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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教師義務 壹 教師權利 貳 Q & A 參 預計5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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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輕鬆認識 教師權利與義務 主講人:教育局人事室專員譚光哲 日 期:

1 課程大綱 教師義務 教師權利 Q & A 預計50分鐘

2 本局行政組織架構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局本部 社會教育科 永續校園科 課程發展科 學輔校安科 學校體育 衛生保健 特幼教育科 家庭教育中心
南瀛科學教育館 體育處 高國中小271所 幼兒園17所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政風室 局本部 督學 本局目前組織架構設5科4室

3 壹、教師義務 教師法第17條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依法令及學校安排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管教學生,導引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五、從事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專業精神 七、依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社教活動 八、確保學生個人或家庭隱私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法律規定義務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P31

4 遵守聘約 服務規約 聘書 一、…… 二、………… 三、………… 四、…… 校務 會議 1年 ?年 1,2,2 初聘 長聘 續聘
各級教師組織(教師法第26條--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4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聘約,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聘約準則。各級教師會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學校聘約準則之規定。 長聘聘期由教評會統一訂定,全校一致 。(教師法第13條) 服務規約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宜與該校教師會協議)。 長聘 ?年 續聘 1,2,2

5 參與行政工作 教 師 兼 00組長0 0 0

6 參與社教活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 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輪值交通導護 補休或敘獎
一、擔任選務工作(103年11月29日七合一選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八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選舉委員會派充, 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 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二、交通導護輪值的方式、義務或責任(各校,協約,宜於聘約中訂定) 輪值補休及未補休獎勵方式(全市性,政策協商) 1.以週次排導護者,執勤一週次(不論該週日數),於6個月內補休半日。 2.以日排輪值導護者,累積達5次者(同一學年度)於6個月內補休半日。 3.輪值滿兩週次或輪值滿10日而放棄而補假者,敘嘉獎壹次,一學年最多敘獎二次。 4.補假者應以不影響學生受教權為前提,所遺課務以調補課方式辦理。 輪值交通導護 補休或敘獎

7 確保學生個人隱私 學生個資 1.省躬國小李校長事件 2.洩漏個資給補習班

8 擔任導師義務 二年10班 校務 會議 擔任導師 辦法 擔任導師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9 貳、教師權利 教師法第16條 一、興革意見建議權 二、待遇福利保障權 三、追求專業成長權 四、參與教師組織權 五、權益受損申訴權
六、教輔專業自主權 七、拒絕無關教學權 八、涉訟法律協助權 九、其他依法之權利 教師法第16條 P30

10 教師薪級結構 學 歷 起 薪 最高本薪 最高年功薪 博士 330元 550元 680元 碩士 245元 525元 650元 學士 190元
年功薪680元 圖例 本 薪 年功薪 最高本薪550元 起薪330元 碩士 年功薪650元 最高本薪525元 起薪245元 學士 年功薪625元 最高本薪450 起薪190元 學 歷 起 薪 最高本薪 最高年功薪 博士 330元 550元 680元 碩士 245元 525元 650元 學士 190元 450元 625元 P11

11 教師薪資單格式 104年08月份個人薪資明細表 編號:007 姓名:羅思儀 職稱:教師兼特教組長 本薪450 年功薪175 合計625元 健保眷屬口數: 0 應領項目 應領金額 應扣項目 應扣金額 月支薪俸 47,080 公保費自付 1,359 學術研究費 26,290 健保費自付 1,127 主管職務加給 5,140 退撫基金自付 3,836 導師費 所得稅 特教津貼 900 優惠存款 10,000 應領小計 79,410 應扣小計 16,322 實領小計 63,088 【教師薪資單格式】 教師薪資單格式各校不同,一般包括三大部分 (★)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姓名、職稱、薪級) (★)應領項目(例如月支薪俸、學術研究費) (★)應扣項目(例如公保費、健保費)

12 敘薪小叮嚀 新任教師到職1個月內檢齊證件敘薪 現職教師103學年度成績考核後敘薪 取得高學歷申請改敘自審定日生效
職前年資提敘(代理教師三要件) 1.主動向學校人事室詢問。 2.審定日生效:非申請日,亦非畢業證書上記載之發證日,所謂審定日係指首長核准日或發文日。 代理教師三要件: (1)每次代理期限3個月以上,累計達1年( ~ ,7.2離職,視為1年) (2)公開甄選(服務證明) (3)代理期間成績優良(服務證明) ※教師待遇條例已立法通過但尚未實施

13 待遇支給通則 待遇核發之一般規定

14 薪資扣款 公保費 健保費 其他扣款 退撫基金 接下來我們依
【3-2扣款標準及用途】 接下來我們依 (★)公保費、健保費、退撫基金及其他扣款的順序,一一來探討這些扣款項目的標準及用途! 退撫基金

15 教師其他福利 福利 因公傷殘 死亡慰問金 教師節 禮券(品) 因公涉訟 補助 員工旅遊 參訪補助 每人800 員工旅遊參訪 教師節禮品券
因公涉訟補助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因公涉訟 補助 員工旅遊 參訪補助 P7

16 關於結婚…… 結婚 14日 補助 婚假 1.結婚應辦妥結婚登記後生效,非婚宴日
2.教師可於結婚前5日內提前給假,婚假14日應於登記後1個月內請畢,如有特殊情形經校長核准延後 3.結婚補助2個月薪俸(本薪),不含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特教津貼。 P8&18

