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非典型勞動 以派遣為例 第二組 趙芷屏 呂曼甄 阮瓊梅 韓郡定.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非典型勞動 以派遣為例 第二組 趙芷屏 呂曼甄 阮瓊梅 韓郡定."—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非典型勞動 以派遣為例 第二組 趙芷屏 呂曼甄 阮瓊梅 韓郡定

2 派遣勞工便宜好用?政府帶頭大量聘用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報告》,2008年至2013年「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人數從49.8萬人增加至59萬人,2013年派遣勞工人數佔整體就業人口約5.39%,顯示全球業界為精簡人事成本,興起大量使用派遣勞工的風潮,台灣也跟隨趨勢搭上順風車。而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及所屬各主管機關運用派遣勞工統計》,截至2014年第二季,政府使用派遣勞工的人數相較2013年卻不減反增,增加至10,562位,其中農委會、經濟部、衛福部高居運用派遣勞工前三名,依序為2,633、1,875及1,003人,政府可謂是全台最大派遣勞工愛用戶。 孫友聯指出,政府受限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因此以大量使用派遣勞工的方式,來解決人力不足問題,但他強調,「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政府使用派遣勞工」。孫友聯表示,在台灣,使用派遣勞工只是一種降低人事成本的做法,派遣勞工面臨工作機會不穩定、勞動條件較正職員工差甚至無法提升自身技術等困境,若派遣勞工真的有其存在之必要性,也應以正面表列方式來限縮,使派遣勞工能逐漸轉為正職。 目前勞委會於今年二月6日已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並送行政院審查。草案內文提到「企業任用派遣勞工比例不得超過3%」,然而截至今年第二季,行政院及所屬各主管機關現員為21萬2,900人,派遣勞工佔總員額比例約5%,若欲降至合格任用標準,還得減少4,175位派遣勞工, 但僅須於立法後3年內完成即可。

3 產業多元化的發展 短期人力的需求 勞動彈性化 典型雇用→非典型雇用

4 典型雇用 V.S. 非典型雇用 何謂典型? 雇主有指揮監督之權,受僱者有服從之義務。 僱用關係建立在「全時」的基礎上。
屬於不定期契約關係,任一方不終止,僱用關係繼續存在。

5 六種型態 部分工時工作型態(part-time employment) 暫時性工作型態(temporary employment)
派遣工作型態(dispatched employment) 租賃工作型態(leasing employment) 外包工作型態(service contract) 電傳工作型態(telework)

6 派遣公司 明定書面要派契約 簽定不定期契約 要派公司 指揮監督 派遣員工 提供勞務

7 派遣勞動大致上具有的特徵 派遣機構僱用勞工的目的係在供給民營企業、政府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個人運用。
派遣勞工與派遣業者維持聘僱關係,卻在要派業者處提供勞務及接受指揮監督。

8 派遣的優缺點 優點 缺點 派遣勞工 要派公司 1.可累積不同的工作經驗 2.轉正職之跳板 3.可選擇彈性工時
1.與正式員工同工不同酬,勞動條件可能較差 2.登錄型派遣勞工工作無保障 3.工作轉換間收入可能降低 4.工作缺乏前瞻性 要派公司 1.可彈性調派人力、填補短期工作職缺 2.降低勞動成本 3.規避雇主責任 4.僱用正職人員前之觀察期效益,節省招募與試用的成本 1.派遣勞工認同感與忠誠度不足 2.可能會降低生產品質 3.企業、機關機密外洩風險增加

9 台灣派遣勞工的歷史相較於美、德、日,起步時間較晚,下表為我國勞動派遣的發展概況:

10 台灣勞動派遣的發展概況: 階段 時間 主要派遣型態 主要運用單位 主力職種 種子期 1995之前 臨時派遣 (一個月內)
辦活動或參加活動之企業 展示人員、活動人員 萌芽期 1995~ 2001 短期派遣 (1~6個月) 外商、財團法人、部分金融業 白領基層員工(行政、秘書) 成長期 2001~ 迄今 長期派遣 (7個月以上) 金融業、製造業、流通業 客服人員、藍領員工

