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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法規研究委員會 工作報告 報告人: 羅主委 仲廷
報告人: 羅主委 仲廷 2017/09/01 高雄展覽館2樓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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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件列表: 170804第14屆第25次會員座談會 170817研討屏東縣都市更新相關自治法規草案會議 170818理事會
170825推動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說明會 170829建築技術諮詢小組106年第4次會議 170830法規研究委員會 170831記點會議 170831高雄市政府畸零地調處會106年度第4次會議 170901第14屆第26次會員座談會 高雄建材大展暨建築論壇 170907山坡地開發教育訓練 170920建管座談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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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7-07-26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5588700號 G1037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37 條文主旨: 公文-1084-檢送本局106年6月2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函有關原高雄市住宅區面臨8公尺以上未達15公尺道路設置騎樓免計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相關圖例,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84-高市住宅區面臨8公尺以上.pdf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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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7-07-26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5592200號 G1038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38 條文主旨: 公文-1085-檢送內政部營建署函釋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6條工廠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退縮距離疑義乙案(如附件),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85-營建署函釋技規施工編第276條.pdf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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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6條工廠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退縮距離疑義l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3月1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6條規定:「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三公尺、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另依內政部82年8月16日台內營字第 號函研商「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執行疑義案」會議紀錄第四案決議:「工廠類建築物各面牆壁設有門窗或開口者,應依本標準第十條規定自建築線或地界線全面退縮建築。」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退縮方式應依上開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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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工廠類建築物設置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必要附屬設施是否應依旨揭條文規定退縮疑義,考量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附表一「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一覽表」規定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必要附屬設施」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2條廠房附屬空間,二者尚非完全等同,宜由貴府查明個案情形予以認定。上開施行細則規定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屬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作業廠房及廠房附屬空間者,應依該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6條檢討辦理;至上開施行細則規定工廠必要附屬設施項目,非屬該作業廠房及廠房附屬空間部分,自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6條規定之限制,惟仍應遵循上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貴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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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內政部 2017-07-10 台內營字第10608093082號 G1039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39 條文主旨: 公文-1086-有關建築師法第25條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部於106年7月19日以台內營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如需訂定發布內容,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86-建築師法第25條.pdf 相關網址: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令 有關建築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開業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建築師,亦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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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內政部營建署 2017-07-25 營署建管字第1061011945號 G1040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40 條文主旨: 公文-1089-檢送106年7月17日召開「建築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89-建築場所親子廁所.pdf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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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 第三十三條之二(親子廁所盥洗室應規劃設置之場所) 下列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 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五、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 六、觀光遊樂業之園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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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ㄧ月二十七日施行。
前項場所未依第三項前段所定辦法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者,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應命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限期改善;其設置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第一項親子廁所盥洗室之設備項目與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相關商品標準之建立,由中央經濟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二年施行。 約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ㄧ月二十七日施行。 第九十條之二(罰則) …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改善、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由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處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三年施行;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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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總說明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 三十三條之 二第一項規定:「下列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 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一、 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 機關(構)。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 運交會轉乘站。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 司及零售式量販店。五、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六、觀光遊 樂業之園區。」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親子廁所盥洗室之設備項目與 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相關商品標 準之建立,由中央經濟主管機關定之。本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文公布後二年施行。」