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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認識 教師權利與義務 主講人:教育局人事室專員譚光哲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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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教師義務 壹 教師權利 貳 Q & A 參 預計5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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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行政組織架構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局本部 社會教育科 永續校園科 課程發展科 學輔校安科 學校體育 衛生保健 特幼教育科 家庭教育中心
南瀛科學教育館 體育處 高國中小271所 幼兒園17所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政風室 局本部 督學 本局目前組織架構設5科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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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教師義務 教師法第17條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依法令及學校安排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管教學生,導引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五、從事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專業精神 七、依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社教活動 八、確保學生個人或家庭隱私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法律規定義務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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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聘約 服務規約 聘書 一、…… 二、………… 三、………… 四、…… 校務 會議 1年 ?年 1,2,2 初聘 長聘 續聘
各級教師組織(教師法第26條--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4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聘約,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聘約準則。各級教師會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學校聘約準則之規定。 長聘聘期由教評會統一訂定,全校一致 。(教師法第13條) 服務規約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宜與該校教師會協議)。 長聘 ?年 續聘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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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行政工作 教 師 兼 00組長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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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社教活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 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輪值交通導護 補休或敘獎
一、擔任選務工作(103年11月29日七合一選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八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 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 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二、交通導護輪值的方式、義務或責任(各校,協約,宜於聘約中訂定) 輪值補休及未補休獎勵方式(全市性,政策協商) 1.以週次排導護者,執勤一週次(不論該週日數),於6個月內補休半日。 2.以日排輪值導護者,累積達5次者(同一學年度)於6個月內補休半日。 3.輪值滿兩週次或輪值滿10日而放棄而補假者,敘嘉獎壹次,一學年最多敘獎二次。 4.補假者應以不影響學生受教權為前提,所遺課務以調補課方式辦理。 輪值交通導護 補休或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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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學生個人隱私 學生個資 1.省躬國小李校長事件 2.洩漏個資給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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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導師義務 二年10班 校務 會議 擔任導師 辦法 擔任導師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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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教師權利 教師法第16條 一、興革意見建議權 二、待遇福利保障權 三、追求專業成長權 四、參與教師組織權 五、權益受損申訴權
六、教輔專業自主權 七、拒絕無關教學權 八、涉訟法律協助權 九、其他依法之權利 教師法第16條 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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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薪級結構 學 歷 起 薪 最高本薪 最高年功薪 博士 330元 550元 680元 碩士 245元 525元 650元 學士 190元
年功薪680元 圖例 本 薪 年功薪 最高本薪550元 起薪330元 碩士 年功薪650元 最高本薪525元 起薪245元 學士 年功薪625元 最高本薪450 起薪190元 學 歷 起 薪 最高本薪 最高年功薪 博士 330元 550元 680元 碩士 245元 525元 650元 學士 190元 450元 625元 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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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薪資單格式 104年08月份個人薪資明細表 編號:007 姓名:羅思儀 職稱:教師兼特教組長 本薪450 年功薪175 合計625元 健保眷屬口數: 0 應領項目 應領金額 應扣項目 應扣金額 月支薪俸 47,080 公保費自付 1,359 學術研究費 26,290 健保費自付 1,127 主管職務加給 5,140 退撫基金自付 3,836 導師費 所得稅 特教津貼 900 優惠存款 10,000 應領小計 79,410 應扣小計 16,322 實領小計 63,088 【教師薪資單格式】 教師薪資單格式各校不同,一般包括三大部分 (★)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姓名、職稱、薪級) (★)應領項目(例如月支薪俸、學術研究費) (★)應扣項目(例如公保費、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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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薪小叮嚀 新任教師到職1個月內檢齊證件敘薪 現職教師103學年度成績考核後敘薪 取得高學歷申請改敘自審定日生效
職前年資提敘(代理教師三要件) 1.主動向學校人事室詢問。 2.審定日生效:非申請日,亦非畢業證書上記載之發證日,所謂審定日係指首長核准日或發文日。 代理教師三要件: (1)每次代理期限3個月以上,累計達1年( ~ ,7.2離職,視為1年) (2)公開甄選(服務證明) (3)代理期間成績優良(服務證明) ※教師待遇條例已立法通過但尚未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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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支給通則 待遇核發之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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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扣款 公保費 健保費 其他扣款 退撫基金 接下來我們依
【3-2扣款標準及用途】 接下來我們依 (★)公保費、健保費、退撫基金及其他扣款的順序,一一來探討這些扣款項目的標準及用途! 退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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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其他福利 福利 因公傷殘 死亡慰問金 教師節 禮券(品) 因公涉訟 補助 員工旅遊 參訪補助 每人800 員工旅遊參訪 教師節禮品券
因公涉訟補助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因公涉訟 補助 員工旅遊 參訪補助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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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結婚…… 結婚 14日 補助 婚假 1.結婚應辦妥結婚登記後生效,非婚宴日
2.教師可於結婚前5日內提前給假,婚假14日應於登記後1個月內請畢,如有特殊情形經校長核准延後 3.結婚補助2個月薪俸(本薪),不含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特教津貼。 P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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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懷孕…… 8日 病假 生育 生育 給付 補助 5日 產前假 流產假 娩假 陪產假 14,21,42 安胎事由 21+21日
請產前假,每次應至少 1小時,亦可連續申請,由懷孕之女性公務人員自行運用,惟需於分娩前請畢。又第一次申請產前假應補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已申請並已核給產前假者得 予補繳),嗣後再申請者,得毋須檢證。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可請病假不列入4條2款請事病假之14日計算。 教師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必要時得於分娩前申請部分娩假,並以21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生育補助2個月薪俸(本薪),不含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特教津貼。 懷孕滿 5個月以上流產者,即視為「一次生產」過程 ,應可比照懷孕分娩者給假。因此,公務人員之配偶如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可給予陪產假 3日 陪產假應於分娩日前後 7日(合計15日)內請畢,並得分次核給,每次應至少半日。 流產假所稱足五個月,係指每一個月均以三十計而言 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 生育 給付 生育 補助 陪產假 5日 P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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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相關委員會 教評會 考核會 申評會 教師聘約 103學年度 考核通知書 嘉獎壹次 四條一款 本薪450元 年功薪25元 合計475元
