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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公 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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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基本要求 本章重点 1、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1、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2、有限责任原则与法人制度的价值;
第一章 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基本要求 1、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2、有限责任原则与法人制度的价值; 3、公司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 4、公司与其他企业类型的比较; 5、公司的分类。 本章重点 1、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3、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4、公司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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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营利性 1 社团性 2 法人性 3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责任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营利性 1 社团性 2 法人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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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 (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 (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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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的沿革与作用 一、公司的沿革 (一)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1. 公司的萌芽时期 2. 无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第二节 公司的沿革与作用 一、公司的沿革 (一)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1. 公司的萌芽时期 2. 无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3. 两合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4. 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5. 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二)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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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作用 获取投资收益 1 限制投资风险 2 募集经营资金 3 实行科学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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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概念——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对内外关系、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概念——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对内外关系、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公司组织和活动中各有关方面的社会关系, (1)公司内部关系——公司与股东、公司内部机构间的关系,股东间的关系。 (2)公司外部关系——公司与债务人债权人间的关系,公司与社会的关系;公司与社会组织、个人间的关系。 (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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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破产、被合并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解散
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收购者出现 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 违反义务的责任 被申请破产、被合并 解散、决定与其他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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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的性质 首先,公司法属于私法。 其次,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 第三,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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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的特征 1 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 2 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 3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4 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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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的立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鼓励投资原则 (二)公司自治原则 (三)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原则 (四)股东平等原则
三、公司法的立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鼓励投资原则 (二)公司自治原则 (三)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原则 (四)股东平等原则 (五)权利制衡原则 (六)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七)公司社会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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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司的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 二、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三、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以公司的开放程度为标准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公司的控制与从属关系为标准 五、本公司与分公司——以公司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为标准 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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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优点 缺点 有限责任公司 ①当事人相互信任;②设立及组织简单;③活动便捷;④责任有限;⑤企业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动的影响 容易被用以作为投机和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 股份有限公司 ①募集、积累资金的有效手段。②股份的流动性,为股份公司的经营和活动提供了一种社会评价和监督机制。 股份转让或交易的价格,不直接取决于该股份公司的经营和盈利状况 无限公司 ①是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所以法律对其出资和内部组织关系不作详细规定,对公司的监督也不如有限公司严格。②有利于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规模及公司发展受到局限、股东负担大等 两合公司 经营者可以从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出资者处获得资金,有利于经营的稳定和发展。 出资者基于信任将资金交给经营者后,便任由经营者支配,出资者很难再加以控制或转让 股份两合公司 由于股份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凭借的是个人的信用和经营能力,因此难以向股份公司那样,向公众募集大量的股份,而且要对公司的经营以及债务所负担的责任相对于有限责任股东而言过重,因此,自问世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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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 分类标准————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1)资合公司——以资本结合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的能力、财力、声望和信誉等作为公司的信用基础的公司。 (3)资合兼人合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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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一)封闭式公司,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二)开放式公司,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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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母公司和子公司 (一)母公司——是积极拥有另外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直接控制其经营的公司。有时也被称为控股公司。 (二)子公司
14条第2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控制关系的存在依据,大致分为合同控制关系和资产控制关系两种。但在公司法中,这种控制关系仅指资产和股权控制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为母公司,一方为子公司。 (一)母公司——是积极拥有另外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直接控制其经营的公司。有时也被称为控股公司。 较纯粹控股公司:仅以控制或持有其他公司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 混合控股公司:其目的并不在于控制或持有别的公司的股份,通常由其他业务,对其他公司的控制系因设立宗旨以外的原因形成的。 (二)子公司 (1)全资附属子公司: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100%的股份。 (2)非全资附属子公司:被控股公司(50%-100%) (3)被参股公司:50%或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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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与分公司 第14条 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 2、没有自己的章程和独立于总公司的组织机构,只是代表或代理总公司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3、没有独立的财产,其从事活动的财产是由总公司拨付的。依法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4、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债权关系应由总公司承担,并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该债务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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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公司国籍确定标准 1、公司设立准据法主义。 2、公司设立行为地主义。 3、股东国籍主义。
