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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二林工商行政業務研習 人事法規概要 報告人:人事室主任王慶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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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二林工商行政業務研習 人事法規概要 報告人:人事室主任王慶城

2 壹、教職員任用法規(一) 教師法第11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教師法第13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3 壹、教職員任用法規(二) 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4 壹、教職員任用法規(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條: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5 壹、教職員任用法規(四)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依法停止任用者。 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8.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9.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6 壹、教職員任用法規(五) 教育部訂定解聘、停聘、不續聘處理流程:
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處理流程(察覺期、評議期、核定程序)。 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處理流程(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核定程序)。 教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處理流程(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核定程序)。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7 壹、教職員任用法規(六) 教師法 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8 壹、教職員任用法規(七)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

9 貳、教師敘薪 教師大學畢業(實習期滿)190元起敘,碩士畢業(實習期滿) 245元起敘。
中小學教師最高薪450元(40學分班結業500元),最高年功薪625元,如具碩士學位,最高薪525元,最高年功薪650元,如具博士學位,最高薪550元,最高年功薪680元。 教師依其學歷核計起支薪級,並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之範圍內按年提敘。 教師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10 參、公務員服務法 第5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治遊賭博,吸食毒品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6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第7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10條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第11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第12條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11 參、公務員服務法 第十三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12 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一) 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13 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二)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14 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三) 八、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十五、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15 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一) 第3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已改為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16 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二) 第7條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第10條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第11條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第12條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前項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 第13條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17 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三)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八、公務人員應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者外,每日上下班須親自辦理到退登記,如有辦理不實者應予懲處。 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 九、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因公外出須辦妥外出手續。確為公務急需外出處理者,應即辦理(或委託代辦)公出手續,或敘明事由於三日內補辦手續。 各機關於辦公時間內,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除親自隨時查勤外,應指定人員負責查勤,並將查勤結果列入紀錄。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必要時,得輔以電話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為之。

18 參、教師請假規則(一)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 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19 參、教師請假規則(二)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已改為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 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 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 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 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20 參、教師請假規則(三) 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 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依前項規定給假。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 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21 參、教師請假規則(四) 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 教師請假規則第15條:未辦請 (補) 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22 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如下: 一、颱風: (一)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停止辦公及上課。 (二)風力未達前目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但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或有致災之虞時者。 (三)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低,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仍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者。

23 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二)
二、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洪水: (一)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二)根據氣象觀測或預報,降雨量達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24 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三)
第4條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出勤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當天然災害發生、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遇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及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備。 二、 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要。 第6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二條第三款標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准予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25 參、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四)
第8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予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9條 天然災害發生,高級中等 (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 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第10條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

26 肆、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一) 第3條 教師(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27 肆、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二) 第4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28 肆、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三)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29 肆、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四) 第8條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第9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30 肆、公務人員考績法(一) 第3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第5條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第6條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31 肆、公務人員考績法(二) 第7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32 肆、公務人員考績法(三) 第11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二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四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第二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受考人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33 伍、教職員獎懲(一) 教師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職員依據「本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三、前點人員服務於現職機關學校滿三年且品行優良,上一曆年度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分別選拔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 1.研提改進業務措施,或研訂重要計畫及實驗方案,經採行確有貢獻。 2.教學認真,教材教法確能提昇教學品質,有具體事蹟。 3.辦理教務、學生事務或其他重要業務,服務熱忱,規劃周密,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 4.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機關學校業務有貢獻。 5.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貢獻。 6.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貢獻。 7.執行職務,甘冒險阻, 九、經核定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優秀公務人員者,除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外,並由本部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乙幀,新臺幣五萬元,給公假五天,其核定為優秀公務人員者,並依規定送銓敘部登記。

34 「獎章條例」第5條 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 (職) 、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
伍、教職員獎懲(二) 「獎章條例」第5條 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 (職) 、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 一、任職滿十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 二、任職滿二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 三、任職滿三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 四、任職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 一、為激勵公務人員士氣,提振行政效率,對於公務人員在職期間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者,於退休或死亡時,發給獎勵金,特訂定本要點。 服務獎章:特等(一萬四千四百元 )、一等(一萬八百元 )、二等(七千二百元 )、三等(三千六百元 )。

