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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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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关货物买卖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关货物买卖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国际性——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二)货物性——买卖的标的物有特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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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二)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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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结构。公约由一个序言、四个部分(101条)组成。
第一部分 公约的适用范围和规则; 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规定了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转移、违约责任、免责事项等; 第四部分是关于公约签署、加入、批准、生效、退出、保留等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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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对下述事项未作规定: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出售货物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 这是因为各国买卖法对以上事项规定差异较大,公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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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有两种情况:① 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那么公约将被适用。② 虽然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那么公约将被适用。根据公约的规定,营业地是否在不同的国家是考虑合同的“国际性”的唯一标准,当事人的国籍等因素是不予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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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排除了一些不在其调整范围的货物买卖,主要包括以下6种:①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销售。这类销售往往受制于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法,有许多特别的、强制性的规定。②经由拍卖的销售。这类销售往往由拍卖法调整。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各国在这一块一般都有自己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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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这类销售属于证券买卖,不作为货物对待。⑤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这类销售一般适用不动产销售的法律。⑥电力的销售。由于电力的特殊性,有些国家认为其不属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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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约的性质。公约的适用没有强制性,允许合同当事人完全排除适用,也可以删减或变更有关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的缔约国,且在合同中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就适用于它们订立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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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对公约的态度。我国在核准公约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作出了以下两项保留:①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②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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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 — 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讯设备一套。交货地点在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庆的仓库。合同还约定,如果因为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请双方都信任的某公司调解。如果调解也不成的话,就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问: 对该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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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作为衡量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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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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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及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就是用一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易地点,确定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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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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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运输、保险、进出口结关、费用、风险转移、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1、E组 2、F组 3、C组 4、D组 交货地点、运输、保险、进出口结关、费用、风险转移、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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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组(departure) EXW Ex Works (named place)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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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组 (main carriage unpaid)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装运港) 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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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 (main carriage paid)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组与f组的区别: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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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组 (arrival)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未完税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已完税交货 C组与d组的区别:交货地点、风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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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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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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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 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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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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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承诺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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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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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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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的规定。然而,货到目的港,卖方提货后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却发现大麦种子发芽率不到60%。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检验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货物品质变化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所用的麻袋上粘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但应由谁来承担这一后果,买卖双方仍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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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卖方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船舷风险既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赔偿,其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货物品质中途发生变化,其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说明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过程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虽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途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但是本案所说的情况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而是包装不良造成的,故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他应当承担自己违约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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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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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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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最明显的修改 Arrival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NEW!)
