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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財務計畫與土地開發模式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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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財務計畫與土地開發模式之研究"—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財務計畫與土地開發模式之研究
運管組94年度自辦計畫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財務計畫與土地開發模式之研究 簡報資料

2 報告大綱 研究緣起與目的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財務評估模式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土地開發模式 結論與建議

3 研究緣起與目的(1/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乃政府當前重要施政方針之一,各項公共建設推動之前,均必須先進行民間參與可行性分析,確定無民間參與可行性後,方得以編列預算方式推動。 依據促參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應辦理財務可行性評估及財務計畫之先期規劃。 交通建設因具有投資成本龐大及回收期長等之特性,其自償率及投資報酬率通常較低,因此,在財務可行性評估及財務規劃中,如何引用促參法相關優惠規定與提供土地供民間機構進行附屬事業之經營或其他事業之開發,以提高民間參與誘因,實為值得詳細探究之課題。

4 研究緣起與目的(2/3) 引用促參法相關優惠措施包括籌資優惠及租稅優惠,只要符合相關適用條件即可引用。
依據促參法第27條規定,其所需用地經調整或適度放寬土地管制後,得提供民間機構從事開發,作為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使用,俾使部分外部效益得以內部化,以增加公共建設之財務營收並提高其財務自償能力。 本研究首先針對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之財務評估模式進行說明,並針對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土地之開發相關議題進行分析,最後綜合以上分析內容提出結論與建議,以供相關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之參考。

5 研究緣起與目的(3/3) 研究流程

6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財務評估模式(1/9) 財務可行性分析架構

7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財務評估模式(2/9) 基本假設與參數設定 評估年期 通貨膨脹率 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本結構 融資條件 折現率 折舊

8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財務評估模式(3/9) 自償率分析
依據促參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的定義,自償率係指「營運評估年期內各年現金淨流入現值總額,除以公共建設計畫工程興建評估年期內所有工程建設經費各年現金流出現值總額之比例」 營運評估期間之淨現金流入 =公共建設計畫營運收入 +附屬事業收入 +資產設備處分收入 -不含折舊與利息之公共建設營運成本與費用 -不含折舊與利息之附屬事業成本與費用 -資產設備增置與更新之支出

9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財務評估模式(4/9) 投資效益分析 淨現值(NPV)
其中,CFt:第 t 年的淨現金流量(t 為年期),亦即現金流入扣除現金流出的部份。k:折現率。n:評估年期。

10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財務評估模式(5/9) 投資效益分析 內部報酬率(IRR)
其中,CFt:第 t 年的淨現金流量(t 為年期),亦即現金流入扣除現金流出的部份。k*:NPV為0時的折現率,即IRR。n:評估年期。

11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財務評估模式(6/9) 投資效益分析 獲利率指數(PI) 回收年限(PB)
其中,CFt:第 t 年的淨現金流量,亦即現金流入扣除現金流出的部份。T:投資回收期,即回收年限。

12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財務評估模式(7/9) 投資效益分析 折現後回收年限(DPB)
其中,CFt:第 t 年的淨現金流量現值;T’:折現後回收年限。

13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財務評估模式(8/9) 融資可行性分析 分年償債比率(DSCR) 負債權益比(DER) 分年利息保障倍數(TIE)

14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財務評估模式(9/9) 先期規劃之財務部分 財務可行性評估摘要 融資計畫 其他財務事項之規劃 權利金設定 政府資金投入規劃
稅賦優惠 土地及租金優惠 股票及公司債發行 中長期優惠貸款及放寬授信額度 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其他條例之獎勵優惠(如促產條例)

15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土地開發模式(1/3)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用地取得方式

16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土地開發模式(2/3)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之附屬事業開發相關規定
附屬事業係為於「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上開發、興建、經營之事業,其使用之容許項目由促參法之子法(交通部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之項目)加以規範。(促參法13、27;促參法施行細則31) 附屬事業之開發經營,是為有效利用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提高公共建設事業收入,因此,其所得為該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收入,應計入該公共建設整體財務收入中。同時,民間機構經營公共建設及附屬事業之收支,應分別列帳。 計算自償能力之營運評估年期,指公共建設計畫之財務計畫中,可產生營運收入及附屬事業收入之設算年期,且現金淨流入亦包括附屬事業收入。 先期計畫書之撰擬,應審慎研擬政府對該建設之承諾與配合事項及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之範圍。 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時,其公告內容應載明民間機構依規定取得之土地,辦理開發經營附屬事業所需之土地使用期限。

