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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体系 1. 统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 统计行政法规 : (1)《统计法实施细则》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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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统计法律体系 1. 统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 统计行政法规 : (1)《统计法实施细则》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3. 地方统计法规:《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2 统计法律体系 4. 部门统计规章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9号令)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10号令) 涉外调查证管理办法 (7号令)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4号令)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号/11号令)

3 统计违法行为 (一)统计违法行为 1、概念: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4 统计违法行为 (一)统计违法行为 2、构成要件: 具有社会危害性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故意(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定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错) 过失

5 统计违法行为 (一)统计违法行为 2、构成要件: •违反统计法或统计制度▲ 统计法 : 广义的统计法
统计制度: 是技术性规范,具有强制执行力 判断题9:统计制度本身属于统计技术性规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果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是统计违法行为。×

6 某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计”差错率为36%,原因是填报人员按照社保部门的培训,根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险一金的上限核算,超过上限的没有核算在内。不按照统计的口径来填报数据。

7 统计违法行为 (一)统计违法行为 2、构成要件: •行为人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法人执照 营业执照

8 统计违法行为 (二)常见统计违法行为 1.虚 报: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以多报少
2.瞒 报: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以少报多

9 某企业工业总产值为1268万元,而年终上报数为1068万元,将其余200万元作为下年度产值上报,该企业的行为是什么?(瞒 虚)▲

10 统计违法行为 (二)常见统计违法行为 漏报:某单位《企业财务状况表》中的“管理费用#税金”指标,上报数未填,原因是认为带“#”号的项目可以不填,漏报了管理费用中的房产税、印花税等,构成漏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11 例:“全年劳动报酬总额”,未将产业活动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统计在内(上海、广州分公司),认为在当地报税,就应该在当地统计,不应统计在北京总部中。构成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12 某企业“全年劳动报酬总额”发生差错,原因是人事部门每月向财务部门要一份工资单,但工资单中没有包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第13个月工资等属于劳动报酬的项目,人事部门只是根据1至12月工资单上的数填报,造成瞒报统计资料。财务部门参加年报会,接受培训,部门之间的沟通问题。

13 统计违法行为 (二)常见统计违法行为 3.伪 造:行为人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没有相应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其他相关凭证,对数据真实与否,都拿不出证据。

14 例:某单位年度财务明细帐只登记了一个月,从2月份开始就没有记帐,相应的财务报表也没有,统计台帐也没有任何记录。执法人员询问该单位统计人员:“没有记帐凭证、没有财务明细帐、没有财务报表、没有统计台帐,你们上报统计数据的依据是什么?”统计人员回答说“在填报统计报表时,我们是根据经验估算填报的”。

15 统计违法行为 (二)常见统计违法行为 4.篡 改: 行为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便利,擅自修改现有统计资料的行为。(领导、统计人员)

16 某镇,2004年底对全镇个体经营户进行摸底后,初步汇总营业收入约为8000多万元。从过去几年情况看,全镇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收入应在9-10亿元之间。按照镇领导关于经济普查数要考虑去年年报数和今年目标数的要求,决定将这9-10亿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收入分摊到所属的23个村委会。并召开专门会议,给各村分摊指标,要求重新填报。一些村委会为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虚增个体经营户数量,伪造经济普查表。该镇又先后对一些村上报的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普查表进行篡改,将营业收入调高。经篡改后,该镇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收入达10.09亿元。

17 统计违法行为 (二)常见统计违法行为 虚报 瞒报 伪造 篡改 “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漏报)

18 统计违法行为 (二)常见统计违法行为: 5.拒报: ①明确表示拒绝报送 ②不按期拒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③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

19 单选2:某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的日期上报统计调查表,经统计局《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后,在限定的期限后补报了全部统计调查表,该企业的行为属于拒报统计资料。

20 某产业活动单位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期间,先以自己不是法人单位为由,拒绝参加经济普查清查工作,后以各种理由,不让工作人员进门进行清查工作,拒不接听普查员的电话。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八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拒报统计资料

21 例: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门卫以法定代表人不在,拒绝执法人员入内。第二次送达,法定代表人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拒绝接受检查,决定通过发检查查询书的方式检查。第三次,与派出所管片民警一起将《统计检查查询书》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由执法人员和作为第三方见证人的民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法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拒报统计资料

22 统计违法行为 (二)常见统计违法行为 6.屡次迟报: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 迟报:是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责令改正。 年:第一次有迟报行为起计算两年。 次:对于有独立的表名、表号、制表机关名称、批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文号的调查表,只要有迟报现象,就算做一次;对于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表,无论迟报几张报表,都认定为一次。

