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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竹 縣 未 來 發 展 構 想 相.關.計.畫 休 閒 農 業 [ 執 行活動 ] 法 令 案 例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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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竹 縣 未 來 發 展 構 想 相.關.計.畫 休 閒 農 業 [ 執 行活動 ] 例 分 析

2 ㄒㄧㄣ [ ] 壹.農業發展構想內容          貳.觀光遊憩發展構想        參.鄉鎮市產業發展構想

3 發 >>>> 農 壹 兼顧生態與開發,均衡農地市場機制。 貳 設立農業專業產區,邁向精緻化農業。
展 構 想 內 容 壹 兼顧生態與開發,均衡農地市場機制。 貳 設立農業專業產區,邁向精緻化農業。 參 維護農業永續發展,推廣自然有機農業。 肆 研發生化應用技術,發展農業高科技。 伍 結合觀光旅遊發展,鼓勵休閒文化農業。 陸 健全農業產銷體系,建立農情資訊網絡。 柒 整合農業生態環境,創造綠色農村生活。 捌 充實農業勞動精兵,推廣農業技術訓練。 玖 強化農漁團體組織,落實農漁服務功能。 拾 健全農民福利制度,爭取農民基本權益。

4 觀 1.風景遊憩區整體開發、與地方特色結合 (1)各風景遊憩區結合周圍環境共同規劃。 (2)配合軟體及活動設計帶動觀光遊憩。
2.運用豐富自然生態資源,從事環境/生態旅遊 (1)興建親水性設施及休閒步道。 (2)河川整治及親水設施規劃。 3.創造具特色的客家文化旅遊 (1)客家歷史與空間的結合。 (2)將客家文化納入觀光遊憩發展。 (3)設立新竹客家文/博物館。 4.兼顧原住民文化及經濟發展之文化旅遊 (1)推廣原住民聚落觀光民宿。 (2)設置尖石、五峰之原住民會館。 5.休閒農漁業結合特產促銷、節日活動及教育性解說 (1)針對農漁村觀光遊憩資源整體規劃。 (2)配合其他動態的地方民俗文化活動:為增加觀光遊憩活動內容的多樣性,加入其他地方民俗文化活動,如地方廟會、特殊節慶、建築導覽等,以豐富的活動內涵來增加吸引力。 觀 光 遊 憩 發 展 構 想 光 遊 憩 發 展 構 想

5 新 埔 鎮 (鄉 鎮 市) 產 業 發 展 構 想 定位: 本鎮產業以農業為主,稻米、茶、柑橘、柿子、水梨都是重要的作物,而柑橘和柿子也是全省聞名的新埔特產。但是,農業發展由於面對市場自由化趨勢及農村農業勞力老化問題,競爭條件已大不如前;儘管如此,新埔仍是少數農業轉型成功的鄉鎮,成為全省各地農村觀摩的模範,以及大新竹地區和桃園等地觀光休閒的重要景點。

6 新 埔 鎮 (鄉 鎮 市) 產 業 發 展 構 想 走向: 壹、結合休閒旅遊活動企劃,透過參與式及脈絡式的保存,活化客家文化,重新塑造客家精神中心的新世代意象 貳、結合生產、休閒、科技、老人安養照護,轉型發展有機休閒農場(或農莊)及觀光民宿 參、採取參與式規劃策略,重現舊市區活力 肆、整備歷史古鎮的基礎設施,塑造都會近郊的安居環境

7 新 新 埔 鎮 (鄉 鎮 市) 產 業 發 展 構 想 未來產業計畫:     新埔義民廟形象商
新 埔 鎮 (鄉 鎮 市) 產 業 發 展 構 想 未來產業計畫:     新埔義民廟形象商      新埔休閒農業計畫地區      農村發展計畫      旱坑里柿餅文化產業振興計畫

8 相 關 計 畫 六星計畫 新埔鎮農地利用綜合規畫(農林廳、新竹縣政府、新埔鎮公所共同規畫)
相 關 計 畫 六星計畫 新埔鎮農地利用綜合規畫(農林廳、新竹縣政府、新埔鎮公所共同規畫) 新竹縣新埔鎮休閒農業整體規畫報告書(委託單位:新埔鎮公所) 城鄉新風貌計畫 經濟部中小企業司造街計畫   新竹縣客家文化莊開發計畫服務建議書(基地位於新埔鎮照門地區,面積約82公頃。以推動客家傳統文化之保存為主要發展方向。發展構想包括入口服務區、客家文化莊園區、觀光果園區、水岸活動區、商業區、住宅區、轉運站。)開發的方式:一、新定特定區計畫,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縣府開發),三、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民間開發)

