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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勞健保及勞退金業務說明 --人事室 綜合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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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業務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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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裡什麼身分的人應該參加勞保? 只要是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 與學校之間有僱傭關係的受僱者(如: 各類專(兼)任人員、工讀生、臨時人 員、臨時工等),而且沒有參加公保 的,都應該要參加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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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保ㄧ定要參加嗎? 依健保署相關函釋,短期性工作不超過 3個月、或者部分工時每週工作時數未 滿12小時的受僱者,可以繼續在原投保 單位加保(例如繼續依附父母親或在區 公所或其他公司加保),不在本校參加 健保。 健保署104年9月16日健保北字第 號函覆本校 主旨:有關貴校函詢學生兼任助理及臨時人員相關加保事宜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校104年9月10日校人字第 號函辦理。 二、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5條及第27條之規定,受僱者應以其服務單位或雇主為其投保單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另按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 三、貴校所函詢人員若係受僱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3個月,且其選擇以原投保資格繼續加保者,則學校尚無須為其投保。另外,渠等人員如為部分工時人員,若非每個工作日到工或每週工作時數合計未滿12小時者,學校亦無為其辦理投保手續並負擔部分保險費之義務。 本校104年9月21日校人字第 號函公告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復本校針對學生兼任助理及臨時人員是否應為其辦理健康保險加保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年9月16日健保北字第 號辦理,檢附來函影本1份(如附件)。 二、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5條及第27條之規定,受僱者應以其服務單位或雇主為其投保單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另按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 三、受雇者若係受僱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3個月,且其選擇以原投保資格繼續加保者,則學校尚無須為其投保。另外,渠等人員如為部分工時人員,若非每個工作日到工或每週工作時數合計未滿12小時者,學校亦無為其辦理投保手續並負擔部分保險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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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保ㄧ定要參加嗎? 本校辦理健保加保原則如下:
本校已依健保署函釋於104年10月6日校 人字第 號函轉知各單位,針 對受僱者每週工作時數未滿12小時者, 本校不為其辦理健保加保。 受雇者於該月份最後一日在保(含當日 退保)者,須計收全月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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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兼任助理需要加保嗎?該類人員的身分認定,可以向誰詢問?
學生兼任助理如屬「勞僱型」者,應向人事室申辦勞保加 保及勞退提繳。 至於學生兼任助理,屬於哪一種類型,應在申請時與用人 單位進行確認。 此外,對於各類學生兼任助理之身分區分及相關規範,亦 可洽詢下列權責單位: (1) 計畫人員(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研發處。 (2) 教學助理:教務處。 (3) 領取研究生獎勵金者:學生事務處。 學務處: 1.支領研究生獎勵金擔任勞僱型職務 教務處: 1.教務處及共教中心教學助理--系統列印之申請書 2.教務處主政之邁頂計畫人員: 研發處: 1.研究計畫兼任助理(學生)--聘僱申請書(會辦人事室)、加保申請書 2.研究計畫臨時工(非學生)--聘僱申請書(浮水印)、加保申請書 3.研發處主政之邁頂計畫人員:同專任助理及學生兼任助理流程 單位自聘: 臨時人員及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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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兼任助理需要加保嗎?該類人員的身分認定,可以向誰詢問?
學務處: 1.支領研究生獎勵金擔任勞僱型職務 教務處: 1.教務處及共教中心教學助理--系統列印之申請書 2.教務處主政之深耕計畫人員(教學、行致、工讀生或臨時工):L3.L6 研發處: 1.研究計畫兼任助理(學生)--聘僱申請書(會辦人事室)、加保申請書 2.研究計畫臨時工(非學生)--聘僱申請書(浮水印)、加保申請書 3.研發處主政之深耕計畫人員:同專任助理及學生兼任助理流程 單位自聘: 1.臨時人員及工讀生:聘僱單位 學務處: 1.支領研究生獎勵金擔任勞僱型職務 教務處: 1.教務處及共教中心教學助理--系統列印之申請書 2.教務處主政之邁頂計畫人員: 研發處: 1.研究計畫兼任助理(學生)--聘僱申請書(會辦人事室)、加保申請書 2.研究計畫臨時工(非學生)--聘僱申請書(浮水印)、加保申請書 3.研發處主政之邁頂計畫人員:同專任助理及學生兼任助理流程 單位自聘: 臨時人員及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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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各類身分 V X 106.8.1 以前 106.8.1 以後 勞僱型 學習型 獎助生 單純獎勵 勞工保險條例 第6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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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1 以後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各類身分 身分舉例 適用法規 勞僱型 獎助生 單純獎勵 研發處勞僱型兼任研究助理 教務處教學助理
學務處研究生獎勵金勞僱型兼任助理 教務處主政深耕計畫兼任助理(教學、行政、工讀) 勞動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本 校:國立臺灣大學勞僱型學生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獎助生 研發處研究獎助生 學務處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本 校:國立臺灣大學獎助生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單純獎勵 領取學務處研究生獎勵金,不具負擔、無僱傭關係者 依各獎勵金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 第6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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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勞健保加保及勞退金提繳要檢附哪些資料?