11 台灣勞動派遣概況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報告》,2008年至2013年「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人數從49.8萬人增加至59萬人
2013年派遣勞工人數佔整體就業人口約5.39%;在台灣,派遣勞工最大的用戶是我們的政府機關,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及所屬各主管機關運用派遣勞工統計》,截至2014年第二季,政府使用派遣勞工的人數增加至10,562位,其中農委會、經濟部、衛福部高居運用派遣勞工前三名,依序為2,633、1,875及1,003人。

12 台灣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

13 美國、德國、日本的派遣概況 因應勞動彈性化的發展,許多公司企業為了精簡人事成本也開始採用派遣人員,因而派遣這種特殊的勞動形式在世界各地都有,接下來為美國、日本,以及德國在2011年的資料

14 美國 根據美國勞動者統計局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統計,2011年 11月臨時僱員占私人公 司新增員工5萬人的80%。 美國並無「派遣勞動」 這專有概念,而是以 「暫時性勞務提供」 的形式呈現。 2010年美僱主共增加 30.7萬臨時工人,占 私有企業新增員工總 數117萬人的四分之一 以上。 目前的跡象仍然顯示, 美國經濟將在長期更 多地依賴臨時工。

15 德國 德國是一個勞動保護極為完善的國家 自1973年後勞動派遣開始被納入勞動就業的統計人口之中。
2004年德國勞動派遣 人數為399,789人 2007年上升為731,152 人,成長速度相當快。 德國是一個勞動保護極為完善的國家 自1973年後勞動派遣開始被納入勞動就業的統計人口之中。 派遣勞工以男性居多, 約74%;25歲以下年 輕勞工占31%。

16 勞動派遣以大型企業使用居多 其使用原因主要在於彈性需求(88%)以及替補請假人力(60%) 至於考慮用人成本降低者,則僅有24%。 派遣勞工之職務安排,以基層職務佔35%最多,其次為服務性職務17.7%。

17 日本 勞動派遣事業所數達 71,560所,而勞動派 遣總人數(特定型與一 般型派遣人數加總) 總計約302萬人
佔全日本勞工總人數 約5%。 日本政府於1985年展 開制定勞動派遣法的 運作 1999年勞動派遣法原 則採自由化後,派遣 機構及派遣勞工急速 增加。

18 從事現行26 種業務的派遣勞工,以一般型派遣事業的事務機器操作居首位占53% 最多;
次之為財物會計占8.7%; 電話市場調查8.5%; 另特定型派遣事業的為軟體開發37.5%; 機械設計22.3%; 事務用機器操作為13.2%。

19 日本勞動派遣最新修法狀況 日本勞動派遣法制修法的最新狀況,一直都是臺灣的工會、甚至政府及學界相當關心的議題。2009 年 6 月 26 日,三黨(民主黨、國民新黨、社民黨)提出草案後,其法制的內容有以下三個重點:(1)原則上,禁止登錄型派遣工;(2)要求使用單位負責任(此稱為「視為直接僱用」制度);(3)要求派遣工和正規勞工同工同酬。

20 日本國會審查通過厚生勞動省的勞動派遣法修正案,並於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實施。(資料來源/《金融業工會聯合會訊》第 138 期,2012/06/15出刊、製表/ETtoday東森新聞雲)

21

22 台灣的派遣困境

23 台灣勞動派遣的問題-(1) 勞動保護法 雇用不安定 與正職者的差別待遇 雇主責任不明顯

24 勞動保護法: 在台灣派遣勞工沒有專法可以提供保障,勞委會通過已延宕多時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明訂要派公司、派遣公司、派遣勞工三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作「派遣工應與正職員工同工同酬及待遇均等」、「7項職類禁用派遣工」、「其餘公私部門使用派遣工不得逾總雇用人數的3%」等規範,盼能讓企業減少派遣工。

25 僱用不安定 對短期的或無專門技術之臨時性的勞動派遣者而言,只是暫時性地到要派公司工作,欠缺僱用的安定性,對勞動力市場的穩定具有負面的影響。再者,即便是長期的勞動派遣者(如大樓管理業或保全業),如無派遣勞動之需要時,亦極有可能受到解雇。

