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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與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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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綜合所得稅申報與節稅

2 什麼人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課稅範圍: 原則---屬地主義(所2,有ROC來源所得) 例外---大陸需列入(但香港、澳門不列入)
結算申報—居住者(一課稅年度居留滿183天) 稅率﹕5%~45% 扣繳—非居住者(一課稅年度居留不滿183天) 稅率:薪資、租金、利息、佣金、權利金—20% 股利﹑盈餘—30%(依華僑回國條例20%) 財產交易所得—35%申報扣繳

3 什麼人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 所得稅法第2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所得稅法第7條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 人。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 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 之個人。

4 什麼人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2 所得稅法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 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 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 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 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 自行繳納。但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 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 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申 報。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105年5月1日至105年5月 31日 4

5 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有哪些? 網路申報:最方便、主動試算、可下載所得、申報期 間內皆可更正上傳、如有應檢附的其他證
明文件單據應於申報截止日後10日內(105 年6月10日)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二維條碼:不必書寫、由軟體試算後列印申報書申報 人工申報:簡式申報書-採標準扣除額;所得屬薪資所 得、利息所得、營利所得(股利憑單)、 全 年收入18萬以下的稿費;無投資抵減稅額; 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無大陸地區來 源所得。 一般申報書- 5

6 綜合所得稅計算式 *稅率 -累進差額 所得額 -減 免稅額 扣除額 =等於 所得淨額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稅額扣抵金額=應補退稅額

7 如何申報? 一般扣除額 〈2項金額擇大〉 標準扣除 列舉扣除 特別扣除額 各類所得 免稅額 扣除額 扣繳及可扣抵稅額

8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變動 級別 105年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1 0~520,000 5% 2
單位:元 級別 105年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1 0~520,000 5% 2 520,001~1,170,000 12% 36,400 3 1,170,001~2,350,000 20% 130,000 4 2,350,001~4,400,000 30% 365,000 5 4,440,001~10,000,000 40% 805,000 6 10,000,000以上 45% 1,305,000

9 節稅法則 減少應申報的所得加項 增加可申報的所得減項 善用稅額扣抵項目

10 各類所得申報 營利所得:股利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利潤 等。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伙食費、加班費、交通津貼與勞退 自提6%以內免稅。
利息所得:可享有27萬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租賃與權利金所得:房屋租賃所得合理修繕損 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若無法舉證,則以租金 收入的43%為費用標準。押金部分則需設算利 息計算租賃收入。

11 各類所得申報-1 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買賣獲利可扣除仲介費、契稅 等費用後,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按財政部每年 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如尾牙獎金,但 統一發票與公益彩券的獎金按20%分離課稅,則不 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上述九類所得以外的均屬之。如失業給 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均屬勞保的保險給付,免 納所得稅。 變動所得:一次給付的撫恤金或死亡補償等,所得 人只就『變動所得額』的半數申報所得稅,其餘半 數免稅。又如受雇從事遠洋漁業。

12 各類所得申報-營利所得 自投資事業取得之股利、盈餘及 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

13 各類所得申報-營利所得-1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 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 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 盈餘總額。 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 餘總額。 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

14 各類所得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相關成本 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
個人取得之稿費、版稅、講演的鐘點費收入等,全 年不超過18萬者,得全數扣除,超過部分可以檢附 成本和費用憑證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30%的成本 費用,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但如果是自行出 版的部分,可以減除75%的成本費用。

15 各類所得申報-薪資所得 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 利及各種補助。

16 各類所得申報-薪資所得-1 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其 每月工資自願提繳6%以下之退休金可免納所得稅 ,故免予列入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 付總額」中,是以,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再行重複減除上開自願提繳 之退休金。 16

17 各類所得申報-利息所得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票券、存 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

18 各類所得申報-利息所得-1 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存款及 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惟自中華民國96年1月 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 計綜合所得總額(採分離課稅)。前項利息所得 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扣繳稅額也不 能自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中減除。 18

19 各類所得申報-租賃所得 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及供他人使用而取得 之權利金所得

20 各類所得申報-租賃所得-1 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財產出典的典價經運用 而產生的收入、因設定定期的永佃權和地上權 而取得的各種收入、財產出租所收的押金或類 似押金的款項,或財產出典而取得的典價。 租賃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 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 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 租所支付之利息等可逐項申報,其憑證所屬期 間,應與出租期間一致,如不一致時,應按該 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比例攤提。如不逐項舉證者 ,其必要費用標準,則按各該年度核定費用43% 標準核減。 20

