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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法規及案例分享 臺中市立后綜高級中學 林 春 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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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1: 否 (銓敍部102.11.7.部銓二字第1023779358號書函) 資遣生效日後仍有上班事實之薪給疑義?
資遣生效日後仍有上班事實之薪給疑義? 否 (銓敍部 部銓二字第 號書函) 以某員自資遣生效日起,已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無俸給支給問題;且以其係追溯資遣生效者,爰與任用法第28條第3項所規範之撤銷任用情形亦有別;另本部既已核給某員資遣給與,為免資遣給與及俸給有重複支領之虞,爰某員於資遣生效日後,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尚不得依任用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免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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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2: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01.28.局給字第0910002027號書函)
職務代理人之職務加給之給與?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給字第 號書函) 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人員職務經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由現職人員代理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如所代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表上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表上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表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表上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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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3: 否 (銓敍部101.9.12.部銓二字第1013642568號電子郵件 )
職務代理人上班期間因公出差,如非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可視為代理連續;惟不予計入工作日? 否 (銓敍部 部銓二字第 號電子郵件 ) 所稱連續10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10個工作日 。「連續代理」自始為代理人支領代理職務加給之必要要件,不論上班日或是例假日因公出差,均須為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始得計入工作日。又基於公平性之考量,上班期間因公出差,若非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可視為代理連續;惟不予計入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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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4: 否 (教育部101.6.13.臺人(三)字第1010102280號函 )
教師兼代總務主任職務期間請公假6週參加主任儲訓,請假期間其主任職務核准由其他專任教師代理,原兼代教師可否繼續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一案疑義? 否 (教育部 臺人(三)字第 號函 ) 教師在未具受聘主任之資格前,如經校長聘其兼任主任職務,應為代理主任,亦即代理該兼任性質之職務;至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1年2月6日起改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規定辦理。爰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由核准之實際代理人支領主管加給,原兼代主任之教師則不得繼續支領主管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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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否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103.1.7.字第1030000554號函) Q5:
103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得否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否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 字第 號函) 為使占缺與未占缺訓練人員之權益衡平,刪除本辦法第27條有關占缺訓練人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規定;並配合修正及增訂用人機關(構)學校應為其投保一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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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否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3.2.18.台管業一字 第1031077722號書函) Q6:
103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得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否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台管業一字 第 號書函) 本(103)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因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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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銓敘部103.3.19.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 Q7:
現職人員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占缺訓練期間,得否參加公保及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並採計退休年資? (銓敘部 部退一字第 號書函) 如具該占缺受訓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派代審定後(即係適同商調人員),該段占缺訓練期間,應依規定參加公保及公務人員撫基金,並得採計公保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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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可 (衛生福利部103.4.7.衛部保第1031260163號函) Q8:
103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得否投保健保? 可 (衛生福利部 衛部保第 號函) 自103年比照全民健保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身分參加全民健保,並按該身分之投保單位及保費計算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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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9.1: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津貼人員? 1.原則不可發給 :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原人事局67年5月6日67局肆字第07869號函) 。 2.例外: (1) 「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於入伍服役期間發生得請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得向其原服務機關申請各項補助。(原人事局97年3月14日局給字第 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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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9.2: 2.例外: (2)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94.5.2起,發生「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事實,同意發給。96.1.1起,發生「非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事實,同意發給。(原人事局94年5月2日局給字第 號函及96年10月12日局給字第 號函) (3)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中結婚及生育部分,自 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行政院99年1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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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10: 可 (註:逾期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查驗責任,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公教員工如逾各項補助規定之申請期限才提出申請時,可否發給生活津貼? 可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者,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於10年內在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發(人事總處102年7月15日總處給字第 號 回函)。 (註:逾期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查驗責任,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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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11: 否 公教員工子女獲選至美國大學交換學生所繳註冊費,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公教員工子女獲選至美國大學交換學生所繳註冊費,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否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一、規定:「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爰公教員工子女獲選至美國交換學生,因非我國政府立案之學校,故不合請領。(原人事局98年11月23日局給字第 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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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12: 可 公教員工子女於國內就讀外僑學校,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公教員工子女於國內就讀外僑學校,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可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一及五規定,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又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不得申請補助。爰如係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外僑學校,且具學籍者,即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83年12月31日83局給字第48194號書函及原人事局100年10月11日局給字第 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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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13: 可 公教員工子女在校成績優異(每班前3名),經校方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學雜費之性質,可否認定為優秀獎學金而給予補助?
