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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主講人:林國全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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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者(無戶籍登記),而於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183天者。 凡屬以上兩者,且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應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2條及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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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以上二者,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個人者,則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所得稅。扣繳後,不再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73.88條】 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 資所得一律按20%扣繳; 盈餘所得按20% 或30%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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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股利、盈餘、勞務報酬、利息、租金、權利金、財產交易之增益、中獎獎金及其他收益,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皆須依法繳稅。 【所得稅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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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之「申報人」(一) 1.夫妻所得必須合併申報,但以薪資所得較高者為「申報人」較有利。
※本處所稱「申報人」,即為申報書上之「納稅義務人」。 1.夫妻所得必須合併申報,但以薪資所得較高者為「申報人」較有利。 2.年滿20歲、不在學,且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者,必須單獨申報。 3.年滿20歲、在學,若其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則以其本人為「申報人」較有利;反之,則為「受扶養親屬」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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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之「申報人」(二) 4. 夫妻若於課稅年度中結婚,且雙方皆有所得,則各自為「申報人」較有利。
5.夫妻若於課稅年度中結婚,且一方無所得,則合併申報,並以有所得之一方為「申報人」較有利。 6.夫妻若於課稅年度中離婚,且雙方皆有所得,則各自為「申報人」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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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之「申報人」(三) 7.夫妻若有一方於課稅年度中死亡,仍須合併申報,且須以另一方為「申報人」。
8.納稅義務人無配偶而於課稅年度中死亡或夫妻雙方皆於同一課稅年度中死亡,則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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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親屬 係指申報人及其配偶之 (一)直系尊親屬 (二)子女 (三)同胞兄弟姊妹 (四)其他家屬或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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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系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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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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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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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親屬或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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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淨額」計算公式 綜合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各類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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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總額』 申報人、配偶暨受扶養親屬之下列十類所得總和
(一)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三)薪資所得 (四)利息所得 (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七)財產交易所得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九)退職所得 (十)其他所得 【所得稅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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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所得 (1)公司股東所取得的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依「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填寫) 。
(2)合作社社員所取得的盈餘或股利(依「股利憑單」填寫) 。 (3)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所取得的盈餘總額,或獨資事業的事業主經營事業所取得的盈餘總額(依「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填寫) 。 (4)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其所得額是按銷貨收入的 6%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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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所得 (5)合於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面額部分(或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但實際轉讓價格低於面額時為轉讓價格(或轉讓價格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合計數)。 (6)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因直接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產生的利潤。若其 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5萬元,則以全年銷貨額減去全年進貨額後之餘額為營利所得總額。 【所得稅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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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業務所得 (1)凡是以技藝自力營生的人,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以及歌唱演藝人員、作曲者、編劇者、漫畫家等都屬於執行業務者,以他的「收入總額」減掉必要費用或成本以後的餘額就是「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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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業務所得 (2)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因其下層直銷商之銷售行為而自該事業所取得的各類獎金或補助費之傭金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 (3)每人每年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十八萬元以下,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得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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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
(1)現役軍人的薪餉 及 (2)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可免列入「薪資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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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一)「講演鐘點費」係指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 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 鐘點費,這項所得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的 一部份。 (二) 「授課鐘點費」係指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 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 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 程所發的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 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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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其他借貸款項所取得的利息。 【所得稅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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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郵局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是否要列入「利息所得」課徵綜所稅?
A:依照郵政儲金法的規定,在郵局的存簿儲金所取得的利息可以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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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賃所得和權利金所得 財產出租收到的租金和押金,或運用財產的典價而產生的收入就是「租賃收入」。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就是「權利金收入總額」。 把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掉必要損耗費用後的餘額就是「租賃所得」或「權利金所得」。 【所得稅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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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租賃所得計算方式 (一)房屋租賃所得,是將全年租金收入,減掉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租賃所得。
損耗和費用是指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和附加稅捐、財產保險費,和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以供出租而支付的利息等。 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舉證申報上述損耗或費用,則以租金收入的43%為房屋租用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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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租賃所得計算方式 (二)土地租賃所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掉這塊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或田賦後的餘額當作租賃所得。
(三)出租土地、房屋,若有收取押金或類似押金之任何款項,則該筆款項應按年息1.4% (92年度)計算利息,而將此利息也列入「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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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將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使用,是否要課徵綜所稅?
