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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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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掌握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概念,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及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实务中的案例
教学难点和重点:《2000通则》与《90通则》的区别,及六个主要贸易术语的内容。《2010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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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C公司出口一批茶叶,数量为10000箱,价格条件CIF纽约(Incoterms 2000),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表明由于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遭受浸泡,已经无法出售。因此,美国卖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货款。 问:谁应该承担茶叶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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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又称为价格术语、交货条件。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一)特征 1、是被国际上认可的惯例性文件; 2、是被普遍认可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3、是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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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用 1、简化了磋商的内容,加速了交易的进行,促进了国际货物贸易有秩序地进行; 2、贸易术语的采用,不但决定了合同的性质,也是解释合同的重要依据; 3、是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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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易术语惯例规则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Oxford Rules 1932):
对CIF合同的性质、特点、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本规则是为了对那些愿按CIF条款进行货物买卖但目前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人们提供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 如果没有明示依照下述方式采用本规则,那么,按照CIF条款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不受本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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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IF合同中,本规则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变更、修改或增添其他条款,但这样的变更、修改或增添必须经合同当事人明示的协议才能成立。如无上述明示的协议,则一切涉及全部或部分海上运输货物的买卖,凡明示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用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 ……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时,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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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一九四一年修正本》供进口和出口商人共同使用。 此项修正本并无法律效力,除非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因此,为使其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买方与卖方接受此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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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世界各地有很多机构都分别提出了对外贸易定义,而很多国家的法院 对这些定义各有不同的解释,所以由卖方和买方一致同意他们所订的合同以《美国 对外贸易定义一九四一年修正本》为准,并接受《定义》所列各点,这是很有必要的。 ” Ex 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交货)、Cost & Freight(成本加运费)Cost,Insurance & Freight(成本加运保费)、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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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INCOTERMS)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商会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在1936年制定,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进行了七次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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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了针对特定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2)对电子数据交换进行了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提供各种单据; (3)对某些术语进行了合并和调整。 2、2000年通则对1990年的主要修改 (1)在进出口手续方面更加合理; (2)明确了在FCA贸易术语下的交货与装货义务。 (3)对FAS和DEQ两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义务进行了重新调整。 (4)赋予交易当事人选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标准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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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年通则的特点: (1)为便于阅读和理解,通则将所有13种术语分为E、F、C、D四组,即启运术语、主运费未付术语、主运费已付术语; (2)13个术语按照卖方责任程度由小到大依次排列; (3)运输义务方面; (4)保险方面; (5)从进出口手续方面来看,13个术语都是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卖方办理进口手续,只有两个术语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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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买受人的义务(the buyer’s obligations)
B1 支付价款(payment of the price) B2 许可证、核准文件和手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B4 收取货物(taking delivery) B5 风险转移(transfer of risks) B6 费用划分(division of costs) B7 通知出卖人(notice to the seller) B8 交付证明、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B9 货物检验(inspection of goods) B10 其他义务(other obligations) A 出卖人的义务(the seller’s obligations) A1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 A2 许可证、核准文件和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 A4 交付(delivery) A5 风险转移(transfer of risks) A6 费用划分(division of costs) A7 通知买受人(notice to the buyer) A8 交付证明、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A9 检查、包装、标记 A10 其他义务(other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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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2011年1月1日实施 )
通则将原来的13个贸易术语,减为11个,由四组减为两组: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 EXW、FCA、CPT、CIP、DAT、DAP、DDP,适用于水路运输的术语,包括FAS、FOB、CFR、CIF。新通则增加了大量的指导性解释以及图示,电子交易程序的适用,在国内适用贸易术语的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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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 of Terms: EXW: Ex Work,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FCA:Free Carrier,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CPT:Carriage Paid To,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DAP :Delivered At Place, All types of DDP:Delivered Duty Paid, All types of transpor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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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Free Alongside Ship, Water transport FOB:Free On Board, Water transport CFR:Cost and Freight, Water transport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Water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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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NCOTERMS 2010的结构:每个规则由三部分构成: a
1、INCOTERMS 2010的结构:每个规则由三部分构成: a. 指导性阐述 (Guidance Notes), 指导性阐述取代了2000年版的定义; b. The seller‘s obligation-出卖人义务; c. The buyer’s obligation-买受人义务。 2、澄清Incoterms 的性质:INCOTERMS只是用是由11个规则所来解释贸易条件非正式制度底下的一种规则而已,是由11个规则构成的一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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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化沟通(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2010年版的修正相关条款全面包括了电子 信息的使用。
4、与安全有关之清关措施(Security-related clearances) 5、FOB, CRF, CIF都强调 ON BOARD THE VESSEL,而取消了船舷(SHIP‘S RAIL)的界线,当事人可自行确定CRITICAL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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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on Board”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passes when the goods are on board the 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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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组(启运合同) 三、2000年通则规定的贸易术语
