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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內涵簡報 說明機關:銓敘部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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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內涵簡報 說明機關:銓敘部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2 報 告 大 綱 壹、前言 貳、修法內涵 參、遺屬年金給付的規劃方案 肆、其他相關事項 伍、結語

3 建構公務人員多層年金體系是未來公務人員退休給與機制變革的政策思考方向
壹、前言 建構公務人員多層年金體系是未來公務人員退休給與機制變革的政策思考方向 社會安全→三層年金體系 第一層 國民年金(強制) (公、勞、軍保) 第二層 職域年金(強制) (退休、職、伍年金) 第三層 商業儲蓄年金(自願) 公保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之一;就社會安全體系而言,係屬於世界銀行所歸類三層年金體系的第一層年金。 2

4 壹、前言 執行社會安全政策 、修法目的 落實社會分配正義 解決實務上障礙問題

5 壹、前言 調整公保法定費率 並增訂保俸上限 刪除 二 加保30年補助健保費機制 、修法重點 建構養老年金與遺屬年金 給付機制
修正重複加保處理機制 其他重要事項

6 貳、修法內涵 一之1、調整公保法定費率 法定費率 (7%-15%) 依據精算結果釐訂 公保財務運作機制 自給自足 實際費率 財務預警機制
允許 透過 實際費率 目前:8.25% (單一提撥率) 財務預警機制 (定期精算) 依據精算結果釐訂

7 自公保法修正施行起,公保保俸以不超過「部長級之月俸額」為限
貳、修法內涵 一之2、增訂公保保俸上限 政務人員俸給條例 自公保法修正施行起,公保保俸以不超過「部長級之月俸額」為限 (政務人員俸給條例公布前為95,250元) 俸給結構改變 政府財政負擔 準備金財務負擔 社會觀感不佳 公保投保俸額過高 高保費、高給付 加重 影響

8 ☆立法院審查結果:刪除補助健保及公保自付保費規定
貳、修法內涵 一之3、刪除30年免自繳健保費規定 公保自付部分保險費 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 由各該要保機關(構)學校負擔 自行負擔 ★88年5月31日前已加保30年 ★具88年5月31日前加保年資且繼續加保達30年 公保法修正施行前 公保法修正施行後 公保自付部分保險費 ★88年5月31日以前已加保30年 ★具88年5月31日以前加保年資且繼續加保達30年 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 ☆立法院審查結果:刪除補助健保及公保自付保費規定

9 貳、修法內涵 二、重複加保之禁止及例外 重複加保之禁止 公保 被保險人 重複加保 其他職域社會保險 所生效果 (軍保、勞保、國保)
禁止參加 1.於重複加保期間除養老以外之其他給付不給與 2.不退保費 3.重複加保年資得採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的條件(但該段重複加保年資不予給付) 重複加保 所生效果

10 貳、修法內涵 二、重複加保之禁止及例外 重複加保之例外 准許重複加保 相關規定 依規定可身兼兩個專任職務 須在60日內做選擇
(被強制參加軍保或勞保) 例如:立法委員 准許重複加保 條件 相關規定 一、加保選擇權 須在60日內做選擇 可選擇是否退出公保

11 重複加保之例外(續) 相關規定 權益: 義務: 例如:某君參加勞保12年﹝保俸額為34,800元﹞;期間
1‧重複加保年資得採計成就請領 養老給付的條件(§6) 2‧可領取「按2種保險俸的差額」 所計得的養老給付(§13) 義務: 應繳交與他人相同之保費 相關規定 二、選擇繼續加保 的權益與義務 例如:某君參加勞保12年﹝保俸額為34,800元﹞;期間 有8年重複參加公保﹝保俸額為39,090元﹞;其公保年金給與率是1.3% (實際為1.1075%);其勞保年金給與率是1.55% ※其重複加保之8年可領年金為: ( 34800×1.55%×8 )+ ( 39090-34800)×1.1075% ×8 =4315+4290× % ×8 = 4315+ 380=4,695