,為強制規定前開場所應設置親 子廁所盥洗室,明定設置規定、設備數量、設備規格及相關引導標示規 定等,以利建構兒童及其照顧者可方便進出及使用之友善環境,爰擬具 「建築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共計八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獨立式親子廁所之配置及數量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供兒童使用之設備數量之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獨立式親子廁所之設置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供兒童使用之設備規格之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親子廁所引導及標示之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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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下列場所(以下簡稱設置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以下簡稱親子廁所): 一、 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二、 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三、 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四、 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五、 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 六、 觀光遊樂業之園區。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辦理,並得不包含同編第八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用途之面積。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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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說明: 一、 適用範圍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明列適用範圍以資查閱便捷。 二、 第一項第一款所指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之定義,參考行政院衛生署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國健婦字第一○○○四○一四八六號函,有關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係指政府機關或機構提供民眾臨櫃辦理各項登記或申請證照、醫療服務、藝文、體育活動、休閒或其他服務之場所。提供民眾臨櫃辦理各項登記或申請證照如 G-2 類之政府機關(公務機關);醫療服務如 F-1 類之公立醫院(含署立醫院)等屬衛福部、教育部、國防部、行政院、地方政府等管轄者;藝文休閒如 D-2 類之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圖書館等或 A-1 類之戲(劇)院、音樂廳等屬文化單位管轄者;體育活動如 A-1類之運動中心、體育館等屬體育單位管轄者;其他服務之場所,如高速公路各服務區屬交通部台灣區高速公路局管轄者、公立托兒所屬社政單位管轄者。 三、 第一項第二款所指為 G-1 類之公營事業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四、 第一項第三款所指為 A-2 類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五、 第一項第四款所指為 B-2 類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六、 第二項規定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說明,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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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設置場所之樓層數在三層以下者,應設置至少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一個小便器、洗面盆及安全座椅等供兒童使用之設備。
設置場所之樓層數 超過三層時,每增加三層且任一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應加設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設置至少一個小便器、洗面盆及安全座椅等供兒童使用之設備。 獨立式親子廁所服務範圍不得超過三層。 第三條說明: 考慮使用之便利性,獨立式親子廁所除於男女廁所外單獨設置外,對於設置場所樓層較多之建築物,明定應分散設置並限制服務範圍,以提供使用之便利性。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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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下列設備數量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規定應設大便器總數,依下列規定按比例計算,並分散設置於男女廁所內:
一、 兒童安全座椅:總數每達十個增設一個。 二、 尿布臺、兒童小便器及兒童馬桶:總數每達二十個增設一個。 依前條設置之設備數量得合併納入計算。 第四條說明: 考慮使用人數,對於使用量較大之場所,除設置獨立式親子廁所外,規定增設設備於男女廁所內,以利合理規定其應設之數量。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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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應設置供兒童使用之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馬桶、洗面盆及照顧者之馬桶、洗面盆。
第五條 獨立式親子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於男女廁所外單獨設置。 二、 應設置供兒童使用之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馬桶、洗面盆及照顧者之馬桶、洗面盆。 三、 不得與無障礙廁所合併設置。但該無障礙廁所非法令規定應設置者,不在此限。 四、 應具獨立之出入口,通路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且出入口之淨寬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第五條說明: 一、 明定獨立式親子廁所之設置位置、所含設備、合併設置限制及獨立之出入口相關規定。 二、 為避免影響身障者使用無障礙廁所之權益,明定新建之親子廁所不得與無障礙廁所合併設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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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兒童安全座椅,適合二歲半以下之兒童使用。
第六條 供兒童使用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兒童安全座椅,適合二歲半以下之兒童使用。 (一) 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座椅面距地板面四十至六十公分,應有防止兒童跌落之裝置並可承載三十公斤以上。 (二) 兒童安全座椅之位置須使照顧者視線可隨時看到兒童,且應留設足夠之安全座椅使用空間。 (三) 須張貼載重、使用年齡及使用方式說明。 二、 尿布臺,適合二歲以下之兒童使用。 (一) 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尿布臺內部長七十八公分、寬四十二公分以上,並設置安全裝置,使用時檯面距地板面不得大於八十公分,並可承載三十公斤以上。 (二) 尿布臺至少有一側應留設長六十公分、深五十公分以上照顧者之操作空間。 (三) 須提供附有蓋子的垃圾桶。 (四) 須張貼載重、使用年齡及方式說明。 三、 兒童小便器,突出端距地板面不得大於三十二公分。 四、 兒童馬桶,馬桶座位之高度為二十七至二十九公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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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洗面盆上緣至地板面起五十八至六十二公分,水龍頭出水口距洗面盆邊緣距離不得大於三十五公分。 (二) 應使用撥桿式或自動感應式水龍頭。
五、 兒童洗面盆 (一) 洗面盆上緣至地板面起五十八至六十二公分,水龍頭出水口距洗面盆邊緣距離不得大於三十五公分。 (二) 應使用撥桿式或自動感應式水龍頭。 第六條說明: 一、 明定親子廁所盥洗室各項設備之尺寸及規格,未註明「最大」、「最小」或「限定範圍」﹙如三至五公分﹚者,所有該項尺寸的誤差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二、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之標準」使用「大便器」名稱,其中大便器包括蹲式及座式,惟兒童使用之大便器以座式便器為宜,是第四款規定之「兒童馬桶」,以採「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使用之名稱「馬桶」,並同時為區別適合二至六歲兒童使用,故稱「兒童馬桶」。 三、 兒童安全座椅參考設置圖例。 四、 日本以三至五歲幼兒為對象,小便突出端距地面為三十一公分,參考我國二至六歲幼兒身體發展常模調查,臺灣兒童身高較高,並考量落地式及壁掛式設計之彈性,爰規定突出端距地板面不得大於三十二公分。 五、 小便器突出端之計算可參考無障礙設計規範規定。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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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第七條 場所引導及標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引導標示:場所及樓層引導(如圖一),並加註所在樓層。 二、 設備種類標誌:說明親子廁所內部之相關設備種類,放置於廁所門口(如圖二);個別種類標誌圖,應視設置種類放置於廁間門口(如圖三至圖五)。 三、 設備位置圖標誌:親子廁所平面圖應清楚標示親子廁所相關設施之位置參考(如圖六)。 四、 得視需要標示英文名稱如下: (一) 親子廁所:Family Restroom (二) 兒童安全座椅:ChildProtection Chair (三) 尿布臺:Baby Changing Station (四) 兒童小便器:Child Urinal (五) 兒童馬桶:Child Toilet (六) 兒童洗面盆:Child Wash Basin 圖一 引導標示圖 圖二 設備種類標誌 圖三 尿布臺 圖四 兒童安全座椅 圖五 兒童馬桶或小便器 第七條說明: 明確規定各項設施設備之圖示,以利落實使用。 