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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措施及節稅技巧講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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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措施及節稅技巧講習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 審核員:陳明泉 電話: #601 100年11月29日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 取消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稅規定之所得稅法修正條文,業經 總統於100年1月19日公布。 依修正所得稅法第126條規定,軍、教人員之薪資自101年1月1日起課稅,因此,國軍部隊、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自101年1月給付上開人員薪資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應辦理扣繳,軍、教職人員自102年5月起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3 壹、今年報稅新措施 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調高課稅級距及調降最低三級稅率各1% 擴大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
查詢所得人範圍:由納稅義務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增加滿20歲子女(99年列報扶養者)及直系尊親屬(98.99連續2年受扶養者) 扣除額範圍:除原有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資料,增加捐贈、醫療及生育費、災害損失及身心障礙扣除額資料。

4 民眾如何查詢當年度所得扣繳和股利憑單資料?
可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私章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櫃台臨櫃查調所得(非本人務必填寫委託書及攜帶雙方身分證、私章) 使用自然人憑證MOICA、網路銀行或網路下單憑證為通行碼登入網路申報軟體-直接透過讀卡機於網路申報軟體下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00年度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所得資料,免出門、免日曬雨淋、浪費排隊時間且可節省輸入資料的時間   

5 一、什麼人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2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5

6 一、什麼人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
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例國中小老師及軍人) 6

7 二、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有哪些? 網路申報:含使用自然人憑證MOICA、網路銀行或網路下單憑證 (稱金融憑證)為通行碼登入網路申報軟體
※最方便、主動試算、可下載所得及7項扣除額、申報期間內皆可更正上傳、如有應檢附的其他證明文件單據(採列舉扣除)應於申報截止日後10日內(100年6月10日)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二維條碼:不必書寫、由軟體試算後列印申報書申報 人工申報:容易計算錯誤 簡式申報書-採標準扣除額;所得屬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營利所得 (股利憑單)、全年收入18萬以下的稿費;無投資抵減稅 額;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一般申報書- 7

8 七、如何計算綜合所得稅淨額? 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抵稅額-扣繳及可扣抵稅額=應補(退)稅額
所得總額-免稅額-一般扣除額-特別扣除額=所得淨額 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抵稅額-扣繳及可扣抵稅額=應補(退)稅額 *網路申報將主動試算對納稅人最有利的計算方式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4.殘障特別扣除額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選定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所細 §25) 6

9 各類所得申報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 10

10 營利所得 一、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6年度或以前年度的股利或盈餘。(可在27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內扣除)
二、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 (不可在27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內扣除)註:因實施兩稅合一 三、合夥事業的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的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每年自獨資經營事業所得的盈餘總額。 四、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按銷貨收入6﹪計算。 (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營利所得=建議價格總額× 6﹪)

11 執行業務所得 一、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地政士、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去必要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 。 二、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自行出版:75﹪;非自行出版:30﹪),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註:講演的鐘點費是指開放式對不特定民眾演講,對特定對象上課屬薪資,不屬演講鐘點費。

12 薪資所得及利息所得 一、薪資所得: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與(如車馬費等)。 二、利息所得:是指公債(包括各級政府所發行的債券、庫券、證券及憑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含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以及有儲蓄性質到期可還本的有獎儲蓄券中獎的獎金。

13 租賃所得 出租土地 出租房屋 只能減除地價稅 財政部費用率標準43﹪或逐項舉證扣除(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 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應按當地標準租金計算租賃收入(除非提供他人無償使用應訂契約且經法院公證,得免設算租金收入)

14 權利金所得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去合理而必要損耗及費用(應舉證)後的餘額。

15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及財產交易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及財產交易所得 一、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作、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去必要費用(目前費用率100﹪)後的餘額。 二、財產交易所得: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得,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

16 各類所得申報-競技競賽及 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種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 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僅須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採分離課稅) 17

17 退職所得 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所得。

18 其他所得(變動所得) 一、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福利金。 二、375耕地因出租人收回或政府徵收而依平均 地權條例第77條或第11條規定取得的地價補償,為變動所得,以所得的半數課稅。 三、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與退職所得合併計算後,超過定額免稅的部分,為變動所得,以所得的半數課稅。