12 重複加保之例外(續) 目前重複加保者之處理 保年資 2‧因其他職域之社會保險效力起算 規定不同所致不超過60日之重複 加保年資
1‧民國94年1月20日以前之重複加 保年資 2‧因其他職域之社會保險效力起算 規定不同所致不超過60日之重複 加保年資 11

13 第一單元:概說 (一)安全社會的生活保障機制 ─建構適當的年金體系─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第一單元:概說    (一)安全社會的生活保障機制      ─建構適當的年金體系─ 個人負責 採DC機制 -以儲蓄或壽險年金落實之- 第三層 商業儲蓄年金 雇主負責 採DB或DC或DB+DC機制 -以PAYG或FUND落實之- 第二層 職業年金 政府負責主導 採DB機制 -以強制性社會保險落實之- 第一層 基礎年金

14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具多樣性的 缺乏合理 被保險人 年金機制 公教人員保險 自負盈虧的 強制納保 財務制度
(二)公教人員保險的特殊性 缺乏合理 年金機制 具多樣性的 被保險人 公教人員保險 自負盈虧的 財務制度 強制納保

15 DB+DC或完全DC、有定期給付(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公保被保險人的不同身分及其退休金制度 種類及人數 有無職業年金 有無18%優存 公務人員 (約28萬6千餘人) 有(84年6月30日以前年資) 公立學校教員 (約19萬6千餘人) 有(85年1月31日以前年資) 私立學校教職員 (63,899人) DB+DC或完全DC、有定期給付(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42,478人) 經濟部所屬無職業年金。 財政部所屬無職業年金,但金融機構97年以前年資有500萬元以下13%年利率優惠存款。 交通部所屬有職業年金。 駐衛警察(2,664人) 立法委員(113人) 編制內約聘人員(80人) 合計約59萬餘人

16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三)公保養老年金的基本政策(方針) 政府的基本政策(方針)
未免加速勞保財務惡化,原有公保被保險人均留在公保體系內,實施年金機制。 缺乏合理月退休年金之公保被保險人的公保養老年金給付率可酌予提高,但不超過每年1.3%之給付率。 公保養老年金必須本於以下原則規劃之: 一、公保準備金必須維持穩健 二、儘量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三、退休人員所領得的公保年金與   職業退休金的總和不得超過同   等級人員現職待遇的一定百分   比 15

17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四)公保養老年金所需落實的政策目標 結合國家建構社會安全網絡的政策
以穩健的財務思維,建構可行的養老年金方案 落實社會正義的核心價值 16

18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規劃方案的財務精算 (五)公保養老年金化的前置作業 A、精算的假設條件
(一)不增加公保養老給付支付金額-維持在6.48%的給付水準之內 ★第四次精算的養老給付成本費率為6.48% (二)適用對象: 1、新進:年金 2、現職:可自由選擇(考慮18%優存因素) (三)請領年金條件: 1、65歲+年資15年以上 2、60歲+年資20年以上 3、55歲+年資30年以上 (四) 50年內 1、貼現率為4.0% 2、投資報酬率為4.0% 3、薪俸調整率為2.5% 4、年金調整率為2% 5、人員替補率為90% 6、死亡率 7、離職率 8、退職率 17 17

19 B、 精算結果-(一)養老給付平準費率 給付標準 費率 0.60% 5.53%-6.21% 0.65% 6.16%-6.46% 0.70%
6.70%-6.80% 0.80% 7.19%-8.08% 0.90% 7.68%-9.37% 1.00% 8.17%-10.66% 1.30% 9.64%-14.56% 1.55% 10.87%-17.79% 註:每1種給付標準,皆以5種模式試算成本費率;其中5種模式係選一次金與年金比例 為(100%:0%)、(80%:20%)、(50%:50%)、(20%:80%)、(0%:100%)。 18