圖六 設備位置圖標誌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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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17-07-10 環署督字第1060052481B號 G1041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環署督字第 B號 條文編號: G1041 條文主旨: 公文-1090-檢送「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統一調度辦法」草案預告影本,並附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90-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pdf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發布日期: …該辦法預計於106年10月前發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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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17-07-11 環署廢字第1060052655B號 G1042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B號 條文編號: G1042 條文主旨: 公文-1091-檢送「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草案預告影本,並附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91-事業委託清理.pdf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發布日期: ※為協助主管機關及相關業者認定是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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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內政部營建署 2017-07-20 營署中建字第1061350381號 G1043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營署中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43 條文主旨: 公文-1092-檢送本署106年6月27日召開檢討「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92-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pdf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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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依本辦法95年發布迄今近十年營造業承攬限額均未調整,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近十年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總指數)調整約二成,土木包工業承攬造價限額由新台幣600萬元調整為720萬元(600萬元x1.2=720萬元);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類由新台幣2,250萬元調整為2,700萬元(2,250萬元xl.2=2,700萬元);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由新台幣7,500萬元調整為9,000萬元(7,500萬元x1.2=9,000萬元);甲等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皆維持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二)現行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丙、乙等)承攬限額為資本額之7.5倍,為維持且不高於現行規定公司資本額與承攬限額之倍數,故承攬造價限額調高後,土木包工業資本額由新台幣80萬元調整為100萬元(720萬元/7.5(倍)=96萬元,以十萬為單位);丙等綜合營造業資本額由新台幣300萬元調整為360萬元(2,700萬元/7.5(倍)=360萬元);乙等綜合營造業資本額由新台幣1,000萬元調整為1,200萬元(9,000萬元/7.5(倍)= 1,200萬元)。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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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量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波動,對營造業承攬限額之影響可每10年評估是否辦理檢討。
(三)本案後續請循法制作業程序修正「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及「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上開施行細則及認定辦法修正公告後,對於現有土木包工業及丙、乙等綜合營造業,應於申請複查時一併辦理增資作業。 (四)考量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波動,對營造業承攬限額之影響可每10年評估是否辦理檢討。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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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內政部 2017-07-19 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0569號 G1044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44 條文主旨: 公文-1093-關於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疑義,復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93-基地地質調查.pdf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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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7月19日函轉內政部關於「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疑義,請 查照。
106年7月19日函轉內政部關於「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疑義,請 查照。 主旨:關於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6月26日府都建照字第 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3項規定「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5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無可靠地下探勘資料可資引用之基地仍應依第1項規定進行調查。但建築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進行地下探勘。」又經濟部105年4月13日經第字第 號令釋示「有關地質法第3條第7款及第8條所稱『土地開發行為』,指資源開發、土地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廢棄物處置、天然災害整治或法令規定有關土地開發之規劃、設計及施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四、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應進行基地地下探勘者。」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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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4條規定得以現地踏勘方式辦理地基調查者,依經濟部上開令非屬地質法第3條第7款及第8條所稱「土地開發行為」,免依地質法第8條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經濟部105年前開號令業有明示。 三、地質法第11條規定「依第8條第1項規定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果。……」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規定項目」第3點規定之查核項目包括「地基調查報告(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且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並應包括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及證明文件)。」及第4點規定之審查項目包括「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且無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者,其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故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檢附,並依上開規定於核發上開執照前審查或查核完竣。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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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內政部 2017-07-18 台內營字第10608097324號 G1045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45 條文主旨: 公文-1094-「內政部受理查詢海域區及沿海保護區案件收費標準」,業經本部於106年7月18日以台內營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94-查詢海域區及沿海.pdf 相關網址: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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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受理查詢海域區及沿海保護區案件收費標準
綜合計畫組 發布日期: 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查詢申請案件是否位於區域計畫法之海域區者,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六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查詢申請案件是否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之沿海保護區所劃設之自然保護區或一般保護區者,其收費基準與前項同。 同時申請查詢海域區及沿海保護區者,應依前二項規定分別繳納費用。 第三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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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2017-07-14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253500號 G1046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46 條文主旨: 公文-1095-檢送「臺北市臨時性建築物之無障礙環境設施檢討設置檢核表」一份,並自106年7月31日起實施,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95-北市臨時性建築物.pdf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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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型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施檢核表
