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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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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簡稱L/C,又稱credit)
係銀行(即開狀銀行) 基於本身的需要或循 顧客(即開狀申請人,通常為貨物的買方) 的請求與指示,向 第三人(即受益人,通常為貨物的賣方) 所簽發的一種文據,銀行向第三人承諾,如該第三人能履行該文據所規定的條件,憑特定單據對第三人或其指定人為之付款,或對受益人所簽發之匯票承兌並付款,或授權另一銀行執行上述之付款或對上述匯票為之付款、承兌或讓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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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狀申請人 Applicant, accountee, opener, accreditor, account party 向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的人,通常為進口商 開狀銀行 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grantor, issuer 應申請人請求開發信用狀的銀行,負最終付款前務 受益人 Beneficiary, accreditee, addressee, shipper, favoree 有權使用信用狀利益的人,通常為出口商 通知銀行 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transmitting bank 受開狀銀行委託,將信用狀通知受益人的銀行 押匯銀行,讓購銀行,貼現銀行,購買銀行 Negotiating bank 接受受益人請求讓購或貼現受益人憑信用狀所簽發匯票的銀行,通常為匯票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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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押匯銀行re-negotiating bank
假如信用狀限定押匯銀行,而該銀行又非受益人的往來銀行,或受益人不願意逕向該銀行請求押匯時,受益人可逕向其往來銀行辦理押匯,然後再由該往來銀行向該限定押匯銀行辦理轉押匯(renegotiation)事宜。在此場合,該限定的押匯銀行,即稱為再押匯銀行。 付款銀行 Paying bank 信用狀中所規定擔任付款的銀行。因此,在須簽發匯票的場合,又稱為 drawee bank。付款銀行可能是開狀銀行亦可能是開狀銀行所委任的另一銀行。 償付銀行, 補償銀行 Reimbursing bank 接受開狀銀行委託或授權,在所約定的額度內,償付求償銀行所代付之款項 求償銀行 claiming bank 依信用狀規定,對信用狀所要求的匯票、單據進行付款、承兌、讓購或是買斷後,即有權向開狀銀行或償付銀行請求償付所代付款項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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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兌銀行Confirming bank 接受開狀銀行委託或授權,保証兌付信用狀的銀行,其義務與開狀銀行完全相同,並非開狀銀行無法履行付款時,才對受益人兌付的或有責任 受讓人, 第二受益人 Transferee, Second beneficiary 在可轉讓信用狀,受益人可將信用狀的一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該受讓信用狀的第三人即稱為受讓人 轉讓銀行 Transferring bank 在可轉讓信用狀,依其規定辦理信用狀轉讓事宜的銀行,稱為轉讓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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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國際間信用狀的處理方法、習慣、術語解釋及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準則 規範電子貿易中有關信用狀的簽發與提示作業
UCP 600 信用狀統一慣例 eUCP 1.1 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 ISBP 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國際商會(ICC) 統一國際間信用狀的處理方法、習慣、術語解釋及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準則 規範電子貿易中有關信用狀的簽發與提示作業 統一及規範信用狀相關單據審核的銀行實務 共計三十九條 供計十二條 供計一百八十五條 純書面單據提示 純電子提示、書面單據與電子提示混合 銀行審單人員對現行 UCP 之應用 可單獨使用 無法單獨使用,適用 eUCP 時即成為 UCP 之補篇 無法單獨使用 同時適用 UCP 與 eUCP 但相互矛盾,優先適用 eUCP 同時適用 UCP 與 ISBP 但相互矛盾,優先適用 U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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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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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兌信用狀與不保兌信用狀 信用狀如經開狀銀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擔保兌付受益人所提示匯票及(或)單證者,稱該信用狀為保兌信用狀(confirmed L/C)。如信用狀未經另一銀行保兌者,稱該信用狀為無保兌信用狀(unconfirmed 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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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通常不強調信用狀必須保兌, 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要求保兌: 信用狀金額較大,超過開狀銀行本身資力, 耽心開狀銀行的償付能力。
開狀銀行為地方性銀行,其資信不為人所熟悉。 開狀銀行所在國政局不穩定、經濟貿易政策屢變、 外匯短絀、批准外匯常拖延、或軍事上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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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信用狀與不可轉讓信用狀 受益人得請求信用狀的指定銀行,或信用狀可在任何銀行使用的情況下,經特別授權辦理轉讓的銀行,使該信用狀的全部或一部轉讓給一個或多個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者,稱此信用狀為 「可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credit)。 反之,則稱為 「不可轉讓信用狀」(nontransferable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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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 600第38條規定, 信用狀僅於特別敘明其係“transferable”時, 才可轉讓,因此,凡可轉讓信用狀均應用 “Transferable”一詞。 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僅可轉讓一次。 信用狀僅能依原信用狀所規定條件轉讓, 但信用狀金額、單價、有效期限、提示期間、 最遲裝運日或所定之裝運期間則得予減少或 縮短,又保險應投保的百分比得予以提高。 除上述可變更項目外,其餘條款必須正確 反映在已轉讓信用狀上 第二受益人須向轉讓銀行提示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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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信用狀、遠期信用狀與延期付款信用狀 信用狀如規定受益人應開發即期匯票或交單時即可兌得款項的,稱該信用狀為即期信用狀(sight credit)。 信用狀規定受益人簽發遠期匯票 (time, usance 或 acceptance draft)者, 稱該信用狀為遠期信用狀 ( usance cr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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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信用狀(deferred payment credit)
是指信用狀規定將在受益人提交單證後的未來一定日期,由開狀銀行或指定銀行付款的信用狀。 (受益人不須簽發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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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信用狀中,如規定票據期間利息(貼現息)由賣方負擔者,稱該信用狀為賣方遠期信用狀
( Seller’s usance credit)。 如規定票據期間利息(貼現息)由買方負擔者, 稱其為買方遠期信用狀(buyer's usance credit),在此場合,出口商於押匯時,猶如即期信用狀,可立即獲付,票據期間利息(貼現息)歸買方(進口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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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購信用狀與直接信用狀 凡允許受益人將其匯票及單證提交付款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請求讓購,而不必逕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的信用狀,稱為讓購信用狀(negotiation credit)。 有時或因開狀銀行在出口地頭寸充裕或由於信用狀條件複雜,或有些單證需要特別注意審查,開狀銀行希望自己掌握審單或由指定的聯行、代理行獨家經辦,因而特別規定受益人須將匯票及單證直接提交開狀銀行或其指定的銀行辦理兌付事宜。 這種信用狀稱為直接信用狀(straight credit)或託付信用狀(domiciled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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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用狀與特別信用狀 讓購信用狀特別規定受益人須在某一特定銀行辦理讓購的,稱這種信用狀為特別或限押信用狀