(一)把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來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 所稅。 「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二)把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且該契約必須有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見證署名並經法院公證,否則仍須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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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本項所得是指個人或家庭,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種、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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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是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出售財產或權 利所獲得的所得。其計算方式分項說明如下:
(一)出價所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二)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或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或受贈時的時價及繼承後或贈與後的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作為「財產交易所得」。 例如張三出售高爾夫球証一張,售價500萬元,並付出佣金20萬元,當初購入球證的成本是200萬元,那麼張三的「財產交易所得」就是2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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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中個人出售 或購入房屋價款之計算要點
1.此處所稱之「房屋」係指建物本身,不包括與其連結之土地。計算本項所得時,僅需計算房屋價款,而不需計算土地價款。 2.出售或購入房屋價款計算公式: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房屋評定現值 房屋及土地總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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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 (1)取得房屋的價金。
(2)取得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 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3)在未辦妥過戶登記前,為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向金融機構 借款的利息。 (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 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5)為出售房屋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 潔費、搬運費等)。 註: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 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屬於使用期間的相 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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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個人出售記名股票、記名公司債、政府發行的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的開發債券,其交易所得是否要列入「財產交易所得」?
A:不要。從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故證券交易不論是獲利或損失,皆不需於綜所稅中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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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凡是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例如: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等活動;各機關、團體在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的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 【所得稅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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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的獎金,是否要扣繳綜所稅?
A:政府舉辦之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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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退職所得 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
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部分及其孳息,不列入「退職所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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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所得」領取方式 甲:「一次領取」 乙 :「分期領取」 丙:「兼領一次領取及分期領取」
依以上方式可各依下列計算方式而算出其「退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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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 A (15.6萬×服務年資)之計算方式
(甲) 一次領取 (甲1)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 A (15.6萬×服務年資)之計算方式 步驟:若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A,則該「退職所得總額」免列入「退職所得」。 例題:某人一次領取退職所得150萬元,服務年資15年,則應申報之「退職所得」為若干? 解答: 因一次領取之(150萬元)< A(234萬元) ,則該退職所得總額免列入「退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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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2) 一次領取「退職收入總額」> A (15.6萬×服務年資)且< B(31.2萬×服務年資)之「退職所得總額」計算方式
(甲) 一次領取 (甲2) 一次領取「退職收入總額」> A (15.6萬×服務年資)且< B(31.2萬×服務年資)之「退職所得總額」計算方式 步驟.一次領取之「退職收入總額」 - A =餘額 將餘額的半數列入「退職所得總額」。 例題:某人一次領取退職收入250萬元,服務年資15年,則應申報之「退職所得總額」為若干? 解答: A =234萬 B = 468萬 因250萬> A 且 < B ,故 一次領取之退職收入(250萬) - A(234萬)=16萬(餘額) 16萬(餘額) × =8萬(列入退職所得總額)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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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3)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 > B (31.2萬×服務年資)
(甲) 一次領取 (甲3)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 > B (31.2萬×服務年資) 之「退職所得」計算方式 步驟:將( B - A )之半數列入「退職所得」 A = (15萬×服務年資) 再將(退職所得總額 - B )之全數列入「退職所得」 將 + ,即為「退職所得」 例題:退職所得總額800萬元,服務20年,退職所得為若干? 解答: A = 312萬 B =624萬 B - A =312萬 因800萬 > B ,故 (624萬 -312萬 ) × =156萬,列入退職所得 (800萬 -624萬 ) =176萬,列入退職所得 退職所得:156萬 + 176萬 = 332萬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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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王先生服務年資20年,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650萬,則應套用 (甲1) 、 (甲2) 或 (甲3) 中那一個「退職所得總額」計算公式?