項目 檢核內容(勾選符合項目) 內容說明 室外通路 □至少應有一處無障礙室外通路通往主要活動 區,如設置斜坡道,坡道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 分,坡度不得大於 1/12。 □取代樓梯之坡道淨寬不得小於 150 公分。 參考「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第二 章 無 障 礙 通 路 「 寬度、 坡度」之規範。 無障礙廁所 無障礙廁所總計_處(廁所大便器數量在十個以下者,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超過十個者,超過部分每增加十個,應增加一處)。 □設有無障礙流動廁所_處。 □週邊 300 公尺內設有無障礙廁所_處。 參考建築技術規則設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之3 條略以:「…設置之大便器數量在十個以下者,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超過十個者,超過部分每增加十個,應增加一處。」 舞台 本項目依活動場所實際狀況就下列各欄擇一勾選: □舞台設置斜坡道,坡道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坡度不得大於 1/12。 □舞台與地面齊平。 □無設置舞台或無行動不便者登上舞台之需求。 □採替代改善方案,並提報「臺北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 _年_月_日第_次會議審議通過。 替代改善方案應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之作法辦理。 簽證建築師: 日期: 年 月 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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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2017-07-17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49526800號 G1047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47 條文主旨: 公文-1096-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6月28日農企字第 A號令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16條附表2、第21條附表4資料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貴會會員。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96-農委會第 A號修正.pdf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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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訂申請農業設施有影響農業產銷之虞或申請人經營之其他農業用地有未符規定使用之情形者,應不予同意。(修正條文第六條)
重點如 下: 一、增訂申請農業設施有影響農業產銷之虞或申請人經營之其他農業用地有未符規定使用之情形者,應不予同意。(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申請地面型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搭建基樁應以點狀方式施作,不得改變原地形地貌,並維持適當日照穿透,以避免影響土壤地力,且不得影響鄰地之農業使用與生產環境。(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三、明定已取得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者,經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得同意附屬綠能設施;另就申請農業設施即併同申請附屬綠能設施者,明文規定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准之機制與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四、為引導群聚發展,確保農業經營與綠能相容使用,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修正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可發展區域,以計畫引導利用,並擬具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再送中央主管機關就計畫執行之可行性予以專案審查。 (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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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討修正各種類農業設施附表規定之申請基準或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附表一、第十六條附表二、第二十一條附表四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五)
五、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地面型綠能設施,修正明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議不利農業經營之區位提送至本會,由本會進行審議及辦理公告作業之修正方向處理,並簡化申辦之審查流程,以及增訂綠能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百分之六十,以留設適當之隔離緩衝空間,避免影響鄰地從事農業使用,確保周遭維持農業經營環境之品質。(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六、為避免在農業設施興建過程中即有違規使用之情形,衍生後續管理查核之困擾,明文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應踐行完工檢查之程序;至應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則應於發給使用執照之審查階段,審查建築物是否依原核定經營計畫內容興建之程序性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七、檢討修正各種類農業設施附表規定之申請基準或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附表一、第十六條附表二、第二十一條附表四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五)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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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7-07-27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5676600號 G1048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48 條文主旨: 公文-1105-檢送本局106年7月13日召開研商修正「高雄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第六條及其附表(草案)會議紀錄一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05-修正高市免變更使用.pdf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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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第三條附表
修正條文附表 現行條文附表 說明 學校用地或文教區 D3類組之下列使用項目:小學教室 一、兼作幼兒園使用之教室且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 二、兼作托嬰中心使用且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三、兼作課後托育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使用之教室且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四、位於地面第一層(避難層)且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變更作為H1類組中之下列使用項目: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 一、兼作幼稚園或幼兒園使用之教室且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 二、兼作課後托育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使用之教室且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ㄧ、依據104年6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公布後2年施行),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條第4款規定:「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四、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長照機構之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消防安全等相關事項。 D4類組之下列使用項目:國中 三、位於地面第一層(避難層)且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變更作為H1類組中之下列使用項目: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 醫療專用區、特定醫療專用區、醫療用地、醫療衛生用地 Fl類組之下列使用項目:醫院病房、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 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整層變更作為H1類組中之下列使用項目: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 新增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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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7-08-03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5247500號 G1049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49 條文主旨: 公文-1118-為本局訂於106年8月25日(五)、9月23日(六)及10月14日(六)舉辦「推動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說明會」一案,敬邀參加並請查照轉知。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18-推動高市設置太陽光電.pdf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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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7-07-27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5522500號 A629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A629 條文主旨: 公文-1073-檢送本局106年7月18日召開研商修正「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圖件須知」(草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073-修正高市建照預審圖件須知.pdf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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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圖件須知」(草案)總說明
