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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務 法 規 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授課老師:鍾鳳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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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稅 務 法 規 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授課老師:鍾鳳娥 1

2 營業稅簡介-課稅範圍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及稅額計算 兼營營業人定義及稅額計算 營業稅稽徵程序 營業稅罰則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 營業收入及成本 營業費用-營所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實務 2

3 營業稅簡介 我國營業稅制在75年4月1日有重大變革,在此之前採多階段銷售稅制之營業稅,在此之後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制。
營業稅是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所課徵之一種銷售稅。對於銷售總額課稅者,稱為非加值型(總額型、毛額型)營業稅;對加值部分課稅者,稱為加值型營業稅。我國營業稅之課徵,採加值型與非加值型雙軌併行制。 3

4 加值型營業稅簡介 加值定義(value added) 加值型營業稅係對營業加值之部分課稅,所謂 營業加值額,係為售價與成本之差額。亦即自製
造、批發至零售各階段,僅對加值之部分課稅, 並非對每一階段銷售額課稅。 加值 製造 批發 零售 4

5 課 稅 方 式 5 (1)稅額相減法 稅額=(銷貨金額*稅率)-(進貨金額*稅率) 優點:(A)分別列示價款與稅額,易於計算 營業稅
加值稅額:銷貨發票之稅額減除進貨發票之稅額 稅額=(銷貨金額*稅率)-(進貨金額*稅率) 優點:(A)分別列示價款與稅額,易於計算 營業稅 (B)具有自動勾稽作用及追補效果, 我國目前採用稅額相減法課徵加值 型營業稅 (2)稅基相減法 加值稅額為同期銷售總額減進貨總 額後 之差額乘以稅率。 稅額=〈銷貨金額-進貨金額〉*稅率 優點:概念上較容易理解 缺點:若有免稅或不同稅率之項目,則處理 上較複雜。 5

6 加值型營業稅優缺點 ※ 加值型營業稅之優點 1. 無重複課稅及稅上加稅之現象,符合租稅中性原則 2. 外銷適用零稅率,前手之稅可以退清
1. 無重複課稅及稅上加稅之現象,符合租稅中性原則 2. 外銷適用零稅率,前手之稅可以退清 3. 資本財實質免稅,可以鼓勵投資 4. 有追補作用與勾稽效果,可以避免逃漏 5. 可改進直接稅與間接稅之缺點 6. 有抑制消費之作用 加值型營業稅之缺點 1. 可能造成物價上升 2. 若最終階段漏開發票,將導致逃漏更大3. 稽徵工作較為複雜 4. 觀念不如非加值型業稅簡單易懂 5. 打擊高加值稅稅率之行業 6. 歧視尚未成功之企業 6

7 釋 例 有追補效果,可減少逃漏 下游必須向前手索取發票,做為進項憑證,以抵減銷項稅額,否則將增加自己稅賦。因此只要抓到下游漏開統一發票,上游所漏之稅額,一定可以追補回來。 可避免重複課稅,稅上加稅 A、傳統型:稅價合一 B、加值型:稅價分離 項目 製造商 批發商 進項 1050 加值 1000 稅前價格 2050 50 102.5 稅後價格 2152.5 項目 製造商 批發商 金額 1000 2000 稅額 50 100 加 值 應納稅額 銷項 進項 7

8 釋 例 外銷適用零稅率,前手之稅可以退清 購買固定資產實質免稅 為國內消費稅,因此WTO同意外銷適用零稅率
釋 例 外銷適用零稅率,前手之稅可以退清 1.零稅率:營業稅率為〝零〞,因加值稅在國際上被定義 為國內消費稅,因此WTO同意外銷適用零稅率 2.銷售額×0%-進貨額×5%=- 5%(退稅) 購買固定資產實質免稅 1.採加值型營業稅營業人,購進固定產可抵銷項稅額。 2.銷售額×5%-進貨額×5%-固定資產×5 %=應納稅額 3.採非加值型營業稅營業人,購進固定資產不可抵銷項稅額 4.採非加值型營業稅營業人,出售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 之固定資產免營業稅(營8第1項22款)。惟採加值型營業 稅營業人,出售固定資產,須繳營業稅。 8

9 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 銷售貨物 勞務 課稅範圍 (§營業稅法第1條) 進口貨物 9

10 定義 ※營業稅採屬地主義 §營業稅法第3條 1.何謂銷售貨物 §營業稅法 或勞務? 第5條 2.何謂進口貨物? 3.何謂營業人?
§營業稅法第6條 ※營業稅採屬地主義 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義-營業 稅法第4條 10