答 : A =15.6萬×20年=312萬 B =31.2萬×20年=624萬 (甲1 )不適合,因退職所得總額( 650萬)> A( 312萬 ) ,不符合(甲1 )退職所得總額必須 < A 的規定 (甲2 )不適合,因退職所得總額( 650萬)> A( 312萬 ) ,但未< B (624萬),不符合(甲2 )須 > A 且又< B的規定 (甲3 )適合,因退職所得總額( 650萬)> B ( 624萬 ),符合(甲3 )退職所得總額必須 > B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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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1) 分期領取的全年「退職所得總額」< C (C= 67.6萬)
(乙) 分期領取 (乙1) 分期領取的全年「退職所得總額」< C (C= 67.6萬) 之「退職所得」計算方式 步驟:若分期領取全年「退職所得總額」< C (C= 67.6萬) ,則「退職所得總額」免列入「退職所得」 例題:分期領取之全年「退職所得總額」為50萬元,則該「退職所得總額」是否須列入「退職所得」? 解答: 分期領取之全年「退職所得總額」(50萬)< C (67.6萬) ,則該「退職所得總額」免列入「退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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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2 ) 分期領取的全年「退職所得總額」 > C (C= 67.6萬)
(乙) 分期領取 (乙2 ) 分期領取的全年「退職所得總額」 > C (C= 67.6萬) 之「退職所得」計算方式 步驟.分期領取的全年「退職所得總額」 - C =餘額 將餘額列入「退職所得」 例題:分期領取的全年「退職所得總額」為80萬元,則應申報之「退職所得」為若干? 解答: 分期領取之全年「退職所得總額」(80萬) - C (67.6萬) =12.4萬 將12.4 萬(餘額)列入「退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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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兼領一次領取及分期領取「退職所得總額」
係指應領取之全部「退職所得總額」按兩階段領取: 退休當年度先按「一次領取」方式領取部分「退職所得總額」。 爾後年度再按「分期領取」方式領取其餘「退職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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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當年度先按「一次領取」方式領取部分「退職所得總額」之「退職所得」計算方式
X=15.6萬×服務年資× Y=31.2萬×服務年資× 應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1.若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X,則該「退職所得總額」免列入「退職所得」 2.若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X且< Y,則以( 退職所得總額 - X ) 的半數列入「退職所得」 3.若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 Y ,則 將( Y - X )之半數列入「退職所得」 再將( 退職所得總額 - Y )之全數列入「退職所得」 將 + ,即為「退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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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後年度再按「分期領取」方式領取其餘「退職所得總額」之「退職所得」計算方式
分期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Z=67.6萬× 應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1.若分期領取之全年「退職所得總額」< Z ,則該「退職所得總額」免列入「退職所得」。 2.若分期領取之全年「退職所得總額」> Z ,則將該「退職所得總額」扣除 Z 後之餘額列入「退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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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領一次領取及分期領取「退職所得總額」練習題
李大明在94年退休,服務年資15年,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為500萬,其中250萬採一次領取,餘額250萬則採每年24萬分期領取,則李大明應申報94年之「退職所得」為多少?李大明自95年起每年應申報之「退職所得」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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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領一次領取及分期領取退職所得總額」練習題解答
計算94年「一次領取」250萬「退職所得總額」之「退職所得」 250萬 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X=15.6萬×服務年資× 15.6萬 ×15年× =117萬 Y=31.2萬×服務年資× 31.2萬 ×15年× =234萬 500萬 應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250萬 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500萬 應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因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 250萬 ) >Y (234萬) ,故 ( 234萬 - 117萬 ) × =58.5萬,列入退職所得 (250萬 萬 ) =16萬,列入退職所得 「一次領取部分」退職所得:58.5萬 + 16萬 = 74.5萬 故:94年應申報之「退職所得」為74.5萬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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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94年起每年「分期領取」24萬「退職所得總額」之「退職所得總額」