19 十三、什麼是受扶養親屬? 所得稅法第17條 (一)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兄弟姐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者,應由兄弟姐妹協議推定 其中一人申報扶養,勿重複申報。 (二)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 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 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 之父或母如屬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四)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 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 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免稅所得者,不得列 報減除。 20

20 申報扶養親屬應檢附什麼證明文件? (一)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者(應檢附無謀生能力證明)。
(二)子女--滿20歲以上者須檢附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 或畢業證書影本、在學證明、殘障手冊、醫師證明。 (三)兄弟、姊妹--滿20歲以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殘障手冊、醫 師證明。須檢附受扶養者的父母親非屬前述免稅 的適當證明文件。 (四)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檢附受扶養者的父母親非屬前述免稅者 的適當證明文件, 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 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 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註: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 人者,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 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21

21 申 報 內 容 列報扣除額 免稅額 申報各類所得〈10大類〉 一般扣除額〈2項金額擇大〉 標準扣除 列舉扣除 特別扣除額 計算應納稅額
申 報 內 容 免稅額 申報各類所得〈10大類〉 列報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2項金額擇大〉 標準扣除 列舉扣除 特別扣除額 計算應納稅額 扣抵稅額項目 22

22 十四、什麼是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70歲以上 70歲以下 123,000元 82,000元
註1:70歲指民國30年(含該年)出生者。 註2:扶養70歲以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 82,000元。

23 免稅額-兄弟姊妹 (1).未滿20歲,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年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若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扶養(須檢附父及母之健保證明)

24 免稅額-其他親屬或家屬 (1).須合於民法1114條第4款規定之“家長與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之“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要件。 (2).未滿20歲,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已滿20歲未滿60歲之其他親屬或家屬,無論任何理由(含在學),一律不得列報扶養。 若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扶養(故須檢附父及母之健保證明) ◎(20至59歲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不得列報扶養 )

25 免 稅 額 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出生(12/31)、死亡(1/1)或年度中畢業、成年,經選擇合併申報者,其扶養期間雖不滿一年,仍准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滿20歲者,可准其選擇單獨辦理結算申報或被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扶養年滿20歲而在學之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以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為限。 所謂正式學籍者,係指經公開招生錄取,入學修讀授與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之課程者。國小師資班、大學進修推廣部學生因未授與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故不具正式學籍。 現階段臺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以上,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不得列報為扶養親屬。 26

26 十五、什麼是扣除額? (建議一律採列舉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 一般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單身76,000元、夫妻152,000元)
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施行細則第25條: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建議一律採列舉扣除額) 27

27 一般扣除額【標準及列舉擇一】 標準扣除額 單身7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152,000元 列舉扣除額 1、捐贈 2、人身保險費
 單身7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152,000元 列舉扣除額  1、捐贈         2、人身保險費  3、醫藥及生育費     4、災害損失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6、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擇一申報>  7、依政治獻金法對侯選人或政黨之捐贈    <自93年度起適用>  8、依選罷法規定侯選人之競選經費  9、依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之捐贈

28 列舉扣除額-捐贈(一般) *限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
*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經主管機關立案之教育、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限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 *列報未登記或未設立之團體的捐贈,或名為贊助款但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如:入會費、寺廟點光明燈、 安太歲〉,ㄧ但查獲即剔除補稅。 12

29 列舉扣除額-捐贈(政府) 國防、勞軍、政府、古蹟之捐贈->無限額 93年1月1日起個人捐贈土地予政府,以取得成本申報列舉扣除
應檢附受贈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 *如未能舉證,98年度以該土地公告現值對16%計。

30 人身保險、勞保、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等
列舉扣除額-保險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 保險費種類 可扣除金額 人身保險、勞保、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等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最高扣除24,000元。 健康保險 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註:扶養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非直系親屬) 之保險費不得申報扣除。

31 列舉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 醫藥及生育費: ◎依實際發生數列報。惟其給付對象限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另受有保險給付之部分,不得扣除;養護費亦不得扣除。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正本。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等支出,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核實認定。 ◎美容用途之醫療費用不得扣除。 ★◎看護費:以付與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為限。 32