4、公司住所地主义。 对上述各种标准,大多数国家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来确定公司国籍。我国亦采此做法。因此,凡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如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都是中国公司,亦即本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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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的一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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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的发起与设立 基本要求 1、公司设立的概念,设立行为的内容及性质 2、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和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概念
第一节 公司的发起与设立 基本要求 1、公司设立的概念,设立行为的内容及性质 2、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和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概念 3、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募集设立的程序 4、公司设立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5、公司成立的概念,公司成立与公司设立的区别 本节重点 1、公司设立的概念; 2、公司设立的条件 3、公司设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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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
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 1 符合法律规定 2 目的在于取得公司法人资格 3 循序的、连续的行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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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状态。 联系: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必经程序,而公司的成立则是设立的法律后果或直接目的。 区别: 发生阶段 行为性质 法律效力 公司设立 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 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主要是法律行为 设立中的公司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设立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 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 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属于行政行为 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后所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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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设立的立法主义 立法模式的演变 严格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 特许主义 准则主义 核准主义 自由主义 公司制度产生之初,设立须
得到国王或王室的特别许可 现在根据特别法、专门法或 行政命令设立的公司属此类 核准主义 当事人设立公司的申情符合 公示的核准登记标准,主管 机关不作实质性审查,符合 标准者可取得公司资格。 自由主义 在符合公示的核准登记标准的 情况下,登记机关还要进行实 质性审查,符合者批准登记 自由经济时代 ——放任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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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条件 B E C D A 主体要件: 发起人 财产要件:资本 公司章程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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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条件——发起人 (1)概念:为成立公司而筹划设立事务,从事设立行为,并在公司发起人协议中签名的人。 (2)发起人资格 (3)发起人人数
【注意】: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 (2)发起人资格 A、具有行为能力 B、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 C、法人作为发起人,其参与设立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该法人本身所从事的经营范围大体一致 D、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可以成为公司的发起人。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79条)。 (3)发起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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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要件——资本 (1)股东的出资数额 目的在于,资本是公司经营的基本条件,是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担保,公司的责任能力和范围也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大小。 (2)股东的出资方式 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公众的出资方式一律为货币。 (3)股东出资的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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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东出资方式相关的几个问题】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1条) (4)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84条)。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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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设立的方式 (一)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二)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注: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发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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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设立的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包括签订发起人协议或公司设立协议)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3)草拟公司章程 (4)必要的行政审批(主要是指有法律、法对另行规定的,比如证券公司等) (5)缴纳出资、验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确定公司机关 (7)设立申请登记 (8)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登记(需要的) (9)登记发照(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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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 (2)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3)订立公司章程 (4)股份认购 (5)验资
A、发起设立——发起人缴纳全部或部分所认购的股份。 B、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35%,其余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募集。 (5)验资 (6)建立公司机构 A、发起设立:发起人共同推荐选举 B、募集设立:召集创立大会 (7)申请设立登记 (8)签发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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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 不按期缴纳出资的责任
第28条第2款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非货币出资不实的责任 第3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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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有限公司 (1)与出资相关的责任(84条2款、第94条) (2)符合一定条件下返还认股人出资的责任(90条2款)
A、不按期缴纳出资之发起人的违约责任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B、未按期缴纳出资之发起人的责任、其他发起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C、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符合一定条件下返还认股人出资的责任(90条2款) A、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 B、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 (3)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95条) (4)设立中的过失责任(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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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章程 基本要求 本节重点 公司章程的概念及性质 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效力
