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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部分问题的公约要求、相关解释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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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及“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部分问题的公约要求、相关解释和案例分析
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 2014年9月 1

2 2014 CIC集中大检查 201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巴 黎备忘录、东京备忘录等备忘录 组织将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关于 STCW公约休息时间集中大检查 (CIC)活动。这一集中大检查 活动旨在核查值班人员是否严格 遵守STCW 1978公约及马尼拉修 正案有关休息时间的要求。

3 2014 CIC集中大检查 为确保我社ISM审核员有效开展关于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 方面的审核,避免大检查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内及大检查期 间完成的各类SMC审核后船舶因该CIC原因被滞留,进一 步导致PSCO判定我社审核责任。总部认证处于2014年9 月11日在北京总部组织了国内部分二级分社的审核员代表 进行了关于“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专题研讨会,对我 社现行的ISM审核检查表、《审核员须知》等文件中关于 本次CIC大检查项目我社审核规定要求的充分性进行了评 估。

4 2014 CIC集中大检查 关于2014年“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PSC大检查及对船上 消防和弃船演习审核要求的提示(共5个附件):
1、 “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附加检查表(附件一); 2、 涉及“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部分问题的公约要求、相 关解释或理解和审核提示(附件二); 3、 AMSA近年针对船员休息时间发现的缺陷汇总及公约条款 对照(附件三); 4、 提交船公司的“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部分问题的公约 要求、相关解释或理解(附件四); 5、 有关消防演习和救生演习的相关要求(附件五)。

5 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 本附件主要是基于AMSA发现的 关于海员工作安排及休息时间及 记录方面的一些缺陷,以及船东 /船舶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等 ,经讨论后并达成一致的理解, 我社审核员在执行ISM审核时, 请予以关注。

6 任何24小时? 公约要求 STCW公约第A-VIII/1节第2条: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 海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海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 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须不少于:在任何 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 MLC,2006标准A2.3.5 (b) :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 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

7 任何24小时? 相关解释 ILO FAQ C2.3.c:标准A2.3第(b)款中规定,休息时数在任何24小 时期间内不可少于10小时。因此,任何24小时时段,系指从一天的任 何时间开始,必须包含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 巴黎备忘录、东京备忘录2014年CIC导则:“在没有船旗国导则或指 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24小时将被理解为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 束开始计算”。 香港旗PART I导则中:“任何24小时”解释为从一天中的任何时刻作 为起始点“Any 24-hour period means starting at any moment during a day must comprise at least ten hours of rest”; 巴拿马第86号法令:“24小时时段是指从0000到2400时的时段”。 中国、新加坡未给出任何解释。

8 任何24小时? 审核提示 1、当没有上述导则或明文规定时,24小时理解为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开始计算,, 由公司按船员职务和工作性质确定。 2、从公约为缓解海员疲劳应使海员休息时间安排尽可能长且连续的角度出发, “每个海员的任何24小时的起始点可以由船长或具体安排工作的部门长确定,一般应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时间开始计算,不同岗位海员的起始点可以不一样,但同一海员的起始点一旦确定,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应保持一致,以利于同一海员形成相对固定的生物钟”更为合理且有利于船长安排海员的休息时间。

9 任何24小时? 审核提示 3、若船旗国无明确要求,如中国旗、新加坡旗,通常的二副、三副值班班组和其他无值班职责的海员任何24小时的起始点可以确定为从0000时开始,即休息时间记录表中时间的第一列可按常规确定为0000时;而对于大副值班班组可以将休息时间记录表中时间的第一列确定为0400时开始,即任何24小时界定为0400-0400时,对于具有值班职责海员的其他SMS和ISPS的非值班职责通常应安排在日间并与值班时间相连续,以确保“夜间”的休息时间能用于睡眠而不被中断。