11 視為銷售貨物 定義:不具備銷售貨物與勞務之外觀型態,但卻與銷售 貨物及勞務實質上效果相同。為避免納稅義務人
雖有銷售貨物勞務之實,卻以其他方式規避營業 稅,因此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5種情形應視為 銷售貨物納稅。 甲公司係依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經營摩托車買賣,某期以成本35,000 元,時價50,000元之摩托車一部獎賞表現優異員工,甲公司應否開立統一發票?若需開立,銷項稅額若干? 11

12 納稅義務人 收貨人或持有人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營業稅法第2條) 營業人 買受人 或 代理人 另外:1.海關沒入拍賣之貨物,視為由指定
人進口。 2.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貨物,由拍定 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 12

13 營業稅課稅範圍釋例(一) 13 1、營業稅課稅範圍何?(營1)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
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二)自國外進口貨物。 2、營業人進口貨物應否繳納營業稅?(營41) 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進口貨物除符合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九條免徵營業稅規定外,均應於進 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3、甲公司與外國公司簽約購買機器設 計藍圖 一種,該外國公司在我國沒有營業場所, 請問要不要繳營業稅? 購買國外勞務,要繳營業稅,如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買受人也就是甲公司負責繳納。(營2) 4、甲公司解散,將餘存的貨物,一部分抵債,一部分 分配給股東,要不 要繳營業稅? 餘存貨物抵債和分配股東,都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3) 5、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其修理費要不要 繳稅? 外國公司派技師來我國修理機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 銷售勞務,由買受人於次期十五日前就給付額申報繳 納,但屬一般計稅營業人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 用者,免予繳納。 (營36) 6、外國航運公司在我國載運客貨去美國,要不要課稅 國際運輸事業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要課營業稅,但是如果該國際運輸事業所屬的國家,對我國國際運輸事業給予零稅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可以適用零稅率。(營4、7) 13

14 營業稅課稅範圍釋例(二) 14 7、公司把自己產製的貨物無償辦理抽 獎贈送獎品,算不算銷售貨物?
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 售,開立發票。但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 獎品、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 台財稅第 號函)。 8、由國外直接進入我國科學園區或保 稅工廠等特區之貨物,算不算進口 貨物? 貨物自國外進入我國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 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物流中心,都 不視為進口。(營5) 9、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將貨物售 予我國其他應稅地區,要不要課稅? 貨物自政府核定之免稅地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應稅地區,應屬進口貨物,要課營業稅,其應徵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由海關代徵。(營5) 10、中華郵政公司為配合網路電子商務 及服務業小額付費需求,發售「郵政 電子易付卡」,應否課稅? 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無須開立發票。至於買受人持憑該卡於該公司特約商店交易後,向特約商收取之服務手續費,應開發票課稅。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11、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 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否課 稅? 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免稅規定外,應由 受託人依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12、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否課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取得個人參加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按銷貨折讓處理。( 台財稅字第 號函) 14

15 第四章第二節 金融保險業(營21) 特種飲食業(營22) 1.銀行業、保險業 、信託投資業、 1.以銷售額計算營業 證券業、期貨業 稅額。
票券業及典當業 ,就其銷售額計 算營業稅額。 2.典當業得依查定 之銷售額計算之 非加值型營業稅 課稅對象 1.以銷售額計算營業 稅額。 2.但主管稽徵機關得 依查定之銷售額計 算之。 小規模營業人(營23) 1.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鎖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2.小規模營業人(細則9)其他免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細則10) 3.除依規定申報繳稅外(營25),就主管機關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15

16 小規模營業人 乙商店係小規模營業人(稅率適用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台幣100,000元,98年4、5、6月份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計30,000元,並依規定申報,請問該其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若干? 16

17 減免範圍-零稅率 17 意義:係指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及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如國際運輸等)時, 適用零稅率項目:(營7)
其適用之稅率為零。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稅額進項稅額就可以申報 退還。 適用零稅率項目:(營7) 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哪些文件:(營細則11) 三角貿易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1.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並適用零稅率。 2.證明文件:由營業人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報 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 3.將原物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第三國買受人,如何申報 適用零稅率? (1)先按報關當日之匯率換算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 (2)加工後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時,再按交易總額減除原申報金額後之 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 17