分期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250萬) Z= (67.6萬× ) = 33.8萬 應領取之退職所得總額(500萬) 因分期領取之全年退職所得總額(24萬)< Z (33.8萬) ,故該「退職所得總額」免列入「退職所得」,亦即「退職所得」為 0 。 故:94年起每年應申報之「退職所得」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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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所得 申報人、配偶暨受扶養親屬的「綜合所得總額」中,除了上述九項外,其餘所得都應屬於「其他所得」。申報人要以這項收入總額減除它的成本和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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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贍養費是否要課徵「綜所稅」? (一)夫妻如果是經過法院判決離婚,而且判決一方應該要給予他方贍養費,這項贍養費的性質是屬於扶養請求,視為所得人的其他收益,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所得總額申報課徵綜所稅,而免課徵贈與稅。但是如果所得人是公教、軍、警人員、勞工、殘廢者和沒有謀生能力的人,則可以免納綜所稅。 (二)夫妻如果是兩願離婚,則一方給予他方之贍養費屬於贈與行為,不需列入綜合所得總額。 (三)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之財產,均不課徴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 台財稅第三六三七五號函) ( 修正前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 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 (財政部 台財稅第○九一○四五一二五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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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總額」各欄填寫要點(一) 1.申報人、配偶、受扶養親屬之任一方有所得時,其姓名必須逐一登載於姓名欄中。
2.若有多處所得來源,皆須一一列出。 3.「扣繳稅額」欄內應填的金額,就是指扣繳義務人(如公司)於給付該項所得時,已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而預先代納稅義務人(如員工)繳納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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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總額」各欄填寫要點(二) 4.當執行業務所得、租賃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成本」=負值時,該所得總額欄中一律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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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的適用對象及計算公式 1.適用對象:申報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等三類。 2.計算公式:
免稅額=(年滿70歲受扶養直系尊親屬之人數×111,000元)+(申報人、配偶暨其餘受扶養親屬之人數×74,000) 直系尊親屬係指申報人及配偶之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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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計算例題 若有年滿70歲受扶養尊親屬1人,其餘受扶養親屬3人,本人暨配偶2人,則其免稅額合計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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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計算例題解答 (年滿70歲受扶養直系親屬共1人×111,000元)+ (申報人、配偶暨其餘受扶養親屬共5人×74,000元)
=111,000元+370,000元 =48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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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的種類 (一)一般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殘障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二)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殘障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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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一)一般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兩者只能擇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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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 依94年度規定, 單身標準扣除額為44,000元 夫妻合併申報者標準扣除額為6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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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1)捐贈 (2)人身保險費 (3)醫藥及生育費 (4)災害損失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6)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對候選人之捐贈 (7)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對政黨之捐贈 (8)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候選人本人競選經費 (9)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對私立學校之捐贈 ※明細應登載於第12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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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1)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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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2)人身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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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3)醫藥及生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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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4)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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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個人持有之房屋或汽機車若受災害損失時,除了可減免綜所稅外,是否還能減免其他稅捐?