17 關於懷孕…… 8日 病假 生育 生育 給付 補助 5日 產前假 流產假 娩假 陪產假 14,21,42 安胎事由 21+21日
請產前假,每次應至少 1小時,亦可連續申請,由懷孕之女性公務人員自行運用,惟需於分娩前請畢。又第一次申請產前假應補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已申請並已核給產前假者得 予補繳),嗣後再申請者,得毋須檢證。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可請病假不列入4條2款請事病假之14日計算。 教師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必要時得於分娩前申請部分娩假,並以21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生育補助2個月薪俸(本薪),不含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特教津貼。 懷孕滿 5個月以上流產者,即視為「一次生產」過程 ,應可比照懷孕分娩者給假。因此,公務人員之配偶如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可給予陪產假 3日 陪產假應於分娩日前後 7日(合計15日)內請畢,並得分次核給,每次應至少半日。 流產假所稱足五個月,係指每一個月均以三十計而言 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 生育 給付 生育 補助 陪產假 5日 P8&14

18 人事業務相關委員會 教評會 考核會 申評會 教師聘約 103學年度 考核通知書 嘉獎壹次 四條一款 本薪450元 年功薪25元 合計475元
臺南市政府令 嘉獎壹次 ############## P12

19 教師常見假別 請假 病假 喪假 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病假:以小時計,日以上檢附證明,連續3日以上由學校支付代課費,每年核給28日,超過可以事假折抵, 生理假:女性公務人員每月得請生理假 1日,生理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如於同 月份之月初及月末,均有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須請假時,其 超過 1日部分,須改以其他假別辦理;至於其他月份未請生理假 者,仍不得累積保留至該月份合併給假。並無年齡之限制 ,惟受僱者提出申請時,原則無需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時雇主得 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訂有明文。另 ,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皆須 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 喪假:依死亡對象給假,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且應於親屬死亡之次日起百日內請畢。公務人員之生父母或養 父母死亡,如何核給喪假一節,仍應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覈實認 定,亦即原因發生時其與公務人員間如有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關係者,即得核給喪假,尚無僅得選擇一方核給或如有收養關係存 在,即排除天然血親之適用等情事。 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者,得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函有關兩性工作平 等法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 』及『其他重大事故』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規 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公務人 員如遇申請家庭照顧假爭議時,可循公務人員之救濟及申訴程序處理。 」所詢公務人員請家庭照顧假之相關疑義一節,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P14

20 請假小叮嚀 假別以小時計或至少以半日計 請假期間課務自理或學校排代 事病假超過14日影響成績考核
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分娩前 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P14

21 教師留職停薪 育嬰 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情事 其他 留職停薪 服兵役 養育未滿三歲子女 照顧傷病 侍奉尊親 配偶因公 赴外隨行
延病公傷無法銷假 服兵役 核准業務 相關進修 選送進修 期滿延長 育嬰 留職停薪 其他 留職停薪 借調至公 民營機構 奉派國外 協助友邦 拘役罰金易服勞役 借調公務機關占缺 P17

22 教師育嬰留職停薪 子女包括養子女 男性亦可申請育嬰 配偶未就業原則上不得申請 子女 未滿3足歲
例如子女102年2月1日出生,最長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105年1月31日。 在聘期 有效期間 夫或妻 一方申請 配偶未就業原則上不得申請 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不得逾越聘期有效期間 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夫妻不得同時申請

23 教師進修 P18

24 進修類別比較 進修別 申請資格 名額管制 服務義務 進修補助 全時 留職停薪 部分辦公 時間 公餘 不限
擔任正式教師滿1年 最高以不超過該校編制教師員額5%為限(小數點不計) 進修時間之2倍 留職停薪 與留職停薪時間相同 部分辦公 時間 公餘 不限 (學費+學分費+雜學+學分學雜費)×1/3

25 進修者義務 服務 義務 介聘 進修 進修契約 全時、留職停薪 全時、留職停薪 全時、留職停薪 公餘、部分辦公 課程表 週一 週四
全時及留職停薪人員應於進修、研究前一個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並經服務校(園)函報本局備查後始可前往進修、研究。 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研究,應將每學期課程表送予校(園)人事單位查核。 全時進修之服務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參加介聘或再申請進修、研究,違反者應負違約責任。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校(園)同意者,不在此限。 全時、留職停薪 公餘、部分辦公

26 進修小叮嚀 進修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 部分及留停進修受名額限制 變更進修以學期及一次為限

27 獎懲與考核 四條 123款 成績考核表 1 2 3 平時考核 成績考核 P21

28 四條一款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 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 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 不在此限 P22

29 四條二款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30 四條三款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31 考核小叮嚀 因安胎需要所請之事、病假﹝延長病假﹞日數,不列入教師考核辦法之事、病假合計日數計算
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 第4條第1、2款各目之條件必須全部符合,始能考列4條1、2款

32 禁止違法兼職 (一)未經校長同意,不得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二)非依法不得兼任董事或監察人 (三)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四)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 (五)禁止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出(租)借他人 P25

33 不適任教師處理 態樣1 態樣2 體罰或霸凌學生,致身心嚴重侵害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11款、第13款及第14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規定情事者,應辦理解聘、停聘、不續聘 依據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態樣1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 體罰或霸凌學生,致身心嚴重侵害 態樣2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前段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P29

34 參、問題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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