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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平衡、集體安全和世界政府 外交系系主任李 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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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權力平衡、集體安全和世界政府 外交系系主任李 明教授

2 一. 權力平衡的意義: 「權力平衡」又稱「均勢」,是國際關係學裡最古老的概念,早在現代期之前,就有許多運用的經驗。包含政治的、外交的、以及軍事的行為,例證可謂不勝枚舉。關於權力平衡,有時備受推崇,有時深受鄙夷。大體而言,權力平衡在十八、十九兩世紀最為得寵、在二次大戰之後的相當時候,依舊還是國際關係領域的「致勝法則」。 克勞德(Inis L. Claude, Jr.)所謂的「權力」,主要是指軍事力量,也就是直接或間接構成強制、殺戮以及毀滅能力的各種成分。「權力」由世界各國所普遍擁有,但各國的權力「大小不同」,甚至是「差別極大」。「權力」可以有許多的成分,包括「國家追求本身利益及影響其他國家行為的許多方法和手段」(這些內容在Hans J. Morgenthau書中有精采的討論),克勞德也知道這一點。克勞德之所以用較狹義的定義,主要是認為從事暴力行為的能力,是其名著 Power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探討的核心議題。而這種能力「也是最迫切需要有效管制的一種力量」。

3 因此,克勞德發現,管制權力的問題,可以視作一種控制作戰能力的問題。克勞德認為,權力的問題是永遠存在的,從現實的角度看,它不是一種「可以消滅的問題」,而是一種「只可以管制的問題」。人類互相殘殺的力量是與生俱來,無法加以消滅的。霍布斯發現戰爭的不可遏止,他說這是人類「可悲的平等現象」。克勞德因此下了結語:「人類團體將永遠擁有互相傷害的能力,而且這種能力也不可能終究予以剝奪,因此爭鬥只會持續」。「人類只要有腦袋及四肢,便能想出致人於死的戰爭工具,不論是棍棒或氫彈」。「如何管制權力」才是真正問題之所在。

4 有時指的是一種均衡(equilibrium)的情勢。這種定義,完全屬
國際關係理論,依照克勞德的看法,有三種基本的概念可以看成是與權力的管制問題有關: 1.權力平衡。 2.集體安全。 3.世界政府。 權力平衡的不同含義有數端,茲分述如下:  1. 一種情勢: 有時指的是一種均衡(equilibrium)的情勢。這種定義,完全屬 於描寫性質,旨在說明國與國之間權力的分配,是成多少或完全均 等的狀態。但權力平衡第二種用法,是指「相互競爭中的各國彼此 力量實際上並不平衡的情勢」,也就是一種「不均衡」,--一種 「對自己有利」的不均衡。

5 2.一種政策: 在這個定義裡,主要國家的心理前提是,「未經平衡的權力皆有危 險」。因為強國難保沒又控制、壓迫甚至征服弱國的野心,為防範國際間弱肉強食的現象,以權力對抗權力便成為正常的思考。認為為確保各國的利益、安定及生存,彼此的權力大小必須相互抵銷。但權力平衡有時既然是描寫不均衡的情勢,自然也可能用來指追求這種情勢的政策,及「維持一種對本國有利的政策」。

6 3.一種制度: 為一種各國公認的應保障的或追求的制度,在這種制度裡,相關的國際法、國際組織、國際規範傾向於支持或保障這樣的情勢繼續。各國藉著參與國際事務、以外交的方式(彷彿是合縱連橫的概念)加以維持,Morgenthau 甚至於把權力平衡稱為「外交政策的普遍原則」。