辦理勞健保及勞退提繳,應檢附加保申 請書、聘僱證明影本、身分證件影本。 聘僱證明:用印後契約書影本、聘僱申 請書影本或核定後簽文影本。 身分證件:如為外籍人士,請檢附居留 證影本及工作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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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保有沒有時效性?什麼時候應該辦理加保?
最遲在聘期開始前1個工作日下午4點前, 應檢附完整資料送達人事室完成加保手續。 勞保無法追溯加保,為避免影響個人權益, 請務必留意加保案件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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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險可以追溯嗎?如果因為疏忽,未在到職當天申報加保,可以用補繳保險費的方式,追溯從到職當天加保嗎?
不可以。因疏忽未在到職當天申報加保, 依勞保局規定,無法追溯加保。應儘速 填寫加保申請書申報加保,以檢齊資料 送達人事室後報送勞保局之日起生效, 無法以補繳保險費方式補辦加保手續。 如因延遲送件而導致被保險人權益受損 或學校受罰,應由用人單位或受僱者自 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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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離職前,保險要注意甚麼事? 離職前請務必填寫退保申請書送人事室 辦理退保。 退保日為薪資支領之最後ㄧ日,依勞保 局規定最遲應於當日完成申報退保。故 無論是提前離職,或是聘期屆滿不再續 聘僱,都請務必在退保前1個工作日下 午4點以前將退保申請書送達人事室。 如因延遲送件而衍生額外的保險費,應 由用人單位或受僱者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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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聘僱期限(保險期限)屆滿時,如果還會繼續在學校擔任其他職務,保險該如何申請延長?
八、 聘僱期限(保險期限)屆滿時,如果還會繼續在學校擔任其他職務,保險該如何申請延長? 無論是原聘僱延長或轉換身分,只要日期 未中斷,請至遲於原聘僱期限屆滿前,填 妥勞健保異動申請書(含續保及調薪),並 檢附聘僱證明文件影本至人事室辦理續保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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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保期間,如果薪資有調整,應該如何處理?
加保期間如有薪資調整,請於調整日前 填妥勞健保異動申請書(含續保及調薪), 並檢附薪資調整證明文件影本至人事室 辦理投保金額調整手續。 如為每月薪資不固定者,不需要因每月 薪資有所異動而辦理調整,除非是因為 長期而且大幅度的調整,才需要辦理投 保金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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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符合加保資格的勞工,參加的保險分為哪幾種?又保險費包含哪些項目?
十、 符合加保資格的勞工,參加的保險分為哪幾種?又保險費包含哪些項目? 包含勞保、健保、勞退三大項,其中又各自區 分為個人與雇主應繳納的保險費。如下: 勞保費 健保費 勞退金 個人 普通事故保險 就業保險 眷屬 (最高收3口) 個人提繳 (依選擇0%-6%收費) 雇主 普通 事故 保險 就業 保險 職業災害 工資 墊償 雇主提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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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我的薪資要如何對照投保金額? 勞健保及勞退金額對照表在哪裡下載?
十一、 我的薪資要如何對照投保金額? 勞健保及勞退金額對照表在哪裡下載? 可以在人事室的網頁下載對照表,以每月的 薪資進行對照。例如:每個月支領10,000元 的薪資,該薪資介於9, ,100之間, 依對照表之投保金額分別為,勞保:11,100 元、健保:22,000元、勞退:11,100元。 對照表下載位置:人事室網頁→右方「查詢 事項」→綜合業務組→保險及退休金提繳專 區〔勞保〕→選擇「勞健保相關資訊」項目 下最新的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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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我(個人)跟學校(雇主)分別要繳納多少保險費?
