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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之 第三章 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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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之 第三章 刑事诉讼管辖

2 本章主要内容 1、管辖的概念 2、确立管辖的原则 3、立案管辖的概念及其具体规定 4、审判管辖的概念、种类以及各种管辖的具体规定

3 第一节 管辖的概念、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管辖有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种。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适用公安司法机关性质和职能的原则; 2、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的原则; 3、便利诉讼的原则; 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4 管辖结构图 管辖 1、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3、人民检察院管辖 立案管辖 4、军队的保卫部门管辖 5、监狱管辖 级别管辖
普通管辖 地区管辖 指定管辖 审判管辖 军事管辖 专门管辖 铁路运输管辖

5 第二节 立案管辖 一、立案管辖的概念和依据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6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
1、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4、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所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这些案件由其他特定的机关行使侦查权外,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7 三、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8 四、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毁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讯自由案,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9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审判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上的分工。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审判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上的分工。 可以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专门管辖。

10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一)一般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19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20条)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第22条)

11 (二)级别管辖的灵活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12 三、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责分工。 导入案例
李某,男,25岁;许某,男,24岁,均系安徽甲县人,同住县城关镇,同在县剧团工作,平时关系不好。在随剧团到乙县演出时,因小事引起纠纷,李将许打伤,当即送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肋第四根撕裂性骨折(符合轻伤标准)。乙伤愈后,携带医院诊断病历、发票等材料返甲县,向甲县人民法院控告李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甲县人民法院认为犯罪事件发生在乙县,拒绝接受,令乙向乙县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甲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你认为应由何地人民法院受理?

13 (一)地区管辖的原则规定 1、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单位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15 四、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16 第四节 专门管辖 一、专门管辖的概念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第四节 专门管辖 一、专门管辖的概念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二、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案件 2、发生在部队范围的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 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危害铁路运输、生产的刑事案件 2、严重破坏铁路火车交通设施的刑事案件 3、在火车上实施的犯罪 4、违反铁路运输的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

17 讨论案例 犯罪嫌疑人周某,男,35岁,系某国家机关进口处干部。1995年6月,周军奉派去R国进修学习半年,在R国学习期间,周军经不住金钱、美女的诱惑,被该国一情报部门拉下水。回国后,在某省与R国有关公司谈判从R国进口技术设备过程中,周军多次将我方谈判底价等有关核心机密出卖给谈判对方,致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周军在1997年4月份去本省某县考察确定外贸加工定点厂家过程中,收受一工厂通过该县外贸公司经理送的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另外,周军隐瞒已婚的事实,利用妻、女均在老家的机会,骗取结婚证明,1995年2月在省城的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与刘燕登记结婚。   问题:本案周军的犯罪行为应由哪一个司法机关管辖立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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