7 二、追求權力平衡的方法 :   根據Morgenthau 所言,關於權力平衡(均勢)的方法:   1. 分而治之:分化敵國並使之繼續分裂以削弱它們、並使它們繼續衰弱的國家,都是在使用此一策略。如法國對德國、前蘇聯對歐洲其他國家的政策皆然。   2.補償政策:十八、十九世紀領土性質的補償是普遍常用的方法,目的在維持權力平衡。否則,某個國家獲得領土,而這個領土又夠大的話,當時的權力平衡態勢就會被打亂。1713年烏特勒支條約(Treaty of Utrecht)結束了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首次明白地承認了利用土地補償以維持權力均衡的原則。它規定由哈布斯堡王室(The Habsburgs)和波旁王室(The Bourbons)分領西班牙在歐洲領土和海外殖民地以「保持歐洲的平衡」。

8 1772、1793、1795年波蘭三次的被瓜分也是補償原則的再實現。因為倘若俄、普、奧三國的任何一個獲得波蘭的全部領土而排除其他兩國,那將破壞了權力平衡的局面,所以三國同意瓜分波蘭,使瓜分後它們中間的權力分配和瓜分前的權力分配,幾乎一樣。1815年的維也納會議又將補償政策精緻化,會議在1815年任命了一個「統計委員會」,負責估量每塊土地的價值,依據的標準是人口的多寡、素質、以及類型。十九世紀後期和二十世紀初期,補償原則又精細地應用到殖民地的分配、和殖民弟的或半殖民地的勢力範圍的劃分。1906年,法、英、意曾為彼此利益,將伊索匹亞分為三個勢力範圍,以達成在該地區的「均勢」。1907年,英、俄協商,在伊朗問題上達成協議,它們建立了一個中立區作為緩衝。英法在中南半島也確立了泰國作為彼此競逐的緩衝國。

9 3.軍備: 國家試圖運用其所擁有的權力以維持或重建權力均勢所使用的主要方法,即是加強軍備。軍備競賽就是不穩定的、充滿動力的權力平衡的標準工具。軍備競賽的結果,是經濟負擔的不斷增加、同時又缺乏安全感、但猜疑、恐懼繼續的結果,是推使它們繼續進行武器競賽。Ex: 1922年華盛頓海軍條約、1972年的戰略武器限制談判,前蘇聯垮台相信也是由於不停的軍備競賽,是蘇聯經濟終於崩潰。

10 4.聯盟: 「聯盟」是權力平衡在現代多國國際制度當中發揮作用的必要表現。任何一國採取聯盟政策,並非原則問題,而是「便利問題」。如果一國相信它強大到足以自保而不需外援時,或者聯盟的擔子,可能超過由聯盟而產生的利益時,它將避免聯盟。

11   從1950年代的巨型報復(massive retaliation)
Balancer 的概念—是平衡者、也是支配者。   美蘇對抗:   從1950年代的巨型報復(massive retaliation)   到1960年代的彈性反應(flexible response)   到1970年代的相互保證毀滅(mutual assured destruction) 到1980年代的保證報復(assured retaliation)

12 三. 權力平衡的評估 : 1. 權力平衡的不確定性—國民性格、國民士氣與政府素質、特別是在外交處理方面所表現的高下水準,都是最重要而又最難捉摸的構成國家權力的要素。有了這幾個關鍵因素,吾人不能期望國際政治的內容和權力大小關係恆久不變。 2. 權力平衡的不真實性—一切權力計算的不確定,不僅使權力均勢無法實際使用,而且導致了事實上它的真正否定,因為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確知它在歷史的任何特定時刻,所做的權力分配的計算是正確無誤的。還有,有更多國家宣稱的「權力平衡」政策,事實上再追求自己的「優勢」(predominance),而非有放諸四海而皆準的心理基礎。

13 3.權力平衡的不適當—對世界秩序與和平,真的具有貢獻?權力平衡雖然有時有效,但有時卻也是推動戰爭的原因。

14 四. 集體安全—權力平衡的代替品? 集體安全是國際關係中有關權力管制的第二個概念。集體安全是介於權力平衡與世界政府兩個極端之間的設計。換言之,就權力集中的程度而言,集體安全處於一種中間地位,是一種中央集權程度叫權力平衡高,但又叫世界政府為低的制度。 集體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我為人人、人人為我