一、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為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本須知自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五日高市工務建字第一○○○○二一八七四號函訂定令發布施行至今,歷經四百次以上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議,為彙整歷次審議實務之通案決議、配合一○五年一月十一日高市府工建字第一○四四○二八九三○○號令修訂發布施行之「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以及配合一○六年四月十七日高市工務建字第一○六三二一六二六○○號函修正發布施行之「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爰辦理本須知修正事宜。 二、本次修正條文共二點,修正重點: (一)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應檢附內容及順序。(草案第一點) (二)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格式及核定後之應檢附文件等。(草案第二點)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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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2017-08-03 全建師會(106)字第0342號 G1050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全建師會(106)字第0342號 條文編號: G1050 條文主旨: 公文-1121-檢陳本會有關「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1條、第16條及第17條條文(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部分)」,相關修正意見,詳如說明,惠請參採。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21-地質敏感區.pdf 為對於小基地之申請予以簡化,且其透水率在建築法系其他法規中已有規定,故現行條文第三款第二目第三小目之「細部調查範圍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本會建議保留。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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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2017-08-03 全建師會(106)字第0341號 G1051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全建師會(106)字第0341號 條文編號: G1051 條文主旨: 公文-1122-有關貴部預告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七條之一及第四條附表四部份,本會經研議後認為恐有窒礙難行之處,若貿然執行將造成絶大多數建築無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詳如說明,惠請參採。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22-建物使用類組.pdf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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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2017-08-02 高市消防預字第10632973300號 G1052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消防預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52 條文主旨: 公文-1131-檢送本局106年第3次「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暨座談會」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31-消防安全法令.pdf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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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自動撒水設備之流水檢知裝置維修孔之尺寸。 (火災預防科)
決議:流水檢知裝置附設之制水閥是為便於檢修,爰於函釋內明定維修孔之尺寸,惟考量現行實務所需及多數建築物管道間尺寸,維修孔長、寬均應在八十公分以上恐有窒礙難行之虞;遂再查內政部91年5月9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附件2)提案三決議略以:「自動警報逆止閥所附設維修孔,為便於操作使用及檢修,其規格應以功能性為著眼」,基此,為利於消防安全圖說設計及執法時有所依據,流水檢知裝置附設之維修孔應配合各組件之相對位置,其淨長、寬度均應在五十公分以上且淨面積在零點三六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以便於其操作檢修。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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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17-07-27 環署廢字第1060058163號 G1053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53 條文主旨: 公文-1138-檢送本署106年7月14日召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公告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草案公聽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38-共通性事業廢棄物.pdf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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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內政部營建署 2017-08-01 營署建管字第1061011896號 A630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 號 條文編號: A630 條文主旨: 公文-1139-檢送本署106年7月14日召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2條疑義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39-研商技規施工編.pdf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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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內政部營建署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發文字號:營署建管字第1061011896號
主旨:檢送本署106年7月14日召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2條疑義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署106年6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兼復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5月17日中建安字第 號函。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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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論: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2條規定「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連接昇降機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另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增訂總則編第3條之4之修正說明載「因大規模建築物、超高層建築物及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連接之地下建築物使用行為較複雜,且發生災害影響層面較大,增訂上列建築物應就防火避難作綜合性檢討,以維安全。」又提送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者,係為申請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規定,自應採取提昇防火避難安全性能之對策。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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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法規之執行面上,高層建築物如設有「走廊」連接昇降機間,上開條文前段規定之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及後段規定之走廊,應為各自獨立之防火區劃。
(二)有關第242條前段規定之昇降機道併同機間之防火區劃,與後段走廊之防火區劃,是否應為各自獨立之防火區劃或得為同一防火區劃1節,依下列方式處理: 1.於法規之執行面上,高層建築物如設有「走廊」連接昇降機間,上開條文前段規定之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及後段規定之走廊,應為各自獨立之防火區劃。 2.於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或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之評定,考量建築物使用空間之規模及複雜度因素,實際作為居室通往直通樓梯之避難路徑之空間,縱非標註為「走廊」,仍為避難之第一次安全區劃,因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之防火區劃內可能蓄積起火樓層經昇降機道蔓延而來之火或煙,避難路徑原則不宜穿越該區劃,如有穿越該區劃之情形,評定機構得請申請人提出對策確保該樓層第一次安全區劃之安全性;至對策之審查原則,請2家評定機構台灣建築中心及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協商一致之執行標準送本署備查。 3.至上開第242條後段有關走廊之防火區劃規定,因「走廊」用詞未能完整表達法規規定意旨,後續將檢討該條文作適切之文字修正。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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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第242條之昇降機機間面積是否有限制1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47款規定「昇降機間:昇降機廂駐停於建築物各樓層時,供使用者進出及等待搭乘等之空間」有昇降機廂停駐之樓層於昇降機道前應設有昇降機間,屬高層建築物者,並應依第242條前段規定區劃,除緊急昇降機外,法規尚無明定昇降機間之面積或尺寸,惟於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或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之評定時,應考量常開式防火門關閉後昇降機內人員離開昇降機廂之需,昇降機間應有75公分以上淨寬,無障礙昇降設備之昇降機出入口並應留設合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淨空間。 (四)有關避難層之昇降機機間是否仍需區劃1節,昇降機廂可停駐之各樓層,均應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或第242條規定,避難層及昇降機有通達之屋頂突出物亦同。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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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高層建築物中,未通達樓層高度50公尺以上或16層以上樓層之昇降機道,是否仍應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2條之規定併同昇降機間區劃1節,高層建築物中,未通達樓層高度50公尺以上或16層以上樓層之昇降機道,仍應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2條之規定併同昇降機間區劃。但高層建築物內層數不同,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將高度未達50公尺且15層以下之樓層區劃分隔為他棟者,於他棟內之昇降機道得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規定辦理,免依第242條規定併同昇降機間區劃。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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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會議資料所附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6年5月17日中建安字第 號函說明三建議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第1款防止火災延燒至鄰戶之規定適用對象應不限為住宅使用之分戶牆1節,由業務單位納供修法之參考。至於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或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之評定,如申請案件非屬連棟式或集合住宅,經評定專案小組認有提升分戶牆防火性能必要者,得經台灣建築中心及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2評定機構協商一致之執行方式請申請人提升非住宅類分戶牆防火性能。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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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2017-07-28 新北工程字第1061482033號 G1054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新北工程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54 條文主旨: 公文-1140-有關新北市「建管即時通APP」(以下簡稱本系統)執照審查時間線上預約功能謹訂於106年8月15日正式上線對外服務,請貴會協助周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40-新北市建管即時通APP.pdf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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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旨揭系統執照審查時間線上預約功能業開發完成,請貴會周知所屬會員多加利用,本系統下載及使用方式如網址:
建管即時通APP 下載 建管即時通APP 相關介紹 主旨:有關新北市「建管即時通APP」(以下簡稱本系統)執照審查時間線上預約功能謹訂於106年8月15日正式上線對外服務,請貴會協助周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說明:旨揭系統執照審查時間線上預約功能業開發完成,請貴會周知所屬會員多加利用,本系統下載及使用方式如網址: 或詳附件QR code。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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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2017-07-27 北市工授水字第10630225300號 G1055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北市工授水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55 條文主旨: 公文-1141-有關本市建築執照適用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之適用面積範圍及計算表格、設計參考手冊等事宜,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41-建照適用基地(上網).pdf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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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17-07-17 環署化字第1068000280B號 G1056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 B號 條文編號: G1056 條文主旨: 公文-1142-檢送「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影本,並附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查照轉知。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42-毒性化學物質應變.pdf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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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高雄市政府 2017-08-02 高市府消預字第10604177500號 G1057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府消預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57 條文主旨: 公文-1145-「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06年7月28日以台內消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45-消防機具器材.pdf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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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行政院公報 2017-08-03 農水保字第1061858095號 A631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行政院公報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 號 條文編號: A631 條文主旨: 公文-1151-核釋山坡地既有道路改善或維護,未涉及拓寬路基及改變路線,僅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邊坡穩定或排水系統等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無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之適用。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51-核釋山坡地處理與維護.pdf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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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林聰賢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415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 日 農水保字第 號 核釋山坡地既有道路改善或維護,未涉及拓寬路基及改變路線,僅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邊坡穩定或排水系統等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無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適用。 主任委員 林聰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 日 農水保字第 C 號 廢止本會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農水保字第一○一一八六三○六二號「山坡地既有道路改善或維 護,涉及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四款 適用原則」解釋令,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林聰賢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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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7-08-02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5759500號 A632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A632 條文主旨: 公文-1157-檢送本局106年7月27日召開研商「戶外安全梯防水及排水設置原則」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57-戶外安全梯防水.pdf 五、會議結論: 為避免雨天造成戶外安全梯雨水流入室內造成積水,戶外安全梯範圍內應設置截水溝或排水孔之排水設施,如公會另有其他做法,請另提案送本局研議。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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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7-08-10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6043300號 H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H 條文主旨: 公文-1173-檢送本局106年第3次(7月份)「建管業務座談」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 年(7月份)-建管座談紀錄.pdf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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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有關戶外安全梯之開口收邊飾材作法,提請討論。 結論:本案後續另訂時間,召開會議邀集其他公會共同討論,本會議暫不討論結論。
第一案 案由:有關戶外安全梯之開口收邊飾材作法,提請討論。 結論:本案後續另訂時間,召開會議邀集其他公會共同討論,本會議暫不討論結論。 第二案 案由: 有關景觀陽台因含清潔劑之廢水 易直接流入覆土區,造成植物枯 萎,爰於景觀陽台與覆土區之間 設置5公分以下止水墩疑義乙案。 結論:同意公會提案設置5cm高 止水墩,但須注意設置後陽台欄 桿淨高度仍應符合法規要求。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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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技規109條緊急進口外應設置陽台之規定(寬度1M以上長度4M以上)。 方案二說明:A主臥室面積大 於10㎡,深度大於3m符合規