18 減免範圍-免徵營業稅(營8) 18 意義:銷售貨物或勞務在銷售階段時免徵營業稅,但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營
業稅法中有對身份別之免稅規定;也有對物之免稅規定。其中身份別之免稅規 定,效益僅及於免稅之納稅義務人,後手在加值型營業稅之追補作用下,反 而不利。至於對物免稅可無此缺點。 免徵營業稅項目: 營8第1項第1~32款 免稅權之拋棄:營8第2項 1.規定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加值型 營業人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2.立法理由 避免營業人在進項稅額多時放棄免稅,進項稅額少時申請恢復適用免稅,因此定 有3年不得變更之規定 3.不同階段免稅導致不同免稅效果分析 (1) 對於最上游之製造商免稅,則製造商免徵之營業稅會在批發商階段中追補回 來,惟零售商可扣抵進項稅額,故消費者最終負擔之營業稅並無差異。 (2) 對於批發商免稅,可能將其不可扣抵進項稅額轉嫁零售商,且因零售商無進項 可供扣抵,產生追補效果,反使零售價上升,對消費者不利。 (3)對於最終階段之零售商免稅,對於消費者而言是最有利的方式。 進口貨物免稅:營9 18

19 免 稅 與 零 稅 率 之 比 較 免稅 零稅率 類別 項目 19 定義 不需課稅 應稅,稅率0% 進項稅額 不可扣抵 可以扣抵 適用對象
對國內特定人、貨品勞務免稅 對於外銷貨物或類似外銷貨物、勞務 目的不同 配合特定政策目的 主要擴展外銷 效果不同 因免稅階段不同,效果不同 實質免除稅賦 類別 項目 19

20 營業稅課稅範圍及納稅義務人(功能別) 20 課稅範圍 營 業 人 個 人 1.按第4章第 1節課稅 2.按第4章第 2節課稅 3.免稅營業
營 業 人 個 人 1.按第4章第 1節課稅 2.按第4章第 2節課稅 3.免稅營業 4.零稅率營 業人 1.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需課稅 進項稅額可以扣抵 進項稅額不可扣抵 不課稅 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退還 需課稅,稅率為零。 不一定,視狀況而定 (營8第18款) 2.進口貨物 (海關代徵) 自901.1.起於進口時立即課稅 立即繳稅 進口免稅項目 (營9) 3.進口勞務 (營36) 進口時免稅 進口時給付人課稅 20

2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稅率 加值型營業稅稅率 2.外銷事業及國際運輸業:O%(營7) 非加值型營業稅稅率 2.特種飲食業(營12)
1.一般營業:5-10%,目前課徵率5%。(營10) 2.外銷事業及國際運輸業:O%(營7) 非加值型營業稅稅率 1.金融保險業(營11) 2.特種飲食業(營12) 小規模營業人 1.小規模營業人及免申報銷售額營業人:1%(營13) 2.農產品: 0.1% (營13) 21

2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稅額計算 加值型營業稅(營14~20) 非加值型營業稅(營21~27) 22
一般公式: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法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前期累積留抵稅額 *銷項稅額:(銷貨金額-銷貨退回或折讓)×5% *進項稅額:(進貨金額-近貨退回或折讓)×5% *法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係指營19第1項所規定之5款 *留抵稅額:當期溢付之營業稅額,留抵下期,例外營39。 進口貨物公式:【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貨物稅+菸酒稅】×5% 非加值型營業稅(營21~27) 公式:應納稅額=實際銷售額×稅率 小規模營業人 公式:應納稅額=查定銷售額×稅率(1%)-進項稅額×10% -前期累積留抵稅額 22

23 稅額計算釋例 一、甲公司98年3、4月外銷600萬元,內銷400萬元,進貨金額800萬元,進項稅額40萬元,當期交際費20萬元,進項稅額1萬元,當期購買乘人小汽車200萬元,進項稅額10萬元,當期購買固定資產400萬元,進項稅額20萬元,當期銷貨退回10萬元,進貨退出20萬元,進項稅額1萬元。試問甲公司98年3、4月應納或溢付之稅額若干?可申請退稅金額若干?若甲公司98年3、4月外銷200萬元,內銷800萬,購買固定資產100萬,其餘條件同上,則可申請退稅金額若干? 二、進口乘人小客車一 部,關稅完稅價格300萬元,關稅稅率30%,貨物稅稅率25%,試問海關應代徴多少營業稅? 三、甲公司出租大樓給乙公司,收取押金100萬元,每月月租金30萬元,假設甲乙公司均為第四章第一節之營業人,當年度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6%,則甲公司每月因租金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金額及銷項稅額各若干? 23