23 例:某单位分别于2006年6月8日和6月13日对主要能源和水消费情况表、财务状况表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局分别对其下发《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该单位于6月15日对上述报表进行补报。2006年9月8日,该单位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主要能源和水消费情况表,发生第三次迟报行为,原因是该单位的统计人员进行更换,新统计员并不知道已有两次迟报的记录,也不知道报表报送的时间和要求。于是构成屡次迟报。

24 统计违法行为 (二)常见统计违法行为: 7.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具有下列职权“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进入电脑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25 例:执法人员要求某单位提供更详细的财务帐时,统计人员说:“那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无权要求提供。”

26 例:电话告知某单位要对其进行检查,该单位说会计出差无法拿出财务帐,后又以税务局将会计帐取走为由再次推脱。执法人员亲自到该单位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一周后,来到该单位。只提供英文帐,而没有中文帐。”

27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在我国,中文是法定官方语言文字,因此,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这是法定要求。单位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28 统计违法行为 (二)常见统计违法行为: 8.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
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经审查或者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表的行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组织、国家集团公司等)

29 统计违法行为 (二)常见统计违法行为: 9.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进行调查
·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市场调查,应当通过中国境内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 ·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社会调查,应当通过中国境内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并由调查机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30 统计违法行为 (二)常见统计违法行为: 10.违反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方面法律规定的行为

31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32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33 例:王某是某宾馆的统计员,于2005年领取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2006年6月,王某调离该单位后,该宾馆聘用李某作为该单位的统计员,但李某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2006年7月,统计局通知该宾馆进行统计行政执法检查,为应付检查,李某找到王某,让其将本人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暂借给自己使用,检查完后再还给王某,王某遂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借给了李某。

34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5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1.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6 某公司统计人员李某在参加年报会后,调到上海分公司工作,公司安排会计人员刘某接替李某兼职负责统计工作,刘某没有参加统计培训,按照会计口径填报了统计报表。
违反先补后调的原则 刘某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 领导没有履行好监督的职责

37 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

38 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违法泄露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或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9 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法律责任 2、刑事法律责任:《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领导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法,指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领导打击报复统计、会计人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0 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法律责任 3、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对内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外行为)

41 统计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组织中属于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 (3)行政处分适用一般以上下级隶属关系为前提,监察部门可直接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

42 统计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的特点: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程序解决。

43 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行政处罚包括: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44 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予以警告,对企业事业组织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45 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欺诈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46 统计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合法性原则。
•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不能依据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市、区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 •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47 统计法律责任 (2)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内部文件可以依申请公开 北大医院)

48 统计法律责任 (2)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全过程公开 执法人员在检查前要出示证件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其有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

49 陈述、申辩权。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张权利,充分表达对处罚的意见。(例: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以挂号信的方式送到某单位,该单位陈述、申辩时提出报摊老太太不是该单位的收发人员,没有收到催报单。行政机关应对新事实进行复核) 听证权。

50 统计法律责任 (3)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 主要体现在如何正确行政自由裁量权,要过罚相当。《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如果情节不同的两个案件,处罚的幅度没有区别,这就违反公正原则。

51 统计法律责任 (3)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 从重:在法定责任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较大数额的罚款。

52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统计资料两年内再次发生的
下列情节可以从重处理:《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 多选4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统计资料两年内再次发生的 ·统计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统计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53 统计法律责任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4 统计法律责任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由于行政机关的责任造成的违法行为。

55 统计法律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56 填空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冻结银行存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填空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7 统计法律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行政处罚。

58 统计执法检查的概念 判断2:统计执法检查是指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59 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 判断6: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60 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 当前我市具有统计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1、市和区县统计局; 2、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区县调查队。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 当前我市具有统计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1、市和区县统计局; 2、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区县调查队。

61 听证 (1)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 (2)提出听证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视情形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62 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63 听证 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要求: 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应当在统计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

64 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要求: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65 (4)如何看待行政处罚听证: 听证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是调查过程的深入和延续; 听证是当事人行政陈述、申辩权的重要形式; 听证程序位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目的是尽可能使行政处罚决定公平、公正,并非对行政处罚决定结果的公开审查。

66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67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时限 ▲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68 行政复议 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处罚: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许可:暂扣或吊销《涉外调查许 可证》

69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特别规定:启动对红头文件的审查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70 行政复议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区县统计局、市统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统计机关申请复议。

71 行政复议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由他的派出机关,即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72 行政复议 (七)统计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则: 书面审查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 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原则

73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74 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时限: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经复议后,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75 行政诉讼 (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1)行政处罚: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许可:涉外调查许可证

76 行政诉讼 (四)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着重审查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两审终审原则

77 行政诉讼 (五)统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再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对审判决定不服的,不可再申请行政复议。

78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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