货物一旦卸至指定的目的地,则完成交货。之前的术语是DEQ。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NEW!) 卖方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买方,无需卸货就完成交货。用以取代之前的DAF, DES and DDU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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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destination place)
卖方承担所有的运输费用和风险,直到货物交付并承担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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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INCOTERMS包含四类术语: Group E – Departure Group F – Main carriage unpaid Group C – Main carriage paid Group D – Arri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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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将术语类别减少至两类 The two main categories of INCOTERMS 2010 are now organized by modes of transport. 以运输方式区分: Group 1. Incoterms that apply to any mode of transport are: EXW Ex Works FCA Free Carrier CPT Carriage Paid To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P Delivered At Place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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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Free On Board CFR Cost And Freight
Group 2. Incoterms that apply to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Free On Board CFR 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References to “ship’s rail” were taken out to clarify that delivery means “on-board” the vessel. 船舷的界限被删除,明确了交货意味正装上船。 FOB - Free On Board: Risk passes to buyer, including payment of all transportation and insurance costs, once delivered on board the ship by the s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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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s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Risk passes to buyer, including payment of all transportation and insurance costs, once delivered alongside the ship (realistically at named port terminal) by the seller. The export clearance obligation rests with the seller. FOB - Free On Board: Risk passes to buyer, including payment of all transportation and insurance costs, once delivered on board the ship by the seller. A step further than F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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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 - Cost and Freight: Seller delivers goods and risk passes to buyer when on board the vessel. Seller arranges and pays cost and freight to the named destination port. A step further than FOB.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Risk passes to buyer when delivered on board the ship. Seller arranges and pays cost, freight and insurance to destination port. Adds insurance costs to C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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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s for Any Mode or Modes of Transportation:
EXW - Ex Works: Seller delivers (without loading) the goods at disposal of buyer at seller’s premises. Long held as the most preferable term for those new-to-export because it represents the minimum liability to the seller. On these routed transactions, the buyer has limited obligation to provide export information to the seller. FCA - Free Carrier: Seller delivers the goods to the carrier and may be responsible for clearing the goods for export (filing the EEI). More realistic than EXW because it includes loading at pick-up, which is commonly expected, and sellers are more concerned about export vio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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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 - Carriage Paid To: Seller delivers goods to the carrier at an agreed place, shifting risk to the buyer, but seller must pay cost of carriage to the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Seller delivers goods to the carrier at an agreed place, shifting risk to the buyer, but seller pays carriage and insurance to the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Seller bears cost, risk and responsibility until goods are unloaded (delivered) at named quay, warehouse, yard, or terminal at destination. Demurrage or detention charges may apply to seller. Seller clears goods for export, not import. DAT replaces DEQ, 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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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 - Delivered at Place: Seller bears cost, risk and responsibility for goods until made available to buyer a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Seller clears goods for export, not import. DAP replaces DAF, DDU.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Seller bears cost, risk and responsibility for cleared goods a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at buyers disposal. Buyer is responsible for unloading. Seller is responsible for import clearance, duties and taxes so buyer is not “importer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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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 DO NOT… Determine ownership or transfer title to the goods, nor evoke payment terms. Apply to service contracts, nor define contractual rights or obligations (except for delivery) or breach of contract remedies. Protect parties from their own risk or loss, nor cover the goods before or after delivery. Specify details of the transfer, transport, and delivery of the goods. Container loading is NOT considered packaging, and must be addressed in the sales contract. Remember, Incoterms are not law and there is NO default Incot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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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邀请 要约 (二)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三)要约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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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承诺 (一)承诺的含义和方式 沉默不构成有效承诺。 (二)承诺的有效条件 (三)承诺生效时间 要约有效期的起算 (四)逾期承诺的效力 1.迟延发出的逾期承诺 2因邮递等耽搁的逾期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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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要约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1.对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答复的效力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在对要约的答复中,对要约的下列内容进行了变更,则视为对要约作了实质性的变更。这些内容包括: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对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的接受,是一个无效的承诺,是对原要约的拒绝,构成反要约,原来的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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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要约作了非实质性变更的答复及效力 (六)承诺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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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正文是合同的核心部分,一般包括:①名称。②品质条款。③数量条款。④价格条款。⑤包装条款。⑥保险条款。⑦支付条款。⑧检验条款。