20 (將公保養老給付一次金轉成年金的給付標準)
B、精算結果-(二)給付標準 (將公保養老給付一次金轉成年金的給付標準) 年齡 55 60 65 年資 30 20 15 每年以0.687%給與(對應之成本費率為6.48%) 註:表內精算結果係以規劃年金支領方案精算而得者。 19

21 B、精算結果-(三)現金流量 註:1、以支領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之比率各占50%下,成本費率是6.48%為例。
給付標準 現金流量維持正數的時間 0.60% 民國200年以前 0.65% 0.70% 民國197年以前 0.80% 民國179年以前 0.90% 民國170年以前 1.00% 民國162年以前 1.30% 民國150年以前 1.55% 民國140年以前 註:1、以支領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之比率各占50%下,成本費率是6.48%為例。 2、依規劃之公保年金給與率為0.65%下,至民國200年前,財務仍屬健全,俾確保公保年金制度之永續經營。惟此一精算結果,僅係提供本部確認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確屬可行,且其財務可永續保障,不會將債務留給子孫。 20

22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問卷調查 (五)公保養老年金化的前置作業 (1)受訪者對年金化相關問題之看法:
A、公保養老給付改採年金化的認同度 B、公保年金應與月退休金併作考量的認同度 79.5% 62.2% 21 21

23 (2)受訪者對年金化規劃內涵(草案)之看法:
回答要項 認同度 說 明 適用對象 83.5% 認同現職人員得選擇年金;新加保者一律採年金化。 請領條件 76.6% 認同應訂為:1、65歲+年資15年以上。 2、60歲+年資20年以上。 3、55歲+年資30年以上。 給付標準 74.8% 認同每1年給付投保俸額的0.65%。 採計年資上限 71.1% 認同採計上限訂為35年占42.7%;認同採30年占28.4%。 保障年金 93.4% 贊成有保障年金(最少領足一次給付的金額)。 最後保俸 62.5% 認同採最後三年平均保俸。

24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六)公保養老給付的概念 屬性 養 老 給 付 的 概 念 社會安全的第一層基礎保障 1.退休 2.資遣
1.退休 2.資遣 3.年滿55歲且加保15年以上 請領要件 1.一次性領取(lump sum) 2.年金式領取(annuity) 請領方式 1.基本年金並設年金給付上限 2.嚴謹的財務預警機制 3.合理的財務負擔機制 年金化的配套機制

25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第二單元: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案 確保公保準備金永續經營 維持合理的退休所得替代率 一 、 規 劃 的 基
確保公保準備金永續經營 儘量不增加 政府、雇主及被保險人的財務負擔 維持合理的退休所得替代率

26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二、養老給付年金的適用對象 第二單元: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案 符合年金要件者:一律支領年金
不符年金要件者:支領一次給付 年金化後 新加保人員 符合年金要件者:﹝考量優存﹞ 得選擇支領年金或一次給付 不符年金要件者:支領一次給付 年金化前 已在保之人員 (現職人員)

27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 年齡65歲,投保年資15年。 年齡60歲,投保年資20年。 年齡55歲,投保年資30年。
第二單元: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案 三、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條件 基 本 條 件 ﹝成就其一即可﹞ 年齡65歲,投保年資15年。 年齡60歲,投保年資20年。 年齡55歲,投保年資30年。

28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第二單元: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案 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條件(例外) 減額年金 立法院審查結果增訂
展期年金 須達起支年齡 始可支領年金 保留年資者 加保滿15年後 可在滿65歲或 領過其他社保 的老年給付時 減額年金 立法院審查結果增訂 每提前1年減給4%,最多減給20%(終身均領減額年金) 因公傷殘命退或全殘且終身無工作能力 1、不受加保滿15年及起支年齡限制 2、不滿15年者以15年計給年金 危勞職務者 加保滿15年 免受起支年 齡限制

