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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介紹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民國1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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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介紹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民國107年1月17日

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介紹大綱 壹、前言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參、優惠存款事項 肆、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伍、公務人員撫卹

3 壹、前言

4 壹、前言 短程作為 中長程作為 制度分立並各自檢討現行制度(解決急迫財務危機)
一、分階段性改革 短程作為 中長程作為 制度分立並各自檢討現行制度(解決急迫財務危機) 自112年7月1日新進人員重行規劃,建立全新制度(尚未定案,待研議)

5 壹、前言 退撫基金 儲金制 採提存準備機制由退撫基金給付 採確定給付 恩給制 由政府逐年編 列預算給付 二、公務人員職業退撫制度演變
退撫新制 儲金制 採提存準備機制由退撫基金給付 採確定給付 退撫舊制 恩給制 由政府逐年編 列預算給付 公:84.7.1 教:85.2.1 軍:86.1.1 退撫基金

6 壹、前言 公務預算 退撫基金 三、現行制度改革策略 節流策略 開源策略 1、延後支領年齡(65歲) 2、合理調降退休所得
(1)調降18%利率 (2)訂定退休所得上限及下限 3、檢討不合宜機制 (1)廢止年資補償金 (2)調整月撫慰金 三、現行制度改革策略 開源策略 1、提高提撥率 2、改革可節省費用全數挹注基金 3、提高收益率 退撫基金

7 壹、前言 自107.7.1施行 自106.8.11施行 四、法案實施日期 除左列2條文以外之 1.育嬰留停年資併計 其他條文
原退休法及撫卹法 自 以後 不再適用 自 施行 1.育嬰留停年資併計 2.退撫給與得設立專戶

8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9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新 制度轉換 一、退休種類 一般自願退休 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 自願退休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 一般自願退休 一般屆齡退休 彈性自願退休 危勞降齡屆齡退休 一般命令退休 因公命令退休 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 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 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 修訂條件 ★符合自願退休條件者,應准予退休

10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1.一般自願退休 (一)一般自願退休條件及擇(兼)領月退休金規定 一般自願退休條件 第17條第1項第1款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 第17條第1項第2款 任職滿25年者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 第31條第1項 任職滿15年+ 年滿55/60→年滿65歲 (接下頁) ◎焦點問題:成就退休條件之年資(5年或25年)計算 1.按日十足計算至退休生效前1日止 2.年資中斷者,畸零日加總合計以30日為1個月

11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一般自願退休擇(兼)領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 一般自願退休 ◎符合過渡期指標數者之基本年齡:請參閱第33頁。 適用對象
任職 年資 109年 12/31以前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114年 115 一般自願退休 任職滿5年、年滿60歲 滿15年 60歲 61歲 62歲 63歲 64歲 65歲 任職滿25年 滿25年 未滿30年 滿30年 55歲 ◎符合過渡期指標數者之基本年齡:請參閱第33頁。

12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二)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第17條第2項)條件及擇(兼)領月退休金規定 任職滿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條件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 第31條第2項 任職滿15年+年滿55歲 (接下頁) 任職滿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中度以下)且經依勞保條例第54條之1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專業評估機制: 1.由申請人檢證向服務機關送勞保局委託專業醫院評估並認定達勞保失能給付標準第4條第1項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 2.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13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擇(兼)領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 ◎符合過渡期指標數者之基本年齡:請參閱第33頁。 適用對象 任職
年資 109年 12/31以前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114年 115 達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為重度以上等級者或末期惡性腫瘤或安寧病房末期病人或重大傷病不能從事本職工作者 滿15年 55歲 ◎符合過渡期指標數者之基本年齡:請參閱第33頁。

14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送 (三)危勞降齡自願退休(第17條第3項)條件及擇(兼)領月退休金規定 銓敘部核備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條件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 第33條 任職滿15年+年滿55歲 (接下頁) 危勞職務之認定: 危勞職務自願退休年齡,最低為50歲;自願與屆齡退休年齡應併予調降。 危勞職務須具有危險性及勞力性;危勞職務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危勞職務認定程序: 由各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 銓敘部核備