17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土地開發模式(3/3) 公共建設之土地開發方式 公共建設土地開發風險 原用地增加開發強度提供附屬事業經營
另增用地提供附屬事業開發經營 藉由土地處分之利得直接挹注公共建設財務收入 公共建設土地開發風險 以土地開發利得直接挹注公共建設本業之風險 藉由土地開發效果間接提升公共建設營收之風險

18 結論與建議(1/6) 有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財務可行性評估方面
一般公共工程的參與者有政府部門、民間部門及融資者等三方面,故在進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財務可行性分析時,須由此三個不同參與者的角度進行各項分析。 綜合參與公共工程之三方參與者所關切之評估重點,可歸納財務可行性分析之主要內容包括基本假設與參數設定、計畫成本與收益、現金流量分析、自償率分析、投資效益分析、融資可行性分析、敏感度分析。而財務評估準則包括自償率(SLR)、淨現值(NPV)、內部報酬率(IRR)、獲利指數(PI)、回收年限(PB)、折現後回收年限(DPB)、償債比率(DSCR)、負債權益比(DER)及利息保障倍數(TIE)。

19 結論與建議(2/6) 有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面
先期規劃為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陳報核定時之報告書,目的乃為列示該計畫之重要訊息,以利決策者依據提報之先期規劃報告書,判斷是否同意讓民間參與公共工程,並允許從事下一階段之招標作業。 先期規劃之財務規劃內容應包括有「財務可行性評估摘要」、「融資計畫」及「其他財務事項之規劃」等三大類。

20 結論與建議(3/6) 有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土地取得方面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之取得,可依其為1.公有土地、2.私有土地、3.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4.使用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空或地下,而有不同之取得方式與規定。 在促參法賦予新的功能與作法後,區段徵收成為由民間機構與政府共同參與,以無償取得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用地,提供民間機構從事附屬事業之需要,並提高公共建設之財務自償能力。 依據促參法第17條規定,為加速取得重大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規定得以另外之公有土地配合開發,以供未領補償費之地主折算土地或建築物領回。 促參法對於公共建設施工時之用地需求,可依促參法第23條及第25條規定辦理。

21 結論與建議(4/6) 有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附屬事業開發經營方面
公共建設在「民間最大參與」原則下,依據促參法第27條規定,其所需用地經調整或適度放寬土地管制後,得提供民間機構從事開發,作為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使用,俾使部分外部效益得以內部化,以增加公共建設之財務營收並提高其財務自償能力。 附屬事業之開發經營,是為有效利用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提高公共建設事業收入,因此依促參法規定,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收入,應計入該公共建設整體財務收入中。

22 結論與建議(5/6) 有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土地開發之關聯性方面
利用土地開發方式以挹注公共建設整體財務收入,可依不同土地開發規模而有以下不同之處理方式 原用地增加開發強度提供附屬事業經營 另增用地提供附屬事業開發經營 藉由土地處分之利得直接挹注公共建設財務收入 隨國內都市及產業發展結構之變遷,土地開發之獲利水準有逐年降低之趨勢,故欲藉由土地開發之利得直接挹注公共建設本業,或藉由土地開發效果間接提升公共建設之營收,皆有其潛在風險,宜於事前加以注意及分析。

23 結論與建議(6/6) 建議 在目前國內經濟與都市發展漸趨緩和之情況下,規模愈大之土地開發以挹注交通建設本業之作法,其風險程度愈高。
配合交通建設進行大規模土地及新市鎮開發,政府應考量其與交通建設服務屬性之差異,並審慎評估其對都市結構發展與產業發展之影響,避免為求財務效益而草率做出土地開發及新市鎮開發之決策。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之附屬事業開發經營型態具有多樣性,故應選擇與交通建設本業之服務屬性、市場需求、財務、人事及行銷等營運管理具有相關性之附屬事業進行開發,以降低其經營風險。 將附屬事業效益與本業結合,其中隱藏有相當高之財務計畫風險,故建議土地開發經營附屬事業之淨效益,僅適合列為交通建設營運階段經營報酬之增益,以避免影響交通建設興建期間資金來源之穩定性與可靠性。

24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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