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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債券市場簡介 第一節 定義、發行主體、基本規格與類型 第二節 發行市場及發行方式 第三節 政府公債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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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定義 債務憑證(Debt Certificate) 可轉讓證券(Marketable Security)
約定發行機構在債券合約的存續期間內,定期支付債息給債權人,並且在債券到期時償還本金 可轉讓證券(Marketable Security) 可在市場中交易,債權憑證可轉讓與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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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與股票的投資特性比較 債券 股票 持有人權益 債權 所有權 投資收益 確定性高 確定性低 單位交易金額 高 低 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
除了可轉讓公司債為集中市場 集中市場 交易價格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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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基本規格 到期期限 票面利率 本金償還 代理機構 受託人 隨附選擇權 保證或擔保 其他特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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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期限 以期限長短分為 世紀債券(Century Bond) : 100年 永續債券(Perpetual Bond) 國內債券
短期債券(Short-Term Note) : 1- 4年 中期債券(Medium-Term Note): 年 長期債券(Long-Term Bond): 12年以上 世紀債券(Century Bond) : 100年 1993年由美國Disney公司發行 Coca-Cola, IBM等機構隨後均在市場發行 永續債券(Perpetual Bond) 沒有明訂之到期期限 國內債券 公債到期期限最長為三十年 台電曾發行過到期期限達十五年的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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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利率 通常為債券面額之一定比率,用以計算每年之債息金額 形式 債息支付頻率 付息或零息 固定或浮動
多為半年一次(美國)或每年一次(歐洲及我國) 遞延付息:利息至到期時與本金一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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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償還 償還金額 償還時點 國內 固定金額(償還面額) 浮動金額(與指標連動) 到期一次償還(Term Bond)
分次償還(Serial Bond) 國內 早期: 分次償還 近期: 到期一次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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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構 vs.受託人 代理機構 受債券發行人之委託,負責處理債券定期的債息發放與到期還本業務之機構 金融機構之信託部門擔任 受託人
代表債權人之利益,查核及監督債券發行公司,以確保發行人履行債券契約載明之承諾。 通常是由債券發行公司研擬受託契約內容,並選定受託人;投資人無法参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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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附選擇權 提早贖回權(Call Provision) 發行人得在到期之前以預定價格向投資人贖回債券
提早賣回權(Put Provision) 投資人得在到期之前以預定價格將債券賣回給發行公司 轉換權 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股票的權利 認購權 投資人以預定條件認購相關標的(股票,債券,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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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或擔保 無擔保債券(Debenture) 有擔保債券(Guaranteed or Collateralized Bonds)
以發行公司的信譽來保障債券持有人的權益 有擔保債券(Guaranteed or Collateralized Bonds) 由個人、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為發行公司作保證(Guarantee) 由發行公司提供擔保品(有價證券、動產或不動產等)交付受託銀行作為擔保品(Collat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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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發行主體與形式 發行主體 政府機關: 政府公債(Government Bond) ,流動性最佳
一般企業:公司債(Corporate Bond) 公司未了改善財務結構或擴展業務所需資金,其債信因發行公司優劣而有極大差異 例如: 台電、中鋼發行之票面利率比公債低。 金融機構: 金融債(Financial Debenture) 一般順位金融債券、次順位、可轉債(交換)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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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發行形式 實體債券 無實體債券 (登錄債券) 有書面憑證,多為無記名式 可申請改為記名式(但會失去投資人的身份隱密性)
必定為記名式,無偽造、毀損或遺失之虞 我國央債自1997年起全面採行登錄形式 我國公司債與金融債自2006年起全面採無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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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品質種類 債券品質 債信評等 投資級(Investment Grade) : 非投資級(Non-Investment Grade):
標準普爾(Standard and Poor’s), 穆迪(Moody’s),惠譽(Fitch) 等級:AAA, AA, A, BBB, BB, B, CCC, CC, C, D 投資級(Investment Grade) : BBB- 債信評等以上 非投資級(Non-Investment Grade): BB+債信評等以下 又稱為投機債券,高收益債券,或垃圾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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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發行幣別與地點 本國債券(Domestic Bond) 外國債券(Foreign Bond): 在自己國家發行,以本國貨幣計價之債券