24 兼營營業人 定義:係指按第四章第一節課稅之營業人兼有按第四章第二節課稅之銷貨額或兼有免稅銷售額者稱之。兼營營業人進項稅額部分可扣抵,部分不可扣抵。 兼營營業人 定義及種類 種類:【詳營業稅課稅範圍及納稅義務人(功能別)】 1+2+3 1+2 1+3 24

25 兼營營業人稅額計算 一、比例扣抵法 兼營營業人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 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 25
公式: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法定不得扣抵進 項稅額)× 得扣抵進項稅額比率(1-A) *法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係指營19第1項所規定之5款 *得扣抵進項稅額比率:1-當期不得扣抵比例(以下簡稱:A) * A=(2+3)÷(1+2+3) 1=按第4章第1節課稅 2=按第4章第2節課稅 3=免稅營業人 4=轉投資股利收入 * A=(2+3+4)÷(1+2+3+4) 註: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愈大,對納稅義務人愈不利 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 公式:應納稅額=給付額×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A) 25

26 兼營營業人稅額計算 二、直接扣抵法 適用條件 兼營營業人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 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 直接扣抵法之撤銷
1.三年內無重大逃漏稅 2.帳簿記載完備 3.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 兼營營業人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 公式: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法定不得扣抵 進項稅額-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 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 公式: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給付額×5%+共同使用勞 務之給付額×5%×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直接扣抵法之撤銷 1.未依規定計算扣抵及應納稅額,至短漏報睡情節重大者 2.發生其他重大逃漏稅者 26

27 兼營營業人稅額計算釋例 甲公司96年1、2月相關資料如下 品名 購買價格 進項稅額 銷售價格 銷項稅額 農產品 200萬 0(免稅)
400萬 0 (免稅) 罐頭 300萬 15萬 600萬 30萬 收銀機 20萬 1萬 運費、租金 10萬 0.5萬 (1)若上表中收銀機為銷農產品與罐頭共同使用之固定資產,運費 與租金為銷農產品與罐頭共同使用之營業費用,試分別依直接 扣抵法與比例扣抵法,計算應納營業稅額。 (2)若上表中收銀機為專供農產品使用之固定資產,其餘條件同(1) 試分別依直接扣抵法與比例扣抵法,計算應納營業稅額。 27

28 兼營營業人釋例 甲公司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96年3、4月間進貨600萬元之應稅商品、180萬免稅商品及100萬之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合計35萬,當期出售應稅貨物800萬元(內銷)及免稅貨物200萬元,請採用直接扣抵法及比例扣抵法計算當期應納稅額。 比例扣抵法 〈1〉當期不得扣抵比例(A)=200萬÷ ( 200萬+800萬)=20% 應納營業稅額=800萬╳5% -(35萬-100萬╳5% )╳ ( 1-20%)=16萬 直接扣抵法 應納營業稅額=800萬╳5% -(35萬-100萬╳5% )=10萬 28

29 營業稅稽徵 稅籍登記 帳簿憑證 申報程序 申報機關(營38) 29 1.稅籍登記(營28) 2.免辦營業登記(營29)
3.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營30) 4.暫停營業申報(營31) 帳簿憑證 1.統一發票之開立(營32) 買受人為營業人,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應合計開立統一發票 2.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營33) 申報程序 1.一般營業人(營35) 2.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典當業(營40) 3.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4.外國事業團體(營36、37) 申報機關(營38) 1.原則 2.例外 29 回上頁

30 營業稅罰則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之處罰(營49) 滯報、怠報之處罰(營49) 滯納之處罰(營50) 漏稅之處罰(營51)
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營52) 其他規定 依查得資料補稅處罰之規定(營43) 違反營業稅法,法律有變更者裁罰之規定(營53) 優先受償權(營57) 30

31 罰則釋例 營業人甲銷售貨物予乙,卻不開立發票予乙,而開給乙之下游客戶丙,乙既未向甲取具發票亦未開立發票予丙,丙卻以取得甲開立之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則甲、乙、丙應受何種處罰? 營業人甲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經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依所漏稅額處10倍罰鍰,甲主張其並無故意,不應受罰,即使受罰亦不應高達10倍,請問甲之申辯是否有理? 31

32 營利事業所得之定義 2.稅法定義:所24、25 、 26、83、所細則31 1.所得=利潤+自有資本設算利息 32
(1)營利事業所得〈所24〉→一般所得之計算 =本年度收入總額-各項成本費用-損失-稅捐 (2)按買賣業、製造業、其他業算出銷貨毛利〈所細則31〉 營業淨利=銷貨毛利-銷售費用-管理費用 純益額(即所得額) =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 (3)公式型所得〈所25〉 →特殊所得之計算 §國際運輸業:境內營業收入× 10%=所得額   §其他事業 :境內營業收入× 15%=所得額  (4)出租影片收入*1/2=所得額〈所26〉   出租成本=出租影片收入× 45% (5)推計所得〈所83〉 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 32