35 伍、教職員獎懲(三)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二、下列人員至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勵金,獎勵金之基準由本部定之: (一)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二)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本國籍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獎勵金之基準:10年4000元,20年6000元,30年8000元,40年10000元。

36 陸、訓練、進修研究(一) 教師進修研究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本校「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教師申請在職進修研究須在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 進修研究類型: 1.全時進修:由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進修(二年內)。 2.留職停薪進修:每年六月一日前由教師本人簽請學校同意進修(二年),依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 3.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 (全時、留職停薪、部分時間進修人數每學年度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五為限) 4.公餘進修:學期或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

37 陸、訓練、進修研究(二) 職員進修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1.選送全時進修:二年內寒暑假返回機關上班。 2.自行申請留職停薪進修: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同意一年以內其留職停薪前往進修。 3.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當年度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時間進修人數,以不超過職員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 4.公餘進修:依學校預算經費酌予補助,學期或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

38 柒、出國 教職員出國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教育部所屬學校及實施作業基金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教職員因公出國應依上述要點規定,及編列年度出國預算為限,返國後應於三個月內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提送出國報告。 教職員其他事由出國(如參訪、探親、觀光旅遊),應盡量安排於寒暑假期間前往,事先簽奉 校長核可,並依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後前往。(進入大陸地區應注意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

39 捌、公教人員保險(一) 類別 項目 給 付 標 準 辦理期限 健保 生育疾病傷害 門診或住院治療 健保卡 公務人員保險 養老給付
88年5月29日前 繳付保險費年限 給付月數 退休生效日起五年內。 5 13 16 6 14 18 7 15 20 8 22 9 17 24 10 26 11 12 19 32 36 公教人員保險 88年5月29日後 退休資遣或繳費15年以上並滿55歲離職退保者。 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高36個月,畸零月數按比例。

40 捌、公教人員保險(二) 類別 項目 給 付 標 準 辦理期限 公教人員保險 死亡給付 因公死亡 病故或意外死亡 事實發生日五年內。 36個月
30個月(繳費20年以上者36個月) 眷屬喪葬津貼 父母及配偶 3個月 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 2個月 子女未滿12歲及已為出生登記 1個月 殘廢給付 全殘廢以上 因公或服兵役致 事實發生日五年內。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 疾病或意外傷害致 30個月 半殘廢 18個月 15個月 部分殘廢 8個月 6個月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給60%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 1.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足歲以前。 3.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41 玖、各項補助 項 目 給 付 標 準 辦 理 期 限 備 註 結婚補助 兩個月薪俸額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本人或配偶生育補助
項 目 給 付 標 準 辦 理 期 限 備 註 結婚補助 兩個月薪俸額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 男未滿20歲結婚者,或離婚後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請領。 本人或配偶生育補助 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父母、配偶、子女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補助5個月薪俸額,子女死亡補助3個月薪俸額。 子女教育補助費 依學年度補助標準辦理。 每學期註冊後即申請(三個月內) 留級或重讀者不得請領。 本人學分補助費 依教育部規定進修學分費補助標準辦理。 每學期註冊後即申請(一個月內) 房屋津貼 已倂入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 。 居住公家宿舍應行扣繳。

42 拾、教職員退休(一)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三條 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三條 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第四條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第四之一條 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第五條 退休金之給與如左: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 支領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三)(四)(五)兼領一次與月退休金。

43 拾、教職員退休(二) 第五條第二、三項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六條  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第五條之規定增加其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一,以增至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44 拾、教職員退休(三) 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或年滿六十五歲而延長服務,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第六條 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第五條之規定增加其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一,以增至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第八條 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第一項共同撥繳費用,按教職員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三十五年後免再撥繳。 教師或校長服務超過三十五年,其應撥繳之費用應繼續撥繳,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但辦理退休時經審定不符合第六條增核退休金規定者,應發還其本人原繳付過三十五年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45 拾、教職員退休(四) 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教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教職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 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係指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並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自願提前退休生效者而言。 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所稱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係指於年滿三十五歲或年滿四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自願離職生效者而言。