10 任何24小时? 审核提示 4、尽管巴拿马第86号法令中有关于“任意24小时”的要求( ),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仍按照本次CIC导则中的要求进行核查。即 仅仅是算24小时内至少有10小时休息使用;休息时间至少6小时的时间段不用0000开始的这个时段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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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演习/演练”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是否可以不受休息时间的限制?
公约要求 STCW公约第A-VIII/1节第2条:在紧急或在其他超常工 作情况下不必保持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关于休息时间的 要求。紧急集合演练、消防和救生演练,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和国际规则规定的演练,须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 小并不导致海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MLC,2006标准A2.3.7:集合、消防和救生艇训练以及 国家法律、条例和国际文件规定的训练应以对休息时间 的影响最小和不会造成疲劳的方式进行。

15 “演习/演练”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是否可以不受休息时间的限制?
审核提示 船长在安排船舶开展演练、演习、培训时,应尽可能不占 用或最小程序占用海员正常的休息时间。 当因为演练、演习等导致海员当日无法得到10小时的休息 时,此时需要询问船长在安排此项演习时是否考虑到了要 以对海员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海员疲劳的形式进 行,并核查演习前几日的工作与休息时间记录,及后几日 的工作计划及记录。 因为演练、演习导致海员休息时间的减少,应尽快予以适 当的补休,查验补休记录。(补休一般是减少次日非航行 值班的工作时间)。 若船舶无上述第2、3项的证据,则开列书面不合格项。

16 关于休息时间“分段”的理解? 公约要求 STCW公约第A-VIII/1节第3条: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 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须至少为6小时,连 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MCL,2006标准A2.3.6: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 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 超过14小时。

17 关于休息时间“分段”的理解? 相关解释 MLC公约对休息时间定义为“系指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包括短暂 的休息”。针对“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ILO FAQ:C2.3.b: 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必须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 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解释一:“休息时间”是指“最短休息时间(即10小时)”不能分为 超过2段。如新加坡DMLC PART I:“The minimum hours of rest may be divided into no more than two periods……” ;解释二: “休息时间”是指“任何24小时的休息时间”不能分为超过2段。如中 国旗(DMLC PART I,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 号):“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 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14小 时”。

18 关于休息时间“分段”的理解? 相关解释 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CIC检查导则:总的休息时间只能记录最长二 段的休息时间,附加的短暂休息和用餐休息不能计入总的休息时间: “Since the hours of rest only may be divided into no more than two periods, consequently only the two longest rest periods should be counted, and additional short breaks and meal breaks could not be included in the total periods of rest” 。 ILO FAQ C2.3.b: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必须要有6小 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19 关于休息时间“分段”的理解? 审核提示 “休息时间不超过2段”理解为“任何24小时的休息时间不超 过两段,同时为缓解工作疲劳、提高工作效率,应鼓励工作期 间给予海员更多短暂的休息,即只要2段以外的休息时间被视 作短暂休息,并未计入总的休息时间,则不应判定为不符合公 约休息时间不超过2段的要求”。 根据本次的CIC导则:休息时间仅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 间段,因此休息时间仅包括最长的两段休息时间,其中一段的 时间至少为6小时,休息时间不包括其他短暂休息或进餐时间。 短暂的休息不计入休息时间。可以参考AMSA的检查标准,小 于1小时的休息不计入休息。 如果值班人员在24小时内休息不足10小时(即工作超过14小 时),将被作为缺陷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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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无人值班机舱船舶故障报警失效,仍按照正常无人机舱值班?该如何审核?
公约要求 SOLAS公约第II-1章第51条第1款:应设有报警系统以 指示任何需要注意的故障; SOLAS公约第II-1章第3.2款:对任何报警的接受,应在 表明存在该报警状态的各个位置显示。报警应保持到其 被接受,各个报警的视觉显示应保持到故障被排除,此 时报警系统应自动复位到正常运行状态。