A:可按天數比例減免房屋稅、牌照稅、燃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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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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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Q& A Q:王大明89年度之利息所得總額為15萬,所支付的自用住宅房貸利息為20萬,則王大明可於列舉扣除額中列報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為若干? A:自用住宅房貸利息20萬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5萬 20萬-15萬=5萬﹝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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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之名義借款,而借款用途確用來購買自用住宅,是否可將其列報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A:可以。但需附上所有權影本、借款契約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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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6)政治獻金 捐贈之政治獻金,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營利事業所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捐贈對象為擬參選人時,其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不適用該免稅規定。捐贈對象為政黨時,該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二者,不適用該免稅規定。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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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7) 候選人本人所支付之競選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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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8)對私立學校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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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Q&A Q:張三為一單身漢,無扶養親屬,在列舉扣除額的各個項目中,只有一筆保險費2.5萬元產生,則他在「一般扣除額」中,該以「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申報比較划算? A:標準扣除額。因為採標準扣除額可扣除4.4萬,而列舉扣除額只能扣除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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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Q&A Q:張三為單身漢,無扶養親屬,在列舉扣除額的項目中,有一筆保險費2.5萬元產生及房屋貸款利息10萬元,則他在一般扣除額中,該以「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申報較有利? A:列舉扣除額。因採標準扣除額只可扣除4.4萬,而列舉扣除額能扣除1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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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申報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時,每人可扣除75,000元,但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75,000元時,則僅得以該「薪資所得總額」作為本項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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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三)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當申報人、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兩項狀況之一時,可扣除本項扣除額。
1.申報當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且有財產交易所得時,其可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扣除不足時,得於往後三年當有財產交易所得發生時扣除。 2.申報當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但無財產交易所得時, 得於往後三年當有財產交易所得發生時扣除,但可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所得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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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練習題 問題:王小明於90年10月以50萬購入「新新球場」高爾夫球證一張,於91年3月以30萬低價賣出(財產交易損失為20萬)。王小明又於91年5月以100萬購入「高峰球場」高爾夫球證一張,且於91年10月以110萬賣出(財產交易所得為10萬)。則王小明可於91年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為若干? 解答:91年之「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為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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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四)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 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 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 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 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 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得作為本項扣 除額,但全年合計扣除額以27萬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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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五)殘障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殘障者或精神疾病嚴重病人。殘障者須有殘障手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須有專科醫師的診斷證明,方能符合規定。 依93年度規定,每人可扣除74,000元。 【所得稅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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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1 、必須是申報人受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才可扣除,其餘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不得扣除。
2、必須是就讀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如就讀五專院校,必須在專四以上),但下列狀況不可列報扣除: 就讀空中大學 就讀空中專校 就讀五專前三年 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 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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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3、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扣除2.5萬元(以戶計,而非以人數計)。
4 、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按規定是不得扣除的,但公教人員雖領有「子女教育補助費」,因該「子女教育補助費」列為薪資所得而非政府補助,故仍可申報此一扣除額;另領有獎學金者,在扣除獎學金後如尚有餘額,亦可在2.5萬元範圍內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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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淨額」練習題 問題:單身漢李小華須扶養雙親,其91年「薪資所得總額」為80萬,採「標準扣除額」扣除,則李小華91年之「綜合所得淨額」為若干? 解答: 綜合所得總額 80萬 全部免稅額 22.2萬 〈本人暨受扶養親屬共3人×74,000〉 全部扣除額 11.9萬 綜合所得淨額 45.9萬 〈標準扣除額4.4萬+薪資特別扣除額7.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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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各級稅率及累進差額表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全年應納稅額 37萬以下 × 6% - 0 =全年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全年應納稅額 37萬以下 × 6% - =全年應納稅額 37~99萬(含) × 13% - 25, =全年應納稅額 99~198萬(含) × 21% - 105, =全年應納稅額 198~372萬(含) × 30% - 283, =全年應納稅額 372萬以上 × 40% - 655, =全年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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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報人為單身時,按下列方式計算「應納稅額」 2.夫妻雙方皆無薪資所得或申報人之配偶無薪資所 得時,按下列方式計算「應納稅額」較為快速