⑨不可抗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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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日,巴西WOLF公司向我国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出售鱼粉:于4月6日15时前答复有效。该要约主要内容为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20000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为CFR上海,价格为每吨483美元,交货期限为,2004年7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 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要约的当天即回复巴西WOLF公司传真,要求巴西WOLF公司将价格由483美元减至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明确指出:“如果同意以上两点,请速告知,并可签约。” 4月4日,巴西WOLF公司与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结果是: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为:“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同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巴西WOLF公司也同意了以上意见。 至此,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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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巴西WOLF公司在给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传真中,重申了要约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建华回传真给巴西WOLF公司,告知将由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巴西WOLF公司签署合同。 5月2日,巴西WOLF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了欣华有限责任公司郝经理,交给他巴西WOLF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郝经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宇。 5月6日,当巴西WOLF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郝经理仍未签字。巴西WOLF公司副总裁随即指示将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末签字的合同取回。 5月9日,巴西WOLF公司致传真给欣华有限责任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5日的传真的内容,并谈到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要对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给巴西WOLF公司造成了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36小时内保证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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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给巴西WOLF公司的传直中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5月2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作完善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问题。并且,5月6日,巴西WOLF公司已经将合同取回,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巴西WOLF公司“已改变主意,不需要完善合同条款,撤回了要约,没有必要等我方签字生效。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 5月11日,巴西WOLF公司传真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称:该公司取回合同,不表示撤约,双方之间有合同存在,对双方仍然有约束力。重申要对所遭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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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答复:首先,买方确认卖方的报价、数量并不等于一笔买卖最终完成,这是国际贸易的惯例。其次,5月2日,我方明确提出要完善、补充鱼粉合同条款时,你方只是将单方面签字的合同放下,对找方提出的要求不做任何表示。最后,5月6日,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上签字,也不提合同条款的完善、补充,就匆匆将合同取回,也没提出任何意见。现在贵公司提出要我方开信用证履约,我们不能依据被你方撤回的合同开证履约。你方对本次交易已毫无诚意,我们对你方的要求深表遗憾,也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5月13日,巴西WOLF公司传真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告知该公司副总裁将去北京,并带去合同文本,让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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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巴西WOLF公司又传真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称:因巴西WOLF公司副总裁未能在北京与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人员会见,故将合同文本快递给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让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签字。并要求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答复:是打算签合同,还是坚持认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提出,如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该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 5月20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传真答复:重申合同应该在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签字以后生效,巴西WOLF公司取回合同文本是撤回要约。 5月22日,巴西WOLF公司又传真欣华有限责任公司,重述了双方往来情况,重申合同业已成立,再次要求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 5月31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传真巴西WOLF公司重申了5月20日传真的内容,并告知:由于双方合同矛盾,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客户已经将订单撤回,声明保留要求巴西WOLF公司赔偿损失的权利。同时告知,将巴西WOLF公司快递来的合同文本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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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巴西WOLF公司电告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指出: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信用证,巴西WOLF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提出赔偿。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未果。 2004年7月15日,巴西WOLF公司以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要求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巴西WOLF公司认为: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巴西WOLF公司的要约后,仅对价格和索赔条款提出不同意见,并在以后的电话协商中,双方取得了一致,即:巴西WOLF公司同意了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对索赔条款的修改,欣华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接受要约中的价格条件,合同已于此时成立。 巴西WOLF公司还认为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在广交会期间签署书面合同,这仅仅是一种形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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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双方虽然在口头上就合同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但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要签署书面合同,合同应从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当欣华有限责任公司接到对方已签字的合同文本后,提出要对巴西WOLF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完善补充,巴西WOLF公司未表态,后又将合同文木索回,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这是巴西WOLF公司“撤回要约”。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当然谈不上要履行问题。 本案是由于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上的差异引起的。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 一、双方于4月4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己于此时成立? 二、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会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 三、巴西WOLF公司在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还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又将合同取回是否是“要约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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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特巴西WOLF公司的请求,确认双方电话和往来函电证明合同已经存在,来往函电也是书面形式,判决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巴西WOLF公司违约损失8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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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于4月4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己于此时成立? 无论是从口头上,还是从来往电函上,都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签署书面合同仅仅是对已成立的合同的种书面确认,而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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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巴西WOLF公司在欣华有限责任公司还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又将合同取回是否是“要约的撤回”呢?