十二、 我(個人)跟學校(雇主)分別要繳納多少保險費? 可至人事室網頁下載對照表,以ㄧ個平均每月支 薪10,000元的被保險人,勞健保及勞退金分別應 繳納金額如下: 每月 支薪 投保金額(元) 個人 雇主 個人 負擔保費 個人 實領 雇主 負擔保費 雇主 實支 10,000 勞保:11,100 健保:22,000 勞退:11,100 勞保:233 健保:310 勞退:0~666 (0%~6%) 合計:543~1,209 10,000-(543~1,209) =9,457~8,791 勞保:832 健保:997 勞退:666 合計:2,495 10,000 +2,495 =1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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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薪資不固定的勞工,要如何計算投保金額?
依規定,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 入之平均為準。 如為新進員工加保,依約定的工資及工作時 數估算月薪,填報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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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部分工時人員與臨時人員有什麼不同?
依勞保局說明,部分工時與短期工作人員(臨時人員)的定義有所不同,勞保費用之計算亦有不同。 部分工時人員 短期工作人員 定義 指工時較全時勞工為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持續維持僱傭關係者。 指未全月都在職。不定時到工者(如:短暫受僱幾天) 案例 每週輪派到工5次,每次4小時,時薪140元。 4月11日到職、4月15日離職,日薪1,000元,同一工作等級勞工每月領薪30,000元。 如何申報加、退保 屬全月在職狀態,應申報整月加保。 4月11日申報加保 4月15日申報退保 如何申報投保薪資 月薪資總額為:140元×3(小時) ×5(次)×4(週)= 8,400元。 勞保應申報全月加保,月投保薪資填報8,400元。對應之投保金額為8,700元。 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級距為30,300元。 無同一工作等級員工可比照者,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以月薪資總額申報加保1,000*5天=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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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在E化報帳系統申報薪資同時扣繳保費,要注意什麼事?
(1)申報薪資對象如為本國人或是有勞退的外籍人士: 請選擇「勞健保月薪(勞退新制)」。 (2)申報薪資對象如為外籍人士(無勞退):請選擇 「勞健保月薪(離職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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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陸生可否在本校兼任工作?可否在本校加勞保?
陸生在臺就學期間,依規定不得從事專 任或兼任工作(不論校內或校外),自無 參加勞保之問題。(參考大陸地區人民 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5條規定) 1.參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5條規定 2.取得合法有效在臺灣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在台工作,可以加保,加保時檢附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影本即可。(但有條件: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者需在臺灣設有戶籍滿10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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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學生兼任勞僱型助理,是否有兼職個數的限制?
本校已於105年1月12日以校人字第 號 書函轉知各單位,自105年2月1日(104學年度第2 學期)起,取消學生擔任「勞僱型」兼任助理之 兼職個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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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承上,同時兼任多個職務應如何辦理加保?
同時兼任多個職務時,應以每月各個兼職之薪資總和 為投保薪資,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同一期間之各個兼職,應先經過各兼職單位同意。 各兼職單位應先以書面同意按薪資比例共同分擔 保險費,於聘僱後填具「保險費經費分攤同意 書」,並備齊相關資料,送人事室審核通過後辦 理。日後兼職如有變動,亦須主動申辦。 各項兼職不得違反各權責(用人)單位或經費委託、 補助機關(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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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二代健保102年1月1日上路後,哪些所得要繳補充保費?