9 ) 目標 全面性的社區改造運動 建立自主運作&永續經營的社區營造模式 強化民眾主動參與公共事務 (

10 ) ( 產業發展 社福醫療 社區治安 人文教育 環境景觀 環保生態

11 計 六 ) ( 星 畫 產業發展 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促進有機農業&綠色消費 促進在地就業機會 社福醫療 發展社區照護服務 強化社區兒童照顧
落實社區健康營造

12 計 六 ) ( 星 畫 社區治安 建立安全維護體系 落實社區防災系統 建立家暴防範系統 人文教育 培養社區凝聚意識 強化社區組織運動
落實社區終身學習 促進社區青少年發展

13 計 六 ) ( 星 畫 環境景觀 社區風貌營造 社區設施&空間活化 環保生態 推動清淨家園活動 加強自然生態保育 推動社區零廢棄
強化社區污染防治

14 區 自 我 診 斷

15 社 區 自 主 提 案 依據社區營造條例(草案)訂定社區公約,社區建議或社區憲章。參與政府公共政策之研議或決策過程。
區 自 主 提 案 依據社區營造條例(草案)訂定社區公約,社區建議或社區憲章。參與政府公共政策之研議或決策過程。 配合社區各面向之發展需求,研擬計畫書,向地方或中央政府申請補助、行政支援或專業輔導等,推動各類營造。

16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94年度施政方針細部計畫 計畫名稱:地方產業永續機制建構計畫
具體內容 1.建立輔導計畫執行績效管理系統 2.協助建立行銷管道,辦理產品促銷宣傳展售活動。 3.彙整成功之特色產業商家資訊,並建立網站圖文資庫。 預期績效 1.整合地方特色暨社區小企業產業成果與資源,進而推廣台灣休閒文化,活絡地方產業。 2.藉由行銷活動激發地方獨特創意產業,提升在地旅遊服務品質。 3.充實地方特色產業資訊服務網站,並建立地區資訊與資源交流、學習之平 台,創造產業之永續經營。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94年度施政方針細部計畫 計畫名稱:地方產業永續機制建構計畫

17 執 畫 計 行 1.九降風起,新埔鎮「柿餅之鄉」旱坑里,飄出陣陣的柿餅香,金黃一片的柿子在太陽下
曝曬,顯得特別耀眼。「風動柿季─2005新埔柿餅節」,於新埔國小熱鬧登場,遊客品嘗柿餅美味之餘,也可遊覽新埔之美。 2.新埔鎮七、八年前,在新竹縣政府及新埔鎮農會等單位規畫下舉辦柿餅節促銷。新埔柿餅品質優於全台及大陸、日本,知名度逐漸拓開, 打入國際市場,成為台灣特產。 3. 活動中,柿餅專賣區展出柿餅、柿乾,另有削柿比賽與社區國小表演,有專車接駁,沿途經過涼井人文講堂、味衛佳柿餅、森之柿、德之柿、阿源伯柿餅、金漢柿餅等。遊客不妨走訪曬柿場,欣賞滿目金黃的美麗情景。

18 4. 還有餐飲業者研發的“雙柿果宴餐”,將柿餅、水梨、金桔等當地水果入菜;邀請前全國大飯店行政主廚李阿樹,他將柿子與水梨結合做成一道道美味佳餚,獲選為今年“行政院農委會”舉辦“休閒農業創意大賽”農特產品類第一名。 5.旱坑里柿農在經濟部中小企業輔導之下,發展出難得一見的柿染工藝,為柿鄉更添特色。今年遊客來到柿子之鄉,還發現柿耳環、柿項鍊、柿胸針、柿風鈴等飾物用品。 6.配合柿餅節活動,主辦單位規畫柿餅之鄉鐵騎之旅,遊客可搭乘接駁車至停駐站涼井下車,並依建議動線自行騎鐵馬前往。 7.新埔鎮公所每年還舉辦「柿餅評鑑會」,主要是為品質把關,在外包裝上也加強改進,使得原先只用塑膠盒的簡易包裝,精進成有地方特色文化的融入。要幫助農民轉型不僅在技術上做突破,包裝、行銷都是轉成精緻農業所必須的條件,甚至每年都撥出經費幫農民促銷,有效的開拓新市場、建立良好口碑,現在只要有民眾提到「柿餅」就會聯想到「新埔鎮旱坑里」這就是幫助農民最大的收益。