(special或restricted credit) 沒有特別限定讓購銀行的讓購信用狀, 稱為一般或自由讓購信用狀 (general 或 open 或 freely negotiable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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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用狀(未指定讓購銀行) 讓購信用狀 特別信用狀(指定讓購銀行) 信用狀 直接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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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單信用狀與無跟單信用狀 信用狀規定受益人請求讓購或付款或承兌時,須同時提示貨運性單證者,稱這種信用狀為跟單信用狀(documentary credit),又稱為押匯信用狀。 信用狀規定請求讓購或付款或承兌時,僅憑一張光票及(或)其他單證而無需提交貨運性單證者,稱為無跟單信用狀或光票信用狀(clean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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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傳信用狀 ( teletransmitted credit)
指開狀銀行以電傳 (teletransmission) 方式,例如海纜電報(cable)、普通電報(telegram)或環球財務通訊系統(SWIFT),將開發信用狀事宜通知受益人的信用狀。 郵遞信用狀(mail credit) 指開狀銀行將開發信用狀事宜以郵寄(一般為航郵)方式通知受益人的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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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FT信用狀 SWIFT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中文稱為「環球財務通訊系統」,主要功能在傳送各參加國間的國際金融業務通訊,諸如外匯買賣、證券交易、跟單匯票託收、信用狀的開發、帳務的通知及確認、銀行間資金的調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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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開信用狀 (backtoback credit)
有時信用狀受益人本身並非貨物的供應商,但一方面因不願讓買方知道自己並非供應商,也不願讓其知道自己是以較低價購得貨物後再行轉賣給他,他方面為避免國外買方與國內供應商直接接觸,他(即出口商)便可向通知銀行(有時為本地其他銀行)申請憑國外開來的信用狀另開一張信用狀給供應商。這種憑他人開來的信用狀,向本地銀行申請另開一張以供應商為受益人的信用狀,即為「轉開信用狀」。 國人常稱為本地信用狀(local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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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轉開信用狀依據的原信用狀則稱為“Original Credit”, “Master Credit”或“Primary Credit”
轉開信用狀也稱為 “Secondary Credit”, “SubCredit”, “Subsidiary Credit”或“Ancillary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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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開信用狀與可轉讓信用狀有下列兩點不同:
可轉讓信用狀是作為信用狀受益人的出口商,將信用狀金額全部或一部轉讓給供應商使用。轉開信用狀則與原信用狀完全個別獨立,兩者雖同時存在,但轉開信用狀的內容則根據原信用狀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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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信用狀 擔保信用狀(standby credit)乃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或各項契約的履行為目的而開發的信用狀。 適用國際擔保慣例 (ISP98) 擔保信用狀的主要用途: 借款保證 押標保證及履約保證 賒購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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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信用狀:核對開狀銀行之簽字 電傳信用狀:核對開狀銀行之押碼 Swift 信用狀:已具自動押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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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各期限 銀行休業日 (非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 有效期限末日 可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不可順延 最後裝船日 提示單據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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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報押匯 :由押匯銀行以電報向開狀銀行詢問,等接獲開狀銀行同意後始受理押匯,故又稱電報證明方式押匯(Cable Nego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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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信用狀 (Irrevocable L/C)
信用狀簽發並通知受益人後,未經開狀銀行、 保兌銀行及受益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取消 適用 UCP600 的信用狀均為不可撤銷,即使未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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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開發信用狀約定書、輸入許可証或交易憑証、保險單據及保費收據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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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據之日期得早於信用狀之簽發日, 但絶不可遲於單據提示日 提單 5/20,信用狀 5/25 開發----- 可 提單 5/20,單據提示日 5/ 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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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approximately 數量、單價、金頟可增減 10% 1.信用狀對貨物數量未禁止增減 2.貨物數量非以個數、包裝件數計算 3.可用金額不可超過信用狀金額 數量可增減 5% 1.信用狀上明文不得增減 2.貨物數量以個數、包裝件數計算 數量不得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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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性:原因關係即使無效或被撤銷,對信用狀上的權利也不產生任何影響
文義性:一切權利義務的內容,應當嚴格按照信用狀上記載的文義並根據規定予以解釋或者確定,此外的任何理由和事項都不得作為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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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關日:貨物最後進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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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Duplicate, Triplicate, Quadruplicate, Quintuplicate
有 Transferable 才可轉讓,沒有不可 未禁止分批裝運、轉運,視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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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要求開狀銀行在信用狀內加列一項條款,規定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出口之前,在一定條件下,可憑 L/C 開放收據或光票,向開狀銀行指定的銀行,請求支付一部貨款,俟出口押匯時於押匯款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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