22 无人值班机舱船舶故障报警失效,仍按照正常无人机舱值班?该如何审核?
审核提示 对于题述中无人机舱报警功能失效仍按照无人机舱值守的话, 这是一项滞留缺陷。审核中若报警记录显示无人机舱功能失效 的话,应开出PR9并要求申请临时检验; 对于无人机舱的故障报警失效后,审核时需验证船舶采取的相 应临时措施,如: 在船舶配员充足的情况下(如公司按照有人值班机舱配员), 无人机舱值班转应转为有人值班,核查修订的工作安排表,验 证值班人员适任情况,值班人员的工作时间记录等。 查验船舶对此缺陷采取了哪些修复性措施,以及必要的故障原 因分析及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向公司报告等。 当船舶无法提供上述任何证据的时候,可以认为船舶安全处于 失控的状态,船舶SMS运行失效,开列严重不符合。

23 Generator bearing temp
Generator bearing temp. alarm off-scan, Generator is running and vessels operates UMS

24 对于 “参与船舶开航后的首次值班和随后班次值班的海员是否经过充分休息并适于值班”,如何进行查验?
相关解释 SOLAS公约A-VIII/1节第2条: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参与值班 的普通海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 时间须不少于: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以及任何7天内77小时。 SOLAS公约第V章第34条“安全航行和避免危险情况”第1款:船长在 开航前应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和建议案,确保预定航程已根据有关 区域的相应海图和航海出版物作了计划。

25 对于 “参与船舶开航后的首次值班和随后班次值班的海员是否经过充分休息并适于值班”,如何进行查验?
相关解释 3)第4条:轮机长须与船长协商,预先确定计划航次的需要,并考虑到 对燃料、淡水、润滑油、化学品、消耗品和其它备件、工具、供应品 的需要以及任何其它需要。 第8条:值班须基于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原则: .1 须确保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人员; .2 在安排值班人员时须考虑到当班人员的资格或体能的局限性; .4 船长、轮机长和负责值班的高级海员须保持适当的值班,并最有效地 使用可利用资源,如信息、装置/设备和其他人员等; 第10条:各船船长有义务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航行值班或货物 值班。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在他们值班期 间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他们在这期间要特别关心避免碰撞和搁浅。 第11条:各船轮机长有义务与船长协商,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 的轮机值班。

26 对于 “参与船舶开航后的首次值班和随后班次值班的海员是否经过充分休息并适于值班”,如何进行查验?
审核提示 询问船长如何确保值班员适合首次及接下来班次的值班。对接下 来的离港作业及航行值班,船长/轮机长是如何安排的。 如果有客观证据证明在航次开始时即将参加首次航行值班或换班 的值班员未得到、或将得不到STCW公约规定的最短休息时间, 审核员应开出书面不符合,描述为“船长/轮机长未能根据 SOLAS公约第V章第34条的要求保证船员得到SOLAS公约A- VIII/1节第2条要求的休息”。 如果船舶有相关证据已经考虑到首次航行值班或换班人员的休息 时间安排,如考虑到计划离港时间、值班安排及港内作业等因素, 则查验相应证据,如将值班海员的工作记录、临时工作安排/值 班表、航行计划、补休安排等

27 当引航员在船时,船长是否一定要在驾驶台值守?
公约要求 STCW第 A-VIII/2节:有引航员在船时的航行 第49条:尽管引航员有其职责和义务,但他们在船上引航时并不解除 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职责和义务。船长 和引航员须交换有关航行程序、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信息。船长和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与引航员密切配合,并保持对船舶的位置 和动态进行准确的核对。 第50条:如果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 疑,他须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须立即报告船长,并在 船长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28 当引航员在船时,船长是否一定要在驾驶台值守?
审核提示 公约中没有明文规定引航员在船上时,船长一定要在驾驶台值守。 船长可以在适当的航段适时抓紧时间休息(此时应记录休息时 间); 船长应和引航员进行了沟通,并充分了解航道的特点和复杂航段。 在离开驾驶台前,应与值班驾驶员交代下一段航程注意事项。 驾驶值班人员承担驾驶台值班责任,包括在必要时纠正引航员的 失误,接管船舶驾驶,并在航海日志上记录。 当主管当局、港口区域等有特殊要求如要求时 ,应按照相关要 求进行。