第三案 案由:有關高雄厝設計景觀陽台其設置所在之居室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且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之規定,採錯層設計景觀陽台寬度若達4M以上(註1),常會橫跨兩間居室,每間居室均須檢討面積及深度規定非常困難,因此景觀陽台其設置所在之居室認定有下列三方案提請討論。 註1: 技規109條緊急進口外應設置陽台之規定(寬度1M以上長度4M以上)。 方案二說明:A主臥室面積大 於10㎡,深度大於3m符合規 定,B臥室面對景觀陽台部份 不開窗且不出入景觀陽台, 可不檢討其面積及深度。 結論:本案決議設置方式仍以 方案二為執行方向,其他方案 不可行或需提建築諮詢會議討 論方可。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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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案 案由:現有建管處針對建築物外觀 之裝飾柱有其特殊規定,起因於為 了事前防範起造人會於驗收後將裝 飾柱內部做二次違規之使用,因此
建管處規定裝飾柱之設計寬度,不 得大於一米,本案因裝飾柱大於特 殊規定的一米,提請討論。 結論:本案建管處同意裝飾柱設置 方式並取消記點。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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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有關住宅外觀造型牆採雙牆設計是否須限制寬度,敬請討論。
第六案 案由:有關住宅外觀造型牆採雙牆設計是否須限制寬度,敬請討論。 結論:應將本案作個案方式提建築諮詢會議討論,建管處暫對本案不同意作為通案的案例。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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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有關申請自動倉儲或物流中心等,非直接生產之工廠申請之建造執照,其衛生設備數量應如何計算,提請討論。
第七案 案由:有關申請自動倉儲或物流中心等,非直接生產之工廠申請之建造執照,其衛生設備數量應如何計算,提請討論。 結論:本案由建管處請示主管機關有關”自動倉儲類似作業工廠”如何核定作業人數方式。 第八案 案由:有關室內裝修審查圖說審查時,對已取得使用執照但尚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申請案件,其建物資料是否可以使用申請人所出具之切結書來認定,提請討論。 結論:1.如果是新建建物,有使照尚未辦理建物登記,應由起 造人出具使用執照及切結書來當作建物資料證明。 2.如果是舊有建物,可以持房屋稅單或有效水電單據之 證明並出具切結書來當作建物資料證明。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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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有關建築物透天或大樓逐漸退縮設計之露台,其上設置透空遮牆或立體框架疑義乙案。
第九案 案由:有關建築物透天或大樓逐漸退縮設計之露台,其上設置透空遮牆或立體框架疑義乙案。 結論:1.於露臺部分設置透空遮牆或立體框架之依103年建管 會議投影部分計入容積率及建蔽率檢討。 2.於屋頂設置之透空遮牆或立體框架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一條第九款及第十款檢討。 第十一案 案由:有關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第十二條規定執行疑義,提請討論。 結論:本案執行方式仍依照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第十二條執行。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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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有關學校由走廊進入教室之牆面開口位置變更,是否為免辦變更使用範圍疑義,擬請釋疑。
第十二案 案由:有關學校由走廊進入教室之牆面開口位置變更,是否為免辦變更使用範圍疑義,擬請釋疑。 結論:本案依圖說,教室牆面可視為內部分間牆只需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即可。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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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2017-08-11 中市都建字第10601383471號 A633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中市都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A633 條文主旨: 公文-1189-檢送本局委託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辦理「臺中市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變更設計委託審查作業」,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起實施公告一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89-中市建照委託審查作業.pdf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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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內政部營建署 2017-08-04 營署建管字第1061012887號 A634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 號 條文編號: A634 條文主旨: 公文-1195-檢送本署106年7月24日召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與綠建材修正條文及相關技術規範(草案)專案小組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95-技規有關建物節約能源.pdf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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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內政部行政院公報 2017-08-08 台內營字第1060810424號 G1060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行政院公報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60 條文主旨: 公文-1196-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196-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pdf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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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理局 2017-08-15 南建字第1060021105號 G1062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理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南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62 條文主旨: 公文-1209-召開106年「園區建築物施工管理及無障礙設施設置」相關法令宣導說明會。(台南場) (四)上午9:30本局一樓演藝廳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209-台南場-法令宣導說明會.pdf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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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理局 2017-08-15 南建字第1060021140號 G1063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理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南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63 條文主旨: 公文-1210-召開106年「園區建築物施工管理及無障礙設施設置」相關法令宣導說明會。(高雄場) (四)下午2:30本局高雄園區國際會議廳(高雄市路竹區路科五路23號)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210-高雄場-法令宣導說明會.pdf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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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7-08-21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6056900號 G1064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64 條文主旨: 公文-1213-有關本府辦理「高雄市政府加強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宣導細部執行計畫」,詳如說明,請貴單位於所屬會員及轄內公寓大廈宣導及公告,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213-高市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宣導.pdf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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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7-08-17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04412100號 G1065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65 條文主旨: 公文-1217-檢送內政部於106年8月9日以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之「B14-4建築物施工日誌」,自即日起實施乙案,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217-內政部「B14-4建物施工日誌」.pdf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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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內政部 2017-08-16 台內營字第1060811540號 G1067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67 條文主旨: 公文-1219-預告訂定「建築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219-預告親子廁所盥洗室.pdf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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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內政部營建署 2017-08-21 營署建管字第1060050904號 G1068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 號 條文編號: G1068 條文主旨: 公文-1226-有關學校宿舍及旅館用途之建築物,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1條第3項之高度限制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226-學校宿舍及旅館-高度.pdf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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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8月21日內政部營建署函 營署建管字第 號 主旨:有關學校宿舍及旅館用途之建築物,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1條第3項之高度限制規定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會106年8月4日(162)高建師法字第489號函辨理。 