15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擇(兼)領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 ◎符合過渡期指標數者之基本年齡:請參閱第33頁。 適用對象 任職 年資
109年 12/31以前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114年 115 危勞降齡 (維持行規定70制) 滿15年 55歲 ◎符合過渡期指標數者之基本年齡:請參閱第33頁。

16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新 (四)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第17條第6項)條件及擇(兼)領月退休金規定 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條件
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規定: 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為55歲。 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60歲。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 第31條 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60歲 (接下頁)

17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擇(兼)領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 ◎符合過渡期指標數者之基本年齡:請參閱第33頁。 適用對象 任職
年資 109年 12/31以前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114年 115 原住民公務人員 滿25年 55歲 56歲 57歲 58歲 59歲 60歲 ◎符合過渡期指標數者之基本年齡:請參閱第33頁。

18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修 訂 (五)彈性自願退休(第18條)條件及擇(兼)領月退休金(第30條)規定
辦理條件: 須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 彈性退休條件: 任職滿20年以上者 歲( 以前55歲) 任職滿10年、未滿20年,且年滿55歲者 滿15年+65歲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且年滿55歲者 滿15年+65歲 以前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起支年齡 起支年齡 起支年齡 ◎精算加發: 一次加發最高7個月俸給總額慰助金,自優惠退離起始日起每延後1個月,減發1個月;已達屆齡 至遲生效日前7個月者,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俸給總額慰助金: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加給)。 應發給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機關計算並編列預算支給。 退休或資遣生效日7個月內,再任本法第77條規定職務,按再任月數收回俸給總額慰助金。

19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1.一般屆齡退休 2.危勞降齡屆齡退休 →最低55歲
(六)屆齡退休(第19條)條件及擇(兼)領月退休金法定條件 1.一般屆齡退休 →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第30條第2項: 任職滿15年以上得擇領月退 →最低55歲 2.危勞降齡屆齡退休 ◎屆齡退休至遲生效日期: 於1月至6月出生者,至遲為7月16日。 於7月至12月出生者,至遲為次年1月16日。

20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修 訂 (七)命令退休(第20、21條)條件及擇(兼)領月退休金法定條件 一般命退令退休
任職5年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服務機關主動辦理命令退休: 1.未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2.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者: 達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服務機關依上述1)情形主動申辦公務人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第30條第2項: 任職滿15年以上得擇領月退

21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修 訂 因公命令退休Ⅰ 經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公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 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以致傷病。 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第30條第2項: 任職滿15年以上得擇領月退

22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因公命退Ⅱ 因公擬制年資 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5年,以5年計。 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20年,以20年計。
因公加發退休金 適用對象: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加發給與:5至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發給標準;依公保失能標準認定 全失能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加發15個 全失能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加發10個 半失能者→加發5個

23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退休金種類 二、退休給付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兼領1/2一次退休金與1/2月退休金 (一)退休金種類
兼領1/2一次退休金及1/2月退休金者,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24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二、退休給付 退撫新制施行前 退撫新制施行後 (二)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1)
最後在職本(年功)俸(薪)額+930元 最後在職本(年功)俸(薪)額2倍 均俸+930元 均俸2倍 以前退休生效 退撫新制施行前 以後退休生效 退撫新制施行後

25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二、退休給付 (二)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2) 107.7.1以後退休生效者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 實施年度
~ 5年平均俸(薪)額 114年度 11年平均俸(薪)額 109年度 6年平均俸(薪)額 115年度 12年平均俸(薪)額 110年度 7年平均俸(薪)額 116年度 13年平均俸(薪)額 111年度 8年平均俸(薪)額 117年度 14年平均俸(薪)額 112年度 9年平均俸(薪)額 118年度以後 15年平均俸(薪)額 113年度 10年平均俸(薪)額 1.本表之適用對象以 以後退休生效者為限,不適用於已退休人員。 以後退休生效者,其退休金應按其退休年度,依本表所列各年度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之後不再調整。 以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含符合指標數)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仍按最後在職等級計算退休給與。