第二节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概念及性质 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 公司章程效力 基本要求 本节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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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及性质 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 (契约说和自治法说) 补充: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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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的特征 1 法定性 制定、内容、效力、修改权限及程序的法定性及公司章程需登记 2 自治性 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 3 公开性 公司章程登记内容公开,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时必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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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章程是要式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公司法》23条) (2)一人公司——股东(《公司法》61条)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法》66条)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 (1)发起设立——发起人制定,董事会报送(《公司法》84条第3款) (2)募集设立——创立大会通过(《公司法》9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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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1、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44条第2款) 2、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10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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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一)公司章程的分类 (二)我国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中规定的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由章程制定者同意自愿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 (二)我国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见《公司法》25条,88条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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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章程的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1、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是指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1、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公司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2、公司章程的失效 公司章程于公司终止时失效。当然,在清算过程中,公司的能力、股东的权利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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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表现为对内约束力和对外约束力两个方面。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的效力,更多是表现为股东如何行使权利,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 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此外,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的规定,也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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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 基本要求 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侵权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范围
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侵权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范围 董事长的代表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公司侵权行为能力的构成要件 基本要求 本节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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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限制 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的权利能力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限制 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 性质上的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 (2)担保的限制 (3)借贷的限制 法律上的限制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目的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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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13条) 注:单一的法定代表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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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长的代表行为及其构成要件分析 1、代表行为的概念 (1)代表行为与个人行为 (2)代表行为有效与公司的意思表示有效之间的差别
2、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1)具有代表人的身份 (2)以法人的名义 (3)在权限范围内 (四)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 1、董事长签章 2、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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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一)概念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 (二)构成要件
三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一)概念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 (二)构成要件 1、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 2、须公司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关系 3、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 (三)公司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公司的责任 2、行为人(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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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司的资本 公司资本的和相关概念的界定与比较 公司资本三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 公司最低资本制度 公司增资与减资的含义及程序
第四节 公司的资本 公司资本的和相关概念的界定与比较 公司资本三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 公司最低资本制度 公司增资与减资的含义及程序 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三原则 公司最低资本限额 公司增资与减资的含义 基本要求 本节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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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相关概念比较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及特征 特征:
公司资本 ,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特征: 1. 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 2. 资本是一个抽象的财产金额。 3. 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 4. 资本是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予以规定的。 5. 资本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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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 1. 注册资本,又称额面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但注册资本是否应为实缴资本,是否可以以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登记注册,各国立法规定则有所不同。 2. 授权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依英美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公司的授权资本,但不必将授权资本全部发行,只须部分发行即可,剩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分次发行。 3. 发行资本,又称已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根据公司资本发行的安排,授权资本可以部分或全部成为发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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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缴资本,亦称已缴资本、实收资本,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资本已经发行不等于股东已经实际缴纳。在授权资本制下,股东亦可能对其认购的股份分期缴纳股款,其实际缴纳的部分即构成实缴资本。