33 營利事業所得稅總則 營所稅會計基礎: 採權責基礎,例外採現金基礎。〈所22〉 會計年度 應設置帳簿憑證保持完整紀錄 帳簿憑證之查核
採曆年制或特殊會計年度〈所23〉 應設置帳簿憑證保持完整紀錄 1.所21 2.所27 帳簿憑證之查核 1.所83、查準3 2.查準6 3.查準11 33

34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 一、納稅義務人: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 二、課稅範圍-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 〈一〉屬人兼屬地主義
1.屬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所3第2項〉 2.屬地: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所3第3項〉 〈二〉避免重複課稅之安排 1.個別國家分計限額法 2.國外所得總計限額法 我國採此法〈所3第2項但〉 34

35 總計限額法與分計限額法釋例 甲公司在韓國設有分公司A,98年獲利100萬元,該國稅率20%。在日本設有分公司B,98年獲利200萬元,該國稅率30%。甲公司在台98年營業淨利250萬元,營業外收益50萬元,營業外損失20萬元,試問甲公司98年度結算申報應納我國所得稅若干?若我國改採分計限額法,是否對甲公司較有利? 35

36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 1.本國總公司海外分公司: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所3第2〉
〈三〉功能別分類 1.本國總公司海外分公司: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所3第2〉 例:第一銀行LA分行,分公司賺錢應併母公司繳稅,惟分公司國外繳的稅 可以抵母公司應繳的稅;分公司虧損,可抵總公司所得。 2.本國總公司海外子公司: 例:a.宏碁電腦設美國宏碁公司,子公司賺錢母公司不用繳稅,惟分配股利 給母公司應繳稅。 b.子公司虧損,母公司不得認列虧損,但子公司減資或清算註銷,可列 投資損失。 c.美國宏碁公司發放之股利,不適用所42轉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之規定 3.外國總公司國內分公司:所3第3項 例:花旗銀行-台北分行,稅後盈餘匯回美國總行不用繳稅。 4.外國總公司國內子公司:所3第1項 例:美國IBM在國內設立台灣IBM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係獨立法人,不 但應繳國內所得稅,稅後盈餘分配給美國IBM應按20%就源扣繳。 36

37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 中國大陸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我國對中國大陸行使課稅管轄權。台灣營利事業在大陸有投資,其轉投資收益屬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惟扣抵稅負不超過其在大陸繳的稅。〈所3第2項〉 港澳地區 依照港澳條例第28條規定,我國對香港、澳門放棄課稅管轄權。台灣營利事業有來自港澳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惟扣抵稅負不超過其在香港、澳門繳的稅。〈所3第2項〉 37

38 營利事業之免稅規定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所得〈所4第13款〉 2.消費合作社盈餘〈所4第14款〉
3.出售土地、財產、股票或公司債之所得〈所4第16款〉 4.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所4第18款〉 5.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所4第19款〉 6.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所4第20款〉 7.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改進產品品質等〈所4第21款〉 8.外國機構利息所得之減免〈所4第22款〉 9.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所4第17款〉 10.證交所得及期貨交易所得停徵〈所4-1及4-2〉 11.公司間轉投資股利免稅〈所42〉 38

39 營利事業全年所得之計算 營業收入總額 營業成本 營業費用 非營業收益 非營業損失 + - 內銷銷貨收入 外銷銷貨收入 -銷貨退回 及折讓
-- + 內銷銷貨收入 外銷銷貨收入 -銷貨退回 及折讓 營業收入淨額 分期付款銷貨 營建工程收入 期初存貨 本期進貨 期末存貨 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製造費用 營建成本 薪資費用 租金費用 旅費 運費 修繕費 廣告費 捐贈 交際費 職工福利 保險費 佣金支出 呆帳損失 折舊 其他費用 投資收益 利息收入 租賃收入 出售資產損益 佣金收入 商品盤盈 兌換損益 其他收入 投資損失 利息支出 出售資產損失 災害損失 商品盤損 兌換虧損 其他損失 39