二、按「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未設計挑空者,除有第1項第4款情形外,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4.2公尺,其餘各樓層之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3.6公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1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另按內政部85年12月12日台(八五)內營字第858221號函(如附件)略以「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之l規定,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應符合本條規定。至於本條所稱類似用途建築物,係指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故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住宅、集合住宅等用途建築物,挑空部分位置、面積、高度及樓層高度應依上開規定設置。至於來函所稱學校宿舍及旅館非屬上開用途使用建築物,尚不受上揭條文限制。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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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分類 文章標題 發佈日期 內政部公告 預告修正「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 2017-08-18
預告修正「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 預告修正「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33點、第40點規定 國家公園篇 違反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預告訂定「建築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國民住宅篇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廢止) 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作業須知(廢止) 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代墊租金諮詢及其他服務作業須知(廢止) 公益出租人申請作業要點(廢止)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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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分類 文章標題 發佈日期 國民住宅篇 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項目規定 2017-08-11
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建築管理篇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內政部公告 公告本處今(106)年度「生態保護區(二)--黑面琵鷺保護區」之黑面琵鷺度冬期間為106年9月6日至翌年5月14日止 建築執照申請審核書表 B14-4建築物施工日誌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預告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11點、第18點之1規定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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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170816全建會傳來法規: 106年8月4日內政部營建署函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檢送106年7月24日召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與綠建材修正條文及相關技術規範(草案)專案小組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106年8月8日內政部函「土木包工業承攬嘉義轄內小型綜合營繕工程,其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乙案,請 查照。 106年8月8日台北市政府函 有關申請核發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證明申請書表及應檢附文件調整乙案,請 查照。 106年8月8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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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8月11日台北市政府函臺北市政府修正有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書表乙案,請 查照。
106年8月11日台北市政府函臺北市政府修正有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書表乙案,請 查照。 106年8月11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有關山坡地範圍內之農舍及農業設施依「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申請審查」,修改相關表格及執行方式,請 查照。 106年8月15日函轉內政部擬訂「土木包工業承攬新北市轄內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600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5公尺以下,其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乙案,請 查照。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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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公告發布實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原高雄市轄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容積獎勵規定)(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並自民國103年10月23日零時起生效。 上開獎勵規定適用期限為本計畫公告發布實施日起三年內,逾期停止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 築基地綜合設計」,並視本市容積總量管制及不動產市場發展情形再 行檢討。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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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21建投公會函 預定明年初 開放空間再延長5年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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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份「建管座談會」 預定於106年九月20日(星期三)上午9:00於建管處會議室舉行,本次建管主辦課為顏維谷幫工程司(分機:2287) 。 各位會員若有任何問題,請於8月28日下班前儘速將問題詳填傳至公會,或洽許堅倚副主委 (九月份輪值委員)以便彙整並於8月30日召開會前會與委員會合開,敬邀提案建築師與會研議。 因建管處會議室座位有限,故並未邀請每位建築師參加,每 次均由提問建築師與法規委員代表出席溝通,但亦歡迎各位 先進參加,會後再將結論轉知各位會員。 ※公會聯絡人: 黃麗蓉幹事(電話: #13 傳真: ) 許堅倚副主委 (電話: 傳真: )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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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十一月份「建管座談會」 預定於106年十一月15日(星期三)上午9:00於建管處會議室舉行,本次建管主辦課為顏維谷幫工程司(分機:2287) 。 各位會員若有任何問題,請於10月23日下班前儘速將問題詳填傳至公會,或洽許崇堯建築師 (十一月份輪值委員)以便彙整並於10月25日召開會前會與委員會合開,敬邀提案建築師與會研議。 因建管處會議室座位有限,故並未邀請每位建築師參加,每 次均由提問建築師與法規委員代表出席溝通,但亦歡迎各位 先進參加,會後再將結論轉知各位會員。 ※公會聯絡人: 黃麗蓉幹事(電話: #13 傳真: ) 許崇堯建築師 (電話: 傳真: )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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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07月份法規研究委員會支出明細表 項次 項 目 預算數 本月份 支出數 截至本月份 備註 一 會議費 170,000 10,584
項 目 預算數 本月份 支出數 截至本月份 備註 一 會議費 170,000 10,584 140,285 含委員出席會議車馬費、差旅費等 二 研究費 40,000 專案研究費(高雄市綠建築計畫案) 三 研討費 50,000 2,835 建築法令研討費(建管業務座談會) 四 資料蒐集費 100,000 288 1,830 法令彙編及法規資料搜集與上網、影印(編輯建管法令彙編及建管錯誤態樣檢討..等書籍) 五 專案計畫費 錯誤態樣及建築線業務及法規搜尋系統設置 六 其他 200 合計 450,000 10,872 145,150 32.26% 88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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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祝平安喜樂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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