21 各類所得申報-租賃所得-2 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使用,其租 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出租人未能提具 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得適用各該年度固定 資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扣除。房屋頂樓 或房屋地下停車位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亦同。 提供他人無償使用應訂契約及法院公證,得免 設算租金收入。 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一起出租者,均得減除43 %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並不限土地與房屋應為 同一人所有。

22 各類所得申報-權利金所得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 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權利金 收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 額。 22

23 各類所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24 各類所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 可採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並擇一申報:
一、核實認定〈出售價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財產交易所得=實際成交價—取得成本—必 要〈移轉〉費用 一般而言,前開契約書所載價款為房、地總 價,故應以房地買賣價差,按出售之房屋評定 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 算財產交易損益。 24

25 各類所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2 假設當初房屋買500萬,現在賣1000萬。
〔1000萬-500萬-取得房屋之相關必要費用(要有 單據証明)〕  ×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 地公告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綜所稅申報:(上述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金額+ 其他應報所得金額=綜合所得總額) -全部免稅 額-全部扣除額× 〔5%,12%,20%等(個人 累進稅率)〕 -累進差額。

26 各類所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3 房屋與土地之各別價格可劃分者:依買進及賣 出房地之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即俗稱私契 )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 證,經查明屬實者,可分別提示買賣時房屋、 土地之各別價格,以憑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 未能提供證明文件,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 及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以該項房屋所有權移轉 登記完成日期所屬年度為準。

27 各類所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4 二、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評定現值×依財政部每年 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EX:以103年賣掉1戶台北市信義區房屋為例, 總價低於8000萬且非高級住宅者,未提供原始取 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者,房 屋評定現值100萬元,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就要申 報42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100萬×42% ﹞,假設 適用綜合所得稅的個人稅率40%,最多就得繳納 16.8萬元的稅金。(未扣除免稅額扣除額)

28 各類所得申報-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種機會中獎的獎金 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 。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僅須扣繳稅款,不併計 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 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28

29 各類所得申報-退職所得 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 終身俸及養老金

30 各類所得申報-退職所得-1 就是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 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等所得 ,不包括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 的部分及其孳息。 以後退休、離職或 受資遣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 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應依所 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算課稅所得。 30

31 各類所得申報-其他所得 以其收入減去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 成本和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 的餘額為所得額。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 福利金,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31

32 免稅額扣除額金額一覽 104年度 103年度 免稅額1(70歲以下本人、配偶) 85,000 免稅額2〈70歲以上本人、 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 127,500 標準扣除額-單身 90,000 79,000 標準扣除額-有配偶者 180,000 158,000 保險費 24,000 〈健保∞〉 24,000〈健保∞〉 捐贈 綜所總額20% 購屋借款利息 300,000 房屋租金支出 120,000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270,000 薪資特別扣除 128,000 108,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 不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25,000/人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33 什麼是免稅額? 所得稅法第5條 年滿70歲的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 免稅額127,500元。
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本人、配偶:每人免 稅額85,000元。 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 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 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所得稅第17-1條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71條之1規定辦 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 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34 什麼是受扶養親屬? 所得稅法第17條 (一)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兄弟姐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者,應由兄弟姐妹協議推定 其中一人申報扶養,勿重複申報。 (二)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 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 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 之父或母如屬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四)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 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 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免稅所得者,不得列 報減除。 34

35 條件限制: 1.年滿60歲 2.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 父母、祖父母等 直系血親 尊親屬 兄、弟、姐、妹等 叔、伯、甥、孫等 其他親屬 旁系二親等血親 條件限制: 1.未滿20歲 2.已滿20歲仍在學 3.已滿20歲身心障礙 條件限制: 1.未滿20歲,需同居 一家且確實受納稅義 務人扶養 2.年滿60歲且無謀生 能力 直系血親 卑親屬 子女、孫子女等 條件限制: 1.未滿20歲 2.已滿20歲仍在學 3.已滿20歲身心障礙 4.已滿20歲無謀生能力