40 分期付款銷貨種類 一、全部毛利法: 公式:銷貨收入-銷貨成本=銷貨毛利 註:銷貨收入指分期付款約定售價 二、毛利百分比法:
公式:銷貨收入-銷貨成本=銷貨毛利 註:銷貨收入指分期付款約定售價 二、毛利百分比法: 公式:當年度收到現金 × 三、差價攤計法: 公式:1.現銷價格-銷貨成本=銷貨毛利 2.應攤計差價利益=當年度已收分期付款總額×〈約定售價-現金銷售價格〉 約定售價 3.以後各期收現實現之差價利益,列為當年度收益。 四、普通銷貨法: 公式:銷貨損益=現金銷貨價格-銷貨成本 未實現利息收入=分期付款售價-現銷售價 內部隱含利率按年金現值法計算 延期收現價款〈現銷價-交易時已收款〉分期收回〈分期價款-交易時已收款〉 未實現毛利期初餘額+本期毛利 應收分期帳款期初餘額+本期分期銷貨總額 40

41 分期付款銷貨釋例 一、毛利百分比法 二、差價攤計法 三、普通銷貨法
甲公司95年分期付款銷售汽車之總售價1000萬元,成本800萬元,96年分期付款銷售汽車之總售價1000萬元,成本700萬元。若該公司95年收到現金500萬元,96年收到95分期付款金額300萬元,96年分期付款銷貨收到現金600萬元。請問甲公司95年、96年應分別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毛利各若干? 二、差價攤計法 乙公司95年分期付款銷貨400萬元、成本300萬元,交貨時先付現金160萬 元,餘分2年平均償付。該項分期付款銷貨若以現金價格出售金額為360萬 元,則95年應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毛利為何?95、96年度差價利益各若干? 三、普通銷貨法 承上例,若隱含年利率為13.066%,請計算96、97年度已實現利息收入。 41

42 分期付款銷貨釋例 1. 個別計算法 現金 5,000,000 分期付款銷貨 10,000,000 毛利百分比法 差價攤計法
1. 個別計算法 現金 ,000, 分期付款銷貨 ,000,000 2. 彙總計算法 應收分期帳款 5,000, 分期付款銷貨成本 8,000,000 分期付款銷貨 ,000, 分期銷貨遞延毛利 ,000,000 分期銷貨遞延毛利 ,000,000 已實現分期銷貨毛利 ,000,000 差價攤計法 現金 ,600, 銷貨成本 ,000,000 應收分期帳款 2,400, 存貨 ,000,000 銷貨收入 ,600, 現金 ,200,000 分期銷貨價差 , 應收分期帳款 ,200,000 分期銷貨價差 , 分期銷貨價差 ,000 利息收入 , 利息收入 ,000 普通銷貨法 年度 本金期初餘額 每年分期款 每年利息 每年還本 ,000, 現金 ,600,000 ,000, ,200, , ,680 應收分期帳款 2,400,000 ,061, ,200, , ,061, 銷貨 ,600,000 (138,672) 未實現利息收入 ,000 42

43 長期工程釋例 43 甲公司95年1月承包一建築工程,預訂3年完工,工程承包價為1.2千萬,估計總成本為8百萬,該工程相關資料如下: 95年
96年 97年 合計 每年實際工程成本 3,200,000 3,800,000 1,600,000 8,600,000 估計尚需投入成本 4,800,000 95年 年 年 工程包價 ,000, ,000, ,000,000 累計已投入成本 ,200, ,000, ,600,000 估計完工尚需投入成本 ,800, ,600, 估計總成本 ,000, ,600, ,600,000 估計總利益 ,000, ,400, ,400,000 完工比例 % % % 43

44 營利事業費用之列支 一、薪資支出:所33、查準71 二、旅費支出:查準74 三、運費支出:查準75
四、修繕支出:查準77,非兩年所能耗竭者,屬資本支出〈所34〉 五、折舊 :所51、51-1、52、53、54、55、查準95 六、自由捐贈:所36、查準79 七、交際費 :所37、查準80 八、退休金 :所33、查準71第7款 九、利息支出:所30、29、查準97 十、報廢損失:所57、查準101-1 十一、盤損 :查準101 十二、災損 :所35、查準102 §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項目:所38 44

45 營利事業費用列支限額釋例 96/10/1甲公司購入乘人小汽車成本350萬元,耐用年數4年,98/3/10以180萬元售出,試問該公司96年度結算申報應申報折舊費用若干,98年度出售資產損益若干? 甲公司97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800萬元,該年度申報之 營業費用含有一筆捐贈費用300萬元,其捐贈對象係○○文教基 金會,依稅法規定甲公司該年度可列支捐贈限額為若干? 乙公司97年度採普通申報,本年度進貨金額3千萬元,銷貨金額 3千8百萬元,其中外銷1千萬元,取得外匯收入8百萬元,請問 該公司97年度可列支之交際費限額若干? 45