外國機構發行,以發行地幣別作計價貨幣 市場常見之「外國債券」的別名 Yankee Bond (美國)、Samurai Bond (日本)、 Bulldog Bond (英國)、Matador Bond (西班牙) 以當地國家特點的暱稱命名 例如: IBM在日本發行日元計價的武士債券 Sony 公司在英國發行英鎊計價的鬥牛犬債券 Samurai : 武士 鬥牛犬( bulldog) 鬥牛士債券(Matador Bo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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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發行幣別與地點 熊貓債(Panda Bonds): 外國機構或外國政府等在中國資本市場上發行的人民幣債券
點心債(Dim Sum Bond): 中國機構或外國機構在香港境外發行的人民幣債券 寶島債: 企業在台灣發行人民幣計價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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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發行幣別與地點(續) 歐洲債券(Eurobond): 全球債券(Global Bond) 主權債券(Sovereign Bond)
外國機構以非發行地幣別計價所發行之債券 歐洲美元債券(Euro-Dollar Bond)、歐洲日圓債券(Euro-Yen Bond)、及我國的「國際債券」 全球債券(Global Bond) 以不同幣別,在全球各地債市同步發行之債券 發行規模龐大,流通性高 主權債券(Sovereign Bond) 公債政府發行,發行對象以國際投資人為主,多以強勢貨幣(美元、歐元)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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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發行市場與發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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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公債的發行 中央政府公債 地方政府公債 發行機構:財政部 國庫署 代理發行機構:中央銀行 國庫局 承銷機構:中央公債交易商
發行機構:直轄市(五都),目前僅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有發行 代理發行機構:台北富邦銀行,高雄銀行 承銷機構:債券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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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與金融債發行 公司債 金融債券 發行人: 公開發行公司 主管機關 : 金管會證期局 承銷機構 : 證券承銷商
發行人: 專業銀行與商業銀行 主管機關 :金管會銀行局 承銷機構 :自行銷售或透過證券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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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5樓 Tel : 2369-9555 欲了解更多資訊,歡迎瀏覽櫃買中心網站 http://www
2002年2月1日取消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後,其交易量已明顯放大 ,未來也可望成為債券交易的熱門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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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債券市場各類債券比例 發行餘額: NT$ 4.5兆 12/2003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5樓 Tel : 欲了解更多資訊,歡迎瀏覽櫃買中心網站 欲訂閱本電子報請至 附條件成交金額較買賣斷高 發行餘額: NT$ 4.5兆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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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差型債市 近期美國房價觸底攀升,激勵七月美國住宅營建商信心指數大漲至35點,為近十年最大漲幅,房屋銷售溫和成長,當美國經濟溫和上揚、利率持續低檔的環境,可望持續導引資金流入具有相對利差優勢的美國高收益債市 高收益債指數利差587個基本點(Bloomberg,美銀美林債券指數,截至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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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時間晚間9時12分,西班牙兩年期公債殖利率下滑至3.05%。義大利兩年債殖利率則滑落8個基點,報2.36%。
2012/9/6 歐洲央行總裁德拉吉宣布「貨幣直接交易(OMT)」計畫,無限量購買西班牙和義大利公債(1至3年間)。基準利率維持在歷史低檔0.75%。 台北時間晚間9時12分,西班牙兩年期公債殖利率下滑至3.05%。義大利兩年債殖利率則滑落8個基點,報2.36%。 意大利財政部副部長 Gianfranco Polillo 於2012年9月20日表示,除非公債殖利率再次上揚到無法發行的程度,否則意大利與西班牙將不會再申請紓困,因為沒有任何政府願意主動接受有條件的援助。 意大利 10 年期公債利率昨報 4.99%,比2011年 11 月 9 日的 7.5% 高點下降許多;西班牙公債殖利率也從 2011年7 月 25 日的 7.75% 回落至 5.77%。 西班牙2012年9月20日成功標售45億歐元3年期和10年期國債,10年期國債收益率低於預期,錄得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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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短期仍將維持低利率,有利於債市前景,包括歐洲高收益債及新興債市等都可望有表現。
長期再融資操作(LTRO)被視為歐洲版的量化寬鬆貨幣政策,是指歐洲央行為其歐元區銀行提供低息貸款,LTRO旨在增加銀行的流動性,維持歐洲銀行業界的金融穩定。 歐洲短期仍將維持低利率,有利於債市前景,包括歐洲高收益債及新興債市等都可望有表現。 現階段新興企業債信用利差仍在高於長期平均的420點,也高於新興美元主權債的370點。 新興企業債目前違約風險處於2.6%低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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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發行方式 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 私募(Private Placement)
發行對象為社會大眾,發行受到主管機關較嚴格的管理 債券發行限制 募集總額 過去獲利表現、取得信用評等、無違約記錄等 私募(Private Placement) 以特定人為資金募集對象,無須主管機關的核准,僅需事後報備,限制較少 金管會宣布開放台灣上市櫃公司赴國銀國際金融分行(OBU)發行人民幣債券,惟依現行規劃採私募方式發行,國銀OBU本身將無法投資。 銀行業者希望金管會修法,開放OBU市場發人民幣債可採公募,並可在櫃買中心(OTC)掛牌交易,使國銀OBU的人民幣資金,可投資人民幣債券,支持企業籌資。 銀行業者指出,依照規定,業者投資債券,須以公募為限,例如銀行業者經常會投資同業發行的次順位金融債,金融債須為公募。 銀行業者也希望,可以開放OBU人民幣債可在OTC掛牌交易,但投資人身分仍限境外;關鍵在於,若比照現行境外債券發行方式辦理,則人民幣債券目前以香港為主要市場,將使國際機構收取保管費等相關費用時,金額過大,若可於OTC掛牌,較有利保管與交易成本,次級市場可更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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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債的發行額度限制 種類 發行總額 普通公司債 資產-(負債+無形資產) 無擔保公司債 [資產-(負債+無形資產)] × 0.5