臺南市政府令 嘉獎壹次 ############## 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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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常見假別 請假 病假 喪假 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病假:以小時計,日以上檢附證明,連續3日以上由學校支付代課費,每年核給28日,超過可以事假折抵, 生理假:女性公務人員每月得請生理假 1日,生理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如於同 月份之月初及月末,均有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須請假時,其 超過 1日部分,須改以其他假別辦理;至於其他月份未請生理假 者,仍不得累積保留至該月份合併給假。並無年齡之限制 ,惟受僱者提出申請時,原則無需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時雇主得 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訂有明文。另 ,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皆須 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 喪假:依死亡對象給假,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且應於親屬死亡之次日起百日內請畢。公務人員之生父母或養 父母死亡,如何核給喪假一節,仍應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覈實認 定,亦即原因發生時其與公務人員間如有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關係者,即得核給喪假,尚無僅得選擇一方核給或如有收養關係存 在,即排除天然血親之適用等情事。 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者,得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函有關兩性工作平 等法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 』及『其他重大事故』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規 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公務人 員如遇申請家庭照顧假爭議時,可循公務人員之救濟及申訴程序處理。 」所詢公務人員請家庭照顧假之相關疑義一節,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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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小叮嚀 假別以小時計或至少以半日計 請假期間課務自理或學校排代 事病假超過14日影響成績考核
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分娩前 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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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留職停薪 育嬰 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情事 其他 留職停薪 服兵役 養育未滿三歲子女 照顧傷病 侍奉尊親 配偶因公 赴外隨行
延病公傷無法銷假 服兵役 核准業務 相關進修 選送進修 期滿延長 育嬰 留職停薪 其他 留職停薪 借調至公 民營機構 奉派國外 協助友邦 拘役罰金易服勞役 借調公務機關占缺 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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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育嬰留職停薪 子女包括養子女 男性亦可申請育嬰 配偶未就業原則上不得申請 子女 未滿3足歲
例如子女102年2月1日出生,最長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105年1月31日。 在聘期 有效期間 夫或妻 一方申請 配偶未就業原則上不得申請 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不得逾越聘期有效期間 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夫妻不得同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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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 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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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類別比較 進修別 申請資格 名額管制 服務義務 進修補助 全時 留職停薪 部分辦公 時間 公餘 不限
擔任正式教師滿1年 最高以不超過該校編制教師員額5%為限(小數點不計) 進修時間之2倍 無 留職停薪 與留職停薪時間相同 部分辦公 時間 公餘 不限 (學費+學分費+雜學+學分學雜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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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者義務 服務 義務 介聘 進修 進修契約 全時、留職停薪 全時、留職停薪 全時、留職停薪 公餘、部分辦公 課程表 週一 週四
全時及留職停薪人員應於進修、研究前一個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並經服務校(園)函報本局備查後始可前往進修、研究。 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研究,應將每學期課程表送予校(園)人事單位查核。 全時進修之服務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參加介聘或再申請進修、研究,違反者應負違約責任。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校(園)同意者,不在此限。 全時、留職停薪 公餘、部分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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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小叮嚀 進修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 部分及留停進修受名額限制 變更進修以學期及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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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與考核 四條 123款 成績考核表 1 2 3 平時考核 成績考核 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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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條一款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 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 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 不在此限 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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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條二款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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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條三款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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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小叮嚀 因安胎需要所請之事、病假﹝延長病假﹞日數,不列入教師考核辦法之事、病假合計日數計算
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 第4條第1、2款各目之條件必須全部符合,始能考列4條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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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違法兼職 (一)未經校長同意,不得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二)非依法不得兼任董事或監察人 (三)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四)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 (五)禁止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出(租)借他人 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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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處理 態樣1 態樣2 體罰或霸凌學生,致身心嚴重侵害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11款、第13款及第14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規定情事者,應辦理解聘、停聘、不續聘 依據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態樣1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 體罰或霸凌學生,致身心嚴重侵害 態樣2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前段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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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問題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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