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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債券市場與交易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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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1章 債券市場與交易實務

2 本章大綱 11.1 台灣債券市場的發展概況 11.2 債券交易實務 11.3 債券之其他交易型態

3 台灣債券市場的發展概況 債券發行市場概況 政府公債的發行規模最大,也是市場交易最熱絡的債券,可說是台灣債券市場的支柱 公司債的發行概況
在發行條件方面,受到2004年博達事件的影響 ,2005年無擔保公司債的發行件數及總額均比擔保公司債多(見圖11-1) 發行方式可分為對外公開銷售與私下募集兩種 為了促進公司債交易行情的合理性及避免債券型基金的作價歪風,2006年已禁止公司債分券發行

4 圖11-1 台灣擔保與無擔保公司債的發行概況

5 債券流通市場概況 台灣債券流通市場可分為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除部分可轉換公司債在集中市場交易外,其他債券幾乎都在店頭市場中交易,其中又以政府公債為最大宗。 2002年2月1日取消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後,其交易量已明顯放大 ,未來也可望成為債券交易的熱門標的。 為了提高債券市場的交易效率,近年來櫃檯買賣中心不斷推出新的交易系統。

6 債券交易系統 2000年7月推出債券電腦議價系統(即等殖成交系統) 2002年7月又再度推出「指標公債電腦議價制度」
2002年積極推動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的交易系統(即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自2003年8月4日起,小額投資人也可透過此系統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每筆交易的最低單位為10萬元,最高則以5,000萬元為限 2005年3月1日,櫃檯買賣中心又於等殖成交系統中新增附條件交易系統,交割日固定為T+2日,並與等殖成交系統之買賣斷交易合併淨額結算。 2006年6月正式開放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的海外可轉換公司債(ECB),可在海外發行滿1個月後,以外幣計價的方式回台掛牌交易。

7 債券交易實務 債券的主要交易方式 債券交易的稅負 債券指數的編製 公債主要交易商制度

8 圖11-2 買賣斷交易與附條件交易占總交易量的比例
債券的主要交易方式 買賣斷交易與附條件交易 圖11-2 買賣斷交易與附條件交易占總交易量的比例

9 債券買賣斷交易 由賣方將債券所有權真正移轉至買方的交易方式 政府公債每筆交易的標準單位為面額5,000萬元
證券商與票券商每天均會針對熱門的政府公債或公司債進行報價,扮演造市者的角色 報價方式係以YTM表示 ,交割價款以成交的YTM來計算

10 債券交易的稅負 目前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及公司債的交易均免徵證券交易稅。 利息所得稅
2006年將個人債券利息所得的課稅方式改為「分離課稅」,稅率為10% 若投資人為法人,則須按持有期間以票面利率為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債券指數的編製 2004年5月3日推出「10年期公債指標」
以剩餘到期期間7年~10年、不可提前還本或轉換、固定利率計息、一年付息1次、到期一次還本的登錄政府公債為樣本 2005年1月3日推出「台灣公債指數」 屬於全市場指數 以市場所有剩餘到期期間1年以上、到期一次還本的中央政府公債(浮動利率及可交換政府公債除外)為樣本

12 公債主要交易商制度 為有效建立利率指標,2003年開始實施
凡具活絡公債交易及促進公債市場健全發展能力的銀行、票券商、證券商及中華郵政公司,即能申請成為公債主要交易商。 除了作為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外,亦應積極參與公債的競標、在流通市場提供雙向報價、參與發行前交易市場等

13 債券之其他交易型態 公債保證金交易 發行前交易制度 債券遠期交易 債券借券交易

14 圖11-3公債保證金交易的流程

15 牛刀小試11-1 老王於2003年6月3日與證券商承作1口面額5000萬元的公債保證金交易,承作標的為92甲2期公債,若1口面額5000萬元92甲2期公債的價格為50,747,200元,1bp值為2.2萬元,證券商收取保證金的標準為50bp值,請問老王需支付多少保證金給證券商,其與證券商承作的RS金額又是多少?

16 發行前交易制度 2002年12月5日開放,標的公債經財政部發布標售之公告後,於其發行日之前8個營業日起至前1個營業日止,公債自營商之間(需使用電腦議價系統)或公債自營商與投資人之間,可以約定利率進行買賣斷交易,交割日則訂在發行日(見圖11-4) 除了價格發現功能外,發行前交易制度亦提供了公債自營商避險或投機操作的空間。

17 圖 甲3期公債的發行前交易概況

18 債券遠期交易 2003年3月3日開放公債自營商承作 ,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點,以特定的殖利率(即遠期殖利率)進行某特定期別債券的買賣斷交易 債券遠期交易可用於避險及投機操作

19 債券借券交易 2004年1月2日啟用「債券借券中心」,正式開放債券借券交易。
投資人可向債券借券中心請求借券(借貸單位為500萬元或其整數倍),並將借來的債券先行賣出(即放空債券),俟債券價格下跌後再行回補,還予債券借券中心。 為了滿足投資人多樣化的交易需求,金管會於2006年7月26日又進一步打開自然人向證券商借券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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