46 職工退休金釋例 46 台北公司開立扣繳憑單給退休之甲員工,其應開立之給付總額若干?扣繳稅款若干?
台北公司訂有職工退休辦法,每年度按當度已付薪資總額4%,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假設96年底台北公司帳列退休金準備餘額600萬元,97年該公司已支付薪資總額1000萬元,97年10月1日員工甲服務滿20年退休,該公司依退休辦法,發給退休金700萬元,請問台北公司申報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認列退休金費用若干? 承上例,若台北公司所訂之職工退休辦法,係每年度按當度已付薪資總額8%,提列職工退休基金,所提列之職工退休基金,與該公司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符合財政部規定,並報經核准,又該基金截至96年底計有利息收入10萬元,請問台北公司申報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認列退休金費用若干? 台北公司開立扣繳憑單給退休之甲員工,其應開立之給付總額若干?扣繳稅款若干? 甲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多少退職所得? 46

47 營利事業扣繳申報 一、定義: 二、扣繳所得內容及各類所得之扣繳率:所88,部頒扣繳率表 三、扣繳義務人與納稅義務人:所89第1項第1~4款
就源扣繳係指所得發生時,責令所得給付人於所得發生時,就 納稅義務人之應納所得稅先預扣,扣取之稅款,依規定期限內 向國庫繳納。目的在便利國庫資金調度及掌握稅源。 二、扣繳所得內容及各類所得之扣繳率:所88,部頒扣繳率表 三、扣繳義務人與納稅義務人:所89第1項第1~4款 四、扣繳義務人行蹤不明:所89第2項 五、未達起扣點或非屬扣繳範圍未經扣繳稅款者之規定: 1.所89第3項 2.非屬扣繳範圍:所14第1類、第6類、第7類、第10類 六、扣繳稅款之報繳:所92 七、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所114 47

48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一、意義: 二、適用暫繳之企業: 1.原則: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業 三、暫繳期間:
暫繳係規定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依規定計算並繳交部份稅額給國庫。年度結束後再計算真正應納稅額,以暫繳稅款抵沖後,多退少補。其目的與扣繳相同所以暫繳制度與扣繳制度並稱為「現時徵繳制」。 二、適用暫繳之企業: 1.原則: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業 2.例外:所69 三、暫繳期間: 1.採歷年制: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2.非歷年制:照推 四、暫繳金額之計算: 1.原則:所67第1項 2.例外:所67第2項 五、未辦理暫繳之處罰:所68 48

49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49 一、申報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二、結算申報對象: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採結算申報納稅。所71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a.原則應由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所73第2項 b.如係經營屬所25及所26之業務者,採就源扣繳方式納稅。 3.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a.若有所88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結算申報應採就源扣繳。所73第1項 b.如有非屬所88之所得者,應於申報期限內申報納稅。所73第1項後 三、申報制度 1.藍色申報制度〈所77〉 2.會計師申報制度〈所102〉 3.擴大書審申報制度 49

50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定義: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者 藍色申報 簽證申報 擴大書審申報 50 獎勵:所37、39、16
定義: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查核簽證申報者。 獎勵: 1.交際應酬費用優惠-所37 2.前10年虧損扣除之優惠-所39 3.營利事業盈虧互抵之優惠-所16 4.未分配盈餘以會計師查核簽證為準-所66之9-5 擴大書審申報 定義: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台 幣3000萬元以下,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達到財政部 標準者,其申報案件適用書審。 獎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可按部頒純益率降低1% 50

51 結算申報案例 台北公司98年度營業收入總額2520萬元,銷貨退回及折讓20萬元,採擴大書審申報,非營業收益30萬元,暫繳稅款15萬元,扣繳稅款3萬元,該公司經營買賣業,擴大書審純益率6%,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請問該公司何時辦理結算申報?應申報自繳稅款若干? 有達公司98年3月1日新設立,當年度全年所得額1200萬,買賣股票交易所得500萬,交易損失300萬,請問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稅額若干? 51

52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計算 全年所得額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所73之1〉 - 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所4之1、2、3〉
+ 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 - 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所4條16款〉 + 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損失 - 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促產9、10、15、70-1〉 - 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所39條〉 課稅所得額 課稅所得額*稅率-累進差額=本年度應納稅額 營業期間不滿1年之計算〈所40條〉 【(課稅所得額*12/月)* %-累進差額】*月/12 =本年度應納稅額 52