26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解析 二、退休給付 (二)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3) ◎所定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之一):
新法施行( )以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不適用均俸規定。 解析 ◎所定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之一): 1.任職滿15年+年滿60歲或任職滿30年+年滿55歲 2.危勞職務任職滿15年+55歲 3.任職滿15年+屆齡退休( ~6.30屆齡者) 4.符合 以前法定指標數規定(含 以前符合,但 至 未符合指標數者) ◎所定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不包含 以前符合擇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 ◎符合本項規定者,不論在何時退休,所支領一次或月退都可以用最後在職等級計算退休金,不適用均俸規定。

27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給付 (三)退休金給與標準(1) 舊制 新制
滿5年:9個基數,每增1年加2個基數,滿15年另加2個基數 最高30年:61個 基數:本(均)俸+930元 新制 基數:本(均)俸2倍 每1年:1.5個基數 最高35年:53個 第36年起,每年增給1個基數;增至60個基數止(相當42年) 一次退休金 ※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任職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基數內涵以分數計算至小數點之後第4位無條件進位。

28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月退休金 二、退休給付 (三)退休金給與標準(2) 舊制 新制 1~15年:每年5% 16年起:每年1%
最高30年:90% 基數:本(均)俸+930元 新制 基數:本(均)俸2倍 最高35年:70% 第36年起,每年增給1個基數;增至75%止基數(相當40年) 月退休金 1~15年:每年2% 16年起:每年2% ※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任職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基數內涵以分數計算至小數點之後第4位無條件進位。

29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三、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退休金支領方式 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照左列5種方式擇一支領 一次退休金:立即支領。
1/2之一次退休金、1/2減額月退休金 1/2之一次退休金、1/2展期月退休金 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4%,最多5年 展期月退休金:至年滿法定起支年齡 一次退休金:立即支領。

30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三、展期月退休金及減額月退休金Ⅰ 展期月退休金 減額月退休金 新
先退休等到年滿起支年齡 再開始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次性之給付均得先行支 領(但一次年資補償金僅得 至開始領取月退時發給) 展期期間亡故改給遺屬一 次金或遺屬年金 一經選擇並支領一次性給 付,即不得請求變更。 減額月退休金 先退休並提前於年滿起支年齡前支 領減額月退休金 每提前1年→減發4%;最多提前5 年→減發20% 提前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所占 比例計算。 減額之月退休金金額,按新舊制月 退休金數額分別依提前比例扣減。 終身減額領取(遺屬年金,亦同)。 新法規定:退休案經審定生效,退休金種類即不得請求變更。

31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三、展期月退休金及減額月退休金Ⅱ 107年 25年~未滿30年為60歲 30年以上為55歲 25年~未滿30年為55歲
退休年度 法定起支年齡 (展期及減額之計算基準) 擇領展期月退休金 開始支領月退休金年齡 擇領減額月退休金 最早可以支領年齡 107年 25年~未滿30年為60歲 30年以上為55歲 25年~未滿30年為55歲 30年以上為50歲 108年 109年 110年 60歲 55歲 111年 61歲 56歲 112年 62歲 57歲 113年 63歲 58歲 114年 64歲 59歲 115年 65歲 116年 117年 118年 119年 120年以後

32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修 訂 四、自願退休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排除適用對象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排除對象: 符合任職滿15年以上、60歲
任職滿25年者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 + 退休前5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 ↓ 任職滿15年以上、60歲 任職滿25年以上 即得擇領月退休金

33 過渡期間指標數 (年資+年齡之合計數,高於或等於退休當年指標數,即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法定起支年齡限制)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五、自願退休者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過渡規定-指標數Ⅰ 退休年度 法定起支年齡 (展期及減額之計算基準) 過渡期間指標數 (年資+年齡之合計數,高於或等於退休當年指標數,即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法定起支年齡限制) 指標數 基本年齡 107年 25年~未滿30年為60歲 30年以上為55歲 82 至少需年滿50歲 108年 83 109年 84 110年 60歲 85 至少需年滿55歲 111年 61歲 86 112年 62歲 87 113年 63歲 88 114年 64歲 89 115年 65歲 90 至少需年滿60歲 116年 91 117年 92 118年 93 119年 94 120年以後 一律為65歲