32 列舉扣除額—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須檢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國稅局核定以後,會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給申請人,申報列舉扣除時,請附上這份證明。 ★施行細則第10條之1: 本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及第35條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 前項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拍照存證),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如:88水災鄉鎮公所列清冊認列15萬元災損 未依前項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若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且大於15萬元,該管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33

33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房屋租金支出 對象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以一屋為限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且供自住,所支付的租金 可扣除金額 以當年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不得超過30萬元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擇一列報扣除

34 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僅得就原始購 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
列舉扣除額—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 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100/12/31以 前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 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 單據。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 ★增貸部份不得列報- 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僅得就原始購 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 35

35 列舉扣除額- 房屋租金支出 須檢附證明文件: (1).租賃契約書 (2).付款證明(收據或匯款證明) (3).設籍證明
(戶口名簿影本或納稅義務人之切結書)

36 政治獻金法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不超過10萬元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不超過所得總額20%,並不超過20萬元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的餘額,可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未指定對象者,得全數扣除

37 扣除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可 減除之特別扣除額: 項目 可扣除金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每人最高可扣除104,000元(其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4,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但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扣除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每戶最高可扣除27萬元。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利息不包括在內

38 扣除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可 減除之特別扣除額: 項目 可扣除金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每人可減除104,000元。重大傷病卡不適用。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學或研究所,每人最高可扣除25,000元。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五專前3年及接受政府補助者不適用。

39 十七、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1.自用住宅房屋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2.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高於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自其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亦適用於先購後售者。 3.可申請扣抵或退還的所得稅額,係指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所得稅額。

40 年度中死亡離境之申報 年度中死亡 有配偶:與配偶合併申報 有子女:死亡當年度可列為被扶養親屬 沒有配偶、子女: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
理人於死亡日起三個月內代為申報(得於結算申 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 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之申報期限。) 年度中離境 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但其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配偶依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41

41 新婚夫妻怎麼報? 其他相關資訊... 『怨偶』也要合併申報! 結婚自97年5月23日以登記為要件,結婚當年度雙方可以選擇最有利的方式。
即使當年度選擇分開申報,亦可申報扶養配偶之親屬。 其他相關資訊... 『怨偶』也要合併申報! (離婚以登記為要件,即使行蹤不明,也須把配偶的基本資料填入,才可主張以未申報之一方處罰)

42 本人與配偶之所得是否一定要合併申報? 有無例外之規定?
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或分別財產制,均應合併申報。 分居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在申報書配偶欄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請於"□夫妻分居"處打 ,以免造成違章送罰。另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別發單,稽徵機關即按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43

43 夫妻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形: 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
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之子女,其配偶所得可以單獨申報。 44

44 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免稅額、扣除額及 各類所得應該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本人與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都屬於我國境內居住者,則他們的各類所得應該合併辦理申報,亦可列報免稅額、扣除額。 本人如果是境內居住者,而其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不是我國境內居住者,則該配偶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以在下列方式擇ㄧ課稅: 夫妻合併申報:並得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夫妻不合併申報:不得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的各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就源扣繳; *非屬於扣繳類目的所得(如:財產交易所得等),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惟若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 45

45 五、如何辦理繳稅?  便利商店(現金) 金融機構(現金、票據) 繳稅取款委託書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晶片金融卡 信用卡 人工
方式 申報 方式 便利商店(現金) 金融機構(現金、票據) 繳稅取款委託書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晶片金融卡 信用卡 人工 需填委託書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帳戶) (任何人帳戶) (本人或配偶信用卡) 二維 申報書需蓋章(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帳戶) 網路 (限本人及配偶帳戶) 備註 應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者 免填繳款書 發卡銀行自訂手續費

46 五、如何利用存款帳戶辦理退稅? 轉帳退稅 退稅憑單 人工 本人 二維 網路 詳填申報書 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帳戶) 退稅方式
申報方式 轉帳退稅 退稅憑單 人工 詳填申報書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帳戶) 本人 二維 網路

