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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的科學與偽科學 之法官觀點 台南地院陳欽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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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陳欽賢 54年出生於台北縣永和市 在台北.北投.石牌地區長大 士林國小.明德國中.建中夜間部(末屆).文化大學法律系
28歲擔任法官到現在 3年民事、1.5年少年.18年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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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無罪推定原則講起好了 國家必須證明被告犯罪。 被告不必證明自己沒有犯罪。 要證明到「沒有其他可能性」(無合理之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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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 某個性侵案犯罪,在被害人的陰道內檢驗出精虫,且和被告的DNA相符。被告抗辯稱不認識被害人,未曾與被害人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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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某個高鐵沿線區域,被割斷電纜線的現場(封閉區域),地上發現一個菸蒂,在上面檢驗出被告的DNA。被告否認曾經到過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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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某個機車竊案,在被害人原先放置機車照後鏡的安全帽上,檢驗出被告的指紋。被告說曾經在該處某部機車上和朋友抽菸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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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 某個施用毒品的案子,被告在警察所採尿液驗出嗎啡陽性反應。被告抗辯說他沒有吸毒,那泡尿不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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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5 某個偽造文書的案子,被告否認冒用被害人的名義在契約書上簽名,但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契約上的簽名和被告的筆跡相符。而且被告測謊時,就「否認在契約書上簽名」部分,呈現說謊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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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論 是誰在當法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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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怎麼被製造出來? 他們的專業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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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事例一 (依照判決理由的說明)疑似用錯檢驗藥水─→江國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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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事例二 精神鑑定時注射抗焦慮劑 ─→鄭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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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事例三 測謊到底是不是一種科學 ─→黃志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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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事例四 「不排除可能性」的鑑定結果 ─→陳龍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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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事例五 槍枝的性能檢視法 ─→殺傷力包括膛炸傷害持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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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鑑識人員共同的風險 錯誤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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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上的風險 「找犯人」&「證明犯人」,用的是同一批證據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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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科學鑑定的歷程 以我的經驗為例 只給結論。 給結論+推論理由。 給結論+推論理由+程序說明。 給結論+推論理由+程序說明+到庭接受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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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是一個不斷進化的過程 昨日之是,可能是今日之非。 今日之是,亦可能是明日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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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建議二 扶持鼓勵民間或學術機構建構鑑識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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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建議三 建置國家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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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科學無法避免冤案。 但科學似乎可以重新檢視證據,避免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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