「應納稅額」計算方式 1.申報人為單身時,按下列方式計算「應納稅額」 2.夫妻雙方皆無薪資所得或申報人之配偶無薪資所 得時,按下列方式計算「應納稅額」較為快速 綜合所得總額 全部免稅額 全部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 應納稅額 累進差額 稅率 綜合所得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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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者「應納稅額」練習題 問題:單身漢李小華須扶養雙親,其91年「薪資所得總額」為80萬,採「標準扣除額」扣除,則李小華91年「應納稅額」為若干? 綜合所得總額 80萬 全部免稅額 22.2萬 全部扣除額 11.9萬 綜合所得淨額 45.9萬 應納稅額 33,770元 累進差額 2.59萬 稅率 13% ×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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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皆有薪資所得時,以薪資所得較高者為申報人,且將配偶薪資分開計算較為划算,其「應納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步驟: 先算出「配偶薪資所得應納稅額」--A A =配偶薪資所得淨額〈配偶薪資所得 -配偶免稅額 -配偶薪資所得扣除額 〉× 稅率 -累進差額 再算出「不含配偶薪資所得應納稅額」--B B =不含配偶薪資所得淨額〈綜合所得淨額 - 配偶薪資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應納稅額 =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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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皆有薪資所得「應納稅額」練習題 楊過與小龍女是一對感情融洽的夫妻,育有一子名為楊小龍(受扶養親屬),在九十一課稅年度,楊過的薪資所得為80萬,小龍女的薪資所得為50萬、利息所得20萬。以標準扣除額申報。此時,因夫之所得較高,故以夫為申報人較有利,則應納稅額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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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再算出 B:「不含配偶薪資所得應納稅額」 3.應納稅額= A+ B21,060元+40,400元=61,460元
500,000 配偶薪資所得淨額 351,000 配偶薪資所得扣除額 75,000 配偶薪資所得應納稅額 21,060 累進差額 稅率 6% 配偶免稅額 74,000 × 2.再算出 B:「不含配偶薪資所得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總額 1,500,000 綜合所得淨額 861,000 不含配偶薪資所得之所得淨額 510,000 全部免稅額 222,000 全部扣除額 417,000 配偶薪資所得淨額 351,000 不含配偶薪資所得應納稅額 40,400 累進差額 25,900 稅率 13% × 3.應納稅額= A+ B21,060元+40,400元=61,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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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補稅」計算方式 (1)若A=0 ,則無補退稅 (2)若A=正值,則應補繳差額稅款 (3)若A=負值,則應退還差額稅款 應納稅額
全部扣繳稅額 及可扣抵稅額 投資抵減稅額 重購自用住宅 扣抵稅額 大陸地區已繳納 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A (1)若A=0 ,則無補退稅 (2)若A=正值,則應補繳差額稅款 (3)若A=負值,則應退還差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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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稅額 扣繳義務人(如公司)於給付各項 所得予納稅義務人時,已按「各類 所得扣繳率標準」預先扣繳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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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抵減稅額 申報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持有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因創立或擴充(增資)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二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之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前項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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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抵減稅額」練習題 卜小毛於2年前以40萬元的價款取得A公司創立時所發行的記名股票20張(A公司為政府指定的重要科技事業)。
卜小毛今年的「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為4萬元,請問卜小毛的「投資抵減稅額」可扣除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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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抵減稅額」練習題解答 故當年度只可扣除2萬元。剩餘的6萬元可在往後的4年內扣抵。 40萬×20%=8萬(在五年內可扣抵的總額)
4萬×50%=2萬(當年度可扣抵之最高稅額) 故當年度只可扣除2萬元。剩餘的6萬元可在往後的4年內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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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一)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時,因有財產交易所得而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之自用住宅之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時,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綜所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亦即不論「先賣第一棟房屋再買第二棟房屋」或「先買第二棟房屋再賣第一棟房屋」都必須符合下列狀況才能自綜所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本項。 1.第一棟房屋之賣價 > 第一棟房屋之買價,且 2.第二棟房屋之買價 > 第一棟房屋之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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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二) 計算公式如下: (A)含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綜所稅應納稅額
(B)不含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綜所稅應納稅額 (C)重購自用住宅得扣或退還稅額=(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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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練習題 張大明九十一年二月以50萬元出售自用住宅一棟,該房屋原買進價款為40萬元,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萬元。張三又於九十一年十月以55萬元購買自用住宅一棟。其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50萬元(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 ,免稅額7.4萬元,各項扣除額11.9萬元,則張大明九十一年度綜所稅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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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練習題解答 (A)含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綜所稅應納稅額
(50萬-7.4萬-11.9萬)× 6% =18,420元 (B)不含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綜所稅應納稅額 [(50萬-10萬)-7.4萬-11.9萬]× 6﹪=12,420元 (C)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A)-(B)18,420元-12,420元=6,000元 可扣抵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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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含扣繳、自繳,須附納稅證明),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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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補稅」練習題 李先生的應納稅額為5萬元,扣繳稅額為3萬元,若尚有投資抵減稅額2萬元、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1萬元,則其應退稅或補稅的金額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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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補稅」練習題解答 應退還差額稅款1萬元 應納稅額 5萬 扣繳稅額 3萬 投資抵減稅額 2萬 重購自用住宅 抵減稅額 1萬 大陸地區繳納
所得稅可抵減稅額 -1萬 應退還差額稅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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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綜所稅應於何時辦理結算申報?如何申報?