15 集體安全與權力平衡之間的異同 :   1. 都是針對國際關係的權力問題,都是想加以節制。但權力平衡是對「侵略的能力不信任」、而集體安全則是「針對侵略的政策不信任」。前者是問:「誰太強了?」,後者是問:「是誰進行侵略?」 2. 兩種制度都是以嚇阻的概念為基礎。集體安全提到優勢的概念,但並非某一國或某一集團經由鬥爭所得的優勢,而是整個團體的優勢,由各成員聯合而成、並以維護團體和平為目標。

16 3. 集體安全的嚇阻不一定是來自於力量本身,而是使用力量的「明白意願」,這也是嚇阻作用不至於潰散的基本保障。另外,集體安全,不只是對抗「某時某地發生的攻擊行為」,而且也在於制止整個制度從長遠看不利於大家的改變。 4. 權力平衡不需要國際建制,但集體安全需要國際建制。因為集體安全需要全球共識和一致行動,因此,它必須建立一項普遍性國際組織的憲章,其中規定各成員國有採取共同行動的義務,雖然一般而言只有少數指定的國家貫徹這些義務。

17  6. 權力平衡視衝突為常態、合作為偶然;集體安全則視衝突為偶然,視合作為可求之常態。前者在競爭中尋求和平;後者通過合作以獲得安全。
 5. 權力平衡制度下的同盟,本質上是對外的聯合,目的在促成結盟各國採取共同行動,以應付其他國家或集團所造成的衝突形勢。反之,集體安全制度是對內性質,目的在於保障所有成員,對抗團體之內企圖發動侵略的任何國家或集團。集體安全是「和平同盟」,但權力平衡卻是「戰爭同盟」。  6. 權力平衡視衝突為常態、合作為偶然;集體安全則視衝突為偶然,視合作為可求之常態。前者在競爭中尋求和平;後者通過合作以獲得安全。

18 五. 國際聯盟與集體安全—失敗的例子   2.美國沒參加   3.規章常受挑戰:
1. 威爾遜的理想   2.美國沒參加   3.規章常受挑戰: 1931年日本佔領東三省、1934年義大利進攻伊索匹亞,國 際間手無策。集體安全在當時的失敗,與其說是制度本身未 能有效作 用,不如說是根本未曾建立一種制度。

19 六. 聯合國與集體安全—半世紀以來的實驗,成敗互見 :
  否決權的用意 :   聯合維持和平決議案(Uniting for Peace Resolution)授權聯合國大會在安理會因大國意見不一而形成僵局時,迅速對某一危機情勢進行處置。它規定大會可以三分之二多數票決定誰是侵略者,同時建議各國採取合作措施,對侵略者進行制裁。它並設置一個集體行動委員會(Collective Measures Committee),以研討如何使集體安全辦法有效之問題。該案建議各國預先指定武裝部隊,準備隨時參加聯合國可能發起的集體安全行動。  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作用,在於彌補歐洲集體安全的不足,且發揮了宏效。

20 七. 世界政府:權力之壟斷 :   主張世界政府的人,認為應建立一個權威而有力的中央機構,以管制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尤其是防止國際性戰爭。通常認為,若要達成此項積極任務,必須在法律上賦予這些機構制訂及執行任何必要規則的權威,並授與它們貫徹這些規則的強制力量。世界政府不僅在時間上出現於權力平衡及集體安全之後,而且在性質上也代表國際社會進一步的中央集權化。   權力與政策的集中化:要求裁減各國軍備並建立一國際制裁機構;政策集中化即削減各國在國際上的主權,同時賦予國際中央機構法律上的權威。事實上,因為各國經濟政治文化分化的程度巨大,這些現況使世界政府的目標與今日距離還非常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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