34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案例 五、自願退休者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過渡規定-指標數Ⅱ
54年12月15日出生、80年7月1日任公職(指標數畸零月不計) 年度 法定年齡 指標數 個人指標數 基本年齡 適用結果 60/55 83 54+28=82 50 可擇領一次退休金 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60歲 不可以擇領減額月退休金 84 55+29=84 於109年符合指標數 可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60 85 55 可擇領減額月退休金-20% 55+30=85 於 符合指標數

35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六、取消年資補償金 (一)向後廢止年資補償金並給予1年過渡: 1.於108.7.1以後退休生效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2.過渡期間內退休生效仍支給之年資補償金,按其適用之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給 與。 (二)已退休擇領月補償金者給予補足至一次補償金: 1.已退休擇領月補償金者,因退休所得替代率調降,導致其於法案公布施行前、 後,所領月補償金金額仍未達原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金額者,補發其餘額。 2.上述應補發餘額由銓敘部重審處分時一併審定發給。 3.118年1月1日以後仍得繼續支領全部或部分月補償金者,不予補發;嗣後有喪失 或停止月退休金權利者,不再重審。

36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七、維持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法令規定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適用對象
具有舊制年資,且不論退休金種類均可核發。 種類 一次發給 基數 按核定之84年6月30日以前年資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教育人員轉任者:具85年1月31日以前年資。 ※軍職人員轉任者:具85年12月31日以前年資。 計算總額 依退休等級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15%【按無條件進位】×基數 排除規定 因機關改制曾領取退休金差額之年資,不得核給補償金(例如:海關、經建會及農委會等機關)。

37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解析 八、新增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年資採計 育嬰留停年資得選擇「全額自費,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年資。
◎適用對象:以具有106年8月11日(含)以後育嬰留停年資為範疇,非以 申請育嬰留停時間為認定基準;對象如下: 1.106年8月11日(含)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2.106年8月10日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尚未回職復薪,具有106年8月11 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者。 3.106年8月10日(含)以前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不適用。

38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九、退撫基金之退費Ⅰ (一)未併計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之退費 對象:未予併計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年資。
金額:按該年資占總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個人自繳本金+利息。 利息:依基金管理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計算。 程序: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由基管會逕行計算一次發還。 時效:退休生效之日起10年內。

39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九、退撫基金之退費Ⅱ 個人繳付費用本息(不含政府撥付部分) (二)不合退休、資遣中途離職之退費 金額 利息 程序 時效
以臺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並計算至離職之前1日止。 須提出申請並經服務機關轉基管會辦理 原則:為離職生效之日起10年內。 例外: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 ,得至遲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已按其他退休(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領取退離給與者,不得再申請退費(含政府及本人繳付本息)。 已發還退費之年資,不得再採計為退撫年資。

40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解析 九、退撫基金之退費Ⅲ 107.6.30以前已離職者之退費規定
繳費5年以上且未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 本人繳付+政府撥繳之本息 以前已離職者之退費規定 解析 ◎仍照原適用退休法第14條第6條規定計算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退費。 ◎時效之計算: 銓敘部106年9月13日部退四字第 號函規定: 1.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已離職者,且其5年請求權時效已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者,請求權即已消滅。 2.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已離職者,惟其5年時效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尚未完成者,自107年7月1日起,適用新法第73條規定;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應接續計算合計為10年。

41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新 最高30年 已領退離給與年資需合併計算 十、退休年資採計上限 (一)退撫舊制 (二)退撫新制
以前退休:新、舊制合計最高35年 以後退休: 一次退休金者:新、舊制合計最高42年 月退休金者:新、舊制合計最高40年 逾年資採計上限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由當事人取捨。

42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適用對象 ↓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 請領時點 ↓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十一、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Ⅰ (一)請領時點 適用對象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 請領時點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請領條件均以退休人員死亡時之事實為準