53 營利事業申報虧損扣抵之規定 一、原則: 二、例外: 在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特定之規定下,公司可將前10年虧損,自本 三、虧損扣抵之要件:
公司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 二、例外: 在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特定之規定下,公司可將前10年虧損,自本 年純益額中扣除。 三、虧損扣抵之要件: 所39 四、企業合併適用虧損扣抵之規定: 1.消滅公司之虧損,不能由存續公司扣抵,財政部66台財稅第35995號 。 2.大法官86年釋字第427號解釋,公司合併應更始計算合 併後公司虧損, 不得追溯。 3.為鼓勵企業合併,准予比例扣抵。金融合併法17、企併法38、促生15 53

54 營利事業決算或清算申報 54 一、營利事業何時辦理決算申報?所75 1.營利事業於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
2.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如市政府建設局)核准之日為準起算, 核准日係指核准文書發文日。 二、營利事業何時辦理清算申報? 1.營利事業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清算申報。 2.清算期間: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之規定,為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六 個月,如不能於六個月完結時,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延期;非公 司組織者,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次日起三個月。 三、獨資及合夥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 1.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決、清算申報 2.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免辦決、清算申報。 四、營利事業因合併,消滅公司及存續公司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 1.甲、乙兩公司合併,若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則乙公司 應辦理決算申報;甲公司免辦決、清算申報。 54

55 兩 稅 合 一 一、定義:營所稅與綜所稅中之營利所得合而為一,營利事業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用以扣抵其個人股東之綜合所得稅;股東適用之邊際稅率高於公司稅率者,則需補稅,股東適用之邊際稅率低於公司稅率者,則可退稅。 公司 個人 股利總額 稅率 % % 所得稅 可扣抵稅額 應補(退)所得稅 (19) 淨利 稅率 % 所得稅 發放股利淨額 55

56 兩 稅 合 一 二、舊制缺點(採兩稅合一理由): 1.重複課稅,稅負太重 三、現制-採全部設算扣抵法,對未分配盈餘加徵10%。
2.各類所得負擔不公平 3.扭曲企業財源籌措方式 4.公司藉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 三、現制-採全部設算扣抵法,對未分配盈餘加徵10%。 例:甲公司94年度稅前淨利1000萬元,若當年度應納營所稅250萬 元,稅後淨利750萬元。95年度股東會決議全部分配給股東,某乙持有該公司10%股份,獲配股利總額100萬元(1000× 10% ),可扣抵稅額25萬元。若甲公司95年度股東會決議全部不分配,於96年度將被課徵75萬元( 750 × 10% )之未分配盈餘稅。 56

57 兩稅合一方法 公司階段 57 公司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其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並計算其股東之可扣抵稅額。
公司分配股利時,應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 分配盈餘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獲配股利淨額計算 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分配。公司依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 ,不得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 A.未分配盈餘未加徵者:為【25%÷(1-25%)】=33.33% B.未分配盈餘已加徵者:為【32.15%÷(1-32.15%)】=48.15% C.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10%,部分未加徵10%者:按其占累積未分配 盈餘之比例,分別依33.33%及48.15%加權平均計算。 即33.33% ×A十48.15%×(1-A) 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稅額扣抵比例 股利總額=股利淨額+股東可扣抵稅額 57

58 兩稅合一方法 股東階段 1. 國內個人股東應將股利總額合併其他各類所得申報課稅,股利 所得所含之稅額,可扣抵其應納稅額,扣抵之剩餘數可以退稅 。 2.國內法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為公司組織者,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計入該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能者,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58

59 兩稅合一預期效益 59 1.提高投資意願 在設算扣抵法之下,公司階段繳納之所得稅,得用以扣抵股東之所得 2.改變公司籌資方式
稅,投資人之稅負降低。 2.改變公司籌資方式 減輕公司以舉債籌措財源之偏好,而傾向於以募股方式籌措資金,有助於 公司財務之健全,減少舉債之風險,對於擴大股市規模亦有直接之助益。 3.促進企業之經營效率 現制對未分配盈餘加徵10%,有助於鼓勵企業以盈餘轉增資作為再投資之用,增進 公司之經營效率,使小企業變成中企業,中小企業變成大企業,對於提升國家競爭 力應有助益。 4.降低逃漏稅誘因 現行稅制下,公司盈餘之稅負,公司及股東階段合計最高達55%,不僅將影響投 資之意願,亦易導致企業之逃漏稅或避稅情況;在設算扣抵法之下,公司盈餘僅得 課徵一次稅,且係以股東之邊際稅率課徵,最高僅達40%,較之現制已有相當程度 之減輕。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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