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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者:張英鈺 指導教授:李建中 教授 簡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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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 報 者:張英鈺 指導教授:李建中 教授 簡報日期:2008.06.19
台灣、日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比較 簡 報 者:張英鈺 指導教授:李建中 教授 簡報日期:

2 簡報大綱 研究動機與目的 BOT模式之概念及特性 BOT模式之優點 BOT模式之缺點 PFI模式之概念 PFI模式之優點 日本PFI之背景
台灣與日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比較 結論與心得 參考文獻

3 研究動機與目的 基礎公共建設對於一個國家來說佔有相當重要之地位性,並能提升國人之生活品質。而為了減輕政府之財政負擔,以及獎勵民間共同參與國家之重要建設的興建,政府推動以BOT模式興建公共之建設。在國內,近年來台灣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雖已累積些許經驗,但從執行成效來看,似乎受到某些因素而影響案件的推動,使得案件流標、計畫重新評估甚至於案件解除列管等情形。或許還是因為經驗不夠成熟而導致。因此本篇報告將引用日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PFI)相關執行經驗來檢討我國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面待改善之問題。希望有機會能藉由日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模式之經驗來檢視甚至修正台灣推動此項建設模式之問題。

4 BOT模式之概念及特性 BOT為一融資替代機制,即政府不需對大型專案投資提供高 額預算,並可免除營運管理的開支。 額外特性尚有:
a.先期投資成本高(ex.澳洲雪梨過港隧道,投資者花費約 220萬美元於先期可行性研究與提出建議書)。 b.計畫複雜度高,前置期作業須謹慎。 c.工程回收期長,風險多但可轉移。 d.公私部門需長期協商與合作。 e.採用專案融資(通常都是在”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 權”之基礎上進行)。

5 BOT模式之優點 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節省鉅額公共支出。 堤高建設品質與營運效率。 避免政府部門人事膨脹。 使風險分擔更有效率。
資金有效運用。 減少興建與驗收時技術及介面的爭議。 吸引外資及技術轉移。 政府的控制。 社會福利與政治利益的滿足。 刺激經濟發展。

6 BOT模式之缺點 國內外經驗尚未成熟。 專案特許公司投資成本較高。 專案報酬無法自由支配。 專案特許公司控制權的喪失。
可行性評估的不確定性(專案失敗主因)。 民間機構的風險增加。

7 PFI模式之概念 PFI是指政府部門只負責提出需求,由民間機構設計、建 設、資金調度及事業營運。不但可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也可增
動公共事業,而非單指改變公共事業的資金調度方式而已。 其基本概念如下: a.明確公私部門角色劃分。 b.提升VFM( Value For Money )(為人民將財政資金作最大 活用)。 c.風險分擔與管理(官民合理化風險分擔,並非一味想降低 民間機構風險)。 d.長期契約。

8 PFI模式之優點 透過提升財政支出的效率,促使”小而能”政府的實現。 有效整頓社會資本,提高公共服務的水準。
幫助民間機構開創新的事業機會和活絡經濟。

9 日本PFI之背景 日本最早在1980年代即有許多營建業者投入國外(特別是東南亞國家)的BOT計畫,因而對海外的BOT計畫進行各項的研究。
PFI在英國誕生,而日本引進是因財政困難情形下,日本政府為促使經濟成長施行民營化。後公佈『日本版PFI指針』。 2000年3月通令公佈施行『PFI基本方針』。

10 日本PFI事業發展之特性 PFI雖然源自於英國,但日本為了在國家提出的基本方針中 實現PFI的基本理念和期待的效果,日本版PFI發展出下列五
項原則和三項主義: 五原則 a.公共性原則(公共事業)。 b.民間經營資源活用原則。 c.效率性原則(尊重民間事業者) 。 d.公平性原則(選定過程之公平性)。 e.透明性原則(確保事業提案到結束的過程透明化)。 三主義 a.客觀主義。 b.契約主義。 c.獨立主義。

11 台灣與日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比較 政策法治面之比較 *台灣主要法源依據為促參法;日本是以PFI法為依據。
*日本對於國有財產的使用,在被認為有必要時,可於特定 事業的使用期間,得以無償或低於市價的方式提供國有財 產給特定事業者使用。且對於公共性高之部分,在國家預 算範圍內也提供特定事業者無息貸款。由此看來,台灣的 投資誘因稍顯不足。 *在計畫整體流程方面,,日本注重審查流程的公平性與透 明性;反觀台灣促參案件之資訊,網站更新速度慢,不能 落實公平性及透明性。

12 台灣與日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比較 *從二國推動辦理的執行機關來看,台灣的列管案件有五成 投資案例推動現況比較
以上都是由中央行政單位來推動執行;而日本是由各地 方政府機關辦理佔多數,約佔73.62%,可見日本PFI案 件擴展至全國的情形較台灣佳。

13 結論與心得 本篇報告對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先作探討,再透過日本的經 驗來檢視台灣實行所遭遇之問題。
台灣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明顯未受地方政府部門之重視。政 府部門應更加落實推動。 在鼓勵民間參與投資時所發出之誘因明顯不足,以致民間投 資意願低。因此建議可斟酌放寬投資獎勵措施以達刺激民 間參與投資。 台灣著重於BOT及OT模式,且BOT模式多於OT模式;而在日本 則多為BTO及BOT模式。BTO模式可減輕稅賦負擔。 日本明顯較台灣重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公平性及透明性的 推動。未來可盡量讓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一切過程透明化 讓社會大眾也能更加瞭解及重視。

14 參考文獻 作者胡攸印,“台灣、日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制度之比較研究”,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所)碩士論文,民國94年7月。
作者吳坤平,“吳坤平論文”,吳坤平論文-全國博碩士論文網。 作者黎偉銘,“我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制度參考英國Green PPPs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碩士班論文,民國96年。 BOT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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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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