43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未 再 婚 配 偶 1/2 + 1/2 順序 1.子女 ↓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十一、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Ⅱ (二)遺族範圍及順序 順序 1.子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1/2 1/2 亡故退休人員無子女及已無父母者,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 預立遺囑者之規定請參考第48條。

44 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5%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由銓敘部組成專業評估小組提出評估結果或調整方案報院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十二、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調整機制Ⅰ 消費者 物價指數 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及經濟成長率 退撫基金準備率與投資績效 人口成長率與平均餘命 考試院、行政院會同衡酌調整之 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5%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由銓敘部組成專業評估小組提出評估結果或調整方案報院

45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十二、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調整機制Ⅱ 假設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調整% 1% 2% 3% 假設調整機制後月退休所得
假設改革前月退休所得 假設改革後月退休所得 假設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調整% 1% 2% 3% 假設調整機制後月退休所得 (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25,000 25,250 25,500 25,750 (高於最低保障金額) 40,000 32,160 32,482 32,803 33,125 60,000 45,000 45,450 45,900 46,350

46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十三、年資制度轉銜Ⅰ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 1
規定類型 人員類別 年資 適用情形 案例編號 保留年資 任滿5年離職 未轉職 ( 以後離職者為限) 任公職未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 1 任公職滿 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得擇領月退休金 2 年資併計 年金分計 有轉職 公轉私 ( 以後離職者為限) 於其他職域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休金請領條件;或比照保留年資規定,請領一次退休金 3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4 從私轉公,於 以後辦理屆齡及命令退休 依年資併計規定,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休金請領條件 5 直接照退撫法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6

47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案例 十三、年資制度轉銜Ⅱ 編號 案例情形 適用情形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小文擔任公務人員13年後離職 保留年資
沒有轉任其他職域工作 保留年資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給與,但只能按13年支領一次退休金 案例2 小文擔任公務人員16年後離職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給與,可按16年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案例3 有轉任民間企業再任職滿12年 要保留不併計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按13年支領一次退休金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於民間企業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併計民間企業年資12年及公務人員年資13年,合計滿25年,得按13年標準核給月退休金

48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案例 十三、年資制度轉銜Ⅲ 編號 案例情形 適用情形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小文擔任公務人員16年後離職
有轉任民間企業再任職滿12年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給與,可按16年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案例5 小文在民間企業任職滿12年後轉任公務人員 任公職後滿10年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得於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併計民間企業年資12年與公務人員年資10年,合計滿22年,按10年標準核給月退休金。 案例6 任公職後滿15年 得於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直接照其公務人員年資15年,依退撫法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49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可以保留年資 可以離職退費 107.6.30以前離職 十三、年資制度轉銜Ⅳ 沒有保留年資 可以離職退費
離職退費年資保留與年資併計 十三、年資制度轉銜Ⅳ 以前離職 可以離職退費 沒有保留年資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中途離職者,可領回個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費滿5年且未被免職或撤職者,得連同政府繳付部分一併領回 以後離職(以下僅得擇一辦理) 可以離職退費 可以保留年資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中途離職者,可領回個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不可再適用保留年資或年資併計規定 可保留年資至65歲起6個月內申請退休金(年資滿15年者,可領月退休金) 可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於65歲起6個月內請領年金

50 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十四、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 重點項目 規範內容 基本條件 婚姻關係基本年限:2年
配偶無工作或其適用之退休規定有相同分配規定(互惠原則) 分配項目及額度 限以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一次給與 分配比率按婚姻關係期間占公職期間部分之比率1/2計算 分配比率顯失衡平時,得聲請由法院裁定 排除對象 傷病命令退休或本法施行前已退休者,不適用 本法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 喪失資格 離婚配偶有第75條所定喪失退撫給與權利情形者 請求權限制及時效 請求權不得讓與及繼承 自知悉有分配請求權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逾5年者,亦同 發給方式 1.以離婚時先協議為原則 2.協議不成,再向退休金支給機關請求一次發給(代發之意);之後再由支給機關從退休人員退休金中收回