19 為因應消費形態的轉變和我國加入WTO後,農產品貿易開放的衝擊,新埔鎮農會林總幹事強調農民應著重於研發開發多元化農產品及行銷模式,並以自有品牌和系列化包裝,提昇農產品的附加價值和競爭力。並將本會原有的穀物倉庫,透過初步的規劃設計,將新埔鎮未來農業產業規劃方向訂定雛型,並聘請學術單位及專業人士指導研發相關創意產品,結合地方產業活動協同辦理。 近年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輔導轉型成立休閒農業,本會研提休閒農漁園區計畫,利用閒置之倉庫改變為可以增加在地就業機會及產業振興事業,特將此空間定位於未來營運規劃方向--命名為:新埔鎮農會地方產業交流中心,為本鎮休閒農業帶來無限商機。 休閒農業的發展最早可溯至民國 69 年陸續出現之觀光農園開始,至今所辦理之茶葉展示推廣服務、假日花市、市民農園、休閒農場等農業有關之各類型休閒活動,皆可籠統的稱之為「休閒農業」,而這樣的模式就是將果園、農場於農閒或假日開放給一般社會大眾參與

20 休閒農業之定義 「休閒農業」係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 休閒農業之類型 1、觀光農園 2、市民農園(體驗農園)3、民宿 4、休閒農場(休閒農業區) 就上述不同型態特性的說明,可知休閒農業兼具提供農事操作活動、農業採摘活動、農業遊憩活動、農業教育活動、農業欣賞活動,而休閒漁業區或娛樂漁業亦屬休閒農業的一部分,在我國尚未有具體的發展,尚需相關單位利用現有資源加以發展,以擴展本省休閒農業的廣度,使其發展更健全。 休閒農業本質是結合農業產銷與休閒遊憩的服務性產業,其發展應以農業經營為主、以農民利益為依據,以自然環境保育為重,並以滿足消費者需求為導向的農業經營型態。 自民國五十年代末期農業開始萎縮以來,我國農政單位便積極致力於改善農業結構,尋求新的農業經營型態,以求農業發展的第二春。 休閒農業之發展雖然適逢天時、地利、人和而快速成長,但卻也馬上碰到發展瓶頸。最重要的是法令規章問題,其次是大眾對休閒農業之認知不足,以及理念共識尚未完全建立,使得休閒農業計畫難於順利推動。

21 本法所稱區域計畫,係指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 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而制定之區域發展計畫。
第三條 (區域計畫定義) 本法所稱區域計畫,係指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 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而制定之區域發展計畫。 第七條 (區域計畫內容) 區域計畫應以文字及圖表,表明左列事項: 一、區域範圍。 二、自然環境。 三、發展歷史。 四、區域機能。 五、人口及經濟成長、土地使用、運輸需要、資源開發等預測。 六、計畫目標。 七、城鄉發展模式。 八、自然資源之開發及保育。 九、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分區管制。 十、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 十一、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十二、區域性公共設施計畫。 十三、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 十四、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 十五、實質設施發展順序。 十六、實施機構。 十七、其他。

22 區 法 畫 域 第十五條 (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 計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
第十五條 (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 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 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 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第十五條之一 (分區變更之程序)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 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 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 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 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

23 非 都 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 市 第二條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
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 第二條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 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第三條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 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 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 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第九條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24 附件一.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

25 非 都 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 市 第十一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為鄉村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達下列規模者
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 第十一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為鄉村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達下列規模者 ,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七、申請開發為其他特定目的事業使用 或不可歸類為工業區、鄉村區及風景區之土地達二公頃以上者,應變 更為特定專用區。前項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申請開發涉及其 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最小規模者,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 環境影響評估或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各目的事業、 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26 非 都 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 市 第三十五條 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 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第五十三條
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 第三十五條 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 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第五十三條 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管理,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 相關法規之規定為之;其在山坡地範圍內者,並應依山坡地建築 管理辦法之規定為之。

27 農 業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第 4 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地區,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 一、具地區農業特色。 二、具豐富景觀資源。 三、具豐富生態及保存價值之文化資產。 申請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之面積限制如下,但基於自然形勢需要之考量,其 申請面積上限得酌予放寬: 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 二、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 三、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二十五公頃以上, 三百公頃以下。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休閒農業區者,其面積上限不受前項之限制。