46 拾、教職員退休(五) 第十二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者。
第十二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者。 三、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第十四條之一 依本條例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前項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同薪級之現職人員本薪額及第五條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薪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47 拾、教職員退休(六)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
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但本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法最高採計三十年。本法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累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有關前後年資之取捨,應採較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行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年資累計不滿一年之畸零數,併入本法修正施行後年資計算。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四項 公務人員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生效,其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檢具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出具之退伍令等證明文件,予以合併計算;其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應於初任公務人員時,或公務人員應徵入伍服役,於復職復薪時,依敘定之俸級,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撥繳比例,依前項規定繳付基金費用,始得併計。

48 公教人員退休法制改革方案 (銓敘部資料) 一、我國公務人員退休給與結構
假設舊制繼續實施 ①舊制退休金  前15年 每年本俸5% (第二層) 第16年起 每年本俸1% ②新制退休金(第二層)  每年本俸2倍2%(約相當舊制4%) ③舊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第一層) 新制公保養老給付 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任職 84.7 實施新制 退休

49 二、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問題 (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
二、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問題  (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 基金89年第1次精算結果: 假設收益率7%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15.5% 基金96年第3次精算結果: 假設收益率7%(4%) 一、不攤提過去負債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11.9%(23.4%) 二、攤提過去負債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17.0%(31.1%)

50 (二)我國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 國別 性別 平均壽命 公務人員退休金起支年齡(職業年金) 退休金 領取年限
第一層退休年金領取年齡(相當國民年金) 美國 75 55歲至57歲(任職年資30年);或62歲(任職年資5年) 13年至20年 62歲得開始領取減額給付;65歲領取全額給付,且將繼續延至67歲 81 19年至26年 英國 76 60歲 16年 男性65歲女性60歲 2020年將延為65歲 21年 德國 63歲 12年 82 19年 日本 79 一次退職金 共濟年金給付年齡61歲,將繼續延後至65歲 86 韓國 74 2000年修法改為60歲,並有過渡規定 14年 中華民國 75.4 50歲(任職25年) ;60歲(任職15年) 15年至25年 81.7 21年至31年

51 (三)我國公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年限之變化情形
80年 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 63.58歲 內政部公布81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63歲平均餘命17.11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17年 96年 55.47歲 內政部公布95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6歲平均餘命24.07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26.62年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最低起支年齡50歲 內政部公布95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0歲平均餘命30.88年 公務人員50歲退休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可領長達30.88年

52 三、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政策目標 因應人口老化趨勢,促進貢獻與所得平衡 健全退休制度,充分運用人力資源 緩和退休成本之累積,避免轉嫁成為後代沈重負擔 促成其他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實施成效

53 設計原則 僅對「以任職滿25年」之條件辦理自願退休者,規範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至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限制為55歲 現行成就退休條件、支領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之給與,仍依現行規範,不予改變 結合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機制 方案實施前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54 方案內容 方案實施後之新進人員部分 規範事項 自願退休條件不變: 一、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25年以上。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 自願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55 規範事項 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選擇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 任職滿25年以上(30年以上)但年齡未滿60歲(未滿55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60歲(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

56 現職人員部分 規範事項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 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按照「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現職人員之「年齡+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各年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57 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適用期間(預訂於民國9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改革方案) 指標數 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76(25+51)或(26+50) 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77(25+52)或(26+51)或(27+50) 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78(25+53)或(26+52)或(27+51)..... 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79(以下均以此類推)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80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81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82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83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84 109年1月1日以後 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 任職滿15年以上年滿60歲 任職滿30年以上年滿55歲