29 如连续雾航或狭水道航行,船长是否一定要在驾驶台指挥?船长的休息时间如何记录?
公约要求 STCW公约A-VIII/1节第4条:在紧急或在其他超常工作情 况下不必要保持第2段和第3段规定的关于休息时间的要 求。 STCW公约第VIII/2节第24.3条:即使船长在驾驶台,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继续对船舶安全航行负 责,直至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此责任并且双方都已 相互理解为止。

30 如连续雾航或狭水道航行,船长是否一定要在驾驶台指挥?船长的休息时间如何记录?
公约要求 3)STCW公约第VIII/2节 第40条:在下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立即通知船长: 1 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 2 对通航状况或他船的动态发生疑虑时; 3 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4 到预定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标或测不到水深时; 5 意外地看到陆地、航标或水深突然发生变化时; 6 主机、推进机械的遥控装置、舵机或者任何重要的航行设备、报警或指示 仪发生故障时; 7 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8 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有天气损害时; 船舶遇到任何航行危险时,诸如冰或海上弃船;以及 其它紧急情况或感到怀疑时。

31 如连续雾航或狭水道航行,船长是否一定要在驾驶台指挥?船长的休息时间如何记录?
公约要求 第41条:尽管在上述情况下要求立即通知船长,但在情况需要时,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为了船舶安全,须毫不犹豫地采取果 断行动。 第42条: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 的指示和信息,以确保包括正规瞭望在内的安全值班得以保持。

32 如连续雾航或狭水道航行,船长是否一定要在驾驶台指挥?船长的休息时间如何记录?
相关解释 1)船长不属于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他在驾驶台并不一定是他 在指挥。

33 如连续雾航或狭水道航行,船长是否一定要在驾驶台指挥?船长的休息时间如何记录?
审核提示 在上述STCW公约A-VIII/2节第40条的十种特殊情况,负责航行 值班的高级海员须立即通知(Notify)船长;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特殊情况(A-VIII/1节第4条),如搜救、 台风、雾航等,可以临时不遵守工作休息时间的规定,但事后应 及时补休(查验补休的记录); 船长在驾驶台的指挥权是从明确告知值班驾驶员其已承担指挥责 任并且双方都已相互理解时开始,此时应在航海日志上记载,并 工作时间也应开始统计。 当船长长时间在上述特殊时段的操作时,如若发生超时工作(如 超过14小时),在保证船舶安全的情况下,船长可以挑选中间时 段适当休息。

34 如连续雾航或狭水道航行,船长是否一定要在驾驶台指挥?船长的休息时间如何记录?
审核提示 5)根据香港海事处2014年8月7日的通告(SD/S 800/9):额外 的工作,如演练/演习、无人机舱船舶值班轮机员的夜间巡查、 解系缆作业、抵离港期间的机动航行,尤其对船长来说在引航期 间和恶劣天气等需要工作时的工作时间应予以记录。 6)中国海事局的检查指南中也认为6小时工作6小时休息(6 on/6 off)符合STCW公约关于休息时间的要求。

35 船长、轮机长等的工作安排如何在工作安排表中体现?他们就寝前的“巡视”是否需要在工作安排表中体现?
公约要求 STCW A-VIII/1节第5条:主管机关须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 在易于查看处。该值班安排表须按照标准格式使用船舶工作语 言和英语制定。 MLC,2006:标准A2.3.10:各成员国应要求在容易进入的地 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该表格应至少包括每一岗位的在 海上和在港口的工作时间表,和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适用的集体 协议所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