29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在職最後3年的平均保俸 (配合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調整為最後15年的平均保俸) 全體被保險人採單一提撥率
第二單元: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案 四、養老年金給付的結構性機制 在職最後3年的平均保俸 (配合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調整為最後15年的平均保俸) 計算給付的基準 基本年金率:0.65% (配合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調整為0.75%) 上限年金率:1.3% 年金給付率 (基本年金率 ~1.3% ) ※計算給付基準(平均保俸) × 給付率 × 加保年資 ※年金給付率除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者外, 以所得替代率決定之 給付金額 保費提撥率 全體被保險人採單一提撥率

30 貳、修法內涵 三、建構公保養老年金 第二單元: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案
四、養老年金給付的結構性機制﹝續﹞ 養老年金給付的一般限制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的設限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最後投保俸額2倍≦上限百分比( 15年以下;1年2%;16年以後;1年2.5% ; 15年為30%;35年為80% )

31 核算公式 最後投保俸額2倍(每月現職待遇) 每月退休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養老年金給付的一般限制 →所得替代率的設限
≦上限百分比 最後投保俸額2倍(每月現職待遇) 上限百分比 保險年資15年,所得替代率上限為30%(每年2%);以後每滿1年,增加2.5%;最高加至35年;其所得替代率上限為80%。 年資未滿6個月,以6個月計;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32 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的設限 配合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 再作調整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最後投保俸額1.7倍≦上限百分比( 15年以下;1年2%;16年以後;1年2.25% ; 15年為30%;35年為75% ) 31

33 所以用「最後在職參加公保之保俸 ﹝薪﹞額的1.7倍」
設定現職待遇的理由 公保被保險人的身分多樣且待遇制度不同,爰在保費的繳交上已經訂有「同一保俸額」的機制 公保被保險人的保費繳交及保險給付的領取都以同一保俸額計算額度 必須遵守平等互惠及大數法則等保險原理 32 32

34 配合退休年金改革而調整之所得替代率的內涵
養老年金給付的一般限制 →所得替代率的設限 核算公式 每月退休給與+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上限百分比 最後投保俸額1.7倍(每月現職待遇) 上限百分比 保險年資15年,所得替代率上限為30%(每年2%);以後每滿1年,增加2.25%;最高加至35年;其所得替代率上限為75%。 年資未滿6個月,以6個月計;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35 所得替代率的內涵→ 每月退休所得內涵 月退休給與 →包含: 一次性離退給與 ﹝攤提計入月所得﹞ →包含: 其他給與 →包含:
整理 月退休給與 →包含: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 教育人員月退休金。 軍職人員退休俸。 交通事業人員月退休金。 兼領之月退休金 一次性離退給與 ﹝攤提計入月所得﹞ →包含: 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 教育人員一次退休金。 軍職人員除役之一次退伍金。 資遣給與。 公營事業支(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年資結算金。 其他給與 →包含: 每月獲取之優惠存款利息。 軍公教人員退休所領取之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 軍公教人員退休所領取之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攤提計入月所得﹞。 一次性給與之攤提是在領年金時,依平均餘命攤提之

36 ※公保養老年金規劃方案 五、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特殊限制 必須按基本年金率核給基本年金者: 應改按基本年金率計給基本年金者: 1.依法資遣
2.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以上而離職退保 3.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係由下列權責單位負最後財務責任:  (1)政府機關(構)或學校  (2)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與被保險人共 同提儲設立之基金。但所設基金屬 個人帳戶者,不在此限。 4.可領養老年金給與率低於基本年金率者 應改按基本年金率計給基本年金者: 已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時,其原經承保機關審定之養老年金給付率如超過基本年金率,應自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之日起,改按基本年金率計給。 支(兼)領月退休金的公教人員都是以基本年金率計算年金,不用再算所得替代率。