A:94年5月1日到94年5月31日的期限內,都可以申報。如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尚未收到或不慎遺失時,請速向所得給付單位索取或要求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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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那一種申 報書?
A:納稅義務人全年只有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股利、職工福利金、十八萬元以下的稿費收入,而且都取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採用標準扣除額、且沒有投資抵減稅額、沒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和沒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話,可以使用「簡式申報書」,其餘的納稅義務人,就需要使用「一般申報書」。 (所得稅法七十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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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綜所稅結算申報之方式有哪幾種? A: 1.郵寄申報: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2.人工申報:向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代收。 3.網路申報:報繳稅網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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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綜所稅結算申報繳納稅款之方式有那 幾 種?
A:1. 現金繳納: 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向經收稅款公庫繳納,並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 2. 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 可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申報扶養親屬在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台幣存款帳戶,填妥繳稅取款委託書並蓋妥存款印鑑章後,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五月三十一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為提款日,免填繳款書。 3. 支票繳納: 利用金融機構支票繳納稅款者,可以不逾法定申報截止日(五月三十一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之即期或未到期支票連同填妥之申報書及繳款書,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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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可於綜合所得稅繳款期限內(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內,持郵局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機)繳納,免填繳款書,惟應將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 5. 信用卡繳稅:限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僅能使用一張信用卡)辦理,透過電話語音( ,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者為416666,服務代碼166#)或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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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取得授權時,得於營業時間內逕洽發卡機構以人工授權方式取得授權號碼。完成授權後,如繳稅金額或納稅義務人有變動,納稅義務人可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於營業時間內向發卡機構申請取消授權,並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確認授權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仍得再次申請授權以信用卡繳稅。如無法重新取得授權,請改以其他方式繳納稅款。 6. 透過網際網路申報者,可以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轉帳繳納稅款,免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或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他人之金融機構電子錢包以網際網路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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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綜所稅退稅方式有那幾種? A: 1.利用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稅,申報人只要在申報書上的「利用存款戶退稅款」欄,將存款單位名稱、存款種類、帳戶號碼、存款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填寫清楚,國稅局就可以直接將應退稅款劃撥存入指定的存款帳戶。 2. 以郵寄方式,將退稅憑單寄給退稅人,退稅憑單如果沒有劃線時,可直接向指定銀行領取退稅款,退稅憑單有劃線時,拿到各金融機構,經過票據交換後,領取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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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應辦理結算申報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A: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稅務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但是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者,除補繳稅款外,應就補繳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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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A: 納稅義務人未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每超過二天,按照應繳的稅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三十天仍未繳納,由國稅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要從滯納期滿第二天起到繳納那一天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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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綜所稅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A: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以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是要申請退還過去已經扣繳的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時,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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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納稅義務人誤繳或溢繳的稅款可不可以申請退還?
A:納稅義務人對於因為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的稅款,可以從繳納日起 五年內提出具體的證明,申請退還;如 果超過五年沒有申請,就不能再提出申請了。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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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是否可由他人列報為扶養親屬?
A: 薪資所得免稅的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國小的教職員等,他的子女不可以讓別人申報為扶養親屬。 (所得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 ) (財政部 台財稅第一七三一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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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綜所稅薪資所得免稅者,可否由其配偶列報免稅額?