EXW:Ex work(……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此术语为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如双方希望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担装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则须在合同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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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主要运费由买方来承担。
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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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在交货时风险转移。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则须负责交货后的运输及保险费用,并办理进口手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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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注意2011通则)转移。此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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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组(主要运费已付)(装运合同):卖方在装运地完成其交货义务,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和负担运费,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的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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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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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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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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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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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组(到货合同):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卖方在目的地履行交货义务,因此称为到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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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将货物置运输工具时尚未卸下而交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于交货时转移。此术语适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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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Deliver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卖方须承担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港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此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交货时也可适用该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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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Q: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指定目的港),卖方在 指定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交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该术语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多式联运只有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适用该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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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交货(……指定目的地),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将未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货物交买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该术语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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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P: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办理进口手续后,将未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即完成交货。此术语是卖方义务最大的一个术语,卖方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办理出口及进口手续。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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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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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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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几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FOB FCA CIF CIP CFR C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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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1月,买方与卖方订立合同向卖方购买美国大豆粉15000吨,增减5%,分三次于1975年5月、6月、7月通过海运运输,每次运输5000吨,价格条件为119.05美元/吨,FOB Stowed and Trimmed,买方选择美国港口。合同是由买方代理公司Peter Marcy 公司和Bunge Antwerp公司(卖方代理)签署。依惯常的习惯,卖方就5月的运输单独订立了一个合同,要求买方提前连续15天发出装船通知。 由Bunge Antwerp 代表买方签订的合同中包括谷物及饲料协会的GAFTA(Grain and Feed Trade Association )119条款,其中的重要款项包括:第7条交货期间,第20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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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和第21条非工作日的规定。而买方直到装运前14天都没有
依第7条的规定给予通知。直到6月17日,卖方才收到通知。6月20日,卖方电告买方称:依你方17日来电,你方确认了Sankograin轮,但你方应注意,合同中规定,你方有义务提前连续15天发出装运通知……并称买方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发出装运通知,属于违约行为,依GAFTA119合同范本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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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下,买卖双方各应承担什么义务?
3、本案中的FOB Stowed and Trimmed 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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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买方先履行义务是卖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只有买方严格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卖方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FOB条件下及依合同有关条款,买方应当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本案有关买方连续15天的通知义务是一个“先决条件”(Conditions),而本案买方直到装运前14天都没有依第7条的规定给予通知。在英国法律中,先决条件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方不执行条件,另一方是有权终止合同。因此,判卖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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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双方的责任 (二)通知的问题 1、买方租船后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如未给予,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由买方负责,由此引起的卖方仓储费用的增加及因迟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由买方负责。(班轮运输) 2、卖方在货物装船时要给买方以通知,以便买方投保,否则,导致买方受损应由卖方负责。 (三)船舷为界/装至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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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Pyrene公司(卖方)与印度政府(买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消防设备的合同,FOB伦敦,买方与被告Scindia Steam Navigation 公司(下称“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提单合并了1924《海上货运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货物运到伦敦港,船方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消防设备从驳船往船上运的时候,钓竿折断, 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船方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买方修理消防船的全部费用。被告(船方)承认其责任,但主张依据《海上货运法》享有赔偿责任限额。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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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则不同意船方享有赔偿责任限额,理由是:其一,权利及免责不能扩展适用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其二,FOB下,运输合同是买方与船方订立的,卖方并没有参与到运输合同中去,提单合并的规则是规范船方和提单持有人(买方)之间的关系。 1、《2000/2010通则》中,FOB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何时转移? 2、货物风险的转移与承运人的责任是什么关系? 3、运输合同的效力是否能波及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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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运输合同牵涉三方(即卖方、买方、船方),只要运输合同对卖方有影响、卖方与之有利益关系,卖方就应该参与到合同中去。即卖方把货物交付船边就意味着请求船方装载,船方搬运货物就意味着接受该请求,这个默示的合同(Implied contract)包括有关船方权利、义务、免责的一般条款。