36 免稅額 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出生、死亡或年度中畢業、成 年,經選擇合併申報者,其扶養期間雖不滿一年, 仍准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滿20歲者,可准其選擇單獨辦 理結算申報或被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扶養年滿20歲而在學之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以就讀 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 為限 所謂正式學籍者,係指經公開招生錄取,入學修讀 授與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之課程者。國小師資班、 大學進修推廣部學生因未授與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 ,故不具正式學籍。 現階段臺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以上,就讀學歷未經 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不得列報為扶養親屬

37 申報扶養親屬應檢附什麼證明文件? (一)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者應檢附無謀生能力證明。 (二)子女--滿20歲以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殘障手冊、醫師證明。 (三)兄弟、姊妹--滿20歲以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殘障手冊、醫 師證明。 (四)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檢附受扶養者的父母親非屬前述免稅者 的適當證明文件, 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 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 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註: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37

38 年度中死亡離境之申報 年度中死亡 有配偶:與配偶合併申報 有子女:死亡當年度可列為被扶養親屬 沒有配偶、子女: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
理人於死亡日起三個月內代為申報(得於結算申 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期申報期 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之申報期限。) 年度中離境 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但其配偶如 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應由其配偶依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38

39 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之所得 是否一定要合併申報?有無例外之規定?
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或分別財產 制,均應合併申報。 分居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在申報書 配偶欄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請於"□ 夫妻分居"處打 ,以免造成違章送罰。另可 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別發單,稽徵機 關即按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按個人所得 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已扣繳及 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40 夫妻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形: 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 報。 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 子女申報扶養。
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 扶養之子女,其配偶所得可以單獨申報。

41 取消婚姻懲罰稅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制且適用 累進稅率,倘夫妻均有所得,將可能適用較高邊際稅率 課稅,對部分家庭形成婚姻懲罰 。 為適度減輕以薪資為主要收入家庭之所得稅負擔及夫妻 合併申報制造成婚姻懲罰效果,7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所得稅法,增訂第1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 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該項嗣於92年6月25日修正擴及納稅義務人本人) 。

42 取消婚姻懲罰稅(續) 101年1月20日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略以,所得稅法 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較之單獨 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104年1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 今年5月報稅,放寬夫妻各自的股利、利息等非薪資所 得可分開計稅,不會因結婚導致稅金變重。

43 取消婚姻懲罰稅(續) 修法後,夫妻可採合併、薪資所得分開或各類所得皆分 開「三選一」來計稅,但仍須合併申報。因每個人收入 組成不同,不一定哪種最省稅。一般而言,若夫妻其中 一方所得很低,選擇合併課稅最有利;若收入來源主要 是非薪資所得者,選各類所得都分開計稅,較省稅。

44 取消婚姻懲罰稅(續)

45 什麼是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 一般扣除額 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 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 定。
標準扣除額(單身90,000元、夫妻180,000元) 列舉扣除額 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 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 定。 施行細則第25條: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 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 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 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 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 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46 列舉扣除額 捐贈 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購屋借款利息 房屋租金支出

47 列舉扣除額---捐贈 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透過財團法人私立 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 額50%;對政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規定之贊助款可全額扣除。 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 設施捐贈者,應檢附 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贈明文件 B.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 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購入之土地捐 贈,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 或繼承取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 經國稅局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其綜合所 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48 列舉扣除額--捐贈-1 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俟受贈之政府、 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 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 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規定,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 史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遺址、聚落、文化景觀 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得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列舉扣除或列 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 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 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 限制。該文物、古蹟之價值,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並出具證明。

49 列舉扣除額-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的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1年度立法委員選 舉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103年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 ,故以101年度可列報的政黨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 、新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或收據格式不 符者,不予認定。 ★每一申報戶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不得過當 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 49

50 列舉扣除額—保險費 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其申報扶養之直 系親屬之人壽、健康、傷害、年金保險等保險費 (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 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於課稅年度繳納者 。 每人每年最多可扣除24,000元,不足24,000元者 ,為實際發生金額。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 受金額限制。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同一申報戶。 兄弟姊妹和其他親屬之保費不能申報。

51 列舉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 依實際發生數列報。惟其給付對象限公立醫院、全民健 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 正確之醫院者;另受有保險給付之部分,不得扣除;養 護費亦不得扣除。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 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正本。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裝配之 助聽器、義肢、輪椅等支,出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 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核實認定。 美容用途之醫療費用不得扣除。 ★看護費:以付與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 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 者為限。 51

