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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兩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新竹縣博愛國小 人權教育 資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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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權兩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新竹縣博愛國小 人權教育 資源分享

2 兩大人權公約之施行 一、人權的意義、普世性與國際化 二、國際人權準則 三、聯合國體系的國際人權機構與運作 四、區域性政府間人權機構 五、非政府的國際人權組織 六、國內落實人權的方式、途徑 七、兩公約的基本架構 八、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 九、兩公約權利的差異與關連 十、台灣與國際人權 十一、批准兩大公約,接軌國際人權 十二、兩公約施行法之施行與問題 十三、台灣的獨特問題與挑戰 資料來源:邱晃泉

3 2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60年 圖博抗暴50年 美麗島/高雄事件30年 鄭南榕為百分百言論自由殉道20年 六四/天安門事件20年 柏林圍牆倒下20年 中共迫害法輪功滿10年 中華民國立法院審議通過兩公約及施行法 總統簽署兩公約批准書 行政院定12月10日起施行兩公約 台灣人權「轉大人」、大步走?

4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1條 為實施聯合國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2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3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 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5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 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 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 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6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7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 、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5 一、人權的意義、普世性與國際化 二、國際人權準則 (一) 聯合國憲章 (二) 國際人權憲章 1948 世界人權宣言
1948 世界人權宣言 1966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66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三) 其他國際人權公約

6 三、聯合國體系的國際人權機構與運作 (一) 聯合國大會 (二) 經濟社會理事會(ECOSOC)
(一) 聯合國大會 (二) 經濟社會理事會(ECOSOC) (三) 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 (四) 人權促進及保障次委員會 (五) 婦女地位委員會 (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 (六) 人權事務高級專員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七) 依國際公約所設人權機構

7 (七) 依國際公約所設之人權機構 1.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檢視國家人權報告/ 提出一般性評論(建議)/接受個人申訴 2.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檢視國家人權報告/提出一般性評論(建議) /接受個人申訴 3.其他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委員會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CEDAW) ˙兒童權利公約/委員會 ˙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 遇或處罰公約/委員會 ˙保障所有移徒勞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委員會

8 四、 區域性政府間人權機構 ˙歐洲─《歐洲人權公約》 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
四、 區域性政府間人權機構 ˙歐洲─《歐洲人權公約》 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 歐洲人權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美洲─ 美洲國家組織(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美洲人權委員會(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美洲人權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西亞─阿拉伯人權委員會(Arab Human Rights Committee) ˙非洲人權和民族委員會(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亞太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sia Pacific Forum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9 五、 非政府的國際人權組織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AI)
五、 非政府的國際人權組織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AI) ˙國際人權聯盟(International League for Human Rights) ˙國際人權聯合會 (Fed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國際法律人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國際人權政策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Human Rights Policy) ˙其他

10 六、國內落實人權的方式、途徑 (一) 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 (二) 國內法制─憲法/法律/司法 (三) 國家監督機構
(一) 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 (二) 國內法制─憲法/法律/司法 (三) 國家監督機構 ˙監察使(Ombudsman) ˙國家人權委員會(依「巴黎原則」) (四) 非政府組織(NGO)

11 七、兩公約的基本架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前言 前言 第一部分 人民自決權(§1) 第一部分 人民自決權(§1) 第二部分 一般規定(§2~5)/ 第二部分 一般規定(§2~5)/ 國家義務一般性條款 國家義務一般性條款 第三部分 實體規定(§6~27) 第三部分 實體規定(§6~15) 第四部分 實施措置(§28~45)/ 第四部分 實施措置(§16~25)/ 公約監督機制 公約監督機制 第五部分 雜項(§46、47) 第五部分 最後 規定(§26 ~31)/ 第六部分 最後規定(§48~53)/ 簽署、批准、加入、交存 簽署、批准、加入、交存