分為「個人」與「雇主」兩方面,各自有需要繳交補 充保費的項目: 個人:共分6類。(先扣補充保費,餘款再支付給 當事人) 雇主:所得稅代號為50者,自各經費來源計收。 雇主:自各經費來源計收 由本校所核發的費用,只要沒納入健保投保薪資,且所得稅代號為50者。本校都會先扣取補充保費,作為次月統一繳納雇主補充保費之用。 個人:共分6類(先扣補充保費,餘款再支付給當事人) 1.針對在本校加健保的人員,如果有發給獎勵性的獎金,且該筆所得稅代號為50者,應列入累 計。當年度累計如有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以上」時,自超過起即須扣取補充保費。 2.針對不在本校加保的人員,如本校有發給薪資所得(所得稅代號為50者)。 3.沒納入投保金額的執行業務收入(所得稅代號為9A、9B者)。 4.持有股票受分配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本校無此項) 5.利息所得。(本校無此項) 6.租金收入。(所得稅代號為51者) 其中第2項單次所得金額達基本工資以上、第3~6項為2萬元,而未超過一千萬元部分,均應扣繳補充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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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二代健保有哪些免扣的規定? 雇主:無免扣繳或者上下限的規定。 個人: (1)單次給付金額未在扣繳規定內。
(2)部分身份別,如「無投保資格者」、「低收入 戶」等。依健保署資料庫為準。 1.雇主之補充保險費:並沒有免扣繳或者上下限的規定。因此本校核發的費用,只要是屬於未納入健保投保金額,且所得稅代號為50者。均應於核發時,以支付金額乘以2%的費率計收補充保費。 2.個人之補充保險費:在健保法31條所列應扣補充保險費的6項所得中,如果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2萬元者,免予扣取。另針對部分身份別,也有免扣取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規定。 例如「無投保資格者」、「低收入戶」、「在職業工會加保且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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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類社會保險 健保 勞保 公保 軍保 農保 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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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基本架構 保險人 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 政府主管機關 (勞保局、健保署) 雇主 (學校) 受雇者 (學校的職員)
這裡頭其實包含了4大業務區塊,各位只要知道這些都是台灣的社會保險制度(Social Insurance Programs)就可以了 在這個制度裡,所有的單位及對象,可大概區分為三個階層,學校是這個社會保險制度裡所稱的「投保單位」,也就是「雇主」(INSURED UNITS 、employer),學校的職員稱為「被保險人」,也就是「受雇者」(INSURED PERSONS 、employee),勞保局及健保局是政府主管機關,即所謂的「保險人」(INSURER), 我們學校是位於這個制度的中間層,上面有個政府單位,下面有個受雇者,法令強制規定我們要替所有的受雇者辦理保險,定期繳納保險費給政府單位。如果有損害到員工的相關權益,學校必須負擔所有責任。 受雇者 (學校的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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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健保流程說明 權責單位 人事單位 確認是否為勞僱型 備齊聘僱及加保資料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及當事人確認是否有其他勞僱型兼職
單位申請 確認是否為勞僱型 備齊聘僱及加保資料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及當事人確認是否有其他勞僱型兼職 權責單位 確認計畫、經費及用人規定 確認申請案通過 人事單位 確認加保資料是否完整 辦理勞健保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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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身分加保資格 1 要件 對象 勞工保險 (1)普通 (2)職災 就業保險 勞退 健保 1. 受雇員工 (§6,§8)
1. 受雇員工 (§6,§8) 2. >=15、<=65 or >65、曾加保未領老年給付 (§9) 3. 非公、非軍 (細則§25) 4. 未領老年給付 (§58-6) 1.本國 2.外國 3.外配 就業保險 1. 受雇員工 (§5-1) 2. >=15、<=65 (§5-1) 3. 非公、非軍(§5-2) 4. 未領老年給付 1.本國(<=65) 2.外配 勞退 1. 受雇員工 2. 適用勞基法(強制) (§7-1) 3. 不適用勞基法(自願) (§7-2) 3.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 ( ~) 健保 1. 受雇員工 (§8) 2. 在台工作,領有居留證 (§9-2) 3. 在台居留滿6個月 (§9-1) 3.大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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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身分加保資格 2 勞保 就業 保險 健保 勞退 本國人 V 陸配、外配 永久居留之 外國專業人才 X 外國人 大陸人 (滿6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 第6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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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率及負擔比例 費率 雇主負擔 個人負擔 政府補助 勞工保險 普通事故保險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工資墊償 就業保險 勞退 健保
9.5% 70% 20% 10%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0.11% 100% 工資墊償 0.025% 就業保險 1% 勞退 6% 另依個人選擇比例提繳 健保 4.69% 6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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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給付 勞工保險給付 普通事故 保險 生育 老年 傷病 失能 死亡 職業災害 保險 醫療
1.雇主之補充保險費:並沒有免扣繳或者上下限的規定。因此本校核發的費用,只要是屬於未納入健保投保金額,且所得稅代號為50者。均應於核發時,以支付金額乘以2%的費率計收補充保費。 2.個人之補充保險費:在健保法31條所列應扣補充保險費的6項所得中,如果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2萬元者,免予扣取。另針對部分身份別,也有免扣取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規定。 例如「無投保資格者」、「低收入戶」、「在職業工會加保且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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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 請領方式 老年一次金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普通事故 生育 老年 傷病 失能 死亡 職業災害 醫療 老年年金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 (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到65歲)。 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 請領方式 老年一次金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 (請領年齡自民國107年起逐步提高到65歲)。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8.1.1前有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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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 減給老年年金請領年齡 民國(年) 98-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普通事故 生育 老年 傷病 失能 死亡 職業災害 醫療 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 民國(年) 98-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含)以後 法定請領年齡 60歲 61歲 62歲 63歲 64歲 65歲 減給老年年金請領年齡 出生年 46(含)以前 47 48 49 50 51(含)以後 法定請領年齡 60歲 61歲 62歲 63歲 64歲 65歲 請領減給年齡 55歲~59歲 56歲~60歲 57歲~61歲 58歲~62歲 59歲~63歲 60歲~6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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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 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符合參加保險日數者。 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符合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
