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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發生火災事件之財產處理作業程序
參考法令: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6、86、87、88、89條 審計法第58條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第48、49、59條 臺北市火災處置要點第3、9、10點 函請消防局核發火災證明書 收到賠償金 解繳市庫 出租或出借建築物焚燬,經查明火災責任係可歸屬於承租人或借用人者,除求償外,應即終止租約 依保險契約檢附火災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函請保險公司理賠 儘速通知保險公司派員會同勘查、攝取現場照片及估計財物損失 應檢附文件: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1份(未繕狀者免附,另如為未登記建物,應檢附足資證明建物所有權屬之文件,如房屋稅單影本、原始取得文件等) 投保者 是 1.向轄區地政事務 所辦理建物滅失 登記(未登記建 物免辦) 2.向稅捐機關申辦 註銷稅籍 3.辦理財產減帳作 業 54 向消防或警察機關報案 未獲理賠部分,應查明責任歸屬,依法請求賠償或訴追 建物是否投保火險 函請建築管理處會同當地區公所及轄區派出所查復建物燬損狀況 火災事故發生 函報市政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應檢附文件(各2份) : 1.財產報廢單 2.消防(警察)機關或司 法機關證明文件 3.現場會勘紀錄 4.現場照片 5.財物損失清單 6.責任報告單 7.保險公司理賠文件 8.繳款書影本(7.8.項 文件未投保或未獲理 賠者免附) 9.其他相關文件 會同財政局派員現場勘查、攝取現場照片及估計財物損失 施設圍籬、保持現場原狀;其屬重大火災者,並應指派人員看管之 火災事故經有關機關鑑定結果或偵辦結果判明責任應由第三人負責時,應依法請求賠償或訴追 未投保 否 建物無法繼續使用者,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灣電力公司及瓦斯公司申請停止供應水電及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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