5. 待缴资本,又称催缴资本,指公司已发行、股东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对催缴资本,公司有权随时向股东催缴,股东有义务按约定或公司的要求缴纳。 6. 保留资本,又称储备资本,是指在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发行和待缴资本中不得向股东催缴的部分,对于保留资本,只有在公司破产时才可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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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资本与资产、净资产 1、公司资本与资产 公司资产,亦称为公司实有财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资产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股东的出资即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 公司资产才是公司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担保。 2、公司资本与净资产 公司的净资产,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面负债后的余额。公司的资产实质上分为自有资产和借贷资产,借贷资产虽然形式上或暂时属公司所有,但债务一经清偿,公司资产即相应地减少,实质属公司所有的是其中的自有资产,净资产正是公司自有资产的价值,也是其实质的财产能力和资产信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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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资本的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1)法定资本制 公司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所记载的金额应在公司设立时或者公司成立后一定时期内全部收足的原则。 (2)授权资本制 公司只要在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和设立时发行的股本或股份额,股东不必认足或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原则。 (3)折衷授权资本制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或者公司拟发行股份的总数,或同时规定第一次发行的股本或股份数,在认足、缴足一定比例的股本后,公司即可成立。第一次认缴、交付的股本与授权股本总额的差额,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公司成立后逐渐补足的原则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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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本维持原则与资本不变原则 (1)概念——又称资本充实原则,资本拘束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相当的资金。
(2)目的——维持公司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1)概念——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确定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资本或增加。 (2)目的:不得减少资本: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随意增加资本:为保护股东的利益。即不得任意减少可供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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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低资本制度 (一)设立该制度的目的 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入设定必要的门槛;对债权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 (二)具体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人公司——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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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资与减资 (一)增资 1、公司增资有三种情况: (1)不吸收新股东的前提下增资,资本来源主要是公积金转增资本,也可以是股东增加投资。
(2)吸收新股东认缴公司拟增加资本。 (3)将上述两种情况结合 2、公司增资的方式: (1)增加每股金额 (2)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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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增资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方案 增资 程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认缴出资或股款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验资证明 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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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资 1、减资的目的:缩小经营规模、减少资本过剩等。 2、减资的方式 (1)股东按出资比例回收部分投资。 (2)直接减少股东的出资额。
(3)采取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并依法注销的方法 (4)分出资金建立子公司 3、减资的程序 (1)董事会提出方案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方式同增资 (3)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和债权人异议程序 (4)债务清偿与担保 (5)减少注册资本,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 (6)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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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出资与转让 基本要求 1、股东出资的概念、方式、比例 2、股东出资的履行 2、股东出资的责任 4、股东出资的转让 本节重点
第五节 股东出资与转让 基本要求 1、股东出资的概念、方式、比例 2、股东出资的履行 2、股东出资的责任 4、股东出资的转让 1、股东出资的概念、方式、比例,履行 2、股东出资的责任 3、股东出资转让的法律规定 本节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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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的概念及方式 (一)出资的概念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二)出资的方式 法定——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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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资的法定要求 (一)出资的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7,§83准用§27相关规定) (二)出资的比例结构 出资的比例结构,也称为出资的构成,是指股东出资总额中各种出资所占的比例情况。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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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资的履行 出资的履行就是股东将用于出资的财产交付与公司或向公司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1、货币——实际交付,即将应出资的货币存入设立中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2、实物——动产物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要件(例外如机动车),而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则一般以登记为要件。 3、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需实际转移+变更登记;著作权需书稿、影像资料的交付、作品利用的明确授权等;非专利技术需实际、有效的技术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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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资的验资 验资,是法定机构依法对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证明的行为,验资制度是法定资本制的要求和保障。 法定验资机构通常由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构成。 验资结束,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必须客观真实,验资机构或验资人员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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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资责任 股东出资责任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出资违约责任 1.追缴出资。
2.催告失权。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3.损害赔偿。 (二)资本充实责任 1.认购担保责任。 2.缴纳担保责任。 3.差额填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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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28) 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31) 3.违约赔偿责任。(§84) 4.出资连带责任。(§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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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出资的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转让 1、任意转让 (1)股东间的任意转让 (2)对公司外第三人转让出资
一般不受限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72-1、§72-4)。 (2)对公司外第三人转让出资 §72-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见下图) (3)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为两人以上 §72-3 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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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转让 第73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出资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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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 (1)法定事由 (2)适用条件 (3)救济措施
A、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适用条件 A、存在法定事由 B、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C、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价格合理 (3)救济措施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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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转让 1、股份转让的原则及限制 (1)原则——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143条) (2)限制