有擔保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資產-(負債+無形資產)]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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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債發行資格限制 不得發行公司債之情況 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情況 企業對其所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的情事
最近三年的平均稅後淨利低於預定發行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的100%時 但可發行經銀行保證的公司債 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情況 曾經發生違約但情況已經排除 最近三年平均稅後淨利低於應負擔年息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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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發行的申請方式 申報生效 申請核准 我國自2006年起,已全面採行申報生效制
指發行人依規定提出申報,在屆滿一定營業日後即自動生效(普通公司債為七日) 申請核准 主管機關針對發行人所提出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現異常情事即予以核准 我國自2006年起,已全面採行申報生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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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申報制(Shelf Registration)
發行公司先申請債券發行的總額度,再依自身的資金需求規劃,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分次發行公司債 在我國,申請之企業須符合一定的資格,並應在取得核准生效後二年內完成募集 總括申報制有助於簡化企業發行債券的手續與成本,在發行時點上也有較大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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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公司債 募集對象必須為特定人 發行額度上限: (資產-負債) 的四倍 轉讓限制
發行滿一年後才可以轉讓給符合資格的特定人 若持有人為發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則需發行滿三年後才得轉讓 前後轉讓相隔時間不能少於三個月 私募債券必須發行滿三年,並補辦公開發行手續後,才能申請上市或上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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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承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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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包銷 確定包銷(Full Commitment Underwriting): 餘額包銷(Standby Underwriting):
又稱為全額包銷。由承銷商先行認購全數債券額度,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 債券承銷較常用此方式 餘額包銷(Standby Underwriting): 承銷商於承銷期間屆滿後,如未能全數銷售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則自行認購剩餘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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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代銷 承銷商於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代銷之債券,未能全部銷售時,得將剩餘數額退還給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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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配售方式 1.詢價圈購 2. 競價標售 承銷商請投資人填具圈購單,彙整其認購意願,但雙方均不受圈購單內容之拘束。
多半用於股票市場,債券市場並不常見 2. 競價標售 由投資人填寫標單,以約定之競價方式決定認購之優先順序及價格 適用於股票及可轉債之銷售 競價標售常用於政府公債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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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配售方式(續) 3.申購配售 4.洽商銷售 由投資人公開申購,以抽籤方式決定配售 最常見於股票之銷售 (避免股權集中)
由於債券單位交易金額大,並不適合債券銷售 4.洽商銷售 發行公司先委託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的配售,洽特定投資人認購,並由承銷商採全額或餘額包銷。 債券銷售常用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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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之角色 發行規劃建議: 債券定價 債券承銷: 次級市場創造 融資額度,市場選擇 債券設計,發行幣別,交易所掛牌...
籌組承銷團(Underwriting Syndicate) 次級市場創造 雙向報價,維持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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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發行公告與週期 各國在每次發行公債之前,均會向市場預先公告該期發行的相關細節 我國目前採「二階段公告」方式
第一階段:於每年初公告全年各月份公債發行年期 第二階段:按季公告次一季三個月各期公債發行種類、金額 、標售日及發行日等資料 在每期公債發行前二至三週,會再行公告 Problems with allocation example of strange phenome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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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額發行(Reopen) 發行條件 功能 熱門券(On-the-Run Issue):流通性佳
除第一次計息期間不同外,其餘名稱、期次、掛牌、票面利率及還本付息條件均與原始發行公債相同。國內九十二年四月首次使用 功能 增加公債發行籌碼,擴大市場規模 避免公債價格遭到壟斷 相同年期公債交易得以延續 促進指標利率的形成 熱門券(On-the-Run Issue):流通性佳 冷門券(Off-the-Run Issue) :流通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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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競價標售制度 我國自1991年起,公債發行採標售制 只有「中央公債交易商」可以參與投標,共64家(截至101年4月)
債券發行價格是依據標售結果決定 能正確反映出發行當時的市場利率水準 只有「中央公債交易商」可以參與投標,共64家(截至101年4月) 其餘投資人只能透過中央公債交易商代為投標 公債發行日通常是在標售日之後三日 中央公債交易商包含銀行,證券,票券,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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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標售 標售方式 標單 競標(Competitive)非競標(Non-Competitive) 競標與非競標發行額度