37 貳、修法內涵 五、請領養老年金給付的特殊限制(續) 得併計其他社會保險年資,以成就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者:
1.有任期之其他公職人員 2.曾獲准許繼續選擇參加勞保之部分事業機構被保險人,嗣後被強制參加公保者 在退休所得替代率限制下,養老年金給與率仍超過基本年金率者,得領取超額年金﹝加計基本年金率,最高不超過1.3%的年金給與率﹞ 超額年金指:所領養老年金率超出基本年金率之部分 所計得之金額中,扣除35%以後之金 額;詳見下表說明:

38 貳、修法內涵 六、超出基本年金率之計給方式 超出基本年金率之年金給與示意圖 0.75%+0.3575%=1.1075%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1.3% 超出基本年金率部分(如超過0.55%) 基本年金率部分 (基本年金=0.75%) 65%(超額年金) 0.55%x65% =0.3575% 35%(扣除) 0.55%x35% =0.1925% 每月實際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0.75% %=1.1075% 充作被保險人支領超額年金之財務責任 註:超出基本年金率之範圍為0%~0.55%

39 貳、修法內涵 (最新發展) 超額年金的財務負擔責任 (立法院審查結果) 免除被保險人之超額年金財務責任:被保險人所領超過基本年金率部分所計得金額,不再扣除35%,並改由政府及雇主(各負擔50%)全額負擔超額年金金額。 (見下表) 38 38

40 貳、修法內涵 (最新發展) 六、超出基本年金率之計給方式 超出基本年金率之年金給與示意圖 0.75%+0.55%=1.3%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1.3% 超出基本年金率部分(如超過0.55%) 基本年金率部分 (基本年金=0.75%) 50%(政府負擔) 0.55%x50% =0.275% 50%(雇主負擔) 0.55%x50% =0.275% 每月實際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0.75%+0.55%=1.3% 39 註:超出基本年金率之範圍為0%~0.55%

41 貳、修法內涵 ★ ☆最新發展:超出0.75%部分已不再扣除35% 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計算公式(配合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
步驟1:計算養老年金給付上限   =【最後保俸額×1.7×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 -每月退休(職、伍)給與 步驟2:由養老年金給付上限反推給付率(a) =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最後15年平均保俸額÷公保年資 步驟3: 如a≦0.75%→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0.75% 如0.75%<a≦1.3%→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 0.75%+【(a-0.75%)×65%】 如a>1.3%→實際可領年金給付率即為 0.75%+【(1.3%-0.75%)×65%】=1.1075% ☆最新發展:超出0.75%部分已不再扣除35% 40

42 貳、修法內涵 ★ (最新發展) 公保、勞保年資併計以成就請領年金條件 (前提:勞保相關法令亦需配合修正)
得併計勞工保險年資,成就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 1.公、勞保年資皆未滿15年者,可併計(須滿15年以上)請領公、勞保年金。 2.按公保年資核給養老年金(按照基本年金率給與)。 3.只允許追溯至99年1月1日。 4.必須年滿65歲,始得領取。 5.是類人員如已領過補償金或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不適用此項規定。 6.是類人員如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或瀆職罪,或內亂、外患罪」、 「被撤職、免職或解聘」或「停職、停聘、休職」者,不適用此項規定。 41

43 貳、修法內涵 七、養老年金給付的給付責任 由公保準備金 負給付的財務責任 按超額年金率計得之年金給付: 按基本年金率計得之年金給付:
1.公務機關、學校所屬人員部分, 由機關、學校負給付責任 2.公營事業所屬人員部分,由公營 事業負給付責任 3.私校所屬人員部分,由政府及私 校董事會各負擔50%的給付責任 按基本年金率計得之年金給付: 由公保準備金 負給付的財務責任