12 八、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 (二) 國家義務(§2)─ (二) 國家義務(§2)─ 尊重/保障/實現 尊重/保障/實現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一) 人民自決權(§1) (一) 人民自決權(§1) (二) 國家義務(§2)─ (二) 國家義務(§2)─ 尊重/保障/實現 尊重/保障/實現 (三) 反歧視與平等原則 (三) 反歧視與平等原則 (§2 II、§3) (§2 II、§3) (四) 權利限制/義務減免 (四) 權利限制/義務減免 (§4、§5) (§4、§5) (五) 實體權利(§6 ~ 27) (五) 實體權利(§6 ~ 15)

13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實體權利 生命權 7禁止酷刑、不人道處遇 8禁止奴隸、強制勞動 人身自由與逮捕程序 10被剝奪自由者及被告之待遇 無力履行契約義務之監禁之禁止 遷徙、居住自由 13不得非法驅逐外僑 受公正審判之權利 15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 法律前人格之承認 17私生活、通訊、名譽之保護 思想良心、宗教自由 19表現自由 禁止宣傳戰爭或鼓吹歧視 21集會權利 22結社自由 家庭之保護 24兒童之保護 參政權 26法律前之平等 27少數人之權利

14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實體權利 工作權 享受公平的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利 組織和參加工會及罷工權利 享受包括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障之權利 10對家庭之保障及援助 11獲得足夠食衣住房的相當生活水準、免於饑餓的權利 12享有身體和心理健康達到最高可能標準的權利 13教育之權利 免費的義務性初等教育 15參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利益,以及個人 的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利益受有保護等權利

15 九、兩公約權利的差異與關連 有權對抗國家的不當干預與壓制,多可 「立即實現」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多具積極性;
˙「公民、政治權利」,消極性,著重個人 有權對抗國家的不當干預與壓制,多可 「立即實現」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多具積極性; 個人有權向國家爭取福利,因此必須國家 權力的介入,盡其所能,「漸進實現」 ˙「公民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面向或異,但互相依存、不可分割

16 十、台灣與國際人權 (一) 國際標準下的省察 ˙ 百年的非常經驗 ˙ 獨特的國際地位 ˙ 疑惑的人權狀況 (二) 議題的演變與社運的發展 ˙ 從「公民政治權利」到「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 ˙ 從「228」、「野百合」、「日日春」 到「住房權利聯盟」

17 十一、批准兩大公約,接軌國際人權 從扁「人權立國」到馬「人權治國」 (一) 批准人權公約的一般程序 (二) 批准人權公約的重要意義
(三) 批准兩大公約的曲折歷程 (四) 兩公約批准後的存放問題 (五) 兩公約批准後的效力問題

18 十二、兩公約施行法之問題思考 ˙§2、§4、§8 與憲法、其他法律間之 位階、關係? ˙§3 參照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4 人權之尊重、保護、實現 ˙§5 與國際NGO合作,但國內NGO呢? ˙§6 人權報告,由誰、向誰、如何作? ˙§7 經費,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8 只檢討不符?不檢討不足?兩年過 後呢?

19 十三、台灣的獨特問題與挑戰 ˙與國際脫軌太久、落差很大 ˙仍然欠缺國際監督 ˙藍綠意識 ˙中國因素 ˙媒體角色 ˙民間、NGO責任重大

20 普世人權,從微不足道之處開始 羅斯福夫人擔任《世界人權宣言》起草委員會主席時說: 普世的人權究竟由何處開始? 從微不足道的地方,近到在家裡。 這些地方太小,小到在世界地圖上根本找不到,即使如此, 這些地方是由個人所組成的世界,人們居住的街坊中, 人們就讀的學校裡,上班的辦公室或工作的農場。 在這些地方,每個男人、女人、小孩都在追求平等的正義、 機會的均等、及免於受歧視的尊嚴。 除非人們的權利在這些地方可以受到保障,否則在外面的世 界中,這些權利不會具有任何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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