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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金教授著 海上保險 2010課程教材 Ch.2 海上保險契約 海上保險契約之意義及其形成 海上保險契約之特質 海上保險契約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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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振金教授著 海上保險 2010課程教材 Ch.2 海上保險契約 海上保險契約之意義及其形成 海上保險契約之特質 海上保險契約之種類
2010jjchen

2 一、海上保險契約之意義 財產保險契約承保之標的為財產(Property),財產指具有經濟價值之財貨。惟此之財貨,不僅限於有實體之財物,他如債權及其他無形之利益或責任,均所包括。故財產之範圍,廣義言,包括財物(Object;Article)、利益(Interest)及責任(Liability)三類。財物之經濟價值則包括現在已確定之利益及未來可確定之期待利益,利益之經濟價值即為現在或未來可確定之利益,而責任則為經濟價值減少之不利益。 由此保險標的若為固定承保地點之不動產與動產者,稱為火災保險契約為主。若承保海洋航行之船舶以及其載運之貨物者,稱為海上保險契約中之船舶保險、貨物保險等。惟若以有實體之財物為保險標的時,法律上特稱之為「保險標的物」,以示區別。若以利益為保險標的時,則稱為利益保險(Interest insurance),或稱為保證保險;以責任為保險標的時,則稱為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各種法律責任或契約責任者,而再以其承保之不同對象所承擔的責任,分別稱其各種名稱之責任保險。 2010jjchen

3 海上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要保人—財產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應為:1.財產所有權人抵押義務人承租人為主,2.基於法律規定或契約義務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人如業主或義務人如受委託人承攬人,3.其他(詳保險利益關係之產生) 。 海上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在不同的保險種類,其對象亦有不同,大致上為: 1.船舶保險:通常為船東或租船人。 2.貨物保險:通常為貨物所有人,包括進口商或出口商均可。 3.運費保險:通常為船舶營運人,即船運公司。 4.船東責任相互保險:通常為船東或租船人。 被保險人—財產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通常為:1.要保人自己為主,2.有時指定契約之權利人如保證保險。 海上保險契約通常係為要保人自已之利益而訂立,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同一人,亦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受益人—財產保險契約通常不約定受益人,但如抵押債權關係,則指定抵押債權人時,實際上即為受益人。 海上保險契約若以船舶、貨物為抵押而向銀行辦理貸款之情形,則適用抵押債權人特約條款,銀行即為保險賠款之優先賠付之對象,與受益人之性質並無二致。此外,貨物保險單權利之轉讓,僅需在保險單背面簽字背書即可生效,其保險單持有人﹙Policyholder﹚即為受益人。 2010jjchen

4 二、海上保險契約之特質 是否為損害補償契約性質?
財產保險契約基本上應為損害補償契約,係以被保險人有無損失發生為保險人負責賠償之條件,而以其所遭受之實際損失為保險人負責賠償之限度,故須嚴格遵守損害補償之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demnity),在承保方式上採不定值保險單(Unvalued policy)為之。通常係以保險標的物當時之「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為標準,估計實際損失數額,以決定保險人應負之賠償金額,此乃財產保險契約重要的特質。 2010jjchen

5 海上保險契約是否為損害補償契約? 因海上保險所承保之保險標的,除運費之數額多寡得按實際發生數額,如按月支付或一次付清之總額與損失之比例計算外,船舶或貨物之價值波動頻率較大,投保時與損失發生時,或投保地與損失發生地之價值容易產生變動,難相一致,損失時實際價值不易確定。有時損失發生現場不易保留,損失之查勘有所困難,而改採定值保險單﹙Valued policy﹚承保之。 因此於訂約時事先約定保險標的之價值,按此約定價值﹙Agreed value﹚訂定保險金額,將來損失發生,全損時即依照保險金額賠償之,若為部分損失時,再估算貨物遭受損失之比例﹙即損害率﹚,以計算賠款數額,或估計船舶之合理修理費用以作為賠款。故海上保險雖為損害補償契約,但在承保方式上則採定值保險單為之 ,是為其重要特質 。 2010jjchen

6 海上保險亦為損害補償契約 損害補償契約係以保險事故發生所致所保損失作為保險人負責賠償之要件,通常採不定值保險單承保之。
但貨物保險、船舶保險在承保上改採定值保險單為之,而為損害補償契約之例外,乃特質之一。 2010jjchen

7 損害補償契約與非損害補償契約 特性 承保時 理賠時 財產保險均為損害補償契約 原則上採不定值保險單為之
理賠時應以損時發生時保險標的之實際價值ACV為標準估計實際損失按其實際損失在保險金額限度內賠償之 海上貨物保險船舶保險及少數特定財物性質特殊者改採定值保險為損害補償契約之例外 人身保險為非損害補償契約non-indemnity contract 係採定值保險單為之(亦稱為定額保險) 因人身無客觀的金錢價值且無法在損失發生時才估計其損失故須在承保時事先決定投保的金額以作為事故發生時理賠之標準 但醫療費用保險因可以實際發生之數額若干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補償之故稱為定值保險之例外 2010jjchen