(a)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138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b)发起人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d)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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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 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140)。 注意: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 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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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与股权 基本要求 1、股东的概念、类型 2、股东资格的取得、限制、与丧失 3、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股东的概念
第六节 股东与股权 1、股东的概念、类型 2、股东资格的取得、限制、与丧失 3、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股东的概念 2、股东资格的取得 3、股东的权利的内容 4、股东权利的救济 基本要求 本节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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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 (一)股东的概念 1、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股东的构成 (1)原始股东、继受股东、新股东(出资时间及取得股权的方式) (2)大股东、中股东、小股东(从公司治理角度划分) (3)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国家股东(按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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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1、股东资格的取得 (1) 原始取得 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是原始股东。 (2) 继受取得 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继承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为继受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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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资格的限制 1 2 3、股东资格的丧失 3 4 5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
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3 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 4 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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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享有股权 2、股东平等原则
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127)、一股一表决权(§104)、按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187-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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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 (一)股权的类型 1、自益权和共益权
分类标准:权利行使的目的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分类标准:权利的行使方式 3、固有股东权和非固有股东权 分类标准:是否与股东本质的利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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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的内容 资产收益权 知情权 诉权 其他派生权利 参与公司管理权 公司盈余分配权 股份转让权 投票表决权 选举被选举权 提议权
召集权、主持权… 提案权 监督权 查阅权 复制权 查账权 1、直接诉权 撤销决议之诉 损害赔偿之诉 查账权行使不能之诉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之诉 解散公司之诉 2、派生诉权 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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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的性质 独立民事权利 (四)股权的行使 (五)股权的保护与救济 1、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行使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理人行使 3、国家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五)股权的保护与救济 1、累计投票制 2、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制度 3、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行使的排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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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的义务 (一)股东的一般义务 (二)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三)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缴纳出资
(3)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货其他股东利益 (5)不得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二)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三)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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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治理的实质价值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不断完善公司管理运营与监督控制的权力配置系统,促进其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密不可分。公司治理以分权为前提,以公司组织机构为物质基础。公司治理无非是公司各组织机构在贯彻公司经营目标前提下的有效运行,公司的组织机构在行使各自职权时相互制衡,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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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 公司的 组织机构 经营决 策机构 权力机构 日常经 营机构 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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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的组织模式 (重大决策战略指导) (决策、战略管理) (监督、审查) 领导与控制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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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股东(大)会 (一)公司股东会的含义及职权 1、股东会的概念 2、股东会的职权(第38条 100条)
股东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被称为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对公司事务行使最终决策权的机构。 股东会为公司的法定机关,但非常设机关。 2、股东会的职权(第38条 100条)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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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会议 1、股东会的种类 (1)定期股东会 (2)临时股东会
定期股东会,也称股东年会、普通股东会或股东常会等,是指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的股东会议。如我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2)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会又称临时会议、特别会议、特别股东会,是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两次股东年会之间针对公司出现的特殊情况,随时召开的股东会议,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股东会职权的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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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 第40条第2款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 第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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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1)会议召集人——股东会召集人,亦称召集权人,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的人。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股东会的召集权人包括以下几种: 董事会 股东会的召集权人原则上只能是董事会。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39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第41条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亦同,102条1款);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同第2款)。 第41条第1款后段:“……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得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102条股份有限公司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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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股东和监事会 《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41条第3款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54条、119条(监事会的职权)第4项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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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第2款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召集程序 (1)会议通知及公告 股东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内容包括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以及会议要审议的事项,以保证全体股东可以有效地行使其作为所有者的重大决策权。 (2)会议时间与地点 公司法规定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法定事由出现后应当在2个月以内召开(101条)。而对于定期股东会的召开日期,除规定应一年召开一次外,对具体时间并没作出规定。 对股东会的召集地点往往由董事会任意选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殊召集方式 第38条第2款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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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己股份(第104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3)相互持有的股份
