屋之新建、重建、增建或典 賣移轉,主管建築機關及主辦 登記機關應於核准發照或登記 之日,同時通知主管稽徵機 關。
房屋資料之通報(第23條) 房屋之新建、重建、增建或典 賣移轉,主管建築機關及主辦 登記機關應於核准發照或登記 之日,同時通知主管稽徵機 關。      32

33 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 擬訂,報財政部備案。
徵收細則之擬定(第24條) 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 擬訂,報財政部備案。         33

34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 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90年5月29日修正條文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施行日期(第25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 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90年5月29日修正條文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34

35 房屋稅節稅簡介 使用情形變更應主動申請 營業用稅率較住家用稅率為高
原供營業用的房屋,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或原供診所、事 務所使用的房屋,改為住家 買新屋:應注意使用執照上記載用途是否為「住家」,如非住 家用者(如辦公室、事務所等),空置期間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 稅率(1.5% -2.5%)課徵房屋稅 買中古屋:查看原屋主最近一期房屋稅繳款書 ※應於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或申請

36 房屋稅節稅簡介 為何應於30日內申報或申請 房屋稅按月比例計課 當月15日以前申請  當月起適用 當月16日以後申請  次月起適用
 當月15日以前申請  當月起適用  當月16日以後申請  次月起適用 若未依限申報,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處2倍以下罰鍰

37 房屋稅節稅簡介 房屋遭受損害 房屋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之房屋未重建完成前,停止課稅
地上房屋有倒塌之虞按工務機關或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該等房屋之受損情形,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減免房屋稅 重大災害毀損: 毀損面積 房屋稅減免 3成以上未及5成者 減半課徵 5成以上,須修復始可使用者 全 免

38 房屋稅節稅簡介 供特殊用途使用 符合下列情形 (房屋稅條例§14、§15) (1) 無償供里長辦公室使用 (2)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軍用
(3) 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用 (4) 慈善救濟事業自有房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直接用供辦理事業使用者 (5) 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祠、教堂、寺廟自有供傳教佈道房屋 (6)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及培值農產品之溫室作業室、燻煙房稻穀及茶業烘乾機房

39 房屋稅節稅簡介 合法登記工廠 合法登記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供直接生產 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 稅
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指依照工廠登記規則登 記之工廠 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係指從事生 產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化驗室等房 屋;並不包括辦公廳、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 內

40 房屋稅節稅簡介 釋字第537號解釋:財政部減免房屋稅應申報使用情形之函釋尚無違憲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依中華民國82年7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其房屋稅有減半徵收之租稅優惠。同條例第7條復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此因租稅稽徵程序,稅捐稽徵機關雖依職權調查原則而進行,惟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財政部71年9月9日台財稅第36712號函所稱:「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所有之房屋如符合減免規定,應將符合減免之使用情形並檢附有關證件(如工廠登記證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申報前已按營業用稅率繳納之房屋稅,自不得依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與上開法條規定意旨相符,於憲法上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41 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不適用減半課徵 ( 財政部102/04/16台財稅字第 號函) 主旨:建議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第34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乙案。說明:二、按工輔法第34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且「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亦規範該等工廠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等限制,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尚難謂其屬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

42 房屋稅節稅簡介 減免申請 私有房屋減免及減半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 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 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 月份起減免。 特殊災害之房屋減免,由稽徵機關主動勘查辦 理減免,不受上列規定之限制。

43 房屋稅節稅簡介 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 住家用房屋課稅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
房屋總現值在10萬元以下一部分供營業用,一 部分為住家用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徵 免。房屋中營業用部分按其實際使用面積課徵 房屋稅,至於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 案例:住家7萬、營業2萬,合計9萬元,僅就 營業2萬元部分課徵房屋稅。住家9萬、營業2 萬,合計11萬元,則就全部現值分別依不同稅 率課徵房屋稅

44 2014年8月14日 租稅宣導-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 房屋稅使用情形 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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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03年房屋稅開徵宣導 103年房屋稅於5月1日開始徵收繳納 今年開徵的房屋稅是徵收102年7月1日至103年 6月30日期間的房屋稅。
收到稅單注意事項 先核對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姓名 房屋坐落地址是否正確 房屋使用情形 課稅月數是否正確。

47 103年房屋稅開徵宣導 103年房屋稅稅額比102年增加的原 因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房屋增建致增加面積 徵課房屋稅期間不同

48 如有房屋稅問題,如何處理? 如實務上有房屋稅問題,可以聯絡該管房 屋稅之承辦〈經辦〉人,聯絡電話於該房屋
稅稅額繳款書應納稅額及繳納方式欄位下方, 或請電洽 請總機人員轉接該管承 辦〈經辦〉人為您服務解答疑惑,桃園縣政 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竭誠為您服務。

49 簡報完畢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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