僅中央公債交易商可參與投標 其他投資人須透過交易商委託投標 小額投資人可以透過郵局申購 標單 公債交易商須參與投標 投遞競標單與非競標單 競標單:須填寫欲標購的債券數量與價格 非競標單:須註明欲購買之數量,價格則再競標結束後依競標價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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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標 vs. 利率標 價格標(Price Basis Auction) 利率標(Yield Basis Auction)
依據競標單上所填入之價格來決定得標順序 票面利率已先行訂定,發行價格易出現折、溢價 利率標(Yield Basis Auction) 依據競標單上所填入之利率來決定得標順序 以得標利率決定票面利率,發行價格會接近面額 增額發行之發行價格可能偏離面額 利率標法之下票面利率之決定 以得標利率為基準,小數點部分以1/8百分點為級距,取最接近但不高於得標利率之級距。 3.245% 3.125% % 2.375% 0.125%, 0.25%,0.375%,0.5%, 0.625%, 0.75%, 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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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數價格(利率)標 從最低利率向上依序分配,認購價格以得標者各自所填之利率計 勝利者詛咒(Winner’s Curse) =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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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價格(利率)標 從最低利率向上依序分配,認購價格以最高得標利率計算,又稱之為荷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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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價格(利率)標 所有得標者均是以最高得標利率換算購買價格 我國已於2004年全部改採單一利率標,同時取消了非競標部分
不會發生“勝利者詛咒”的情況 我國已於2004年全部改採單一利率標,同時取消了非競標部分 交易商全部以競標方式標購公債 在每期發行額度中,保留2%給小額投資人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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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標售結果 競標倍數(競標投標總額/競標發行總額) 以及非競標申購倍數(申購總額/非競標發行總額) 市場需求度
最高、最低及加權平均得標利率 高、低利率差距(Range) 平均利率與最高利率差距(Tail) 投資人對利率水準之分歧程度 得標者的行業分佈 證券、票券業 (未來流通性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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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交易市場 集中市場交易(Exchange Trading) 店頭市場交易(OTC Trading) 在固定之交易場所買賣
以集中競價方式(電腦撮合)交易 僅限買賣斷交易 即時揭露成交價格,價格透明度高 店頭市場交易(OTC Trading) 沒有固定交易場所 採電話或電子交易系統議價方式交易 可以進行買賣斷或附條件交易 價格透明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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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次級市場報價 百元報價:債券面額為$100之除息價格 殖利率報價 報價最小級距(tick):1/8,1/32,1/64
[例]: 102 3/8 ($ ),99 25/32 ($ ) 殖利率報價 [例] % / % 在實務上常簡化報價成 / 6675 再將成交殖利率轉換為價格後進行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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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斷交易 買方 賣方 買進 (Outright Purchase, OP) 賣出 (Outright Sell, OS) 交易價格 債券
(風險與報酬) 買進 (Outright Purchase, OP) 賣出 (Outright Sell, 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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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交易 交易雙方按約定之承作金額,由債券持有者暫時將債券售給資金提供者,並約定在未來時點,由原持有者按約定到期金額買回債券 (到期金額)
債券附條件交易是指買賣雙方非將債券所有權永久移轉的買賣斷,只是暫時性的移轉,在交易時,雙方約定好承作金額、天期與利率,到期時,再以約定利率計算的本利和金額,予以買賣回。附買回交易(RP)與附賣回交易(RS)互為反向操作方式。 (到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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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買回 vs. 附賣回 附買回(將來需要買回債券),附賣回(將來需要賣出債券)其實是同一筆交易 市場慣例是以交易商角度來稱呼
附買回(在到期日時,由券商買回債券) 附賣回(在到期日時,由券商賣回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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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附條件交易之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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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交易之標的與期限 交易標的 交易期限 開放式期限 公債、國際金融組織債、公司債、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等 最短為一天,最長不超過一年
無明確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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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交易的承作金額與利息 [例] 承作7天,金額10,000,000之附買回交易,約定利率6.5%,利息金額是多少?
承作金額等於交易標的債券之市場價值 利息金額依照約定利率計算 利息金額 = 承作金額 × 約定利率 × 承作天數 / 365 [例] 承作7天,金額10,000,000之附買回交易,約定利率6.5%,利息金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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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交易的性質 買賣說 融資說 自2007年起,個人從事附條件交易一律採融資說,融資利息收入採分離課稅,扣繳稅率為10%
債券持有者(券商)先賣出債券,向投資人取得資金。在交易到期時,再由券商以約定金額(承作金額加上利息) 向投資人買回債券 融資說 券商以債券作為抵押品,向投資人取得融資。在交易到期時,償還本息,贖回債券 自2007年起,個人從事附條件交易一律採融資說,融資利息收入採分離課稅,扣繳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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