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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Janne van de Velde Modified 6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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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5 信用狀實務 15.1 開發信用狀 15.2 通知信用狀 15.3 信用狀的保兌 15.4 接受信用狀
15.5 信用狀之修改 15.6 信用狀糾紛的預防 15.7 審查單據之標準 15.8 瑕疵單據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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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開發信用狀 一、申請開狀手續 1. 開狀申請書(正面) 2. 開狀約定書(背面) 3. 輸入許可證。若為免證進口者,則免。
4. 信用狀結匯證實書。 5. 保險單:貿易條件為FOB、FCA、CFR、CPT 二、開狀有關費用 1. 開狀手續費 2. 保兌費用 3. 通知費用 4. 郵電費 5. 國外銀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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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通知信用狀 一、郵遞式信用狀的通知: 1.核對信用狀上之簽字相符後,附上「信用狀通知書」
(Advice of Credit) 通知受益人。 2.簽字無法辨認時:信用狀通知書上附註(如P.277)。 二、電傳式信用狀的通知: 核對押密(Test key),餘同上。 三、SWIFT 信用狀的通知: 因事先設有密碼(Log-in Key),通知銀行無須核對密碼。 四、信用狀遞交受益人的方式: 1.電話通知,請受益人至櫃檯領取 2.以掛號郵寄信用狀給受益人 3.經由分行將信用狀交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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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信用狀的保兌 一、要求保兌的時機: 1.開狀銀行資信欠佳 2.進口國政經不穩 3.進口國缺乏外匯 二、開狀銀行要求保兌的加註:
The advising bank is requested to add thei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三、通知銀行無接受保兌的義務 四、在通知書上or信用狀上記載保兌條款: This credit bears our confirmation and we engage to negotiate drafts drawn and presented in conform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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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接受信用狀 一、確定信用狀之真偽 經通知銀行通知的信用狀:審核簽名or押密 二、確認開狀銀行之信用
1.開狀銀行在世界500大內資信最佳 2.開狀銀行在世界1,000大內資信良好 3.開狀銀行在世界1,000大以外資信欠佳 三、審查信用狀之內容:建立檢核表(P.281) 四、常見的問題信用狀條款:(P ) 1.受益人須俟開狀銀行通知後才能使用L/C 2.須俟外匯主管當局核准後L/C才生效 3.單據須由進口商或其代理人簽署才能提示押匯 4.信用狀上規定受益人不一定能夠取得之單據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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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信用狀之修改 一、修改原則: 1.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內辦理 2.Irrevocable L/C的修改須徵得開狀銀
行、保兌銀行及受益人的同意 二、應提示文件: 1.信用狀修改申請書(見P.288) 2.修改後之輸入許可證 三、修改信用狀有關費用: 1.修改手續費 2.郵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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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信用狀糾紛的預防 一、注意開狀之時限: 避免進口商遇市場價格下跌時延遲開狀。 應在契約中約定(見P.290)
二、契約中應明確約定在期限內不開發信用 狀之處置:解除契約or延長裝運期限 三、落實進口商之信用調查 四、注意信用狀之內容是否與契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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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審查單據之標準(UCP#13) 合理注意原則:銀行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形式審查原則:即信用狀文義性
嚴格一致原則:不允許有”差不多”or”大約”情況 單據間彼此不矛盾原則:單據間彼此矛盾為瑕疵 合理時間原則:銀行必須在收到單據後7個銀行 營業日內決定接受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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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瑕疵單據與通知(UCP#14) 拒絕之時間:合理時間(7個銀行營業日內)
通知方式:以電傳(Telecommunication)或其他 最快捷之方式 告知內容:拒絕單據的所有瑕疵(discrepancy) 單據之處理:留候寄單人指示or退還寄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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