36 船长、轮机长等的工作安排如何在工作安排表中体现?他们就寝前的“巡视”是否需要在工作安排表中体现?
审核提示 船上的工作安排表应使用IMO/ILO标准格式和语言要求, 要求体现船舶所有人员(不仅仅是值班海员)的工作安排; 船长和轮机长的在港和航行工作安排,常规为白天工作时 间,如 , ,工作时间一般也据此记 录;若有其他额外工作时,也应记录工作时间。 根据AMSA发现的缺陷:Engine Room watch keeping schedule does not include safety round schedule as recorded in rest hours log for Engineers. 也即就寝前 船长的夜航指示,以及轮机长或无人值班机舱值班轮机员 机舱巡视,也需要列入该工作安排表中。

37 关于甲板部在港值班“6 ON / 6 OFF”等“两班倒”的时间安排是否合适?对于CIC检查表中“two watch system
根据香港海事处2014年8月7日的通告(SD/S 800/9): Watch in port may be changed to 6 On/6 Off system and it should be recorded accordingly.也即,香港海事处 不反对此种值班模式,但应如实记录值班人员的休息时间。

38 关于甲板部在港值班“6 ON / 6 OFF”等“两班倒”的时间安排是否合适?对于CIC检查表中“two watch system
若在港时间超过6天时,船舶需要有另外的值班安排,如让大 副参加在港值班等,此时应注意大副的工作与休息时间记录。 船东也可探讨使用其他更合理的“两班倒”值班模式,如采取 ( )模式,可以很好 地满足“最少6小时休息”以及用餐安排等。 CIC检查表中第11项“Is there a two watch system on board including the master?” “TWO-WATCH- SYSTEM”意为“两套值班系统”,即对甲板部来说,在港有 二副、三副参加值班的“两班倒”值班系统,航行有大副、二 副、三副参加的“三班倒”值班系统。在仅配备一位驾驶员的 船上,则需要有船长参加的“三班倒”值班系统。(原通告中 “TWO-WATCH-SYSTEM”译为“两班倒”不完整,本提示 中予以更正。)

39 日本海上保安厅针对船员休息时间检查的常见缺陷
缺陷1: WATCHKEEPING SCHEDULE INCLUDING ALL CREW NOT POSTED. 缺陷2: WATCHKEEPING SCHEDULE - NOT MENTIONED ACTUAL CREW NAME. 缺陷3: WATCHKEEPING SCHEDULE IN ENGINE ROOM - NOT ENGLISH. 缺陷4: RECORDOF DAILY HOURS OF REST - NOT REFLECTED ACTUAL REST HOURS (E.G. C/E, BUNKERING, ). 缺陷5: SCHEDULES FOR WATCH KEEPING IN DECK DEPARTMENT – NOT PLANNED CORRECTLY (CREWS OF DECKRATING WERE NOT HAD OR EXPIRED).

40 日本海上保安厅针对船员休息时间检查的常见缺陷
缺陷6: FORM OF RECORD OF HOURS OF REST - NOT COMPULSORY.. 缺陷7: DECK WATCHKEEPING OFFICER - NOT SUFFICIENTLY AND EFFICIENTLY MANNED ACCORDING TO MSMD.. 缺陷8: SCHEDULE FOR WATCHKEEPER - NOT POSTED ON VISIBLE PLACE IN E/R. 缺陷9: RECORD OF REST PERIOD FOR PERSON BELONG TO ENGINE PART - NOT ENDORSED BY CAPT. AND EACH CREW MEMBERS. 缺陷10: RECORDS OF DAILY HOURS OF REST FOR C/E - NOT REFLECT ACTUAL WORKING HOURS (E.G. BUNKERING ).

41 AMSA近年针对船员休息时间发现的缺陷汇总
及公约条款对照

42 AMSA近年针对船员休息时间发现的缺陷汇总
及公约条款对照

43 AMSA近年针对船员休息时间发现的缺陷汇总
及公约条款对照

44 AMSA近年针对船员休息时间发现的缺陷汇总
及公约条款对照

45 AMSA近年针对船员休息时间发现的缺陷汇总
及公约条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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