8 是否為對人契約性質? 財產保險中之火災保險及大部分的財產保險契約,因其所承保的標的物乃為被保險人所有、所使用、所佔有、所管理,其人為因素均足以影響危險性之改變或增加,除須對保險標的之實質危險因素(Physical Hazard)良否為考慮外,保險人在核保(Underwriting)工作上,尚須就被保險人為何人、其個別之人為因素如何,諸如其品德、行為、信用、操守、行為審慎態度、對標的物之維護或管理情形、其經濟財務現況是否正常、以及過去肇事經驗記錄等事項,予以深入了解,藉以選擇良好的危險,避免被保險人對危險之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產生,防範道德危險,故此等保險契約,乃為對人契約之性質。如因保險利益關係變動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讓他人時,除因遺囑或法律上之當然轉移外,須徵得保險人之書面同意並簽發批單後,始生契約轉讓之效力。 2010jjchen

9 海上保險契約是否為對人契約? 海上保險契約於承保船舶之時,其核保工作,除須先行審查其實質危險因素外,尚須就被保險人為何人,其人為因素如何,對船舶之管理、其經濟財務現況是否正常等事項,予以深入了解,以選擇良好的危險,與前述火災保險等契約之特性相同。同時將來倘因船舶所有權或管理之轉讓,亦須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並簽發批單移轉之,故其契約亦為對人契約之性質。 但承保貨物則有不同,因進出口貨物一經裝船交運,其維護與管理即移轉予運送人手中,而脫離貨主之掌握控制,不虞被保險人因道德危險致危害貨物圖謀不法利益之顧慮,同時為配合國際貿易貨物所有權轉讓之需要,海上保險單必須跟隨貨物之轉讓而予以背書轉讓,無需事先徵得保險人之同意或為通知,故貨物保險契約則為非對人契約之性質。 2010jjchen

10 貨物保險為非對人契約 貨物保險為非對人契約性質,異於火災保險、船舶保險等大部分的財產保險。
承保與費率之審查,僅須就承保貨物本身、載運船隻、運送航程、船運公司等實質危險因素作考慮即可,而無須就被保險人之人為因素特別為考量。 將來保險期間中貨物因押匯、買賣等情況而轉讓時,保險單亦得隨著所有權之讓與而背書轉讓於受讓人,亦無須先徵得保險人之同意或作批改之手續。 2010jjchen

11 對人契約與非對人契約 特性 訂約時 契約移轉時 火災保險船舶保險及大部份財產保險均為對人契約
除對承保危險的實質危險因素作審核外尚須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人為因素作審查以防範危險逆選擇及道德危險因素之發生 除被保險人死亡遺產或法律當然轉讓保險標的物外須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並加簽變更批註始可隨之轉讓保險契約 海上貨物保險為非對人契約 承保時對保險標的物之實質危險因素作審核即可並無道德危險因素發生之虞 得由被保險人背書任意轉讓之(實際上乃隨貨物之轉讓契約一併交付保險單與受讓人)保單持有人即為被保險人 人身保險為非對人契約 因道德危險因素所致傷殘死亡保險人不負理賠責任但承保時仍須對其投保動機與投保金額是否適當作審查 保險契約得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意願任意變更受益人但須向保險人申請變更加簽批註始生效力 2010jjchen

12 是否具地域性與國際性? 海上保險之投保不論因所有權、租賃、抵押、承攬、保管等保險利益關係之需要而產生,其當事人、關係人或輔助人往往分屬不同的國度,各國法律或習慣每有不同,處理實務隨之而異,因之海上保險契約必須依循國際間共通之法律、慣例、保險規章以及視諸國際保險市場之脈動,故具有國際性之特質。 火災保險等大部分的財產保險所承保之標的物,不論為動產或不動產,均有其固定地點或存置處所,雖同屬國內市場,因受地理環境因素之影響,其危險性亦有差別,故此種地域性色彩即為火災保險之重要特質。如台灣的地震、颱風等危險,各縣市情況即有不同。 2010jjchen

13 海上保險具國際性 海上保險與海運及國際貿易息息相關,保險契約涉及的權利義務,與國際間不同的法律規範與慣例有關,遇有紛爭究以何者為準,處理上應依循國際間公認的法規或準則,主要的有: 1906英國海上保險法 Marine insurance Act-為國際間公認的規範。 1974約克安提華甫規則 York-Antwerp rules-本規則為各國海運共同協議的共同海損裡算規則。 1924海牙規則 Hague rules-本規則主要規範運送人與貨主間的權利義務,側重於運送人的保護,為世界多數船運公司的提單所適用。 1978漢堡規則 Hamburg rules-本規則主要訂定加重運送人之責任,規則中規定任一國家僅能依照該國之利益及航運政策,就海牙規則與漢堡規則擇一簽約,不能同時為二項規則之簽約國。 2010jjchen

14 海上保險費率採自由費率 海上保險費率亦具國際性特質,貨物保險的投保係根據貿易條件,受市場因素的影響。船舶保險亦因航運市場淡旺季、氣候季節、國際情勢等因素的影響,因此費率訂定乃多考量損失經驗、貿易船運、國際市場競爭等因素,而採自由費率為之。 2010jjchen

15 三、海上保險契約之種類 貨物保險 Cargo Ins.—以進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以貨物所有人(進口商或出口商)為被保險人。
船舶保險 Hull Ins.—以海船為保險標的,以船東或租船人為被保險人。 運費保險 Freight Ins.—以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未來預期的運費收入為保險標的,以船舶營運人(船運公司)為被保險人。 船東責任相互保險—以船舶所有人為被保險人,承保船舶保險人除外不保之其他船東責任,為船東相互保險性質之防護及補償協會P&I Clubs所承保,故稱防護及補償保險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 2010j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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