28 農 業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第 8 條 主管機關對休閒農業區,得予公共建設之協助及輔導。 休閒農業區得依規劃設置下列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 一、安全防護設施。 二、平面停車場。 三、涼亭 (棚) 設施。 四、眺望設施。 五、標示解說設施。 六、衛生設施。 七、休閒步道。 八、水土保持設施。 九、環境保護設施。 十、景觀設施。 十一、其他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之休閒農業設施。 前項休閒農業設施所需用地,由鄉 (鎮、市、區) 公所負責協調辦理容許 使用及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29 農 業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第 9 條 休閒農場內之土地得分為農業經營體驗分區及遊客休憩分區。 農業經營體驗分區之土地,作為農業經營與體驗、自然景觀、生態維護、 生態教育之用;遊客休憩分區之土地,作為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 (釀造) 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 (售) 及教育解說中心等相關休閒農 業設施之用。

30 農 業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第 10 條 設置休閒農場之土地應完整,並不得分散,其土地面積不得小於○‧五公 頃。 設置休閒農場土地,除依法得容許使用者外,以作為農業經營體驗分區之 使用為限。但其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為遊客休憩分區之使用: 一、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 二、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一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 者。 前項申請設置休閒農場土地範圍包括山坡地與非山坡地時,其設置面積依 山坡地標準計算;土地範圍包括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時,其設置面積依 非都市土地標準計算。土地範圍部分包括國家公園土地者,依國家公園計 畫管制之。

31 農 業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第 11 條 休閒農場之開發利用,涉及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及其他相關法 令應辦理之事項,應依各該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16 條 休閒農場之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 (釀造) 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 展示 (售) 及教育解說中心等相關設施及營業項目,依法令應辦理許可、 登記者,於辦妥許可、登記後始得營業。

32 農 業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第 19 條 休閒農場得設置下列休閒農業設施: 一、住宿設施。 二、餐飲設施。 三、自產農產品加工 (釀造) 廠。 四、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 (售) 及教育解說中心。 五、門票收費設施。 六、警衛設施。 七、涼亭 (棚) 設施。 八、眺望設施。 九、衛生設施。 十、農業體驗設施。

33                     十一、生態體驗設施                     十二、安全防護設施。                     十三、平面停車場。                     十四、標示解說設施。                     十五、露營設施。                     十六、休閒步道。                     十七、水土保持設施。                     十八、環境保護設施。                      十九、農路。 二十、其他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且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或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設施。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休閒農業設施應設置於遊客休憩分區,除現況土地 使用編定依法得容許使用者外,其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面積百分之十 ,並以二公頃為限,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二百公頃者,得以五公頃為限。 位於非都市土地者,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二十款之休閒農業設施,位於非都市土地者,應依相關 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其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面積百分之十 ,但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及農路等設施面積不列入計算。 休閒農場位於都市土地者,其申請以都市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得從事農業 (作) 經營者為限。 有關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及容許使用之審查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 農 業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34 農 業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第 20 條 休閒農場內各項設施均應以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 原則。 前條有關休閒農業設施涉及建築物高度者,依現行建築管理法規辦理或不 得超過十‧五公尺。但眺望設施或因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 經提出安全無慮之證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5 農 地 設 作 用 用 施 容 業 農 使 審查辦法 許 ㄉ ㄧ ㄉ ㄧ ˋ 第 二 章 農作產銷設施 第 10 條
第 二 章 農作產銷設施 第   10    條 申請容許作農作產銷設施使用,申請人應擬定經營計畫書,並敘明下列事 項,經營計畫變更時亦同: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36 農 地 設 作 用 用 施 容 業 農 使 審查辦法 許 ㄉ ㄧ ˋ 第 11 條 農作產銷設施許可使用細目、興建面積與高度及條件如下:
第   11       條 農作產銷設施許可使用細目、興建面積與高度及條件如下: 六、乾燥機房:依機具邊緣垂直投影面積二.五倍計算,   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十三、自用堆肥舍:限生產自用堆肥使用,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十四、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依生產需要核定,最大興建面積為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第   19    條 農業用地容許作為休閒農業設施使用,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第       21    條 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 如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為前, 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審查核可

37 設 休 區 業 理 農 閒 辦 法 ㄑ ㄩ 管 置 第 13 條 休閒農業區各項休閒農業設施及服務得收費;
ㄑ ㄩ 第 13 條 休閒農業區各項休閒農業設施及服務得收費; 其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訂定,並應懸掛於明顯處。 第 15 條 休閒農業區之服務設施,應由各計設施經營者定期檢查, 其有危害遊客安全之虞者,應即停止使用。 第 17 條 休閒農業區之經營,主管機關得予協助貸款或經營管理之輔導; 其績效良好者,並得予獎勵。