要约的撤回必须是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是与要约同时到达,而文中的“合同文本”只是对业已成立的合同的一种确认。 双方通过传真和电话磋商时合同己经成立,所以巴西WOLF公司交给欣华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文本”根本就不是要约,故,巴西WOLF公司将“合同文本”取回也不构成要约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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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按合同规定交货;交付与货物有关的单据;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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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1交货时间 规定了交货日期 规定了一段交货时间 其他情况下,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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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货地点 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货交给第一承运人 货物是特定物,特定地点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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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为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 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②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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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④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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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①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② 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③ 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如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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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第41条的规定,卖方不仅要向买方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的货物,而且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请求的货物。
公约第42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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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与美国某贸易公司(卖方)签订了两份购买柠檬酸的合同,第一笔合同的货物于12月运抵目的地后,买方发现存在结块现象,遂于次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称将安排SGS检验。卖方拒绝赔偿,称结块是普遍的正常现象,但买方安排SGS检验没有提出异议。SGS委托SJH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已取出放在托盘上的货物,为数众多的袋内货物已结块,有些袋外有干的棕色锈斑。第二笔合同的货物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并已经SJH公司作出类似的检验报告。由于买方的客户的坚持,买方不得不安排重磨和重新包装,因此要求卖方承担加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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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笔合同的“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栏明确规定合同的标的物为CITRIC ACID BP80,这样的规定说明卖方已经承诺所交货物应该符合BP80。根据BP80,柠檬酸和一水柠檬酸的状态都应是“无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 卖方提出(1)INCOTERMSCIF合同的风险已转移,因此对结块不承担责任 (2)由于货物已放在仓库托盘上或已从目的港运往其他地方意味着买方已接受或转售货物,因此卖方不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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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认为卖方风险转移问题来证明对结块不承担责任的论点是不妥当的,因为买方的申请是基于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因而只有证明柠檬酸结块系海运所致,才有意义于确定风险转移并免除卖方的责任。现已查明由于集装箱完好无损,可以排除海运中发生意外的可能,因此,柠檬酸结块同风险转移无关。 仲裁庭认为卖方所称由于货物已放在仓库托盘上或已从目的港运往其他地方意味着买方已接受或转售货物,因此卖方不承担义务的论点不能成立。因为只要买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卖方通知货物有损并要求索赔,卖方的义务就并不因货物的移动而消失 。买方在收到货物并检验发现存在结块现象后,遂即于次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声明将提交SGS检验。这一行为表明买方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后,已于合理的时间内向卖方要求赔偿。 因此,仲裁庭认为卖方应对所交柠檬酸结块承担责任,向买方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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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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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重要性 风险随所有权 对抗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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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2.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的转移 3.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4.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 5.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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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风险转移 (一)风险转移概述 (二)风险划分原则 (三)风险转移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 ①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②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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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般采用两种方式: 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适用条款,明确规定该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二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或由管辖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法院地或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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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权问题 对外贸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国际上一般采用“协议管辖”原则。根据该原则,买卖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一个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如果合同没有协议管辖的约定,则大都采用“地域管辖”原则,或称为“领土管辖”原则,即采用与地域有关的标志来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对争议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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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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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一家意大利公司,1991年1月与被告德国一家贸易公司签订鞋买卖合同。原告卖方存在迟延交货,并且所交的鞋子与其提供给被告买方的样品不完全一致。被告接收了货物,但却拒绝支付原告发票中的两张。卖方因此在德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价款。在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时,被告依据解除合同救济方式,主张因为原告迟延交货并且交货不符,其有权解除合同并免于承担付款责任。 问题:被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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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无权拒绝付款: 没有为对方确定额外履行时间 无法确定根本违约的存在 未明确鞋子的质量只是低于正常标准(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主张减价、赔偿)或是完全无法转售 (在此情况下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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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位于纽约的Rotorex公司向位于意大利的Delchi公司出售10800台压缩机用于生产空调。空调计划于1988年春夏上市销售。合同执行之前,Rotorex发给Delchi一个压缩机的样品及性能说明。压缩机原定于1988年5月15日前分三次交货。Rotorex于3月26日将第一批货物托运,Delchi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价款,该批货物于4月20日到达Delchi在意大利的工厂。Rotorex于5月9日发运第二批货物,Delchi同样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价款。在第二批货物在运输途中时,Delchi发现第一批交付的压缩机不符合样品及说明。5月13日,在Rotorex的代表访问Delchi在意大利的工厂后,Delchi通知Rotorex,93%的压缩机因制冷效果差、耗能高与样品和说明不符而未通过质量检查。在几次修复压缩机的努力失败后,Delchi要求Rotorex提供符合原样品和说明的新的压缩机。Rotorex拒绝,声称有关性能说明已经“不经意地传达”给了Del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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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5月23日,Delchi解除了合同。尽管Delchi可以加速一批先前从另一个供货商Sanyo处的压缩机的货物订单,Delchi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流行的替代压缩机,为此,Delchi在1988销售季节遭受损失。Delchi立即以违约和交货不符提起诉讼。 Delchi 提起的赔偿请求包括:(1)空调销量减少的损失;(2)Delchi用于修理压缩机的费用;(3) Delchi拒绝Rotorex压缩机后加速从Sanyo处订购的压缩机的费用;(4)处理和储存拒绝压缩机的费用。(5)相关费用的利息。 (6)与运输Rotorex压缩机有关的运输,海关和其他费用;(7) Delchi专门为使用Rotorex压缩机而购买的绝缘和包装材料,这些材料已无法再利用。(8)专门为Rotorex压缩机购买的用于生产零部件的模具;以及(9) Delchi's的生产线因无压缩机组装进空调而闲置所发的工人工资。(10)Delchi使用Sanyo的替代压缩机而改变电子专家组的组成所引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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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chi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理由是什么?
地区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你认为哪些损失可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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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Rotorex构成了根本违约。 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 4、地区法院的判决部分正确,部分不恰当。对间接损失的认定不准。区分可预见损失和不可预见的一个标准:哪些费用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必须支出的。(4分)可根据具体列举案例中的项目具体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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