普通事故 生育 老年 傷病 失能 死亡 職業災害 醫療 請領資格 女性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符合參加保險日數者。 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符合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 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分娩或早產者。 保險日數規定 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280日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181日後早產者 ※按分娩或早產當月(已退保者為退保當月)起前 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 60日;若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103年5月30日修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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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失能給付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失能一次金 失能年金 失能一次金 ※核付時依規定逕予退保
普通事故 生育 老年 傷病 失能 死亡 職業災害 醫療 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治療後症狀固定,經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可選擇) 失能一次金 失能年金 失能一次金 (98.1.1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核付時依規定逕予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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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適當層級之健保醫療院所診斷 出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勞保給付—失能給付 普通事故 生育 老年 傷病 失能 死亡 職業災害 醫療 洽適當層級之健保醫療院所診斷 出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被保險人持逕寄證明書洽投保單位填具「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由醫院開具後 5日內逕寄勞保局 申請書件齊備始完成失能給付之申請 ★申請失能年金給付者,如有符合加發之眷屬(§54-2),請另填具「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檢具相關書據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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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 + 本人死亡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 (含失蹤津貼) 遺屬年金 喪葬津貼 遺屬津貼 (在加保期間死亡者,
普通事故 生育 老年 傷病 失能 死亡 職業災害 醫療 死亡給付 本人死亡給付 (含失蹤津貼) 家屬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職災加發10個月) 喪葬津貼 (在加保期間死亡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或 + 遺屬津貼 (職災發給40個月) (98.1.1前有年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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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傷病給付 ˙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 普通傷病 ˙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 給 付 ˙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普通事故 生育 老年 傷病 失能 死亡 職業災害 醫療 ˙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 ˙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 ˙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普通傷病 給 付 從住院的第4天起申請傷病給付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經門診或住院治療「全日」不能工 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職災傷病 給 付 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申請傷病給付 已恢復工作期間,請勿提出申請以免觸法。 不實申領者,收回已領給付並按已領給付處以2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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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 住院 勞保給付—職災醫療給付 職災醫療給付 狀況1 攜帶單位開立之職災醫療書單就診 狀況2 健保身分緊急就醫
普通事故 生育 老年 傷病 失能 死亡 職業災害 醫療 職災醫療給付 門診 住院 狀況1 攜帶單位開立之職災醫療書單就診 10天內補送醫療書單向醫院領回 狀況2 健保身分緊急就醫 6個月內向勞保局申請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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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可申請之醫療及給付項目 住院>=4日 且未取得薪資(或請休假、加班補休等) 非職災 住院 住院<4日 傷病 住院
普通事故 生育 老年 傷病 失能 死亡 職業災害 醫療 住院>=4日 且未取得薪資(或請休假、加班補休等) 普通傷病 給付 非職災 住院 住院<4日 傷病 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醫療給付) 職業傷病門診單(後續門診就醫) 住院 就醫且不能工作 >=4日 且未取得薪資(或請特休假、加班補休等假) 職災傷病 給付 職災 未住院 職業傷病門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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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給付 失業給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失業健保補助 就業保險給付
1.雇主之補充保險費:並沒有免扣繳或者上下限的規定。因此本校核發的費用,只要是屬於未納入健保投保金額,且所得稅代號為50者。均應於核發時,以支付金額乘以2%的費率計收補充保費。 2.個人之補充保險費:在健保法31條所列應扣補充保險費的6項所得中,如果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2萬元者,免予扣取。另針對部分身份別,也有免扣取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規定。 例如「無投保資格者」、「低收入戶」、「在職業工會加保且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等等..。 ※領取就業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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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 1年以上。 2.子女滿3歲前。
就業保險給付 失業給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失業健保補助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 1年以上。 2.子女滿3歲前。 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給付標準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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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給付期限 按月發給,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個月。(收養未滿3歲兒童試養期間亦得請領)
就業保險給付 失業給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失業健保補助 給付期限 按月發給,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個月。(收養未滿3歲兒童試養期間亦得請領) 被保險人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 得先後申請津貼,期間不得重疊。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並符合請領資格者,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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