(三)表决权的行使 1、表决权行使的原则 “一股一权”的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第104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1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第43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表决权行使原则的例外 (1)无表决权股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无表决权股做出规定,但是也没有禁止(第132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 (2)自己股份(第104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3)相互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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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股东出席股东会并亲自行使表决权进行表决的方式。
出席表决 代理表决 书面表决 电子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会并亲自行使表决权进行表决的方式。 代理人依据股东委托或法律规定代为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表决方式。 股东不出席股东会而采用以书面方式对会议有关事项表明自己意见的表决方式 股东通过公司的电子化投票表决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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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会的决议 1、普通决议: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而形成的股东会的决议 2、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绝对多数以上同意才能形成的股东大会的决议。 特别决议事项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44-2) 股份有限公司(§104-2) 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22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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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股东会的决议对外不产生效力。 第二,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的股东一般不发生效力。
第三,股东会的决议并非绝对有效。 如果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时,就会产生股东会决议的瑕疵,此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可能当然无效,也可能因被撤销而不发生效力。 第四,股东会的决议因有关部门未批准而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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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一)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 程序违法之诉属于撤销之诉,撤销之诉的事由有: 1.存在召集程序的瑕疵:
(1)董事会的召集决议瑕疵; (2)由没有召集权人的人召集。 (3)通知的瑕疵; 2.存在决议方法的瑕疵: (1)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决议。 (2)表决权受限制股东行使表决权。 3.违反决议要件,例如决议通过的股份数不足法定要求时,或表决权的计算违法时,或将特别决议事项以普通决议来决议时。 4.会议主持人没有资格。 (二)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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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与董事会 (一)董事的任职资格 1、董事的积极资格——担任董事所要具备的资格条件。如对董事国籍、年龄以及股东身份的要求
2、董事的消极资格——在哪些条件下不得担任董事(§147) 3、关于职工董事 § 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2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09-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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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的选任方式 1、公司首届董事会的选任 2、公司存续期间董事的选任 3、关于投票方式
若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董事由发起人选举产生; 若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则由创立大会选任产生。 2、公司存续期间董事的选任 一般只能由股东会的投票选出。 3、关于投票方式 (1)直接多数表决制(straight voting)是指各个股东依照“一股一票”的原则,当同时选举2名以上的董事时,每股对每个董事候选人只有一票表决权的投票方式。 第104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所谓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由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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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的义务 1、注意义务 (1)注意义务的概念
董事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也称为“注意和技能义务(duty of care and skill)”,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或称“善管义务”。 简单说,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必须谨慎、尽力履行其作为董事职责的义务。 (2)内容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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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忠实义务 (1)概念: 董事的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在英美法系被称为信任义务(fiduciary duty),也有人将其译为“信托义务”。 (2)董事忠实义务的内容 主观性的义务 应当在强制性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和程度之内,忠诚于公司利益,始终以最大的限度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利益服务。 客观性义务 董事实施的与公司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平性,必须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在个人私利(包括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先,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为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求在常规交易中不能或很难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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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我国公司法的表现 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禁止挪用公司资金的义务)
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禁止挪用公司资金的义务)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禁止侵占公司财产的义务)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禁止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禁止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反交易的义务)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禁止篡夺公司机会的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禁止义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禁止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的义务);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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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的概念与权限 1、概念与特征 由股东会选举产的董事所组成的,进行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执行公司事务的法定机构。 董事会的特征:
(1)从职能上,董事会是业务执行机关,执行公司的对内及对外业务。 (2)从体制上,董事会必须以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职权,因此不开会就无法行使职权; (3)从组成上,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机关; (4)从设置的强制性上,董事是公司的必设机关; (5)从设置的依据上,董事会是法定机关,其设置方式、人员构成以及议事方式等均由法律规定。 2、董事会的权限 (1)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 (2)董事会的监督职权 (3)我国公司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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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会议的种类 董事会议和股东会议一样,分为普通会议和临时会议。