51 參、優惠存款事項

52 參、優惠存款事項 一、拋棄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事宜 1.依據: 公保法第16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5條第2項。 2.實體結果:
1.依據: 公保法第16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5條第2項。 2.實體結果: 選擇辦理優存者,公保養老給付最高給付36個月。 選擇並切結拋棄優存者,其一次公保養老給付最高得給付42個月(其 計算以103年6月1日以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應加給1.2個月,合 併103年5月31日前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 3.辦理程序: 得隨退休案提出申請並於退休事實表切結。

53 參、優惠存款事項 二、逐年調降優惠存款利率表 9% 12% 10% 8% 6% 107.7.1~ 18% 109.12.31
實施期間 利率 退休金種類 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支(兼)領一次退休金者 (一次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合計) 全部優存本金 等於或低於最低保障金額部分之本金 超過最低保障金額部分之本金 ~ 9% 18% 12% 110年~111年 10% 112年~113年 8% 114年以後 6% 註:1.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低於最低保障金額(32,160元)者:優存 息維持18%; 2.原領月退即低於32,160者:維持原領金額。

54 參、優惠存款事項 三、優惠存款調降後本金 經審定後不得辦理優存本金之處理方式:
1.該筆款項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退休人員可自行動支運用。 2.經審定後全數不得辦理優惠存款者,原開設之優惠存款帳戶應結清 銷戶。

55 肆、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56 月退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肆、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一、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 退休所得 替代率(%) 月退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最後在職本(年功)俸2倍 (分子) (分母) ★社會保險年金: 指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退休所領取之公保年金或勞保年金,其中屬無法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部分,即無須列入計算,故不包括純私人機構退休所領勞保年金。 ★優存利息:以舊制公保養老給付及一次退休金18%利息為範圍

57 肆、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二、已退休者自107.7.1起逐年調降替代率上限 最低保障金額 32,160元 調降後月退休總所得不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金額

58 肆、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三、現職人員新退休者依退休當年度之替代率上限逐調降 最低保障金額 以10年時間過渡 32,160元
(每年調降1.5%) 調降後月退休總所得不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32,160元 最低保障金額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金額

59 年度 比率 年資 ~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115年度 116年度 117年度 118年度 四十 77.5% 76.0% 74.5% 73.0% 71.5% 70.0% 68.5% 67.0% 65.5% 64.0% 62.5% 三十九 77.0% 75.5% 74.0% 72.5% 71.0% 69.5% 68.0% 66.5% 65.0% 63.5% 62.0% 三十八 76.5% 75.0% 73.5% 72.0% 70.5% 69.0% 67.5% 66.0% 64.5% 63.0% 61.5% 三十七 61.0% 三十六 60.5% 三十五 60.0% 三十四 58.5% 三十三 57.0% 三十二 55.5% 三十一 54.0% 三十 52.5% 二十九 51.0% 二十八 49.5% 二十七 48.0% 二十六 46.5% 二十五 45.0% 二十四 43.5% 二十三 42.0% 二十二 40.5% 二十一 39.0% 二十 37.5% 十九 36.0% 十八 34.5% 十七 33.0% 十六 31.5% 十五以下 30.0%

60 ★ 肆、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1 2 3 三、計算月退休所得之扣減順序 優惠存款利息 原退休法第30條第2項月補償金 退撫新制施行前舊制月退休金
退撫新制施行後新制月退休金 3 公保或勞保年金優先保障,不扣減

61 肆、退休所得調整方案 已退者 新退者 經審定後 不再隨現職待遇調整而重新計算 以107.7.1之待遇標準計算 (第37條)
三、計算月退休所得之待遇標準 經審定後 不再隨現職待遇調整而重新計算 已退者 以 之待遇標準計算 (第37條) 新退者 以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計算 (第38條) 月退休金之調整,另依第67條規定處理

62 伍、公務人員撫卹

63 伍、公務人員撫卹 年撫卹金改按月發給,爰改稱月撫卹金;月撫卹金按審定之給卹期限, 每個月發給0.5個基數。
撫卹金基數內涵以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準。 增訂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得給卹終身之規定(支領條件同遺 屬年金)。 增訂每一未成年子女按月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 標準,加發撫卹金(不論死亡情事或年資長短,均發給)。

64 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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