因此,原告(卖方)也受卖方与船方之间的合同及该合同合并的《海上货运法》条款的约束。所以,船方有权享有赔偿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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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欧洲一公司与非洲一公司签订FOB合同,由欧洲公司向非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检验并发现该损失,随即向买方索赔。卖方答复:对损失概不负责,损失应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赔偿。 问:卖方的主张是否正确?本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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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是6月10日。合同签订后,印尼公司准备货物妥当,但非洲公司未能按期派船到装运港接收货物,而是于6月30日到达装运港。但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提出索赔。 问:印尼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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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应给予买方任何拖延风险和费用转移的机会,因此,所有术语都作出规定,当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有关装船时间和/或交货地点)时,风险和费用甚至在交货之前就可转移。” 这种提前转移风险和费用的条件就是货物已指明为为买方准备的,或如术语所规定,已为买方“划出”(appropri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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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界限:船舷/船舱 2、出口结关的义务:卖方/买方 3、运输方式:海运、内河/各种运输方式 (五)装船费用:变形
(四)与美国的区别 1、风险界限:船舷/船舱 2、出口结关的义务:卖方/买方 3、运输方式:海运、内河/各种运输方式 (五)装船费用:变形 (六)防止买方与船方勾结骗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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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向买方出售250吨增减5%(卖方选择)马来西亚棕榈油,价格条件为CIF Rotterdam,合同采用了马来西亚棕榈油合同标准条款,约定在伦敦仲裁、适用FOSFA(Federation of Oils,Seeds in Fats Associations)仲裁规则。合同还约定:运输开始后,应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1974年1月16日,卖方通知买方, 长吨的棕榈油已由Post Chaser 轮运输,提单签发日期为11月6日。但卖方直至1975年1月10日才向买方提交单据。买方在接到交单通知后,并没有就交单的延误向卖方提出抗议,也没有做出任何声明以在接受的同时保留自己的权利。买方还将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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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传给了自己的下家买方。下家买方拒收单据,并提出了卖方违反了合同,认为因买方迟延交单,因此,有权拒接单据。卖方与1月22日接到买方的关于拒收单据的通知后,于28日以低于合同的价格将该批棕榈油卖出,并要求买方赔偿差价损失。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最后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提单的提交应尽速作出,买方在接受迟交的单据时未抗议或没有提出保留并不产生弃权的效果,买方仍有拒绝单据的权利,并最终做出了有利于买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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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则》中,CIF术语下,买卖双方各应承担什么义务?
2、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卖方应何时提交单据? 3、本案买方接受迟交的提单而未表示抗议是否构成弃权(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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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双方的责任 (二)租船定舱:卖方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按惯常航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装运货物至目的港 (三)保险险别:卖方应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另加10% (四)卸货费用: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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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法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有法国公司向德国公司出口化妆品。法国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但载货船驶离装运港后两小时即遇到恶劣天气触礁沉没。在载货船舶沉没的当天,卖方持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合同所要求的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但遭到买方拒绝,理由是由于货物全部损失,买方不能取得任何货物。 问:买方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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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卖方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装运单据包括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保险单和发票。 在CIF合同中,单据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故被称为单据交易(document transaction)。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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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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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 B、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 C、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 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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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大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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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基于以上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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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
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C、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承担赔偿责任 D、双方都有可能接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 (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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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并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提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1、交货义务的履行: (1)卖方在指定的地点,按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以内以约定的方式或该指定地点的习惯方式,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2)若没有约定具体地点,并有几个地点可供选择,卖方可以选择最适合其目的地的交货地点; (3)若买方未给予准确的指示,卖方可以按承运人的运输方式和货物的数量或性质要求的方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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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视为已完成货交承运人: ①若指定在卖方营业地交货,则卖方将货物装运到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即完成交货; ②若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则当货物处于买方指定或有卖方选择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监管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履行装运义务。 2、风险的转移:货交承运人后。若买方未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未收受货物,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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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郑州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约:“精炼青铜200吨,每吨2500美元,FCA郑州。”甲公司如期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郑州铁路局以运往连云港再经由轮船运至日本,风险转移在什么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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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按习惯需要签订几份运输合同,包括货物在中途地点转运,以抵达约定目的地时,卖方需要支付所有的费用,包括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转到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费用,但是,承运人依据转运合同条款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避免预料之外的风险时产生的费用则由买方负担; (2)保险:不仅指海运保险,还包括其他各种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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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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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组术语的比较 (1)相似之处 ①交货方式 ②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划分 ③保险 (2)区别 ①运输方式 ②交货地点 ③风险转移 ④提交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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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用《国际贸易的术语解释通则》的注意事项
(一)正确理解通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事项 1、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2、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交货有关的事项。 (二)清楚注明国际贸易术语的版本 (三)避免对术语的曲解和滥用 (四)注意与其有关国际商业惯例的对应和配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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