(1)普通会议又称常规会议,是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章程细则规定的定期召开的会议。比如,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 (2)临时董事会又称特别会议,是指不定期的,在必要时召开的会议。 第111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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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1)召集权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110-2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2)会议通知及召集程序 会议召开的10天前发出会议通知(§110)。 (3)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112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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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的决议 (1)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113)。
(2)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112)。 (3) §112-2:“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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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监事与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1、概念——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公司监督机关。 2、监事的资格 3、监事的选任(参见董事的选任)
4、监事会的组成 我国《公司法》为实行公司民主,维护职工利益,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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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的职权 1、财务监督权 2、业务监督权 3、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4、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 5、列席董事会 6、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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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 1、经理的设置——是公司中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和行政工作的高级职员,是辅助董事会等机关进行工作的行政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1)实践中: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辅助业务执行机构。 (2)法律上:经理不是法定必设机构,是否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一旦设置,就是常设机构。经理的概念已逐步被高管的概念取代 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经理的职权,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其职权另有规定,需要从其规定。 2、经理的职权 3、高级管理人员 第217条第(1)项: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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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财会制度的概念
第八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财会制度的概念 公司财务会计是指在会计法规、会计原则或者会计制度的指导下,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形式,对公司的整个财务活动和经营状况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公司管理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定期提供公司财务信息的活动。 二、公司财会报告的内容 (一)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附属明细表 1、财务状况说明书 2、利润分配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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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利润分配 (一)公积金 1、概念——是公司为巩固公司财产基础,加强公司信用,扩大生产规模,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金。 2、分类
3、公积金的提取方式 4、公积金的用途及限制 §167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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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方式和限制 2、利润分配的限制 1、方式 §167-4 (1)没有利润不得分配 (2)弥补上年度亏损前不得分配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利润分配的限制 (1)没有利润不得分配 (2)弥补上年度亏损前不得分配 (3)提取公积金前不得分配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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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支付优先股股利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普通股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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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的利润分配的救济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2
§167-5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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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股份与股票 基本要求 1、股份的概念及特征 2、股份的种类及分类标准; 3、股票的概念及特征 4、股票的种类及分类标准;
第九节 股份与股票 基本要求 1、股份的概念及特征 2、股份的种类及分类标准; 3、股票的概念及特征 4、股票的种类及分类标准; 5、股份发行的含义、原则;新股发行的条件及程序 6、了解股票发行价格的有关问题 本章重点 1、股份及股票的概念及分类; 2、股份发行的原则; 3、新股发行的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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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与股票 股份 股票 1、概念:股份公司资本的最小构成单位,是股份公司权利和义务的总括,是通过股票形式表现的价值。
2、特征 (1)所代表的金额相等 (2)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 (3)表现为股票这种证券形式 股票 1、概念: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特征 (1)要式证券。 (2)非设权证券 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不是由股东所创设的,而是股份本身所包含的权利。 (3)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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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的种类 1、普通股和特别股(优先股)——以股东享受财产权利的顺序为标准
(1)普通股:股东有权在公司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支付了优先股股利后,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 (2)优先股:在分配公司利润以及剩余财产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3)劣后股:后与普通股股东参加公司利润或剩余财产的分配。 2、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以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划分 (1)表决权股:又分为普通表决权股、多数表决权股和特别表决权股。 (2)限制表决权股:表决权受公司章程的限制。 (3)无表决权股: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持有这种股份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 3、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按投资主体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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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的主要种类 1、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是否记载股东姓名为标准 2、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 ——依照票面上是否记载金额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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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的发行 1、含义——有三层含义 (1)发起设立中的股份发行 (2)募集设立中的股份发行 (3)增发行股中的股份发行
发起人不公开地认足全部股份,筹集设立公司所需要的资本。 (2)募集设立中的股份发行 一是指发起人认足不少于公司首期股份35%的股份; 二是指发起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认购股份的要约邀请,要约或单方面地表示招募股份的意思。 (3)增发行股中的股份发行 发行公司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认购股份的要约,要约或单方面地表示招募股份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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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发行的原则 (1)公平是手段,公正是目标和结果 (2)同股同权——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 (3)发行规制 由“三公”原则改为“两公”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公平是手段,公正是目标和结果 由“三公”原则改为“两公” (2)同股同权——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 (3)发行规制 A、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B、非社会公众:记名股; 社会公众: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C、对不同股票的内容作不同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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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要件、程序和价格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部分(略) (1)新股发行的实质要件 (2)新股发行的程序
(3)关于发行价格的问题(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因素) 股票发行价格无外乎三种情况: ——平价发行股票 ——溢价发行股票 ——折价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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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公司债 基本要求 本章重点 1、公司债的概念、特征及性质; 2、公司债与股份、公司债务之异同