公教員工子女在校成績優異(每班前3名),經校方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學雜費之性質,可否認定為優秀獎學金而給予補助? 可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茲考量上開情形係獎勵公教員工子女優秀奮力向學,爰依規定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102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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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14: 基於考量目前各大專校院提供之各項助學補助目的、型態及經費來源不一,宜由各大學予以釐清說明:
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大學一年級享有新生入學優惠補助,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基於考量目前各大專校院提供之各項助學補助目的、型態及經費來源不一,宜由各大學予以釐清說明: 1.如其性質非屬政府提供之獎助,亦非屬減免學雜費,得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如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之子女教育補助。 2.如其性質相當優秀學生獎學金,得依該表表定數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本總處102年12月20日總處給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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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15: 否 公教員工子女已因「高職免學費」方案獲教育部學費減免,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公教員工子女已因「高職免學費」方案獲教育部學費減免,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否 基於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運用,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宜擇優擇一支領之原則,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102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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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16: 公教員工子女就讀○○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與財團法人○○紀念醫院簽訂合約,由院方代為支付學雜費,是否屬領取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得否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否 所稱「獎學金」係指因在學成績優異之獎學金,與公教員工子女依合約由○○醫院代為支付學雜費,並於畢業後至該院服務之性質有別,本案所詢因由該校代付學雜費,故享有全免學雜費,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原人事局98年7月15日局給字第 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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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17: 否 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國立○○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專科部,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國立○○技術學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專科部,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否 因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院及技職校院附設進修學院依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其「修業年限並無上限」,與子女教育補助係為協助公教人員子女就讀「特定修業年限」學校而給予補助之補助條件不合,爰不合發給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100年3月21日局給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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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18: 否 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進修班,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公教員工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進修班,得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否 進修學校依適用「進修及補習教育法」無職業學校日、夜間部依「職業學校教育法」有明確界定修業年限,進修學校係採學年學時制,於修畢第三學年學業成績符合升級規定後畢業。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其「修業年限並無上限」,與子女教育補助係為協助公教人員子女就讀「特定修業年限」學校而給予補助之補助條件不合,爰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原人事局100年5月13日局給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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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19: 否 (行政院主計處90.7.20臺處忠字第06106號函)
原預計參加文康活動之員工因故未能參加活動之經費報支規定? 否 (行政院主計處 臺處忠字第06106號函) 各機關辦理員工文康聯誼活動,大多於行前依預計參加人數先預付部分活動經費,以利活動能依預定行程如期舉辦;且活動係由各機關以團體方式辦理,並在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經費內列支。 原預計參加之員工因故未能參加者,將發生機關已預付活動經費部分,可能有無法退費之情況。另依據「支出憑證證明規則」規定,經費支出應檢附原始憑證。故本案應在原預計參加人數所核算之補助額度內,由承辦單位依據實際支用情形檢附原始憑證覈實報支。又上述原預計參加之員工,不得以因故未能參加為由,於嗣後再申請經費補辦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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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20: (行政院主計處93.5.31處實一字第0930003416號函)
臨時人員得否編列文康活動費 ? (行政院主計處 處實一字第 號函) 各機關文康活動費之編列並不包含約聘僱人員以外之臨時人員,至實際執行時,可在各機關已編列文康活動費預算額度內統籌運用辦理。 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中,並無「臨時人員三節禮品費」經費編列標準之規定,且目前中央各機關並未編列現職員工或臨時人員三節禮品費,鑑於目前各縣市財政狀況普遍困絀,是以,並不宜編列臨時人員三節禮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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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21: (行政院主計處96.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之說明三)
文康活動得購買商品禮券? (行政院主計處96.2.1處會三字第 號函之說明三) 各機關學校為辦理文康活動或推展業務必須發放等值禮品者,得購買商品禮券(機關購買時可取得發票者)。現金禮券(機關購買時無法取得發票者)並非最終消費,因此除辦理員工文康活動得購買郵政禮券者外,其餘一律不得再購買使用。 在本規定發布前已購買之現金禮券,如廠商開具之購買禮券證明單已具備「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之收據要件者,同意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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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否 (行政院主計處94.12.19處忠五字第0940009220b號 ) Q22:
自強活動之業務承辦人可否報支差旅費問題 ? 否 (行政院主計處 處忠五字第 b號 ) 茲因機關補助辦理自強活動,無論是否委託旅行社代辦或自行辦理,隨團人員宜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且參加人員均係以公假方式(按:現行規定不得以公假登記)出席,自無差旅費報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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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可 (臺中市政府102.4.2.府授人給字第1020054641號函 ) Q23:
辦理環境教育之參訪或戶外學習,可否給予環境教育研習時數 ? 可 (臺中市政府 府授人給字第 號函 ) 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研習時數;配合環境教育相關之參訪或戶外學習,因屬研習性質,同意得登記為環境教育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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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24: 國民中小學主任及組長,如未兼任補校行政職務,得否支領兼任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導師之導師費疑義? 否 (教育部 臺人(三)字第 號函、教育部 台人(三)字第 號函)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1月12日局給字第 號函略以,基於行政職務、導師職務應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國民中小學(含附設國民補習學校)除有受員額編制限制情形,且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由兼有導師職務之教師兼任者外,得從寬支領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餘不得由教師同時兼任行政職務及導師職務,並同時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及導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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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 Q25: 臺中市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各級學校校長及其餘40歲以上編制內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 ? 臺中市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1.貳、適用對象、補助金額:一、每年健康檢查費補助新臺幣16,000元之適用對象……(二)薦任第9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及各級學校校長……四、其餘各機關、學校40歲以上編制內公教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每次補助新臺幣3,500元。 2.參、經費來源:自民國102年起由各機關、學校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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