47 五、繳稅及退稅應注意事項 註1:郵局不代收稅款。 註2:以信用卡繳稅者,如繳稅金額有變動,需先取消授權,次日再取得新的授權碼。
註3: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即100年6月1日至6月2日24 時),繳稅方式僅有:金融機構、便利商店、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 註4:逾100年6月2日繳納者,僅得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 繳納。 註5:公教人員開立的優惠存款帳戶,不適用轉帳退稅。 註6:逾100年6月2日申報退稅者,不適用轉帳退稅。

48 貳、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一、基本所得額: (一)海外所得: 1.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
*每一申報戶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全數計入 *每一申報戶金額未達新台幣100萬元:無須計入 2.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3.海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者,得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核定該項所得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之納稅證明,申報其所得額。

49 貳、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二)特定保險給付 1.保險期間:95年1月1日以後。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 死亡給付: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 過3,000萬元者,以扣除3,000萬元 後的餘額計入。 非死亡給付: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 扣除3,000萬元。

50 貳、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1)上市、上櫃及興櫃以外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 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 證書。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 (2)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員工分紅配股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取得,可處分日在為98年12月31日,次日為99年1月1日的新發行記名股票,其時價超過面額的差額部分。 (六)綜合所得淨額

51 貳、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 = 二、基本稅額的計算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20% 20% -600萬 海外所得
+特定保險給付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員工分紅配股所得 +綜合所得淨額 基本稅額

52 貳、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三、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 一般所得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只需繳納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其差額需再繳納基本 稅額,且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之。 二者擇高課稅 應納稅額-申報投資抵減稅額

53 捌、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 稅額申報表」: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為99年度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者。 2.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但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

54 參、注意事項~免申報速查表 100年5月免報稅速查 單位:萬元 受扶養親屬人數 0人 1人 2人 3人 4人 無薪資所得 無配偶 15.8
100年5月免報稅速查 單位:萬元 受扶養親屬人數 0人 1人 2人 3人 4人 無薪資所得 無配偶 15.8 24 32.2 40.4 48.6 有配偶 31.6 39.8 48 56.2 64.4 有薪資所得 26.2 34.4 42.6 50.8 59 42 50.2 58.4 66.6 74.8 註:「有薪資所得」指本人,不包括配偶等受扶養親屬在。(每人免稅額8.2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7.6萬元夫妻15.2萬) 註: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應辦理申 報才能退稅。

55 申報常見錯誤 提醒您! 夫妻分居單獨分別申報, 未載明「已分居」、配偶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
申報常見錯誤 提醒您! 夫妻分居單獨分別申報, 未載明「已分居」、配偶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 子女未滿20歲有所得單獨辦理申報 × 列報年滿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或在補習之子女 × 漏報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所得 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未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竊盜損失誤以災害損失列舉扣除 × 56

56 申報常見錯誤 提醒您! 賠錢賣屋沒證明,還是得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安太歲或點光明燈收據不能列舉扣除 扶養親屬協調好,重複扶養可不行
申報常見錯誤 提醒您! 賠錢賣屋沒證明,還是得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安太歲或點光明燈收據不能列舉扣除 扶養親屬協調好,重複扶養可不行 納稅人本人在職進修,教育學費不得扣除 非直系血親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列報保險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要同一申報戶 房貸利息欲列舉扣除,記得遷入戶籍 租金支出(上限12萬元)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上限30萬元)只能擇一申報 57

57 肆、查調所得及扣除額 99年扣除額資料查詢、下載項目 保險費 購屋借款利息 教育學費 捐贈 醫藥及生育費 身心障礙 災害損失 NEW

58 災害損失及身心障礙--提供範圍 災害損失 身心障礙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書者。 災害損失 依內政部提供99年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料,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規定且上一課稅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亦有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者。 身心障礙

59 案例解析一 法令規定 依所得稅法§4第23款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演講鐘點費收入免納所得稅,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超過18萬,尚可扣除30%的必要費用。

60 案例解析二 小王於民國86年花354萬元在高雄市買一間公寓,99年以250萬元認賠賣出,契約亦拿到法院公證,並100年申報綜所稅時列報財產交易損失104萬元,但未提出證明。 稽徵機關逕按房屋公告現值142萬及財政部所定標準利潤率20%,核定財產交易所得284,000(142萬×20%)。