A: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可以 從綜合所得總額減掉個人免稅額,有配偶的也可以減 掉配偶的免稅額,並沒有身分的限制,但是,配偶就不可以再列為扶養親屬了。所以,如果納稅義務人本 人或配偶是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小、國中、 私立小學或私立初中的教職員,除了薪資免稅以外, 仍然可以扣除免稅額。 ( 財 政 部 45台 財 稅 第 三 六 四 ○ 號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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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其綜所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一)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 (二)如果沒有配偶,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佔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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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夫妻是否應合併申報綜所稅? 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其中納稅義務人配偶的薪資所得是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但仍然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夫妻戶籍如果不在一起,仍須合併由夫或妻的一方向他的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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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夫妻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那麼當年度的綜所稅可以選擇和他的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申報的時候,要準備戶籍謄本作為證明。至於結婚或離婚當年度的扶養親屬,可以協議由其中一方申報或分別由雙方申報,否則應該由實際扶養的一方辦理申報。 (財政部 台財稅第三五九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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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夫妻雙方及其受扶養親屬,是否可以用多張申報書分開申報綜所稅?
A:不行。三者一定要合併申報 (即只能共同出現在一張申報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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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所稅? A: 夫妻因為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的時候,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要將配偶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等資料填上,並註明已分居,以便國稅局通報歸戶課稅。 (財政部 台財稅第三三四四九號函) (財政部 台財稅第七五一九四六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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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受扶養親屬於該課稅年度中正好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之在學學生於該課稅年度中畢業,應如何申報綜所稅?
A: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年度中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在年度中畢業,可以選擇獨立申報或受人扶養。如果選擇受人撫養,撫養時間雖然不滿一年,仍然可以按全年的免稅額扣除;但是受撫養的親屬若有所得,也應該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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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納稅義務人之未成年子女可否單獨申 報綜所稅?
A: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二十歲而有所得的時候,應該要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但是子女如果在年度當中滿二十歲,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自行選擇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 (所得稅法第十五條) (財政部 台財稅第三○○六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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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購買短期票券所獲得的利息,要否要列入「利息所得」課綜合所得稅。
A: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因採20%分離課稅,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故所扣之稅款亦不得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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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個人出租土地與房屋的所得,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A :出租土地和房屋的所得屬於租賃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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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其交易所得是否要列入財產交易所得?
A:不用(依稅法第四條之免稅所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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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個人出售汽車,其交易所得是否要列入財產交易所得?
A:個人出售自用小汽車,如果不是以從事汽車買賣為職業的話,交易所得是免納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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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補助費應如何申報 綜所稅?
A : 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下: 營 利 事 業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付 給 職 工 的 各 項 補 助 費 , 不 論 是 現 金 、 禮 品 、 實 物 等 都 算 是 受 領 人 的 其 他 所 得 , 應 該 要 合 併 綜 合 所 得 申 報 , 給 付 時 不 用 扣 繳 , 但 要 由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依 照 所 得 稅 法 第 八 十 九 條 第 三 項 的 規 定 , 開 立 扣 繳 憑 單 在 次 年 的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向 國 稅 局 申 報 。 但 是 對 同 一 納 稅 義 務 人 全 年 全 部 給 付 的 金 額 如 果 沒 有 超 過 新 台 幣 一 千 元 的 話 , 可 以 不 必 填 發 扣 繳 憑 單 向 國 稅 局 申 報 。 (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第 三 ○ 七 九 四 號 函 ) (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第 八 三 ○ 一 三 ○ 二 ○ 九 號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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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是否要課徵綜所稅?
A : 給付死亡員工的喪葬費,屬於死亡員工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財政部 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一四四○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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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撫卹金是否要課徵綜所稅? A:個人(不分身分)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以給付金額的半數填發扣繳憑單。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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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所得中有那些變動所得?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A:變動所得包括: 1.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屬自力耕作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分配之報酬(屬薪資所得)。 2.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與退職所得合併計算後超過定額免稅之部分(屬其他所得)。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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