44 貳、修法內涵 八、養老年金的追溯 ﹝其他給付不予追溯﹞ 追溯發給養老年金的運作機制: 養老年金給付的追溯: 溯自中華民國 99年1月1日施行
(適用對象及得否繳回,待協商決定) 養老年金給付的追溯: 溯自中華民國 99年1月1日施行 ﹝其他給付不予追溯﹞ 追溯發給養老年金的運作機制: 1. 已經領取一次性養老給付者,應在 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將原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含已領優存利息),一次繳回,再由承保機關重發年金 2. 未領取養老給付者,經要保機關或學校向承保機關請發年金

45 最後服務機關(構)及政府負擔(公營事業機構由該事業機構負擔) 按承保機關審定結果,分由應負擔超額年金部分之財務責任者給付之
貳、修法內涵 九、養老年金給付年金的核付流程 實務作業示意圖 準備金負擔 基本年金 請領(被保險人) 承保機關 (支給機關) 函轉(要保機關) 在私校部分由私 校、政府各分擔50% 審查(承保機關) 符合 超額年金 最後服務機關(構)及政府負擔(公營事業機構由該事業機構負擔) 按承保機關審定結果,分由應負擔超額年金部分之財務責任者給付之

46 ﹝由政府及雇主依現行公保法所定保費比率,分別負擔支付責任﹞
貳、修法內涵 十、養老年金化前後的保費負擔示意圖 養老年金實施前後 ﹝均採單一保費率﹞ 公保法修正施行前年資 公保法修正施行後年資 超額養老年金之保費負擔: 均無需多負擔保費 ﹝由政府及雇主依現行公保法所定保費比率,分別負擔支付責任﹞ 45

47 貳、修法內涵 十一、養老年金請領權的得、喪與變更 ◎喪失: 1.被保險人死亡 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整理 ◎喪失: 1.被保險人死亡 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因傷殘且加保未滿15年而提前領年金者已恢復工作能力 4.犯貪污、瀆職、內 亂或外患罪確定 ◎停止: 1.被保險人再參 加本保險期間 2.卸任總統、副 總統享有禮遇 期間 ◎暫停: 查證有無應喪失或停止領受權情事期間,必須暫停給與 查證無誤即補發給 原因消滅後可繼續發給

48 貳、修法內涵 十二、一次性養老給付 ◎給與的計算方式: ◎限領一次給與者: 一、舊制(88.5.30以前)的 1.不符請領養老年金者
整理 ◎給與的計算方式: 一、舊制( 以前)的 年資給與 →採分段累進 近15年平均保俸×加保年資﹝最高 20年﹞→給與36個月 二、新制( 以後)的年 資給與 →每年給1.2個月 近15年平均保俸×1.2個月×加保年資 ﹝最高 30年﹞→給與36個月 ◎限領一次給與者: 1.不符請領養老年金者 2.犯貪污、瀆職、內亂或 外患罪確定者 3.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被 保險人 ◎兼具新、舊制年資者合併計算給與上限仍為36個月 ◎配合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調整:公保法修正施行前年資最高給付36個 月;修正施行後年資按每年1.2個月計算,合計最高給付42個月

49 參、遺屬年金給付的規劃方案 一、遺屬年金的給付時機及領受人 ◎請領遺屬年金的時機: 1.被保險人在保期間死亡 ﹝此時得擇領一次性死亡給
整理 ◎請領遺屬年金的時機: 1.被保險人在保期間死亡 ﹝此時得擇領一次性死亡給 付或遺屬年金﹞ 2.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此時得領取養老年金之半數 的遺屬年金﹞ ◎領受人: 配偶領受1/2;其餘按下列 順序之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1.子女 (死亡或拋棄時,由其子女代位領受) 2.父母。 3.祖父母。 4.兄弟姊妹。

50 參、遺屬年金給付的規劃方案 二、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 ◎在保期間死亡﹝在職死亡﹞ ◎領受養老年金期間死亡者: 者:每月可領年金 →
整理 ◎在保期間死亡﹝在職死亡﹞ 者:每月可領年金 → 近3年平均保俸×0.65%×加保年資﹝最高 35年﹞ (因公死亡者,其加保年資未滿15年者,以15年計) ◎領受養老年金期間死亡者: 每月可領年金 → 按照原領養老年金給付的 半數支領