38 休 & 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表(一) 閒農業設施項目 非 農業經營體驗分區─農業經營設施
  農業經營體驗分區─農業經營設施         (一)農舍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 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 農家住宅、農舍附屬設施、自產蔬菜水果花卉樹木等種苗之買賣、 農作物生產所必需之資材及農民所必需之日用雜貨買賣。 閒農業設施項目 & 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表(一)

39 休 & 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表(一) 閒農業設施項目 非 農業經營體驗分區─農業經營設施
  農業經營體驗分區─農業經營設施         (二)農業設施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育苗作業室、菇類栽培設施、 溫室、作物栽培及培養設施、堆肥舍、農機具室、倉庫儲藏室及碾米房、 曬場、管理室、灌溉或排水用抽水設施、農產品集貨轉運場(站)、 農產品批發零售場(站)、農藥調配室(池)、自產農產品附屬加工室、農路、 其他農業產銷設施。 閒農業設施項目 & 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表(一)

40 休 & 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表(一) 閒農業設施項目 非 農業經營體驗分區─農業經營設施
        (七)生態體系保護設施使用地類別:林業用地、遊憩用地、 生態保護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自然生態保護設施、 野生物保護設施、生態試驗研究站及圍籬設施、 經中央或省主管機關核定之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閒農業設施項目 & 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表(一)

41 閒 活 分 使 設 施 2 表 休 & 農 地 動 地 項 目 非都市 業 區 閒 休 土 休閒活動分區 休閒農業設施項目與非都市
土地使用地類別表(三)2 & 非都市 使 2 (三)

42 設 壹 . 施 公 用 (一)交通設施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限道路使用)、
        (一)交通設施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限道路使用)、 交通用地(特定農業區除外)、遊憩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 道路之養護與安全設施停車場、其他交通計畫設施。         (二)安全設施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遊憩用地; 其許可使用細目:警政設施、其他警衛設施。     (三)行政與文教設施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    遊憩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農民組織與農業推廣設施。     (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   農牧用地(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地、林業用地(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 遊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其許可使用細目: 輸配電鐵塔或電線桿等設施、人行步道、涼亭、公廁設施、其他公用事業設施。

43 . 服 施 務 貳 設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
其許可使用細目:農林產品、畜牧產品、漁產品、礦產品、飲食業、服務業、市場、 其他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 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 其許可使用細目:集散場(站)、堆積場、轉運場、拍賣場(站)、批發及零售場(站)、 其他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遊憩設施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其許可使用細目: 兒童遊憩場、青少年遊憩場、小型公園、其他室內及小型遊憩設施。 戶外遊樂設施使用地類別:丙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限球道)遊憩用地; 其許可使用細目:公園、露營野餐設施、登山設施、野外健身設施、園藝設施、 垂釣設施、其他戶外遊樂設施。 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使用地類別:遊憩用地(高爾夫球場除外)丙種建築用地; 其許可使用細目:風景區管理服務設施(管理處所、遊客中心、展示陳列設施、 門票收費站、停車場、眺望台、公廁)、水族館、文物展示中心、涼亭、花棚花架、 藝品特產店、其他遊憩服務及管理設施。

44 法 文 化 存 保 資 產 總則 第 1 條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           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 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           所定著之空間。      三、 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           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四、 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           美術及表演藝術。      五、 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           、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六、 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           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七、 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45 案 例 分 析 E N T E R

46 此區有花架,遊客喜歡坐在這裡觀看孩童嬉戲遊樂設施並且欣賞業主種植的植物。 燒窯閒置、植物凌亂不堪

47 案 分 例 析 模式語言: 120小路和標誌物 擁有豐富自然資源的埔里水尾國小 及其社區,本身就是一個生態教學的活教
室。社區正在發展當地的解說牌和系統的 建立,未來將在當地設立完整的生態解說 系統。(金漢柿餅的生態教育步道亦可參考) 龍安村入口意象 模式語言: 110主入口 112入口的過度空間 171樹蔭空間

48 龍眼灶 模式語言: 214柱礎 181爐火熊熊

49 案 分 例 析 社區學員休憩平台 模式語言: 67公共用地 171.樹蔭空間 樹下空間可形成一個人與人活動聚集的小場所 模式 170果樹林
中寮鄉北邊七村,當地人稱龍眼林,三百年前即有先民入墾,當時因為遍佈龍眼樹而得名,人們以務農為生,其中又以山蕉和龍眼特別出名,保有鄉間的人情與清靜的環境。(金漢柿餅的柿子樹) 圖片來源:新故鄉文教基金會

50 桂 娟 思 廷 子 文 [ 翰 ] 八 ALAN CHEN 湘惠 E N D 晉.國 馨 玉 孟 >>>函 妤 典 阿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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