52 列舉扣除額—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 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須檢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 )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施行細則第10條之1: 本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及第35條所稱不可抗力 之災害,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 戰禍等。 前項不可抗力災害損失之扣除,應於災害發生後三 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 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 關派員勘查。 未依前項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 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 失屬實者,該管稽徵機關仍應 核實認定。

53 列舉扣除額—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53

54 列舉扣除額—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 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 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 ★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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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列舉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租賃契約書 二、付款證明影本。 三、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 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 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 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 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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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特別扣除額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最高270,000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最高128,000元)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不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128,000元)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人最高25,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最高25,000元)

59 特別扣除額-1 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扣抵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當 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者得在以後三年內抵減之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只有薪資所得者才能扣除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 公司債、金融債券每戶27萬以內之利息所得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領有殘障手冊或診斷證明 者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 ,每人最高25,000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 下之子女,每人最高25,000

60 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 每人可扣除128,000元,但其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28,000 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須檢附該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5 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 證明書影本),每人可減除128,000元。 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60

61 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 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 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 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無財交所得不得認列損失〉

62 100年

63 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 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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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 之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 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不 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 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 報。 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 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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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 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扣除: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 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 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 過600萬元。

68 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合於規定得申報減除扶 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 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夫妻合併申報,可 選擇夫或妻其中一人為納稅義務人,而納稅義 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 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 應納稅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69 什麼是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1.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此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 2.自用住宅房屋指所有權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須檢附出售及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 69

70 什麼是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1 3.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可檢附 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文件影本代 替)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 格,及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兩年以內,併同申請扣抵 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 稅局辦理。 4.可申請扣抵或退還的所得稅額,係指出售年度(以所 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綜合所得稅確定時 ,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所得稅額。 5.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先售後購者,為重購的所有權 移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者,為出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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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什麼是投資抵減稅額? 1. 個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政府指定的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創業投資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其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的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事業實際投資科技事業金額占該事業實收資本額比例的金額為限。 2. 個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取得該股票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3. 個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上述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73 申報注意事項 因為沒有收到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而漏報;或只申報 查調到的所得資料,未申報無法查調的非扣繳所得,例 如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一時貿易所得等;或是未 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列報扶養 要仔細衡量是否真有節稅效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收 入需納入 70歲以上的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 母、祖父母等),免稅額才是127,500元;年滿70歲的 其他親屬,例如叔、伯、舅等,免稅額只有8.5萬元。 當年度入伍服役的親屬可申報當年度扶養,但當兵後 的年度即不可列報 村里長的減稅證明已無效,列報扶養非直系親屬應注 意相關文件是否齊全

74 申報注意事項-1 申報扶養領取中低收入老人津貼之親屬,因為 各發放機關各有不同的請領規定,若被列入為 扶養親屬,有可能會因此被取消領取津貼的資 格。 未滿20歲的子女縱使有所得,也要與父母合併 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有取巧逃避累進稅負之 嫌,除補稅外尚會被依法送罰。但若未成年子 女已經婚嫁,不強制只能合併報稅。 申報扶養父母親後,才發現漏報父母的大筆所 得,只要趕緊向國稅局申請放棄扶養,就可以 避免被補稅。

75 申報注意事項-2 列舉扣除額: 捐贈: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金額超過 綜合所得總額20%,或列報未登記或未設立之團體的捐 贈,或名為贊助款但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如:入會費 、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 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或納稅 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每人每年之保險費未達 2萬4千元,但仍以2萬4千元列報,或申報兄弟姐妹、其 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 費不能申報 ) 申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未以減除儲蓄投資特別 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或與房屋租金支出同時列報。 醫藥及生育費:不屬於醫療的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 等,都不能申報扣除;而且,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 先減除,不足部分才能申報。 房屋租金支出:申報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之房屋租 金支出或已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76 申報注意事項-3 特別扣除額: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但仍申報財產交易損 失,或申報之財產交易損失大於當年度財產交 易所得。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將不屬於87年底以前取得 上市公司之緩課記名股票,因轉讓、贈與或作 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之 營利所得,申報本項扣除額;或本項扣除額合 計全年未達27萬元者,仍以27萬元申報。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申報本人或配偶之教育學 費特別扣除額〈應僅限受扶養之子女〉。

77 民眾如何查詢當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可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私章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櫃台臨櫃查調所得
使用自然人憑證MOICA、金融憑證為通行碼登入 網路申報軟體-直接於網路下載本人、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104年度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 扣除額等資料,節省輸入資料的時間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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