61 案例解析二 (續) 法令規定 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徵綜所稅,有損失亦可列入減除。按損失、利益之計算可由買賣價格計算,若未能提示原始買賣契約及價金給付流程,稽徵機關按房屋評定現值,依財政部所定標準利潤核定所得。 節稅規劃 納稅人可提出公證契約、實際價金給付收受流程,以證明實質的房屋交易損失,否則稽徵機關逕依房屋評定現值認定財產交易所得,千萬別讓權益睡著。

62 案例解析三 當身份可為納稅義務人或受扶養親屬,該如何選擇? 不同身分的扮演,可減除的扣除額亦有所不同。 小李今年25歲,白天於公路局擔任工程師,年薪約70萬,晚上於屏東科技大學夜間部進修,家中尚有年滿60歲的父母(皆無任何所得) 、及一位在銀行上班的姊姊(年所得約80萬),請問小李一家四口該如何組合申報戶,對其報稅最有利?

63 案例解析三 (續) 法令規定 1.小李雖滿20歲,但因其目前為學生,故 其身分可為納稅義務人、以子女身分受父母親扶養、或受其姊姊扶養。
案例解析三 (續) 法令規定 1.小李雖滿20歲,但因其目前為學生,故 其身分可為納稅義務人、以子女身分受父母親扶養、或受其姊姊扶養。 2.父母皆年滿60歲,可選擇夫妻合併申報、或受子女扶養。 3.姊姊已滿20歲,非在校就學、無謀生能力、或身心障礙,只能以納稅義務人身分獨自申報,或扶養他人。

64 案例解析三 (續) 節稅規劃 1.原則上以有所得者搭配無所得者,因可 用盡無所得者的減項。何人當納稅義務 人,則考慮減項總和加以判斷。
案例解析三 (續) 節稅規劃 1.原則上以有所得者搭配無所得者,因可 用盡無所得者的減項。何人當納稅義務 人,則考慮減項總和加以判斷。 2.無所得者或所得低者避免單獨申報或和 另一無所得者或所得低者合併申報。 3.有所得者盡量避免合併申報,以避免適 用下一級距的累進稅率。

65 案例解析三 (續) 小李為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扶養父母二人、或僅扶養父母中任一人。 小李為受扶養親屬:
案例解析三 (續) 小李為納稅義務人,可選擇扶養父母二人、或僅扶養父母中任一人。 小李為受扶養親屬: 1.受父母扶養,可多扣除子女教育學費特別 扣除額。注意:此時須與父母合併申報。 2.受姊姊扶養,因兩人所得相當,反而適用高 稅率,且小李的保險費不能列舉扣除。

66 案例解析三 (續) 方案一:(小李+父母)、姊姊 方案二:(小李+父)、(姊姊+母) 方案三:(小李+母)、(姊姊+父)
案例解析三 (續) 方案一:(小李+父母)、姊姊 方案二:(小李+父)、(姊姊+母) 方案三:(小李+母)、(姊姊+父) 方案四:(父母+小李)、(姊姊)

67 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計稅率 *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級距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全年應納稅額 1 0~500,000 × 5﹪- = " 2 500,000~1,130,000 × 12﹪-35,000= " 3 1,130,000~2,260,000 × 20﹪-125,400= " 4 2,260,000~4,230,000 × 30﹪-351,400= " 5 4,230,000以上 × 40﹪-774,400= "

68 稅務新知 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 100年3月30日起全聯社門市將試辦開立電子發票,民眾購物持全聯福利卡即可在試辦門市收取電子發票。
100年3月30日起全聯社門市將試辦開立電子發票,民眾購物持全聯福利卡即可在試辦門市收取電子發票。   為了節能減碳,政府推動實體通路的業者使用電子發票,因為結帳時不用再列印發票,無形中縮短結帳時間並減少紙張用量,民眾選擇收取電子發票,除可免除保存紙本發票的困擾外,發票中獎時,可享受試辦業者主動通知的服務。若進一步以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歸戶,政府不但主動幫您對獎,如果中獎會將獎金匯至中獎人指定帳戶,免除收集發票、對獎、領獎的繁複手續。 69

69 報告完畢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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