51 參、遺屬年金給付的規劃方案 三、遺屬年金的領受人及其應具條件 配偶 →應具條件為 父母 →應具條件為 子女或其代位繼承 人 →應具條件為
未再婚;年滿55歲以上﹝未滿55歲者,有展期請領之配套機制﹞且與被保險人之婚姻關係應在該被保險人死亡時,已經滿2年。 未再婚;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其與被保險人之婚姻關係應在該被保險人死亡時,已經滿2年。 父母 →應具條件為 年滿55歲以上﹝未滿55歲者,有展期請領之配套機制﹞ 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公務人員280俸點折算所得之俸額(現為18,445元)。 子女或其代位繼承 人 →應具條件為 未成年。 已經成年但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

52 參、遺屬年金給付的規劃方案 四、遺屬年金請領權的得、喪與變更與特殊限制 ◎喪失: ◎停止: ◎特殊限制: 1.死亡 1.入獄服刑或因案
整理 ◎喪失: 1.死亡 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犯內亂或外患罪確 4.領受遺屬年金之配 偶再婚 5.領受遺屬年金之未成年子女已成年 ◎停止: 1.入獄服刑或因案 受羈押 2.失蹤 3.因身心障礙而無 謀生能力者﹝配 偶或已成年子 女﹞已有謀生能 ◎特殊限制: 1.同時具有2個以 上遺屬年金領 受資格者,應 擇一支領 2.同時符合支領 養老年金及遺 屬年金時,應 原因消滅後可繼續發給

53 肆、其他相關事項 依法停職(聘)或休職者之權益維護 比照留職停薪規定 一、得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費繼續加保。

54 肆、其他相關事項 依法停職(聘)或休職者之權益維護 二、選擇續保之相關配套規定:
1、經復職(聘)並補薪者,服務機關、學校應發還該段期間應由機關、學校負擔的保費。 2、於繼續加保期間離職或達屆齡退休條件,應予退保。 3、因達屆齡退休條件而退保者,於原因消滅後依法辦理退休時,應以達屆齡退休條件應予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保險俸(薪)額,依原因消滅當時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55 肆、其他相關事項 依法停職(聘)或休職者之權益維護 二、選擇續保之相關配套規定(續):
4、於原因消滅後依法辦理退休期限屆滿前死亡,或於原因消滅前死亡者: (1)應以達屆齡退休條件應予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保險俸(薪)額,依原因消滅或死亡當時之規定,由其遺屬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 (2)於本次修正施行後死亡且已符合養老年金請領條件者,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屬,得選擇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56 肆、其他相關事項 依法停職(聘)或休職者之權益維護 三、繼續加保期間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
(1)應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出公保;退出後不得再選擇加保。其自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申請者,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 (2)如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之公保保險事故,不予給付;保險費不予退還;重複加保年資亦不予採認(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年資,但不予給付)。

57 肆、其他相關事項 依法停職(聘)、休職或失蹤者之權益維護
四、選擇退保者如於復職(聘)同日辦理退休或資遣,應以停職(聘)或休職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保險俸(薪)額,依復職(聘)當時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五、失蹤退保者,得於死亡或受死亡宣告之日起,按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保險俸(薪)額,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當時之規定,核給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

58 伍、結語 1. 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 規劃宗旨:落實建構完整社會安全網絡之既定政策。 推動目標:保障公保被保險人的老年基本生活。 制度設計:兼顧國家資源分配的合理性、社會發展與變遷的價值取捨,以及世代正義的價值維護與傳承。 2. 公保的永續經營,是提供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之必要前提,也是所有被保險人應堅定維護的信念。 3. 期願所有被保險人能體察公保養老年金規劃過程所應捍衛的政策目標與價值,支持其順利完成立法並付諸實施。 57

59 Thanks to All!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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