58 現職人員部分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較為有利的考量是:不要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 第1年至第10年間指標數逐年變動,且現職人員符合指標數者即可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因此過渡期間,較為有利的考量是:不要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 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 方案實施時現職人員,如未能在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在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亦得選擇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59 (二)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 退休金計算標準(以月退休金為例) 舊制畸零年資之處理
現行: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2%),不滿半年者,計發1%。 修正: 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應以「月」為標準,照基數內涵600分之1給與。 舊制畸零年資之處理 現行:退撫新制施行前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併入退撫新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 修正: 回歸依舊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

60 (三)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 現行「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自願退休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過於偏重單一年齡,不但排擠其他人員之退休權益,形成不公平,更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爰予刪除,另對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符合加發條件人員,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61 (四)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退休金之給與應提高;其為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60個基數;其為支領月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基數的75﹪
考量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人口結構高齡化等趨勢,鼓勵中高齡者繼續任職,爰參酌我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對於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准予其超過35年,並增核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

62 (五)調整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的上限 現行退撫基金提撥率雖已於95年1月起調整至現行法定費率上限之12%,但仍與正常成本費率存有差距 。
為落實退撫基金提撥率應依精算結果訂定之收支平衡原則與財務預警機制,爰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調整為18﹪。

63 (六)增列領取撫慰金的條件限制 鑑於撫慰金為公法給付,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遺族申領撫慰金之範圍限於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家庭成員。 增列配偶申請月撫慰金者,應符合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之條件,且與退休人員應於退休生效前已存續婚姻關係2年以上。

64 (七)改善離職退費規定,促進公私人才交流
刪除現行年滿35歲或45歲離職者,得領取公、自提儲金本息;其餘人員之離職僅能領取自提儲金本息的規定。 從新規範:中途離職人員轉任私部門職務並依規定辦理退休者,得不受離職5年內退還基金費用之時效限制。 從新規範:中途離職人員至遲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申請發還公、自提之退撫基金本息。

65 (八)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 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優惠存款法制化之要求,並檢討改善95年2月16日實施之現行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缺失,爰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中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並訂定改革措施之修正方案。 現行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主要缺失: 扣減對象集中於基層人員,高階主管人員扣減甚少。 年資愈長扣愈多。

66 修正方案影響情形表 退休等級 97年退休生效人員 各年度退休人員可能扣減之最高金額 年資25年 年資30年 年資35年 扣減金額 退休所得
五功十 1,932 51,421 2,433 58,099 63,703 3,434 七功六 2,067 58,389 2,636 65,972 72,210 3,774 九功七 2,300 70,324 2,985 79,457 86,780 4,355 十一功五 2,455 78,286 3,218 88,453 96,500 4,743 十二功四 2,474 79,279 3,247 89,575 97,712 4,791 備註:1.以97年退休生效人員為例,均以新制年資13年,並以97年度待遇標準計算。 2.退休所得含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67 現行改革措施與修正方案扣減金額比較表 --以97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30年之人員為例 退休等級 現行改革措施 修正方案 扣減金額增減情形
非主管 主管 五功十 10,713 7,037 2,433 -8,280 -4,604 七功六 10,946 5,894 2,636 -8,310 -3,258 九功七 13,951 5,405 2,985 -10,966 -2,420 十一功五 11,394 3,218 -8,176 十二功四 8,535 3,247 -5,288 備註:1.以97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30年之人員為例,並以舊制年資17年、新制年資13年,以97年度待遇標準計算。    2.「扣減金額增減情形」欄標示負號者,表示實施修正方案後,每月退休所得扣減金額減少;未標示者,表示實施修正方案後,每月退休所得扣減金額增加。

68 六、修正方案之配套措施 法制化-俟公務人員退休法完成修法程序後,與整體退休法制之改革同步實施。 修正方案與現行改革措施之銜接方式─
已退休人員適用修正方案較有利者:立即改適用修正方案。 已退休人員適用修正方案較不利者:俟當期優惠存款期滿後,一體適用修正方案。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如有增加,應於修正方案實施前,至臺銀辦理回存手續;逾期回存者,僅得自回存之日起計息。 公教人員整體同步實施。

69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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