26 派遣勞動者與正職勞動者差別待遇 由於派遣的勞動型態,存在著嚴重的剝削以及勞動條件的惡化,要派公司給予派遣勞動者的勞動條件,一般而言均較正職勞動者為差。

27 雇主責任不明顯 傳統之勞基法、勞工安全衛生法乃至其他相關法規,幾乎均以雇主與勞動者訂定勞動契約且由雇主本身指揮監督勞動者為基礎概念所構成。現因締結勞動契約之當事人與使用派遣勞動者分離,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對派遣勞動者之責任如何,即可能陷於不明確。到底誰應該負擔何種責任,必須以法令加以規定,不宜完全放任派遣公司及受派公司自行約定,否則將可能產生無人負責之狀態

28 台灣勞動派遣的問題-(2) 勞動派遣動機為「降低勞動成本」遠大於「增加管理彈性」 派遣工其實比外勞還沒有保障
「派遣」是拉低台灣薪資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府是最大派遣戶,比率最高逾六成 勞工團體透過抗爭及發聲,表達反對勞動派遣的立場

29 勞動派遣動機為「降低勞動成本」遠大於「增加管理彈性」
在目前《派遣勞工保護法》的規範下企業使用派遣工的目的主要有二: 1.降低招募、訓練、薪資及福利等勞動成本 2.增加管理的彈性以因應旺季短期人力需求。2008年金融海嘯後,不少政府部門及民 間企業為撙節成本,大量且長期使用派遣工,剝奪其權益,也連帶影響勞資關係、薪資結構。

30 派遣工其實比外勞還沒有保障 根據主計處公布之「102年人力運用調查」,該年5月的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達59萬人,占總就業人數比率5.39%;不只私人企業愛用派遣,公部門派遣勞工也有1萬3615人。 這些派遣工的平均薪資僅為一般正職受僱員工薪水的75%(「薪資及生產力統計」中,11年派遣工的平均薪資為34291元,而一般正職工的平均薪資45642元,相差至少11000元),連勞委會主委潘世偉都坦言「派遣工確實是拉低薪資的元凶」。

31 此外,就目前法律而言,派遣工沒有任何升遷管道,甚至連獎金、休假、保險等福利都無法享有,他們連名片也沒有,因為公司根本不承認有這些員工,還可能隨時遭解僱,且不一定拿得到要派公司出的資遣費,可說是比外籍勞工還弱勢。

32 「派遣」是拉低台灣薪資的主要原因之一? 主計總處2013年統計實質平均薪資三萬六千元,除了「22K」之外,「派遣」已經成為拉低台灣薪資的主要原因之一,國科會調查派遣平均薪資,只有二萬六千八百元,是另一個箍住年輕人薪水的魔咒。

33 政府是最大派遣戶 比率最高逾六成 不只是民間企業愛用派遣,台灣政府竟然才是全國最大派遣戶,而且還用低於合理薪資三到四成的低價,讓台灣的薪資進一步崩壞。 2013年派遣勞工人數佔整體就業人口約5.39%;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及所屬各主管機關運用派遣勞工統計》,截至2014年第二季,政府使用派遣勞工的人數增加至10,562位,其中農委會、經濟部、衛福部高居運用派遣勞工前三名。

34 勞工團體透過抗爭及發聲,表達反對勞動派遣的立場
2004年的全國服務業發展會議,將人力派遣業列為服務業發展的目標,當時的經建會提出鬆綁勞動法令,放寬「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之限制,增加用人單位人力資源彈性化,以及提出由勞委會研擬勞動派遣法草案,參考美國相關規定對於適用之工作種類不予限制等等 引起工會的關注,並發動場外的抗爭,這是工會全面提出反對勞動派遣主張並積極以行動來表達訴求的開始。

35 工會體認到凡此種種為了配合企業「勞動彈性化」需求,所研擬出來的各項方案,將對勞工造成嚴重傷害
2014/02/06勞委會通過已延宕多時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 明訂要派公司、派遣公司、派遣勞工三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36 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

37 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 派遣本身不是問題,問題在於企業濫用之
對於該草案,各方意見不一,但多數建議是採取正面表列,然而草案送政院審議,經立院三讀、總統公告後,將緩衝一年才會正式上路;但比率3%限制的部分,因影響層面較大,公布後3年再實施。派遣工要享正式的勞動權益,須再等候一段時間。

38 資料來源


Download ppt "非典型勞動 以派遣為例 第二組 趙芷屏 呂曼甄 阮瓊梅 韓郡定."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