第十节 公司债 基本要求 1、公司债的概念、特征及性质; 2、公司债与股份、公司债务之异同 3、公司债的种类、分类标准以及各种公司债的概念 4、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公司债的发行程序;了解公司债的转让方式。 本章重点 1、公司债的概念、种类; 2、公司债的发行条件与发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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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债的概念 1、概念——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发行具有流通性的公司债券的方式,公众募集资金而发生的债务债权关系。 2、特征:
§154:“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特征: (1)发行主体是公司 (2)一种金钱债务,债权凭证是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3)发行对象为不特定的公众 3、性质——是一种单一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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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债与股份之异同 1、相同点:募集资金的手段;资本有价证券;要式证券;具有流通性 2、不同点 公司债 股份 持有人的地位 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财产的所有者和公司成员 权利义务关系 持有人和公司之间是一种单一结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权利人,缴纳债券款后,不负担任何义务。 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标的 金钱 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等 发行时间 公司成立后 公司成立前后都可以发行 收益率 固定的,与公司经营状况无关,公司无论盈亏都有对公司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 不固定的。只有在弥补亏损,并提足公积金尚有盈余时,才可以分配。 权利性质和内容 性质上是财产的请求权,公司在无法偿还本息时。债权人可申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多种多样,既有请求权,也包括一定程度的支配权 行使权利的先后 优先 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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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债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和无记名公司债 2、担保债券和无担保债权 3、可转换公司债、非转换公司债和带股票买入的公司债
三、公司债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和无记名公司债 区分标准:债券是否记有持有人的姓名 2、担保债券和无担保债权 区分标准:有无担保 3、可转换公司债、非转换公司债和带股票买入的公司债 区分标准:公司债和股份的联系为标准 (1)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可根据自己的意志在一定期限内将公司债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 (2)带股票买入的公司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从发行债券的公司买入较优惠的股票,可以获得债权人与股东的双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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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一)发行条件 1、发行人的条件 2、资信条件 3、发行禁止条件 (二)发行程序
1、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发行审核 4、公告债券募集办法 5、募集债券 §156:“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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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债的转让与发行方式 1、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发行方式——直接发行、间接发行(代销发行)、总额认购发行(承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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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公司变更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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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和重点 基本要求 2、公司合并的种类、方式与程序;公司合并的限制; 3、公司分立的形式与程序。 4、公司解散的概念;公司解散的事由;
1、了解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相关法律问题。 2、公司合并的种类、方式与程序;公司合并的限制; 3、公司分立的形式与程序。 4、公司解散的概念;公司解散的事由; 5、公司清算的程序;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 本章重点 1、公司合并种类与程序及限制; 2、公司的解散事由; 3、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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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概述 1、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2、种类
(1)新设合并: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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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的合并程序 (1)订立合并协议; (2)持异议股东的购回股份请求权 (3)股东会决议(特别决议事项); (4)债务概括承担通知;
§174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合并财务处理 §175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6)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和设立登记;(§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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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限制及法律后果 4、公司合并的限制 (1)反垄断法上的限制 (2)公司类型上的限制:国外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我国没有。
(3)公法和社会法上的限制——股东和雇员的利益 5、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1)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的效力 (2)股东转换公司股份或出资的效力 (3)公司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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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分立 第176条 第177条 1、概念——是指一家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转变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2、形式 (1)设立全资子公司 (2)设立关联公司 (3)新设分立 3、分立的程序 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 第176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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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解散 (一)概念:已成立的公司,由于行政决定、法院判决、或发生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项,因而失去法人资格的程序。
(二)公司解散的事由(181条) 1、任意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第1项)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2项)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3项)。 2、强制解散 (1)命令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项) (2)判决解散: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5项)。 3、破产解散(新公司法删除了与破产相关的规定,由破产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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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程序 四、公司清算及其程序 1、公司清算的概念——是指清理已经解散法人尚未了解的事物,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成立清算组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 程序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清偿债务 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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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组的组成 (1)清算组的组成 2、清算组的义务(190条) A、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B、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C、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义务(190条) A、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B、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C、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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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组的职权 A、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C、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D、清缴所欠税款; E、清理债权、债务; F、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和剩余财产; G、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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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司特别清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通过) 一、特别清算的开始
《解释2》第7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特别清算组的设立 《解释2》第8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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