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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 John Locke 生機 第三組 組長:黃柏瑋 組員:蔡 順 楊欽仲 謝宗賢 張耕碩 顧嘉軒 蘇子倫 鍾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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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洛克 John Locke 生機 第三組 組長:黃柏瑋 組員:蔡 順 楊欽仲 謝宗賢 張耕碩 顧嘉軒 蘇子倫 鍾斯羽
生機 第三組 組長:黃柏瑋 組員:蔡 順 楊欽仲 謝宗賢 張耕碩 顧嘉軒 蘇子倫 鍾斯羽 /10/17

2 人物背景介紹 鍾斯羽 報告人:鍾斯羽 圖/維基百科 2013/10/17

3 生平(1632~1704) 生於英國薩默賽特郡的威靈頓村,洛克受父 母親影響是為清教徒
父親擔任地方法官書記的律師,曾經參加克 倫威爾軍隊去攻打查理一世。 政治家思想家醫學家

4 求學經歷(一) 1647年,在父親友人亦是國會議員的 Alexander Popham的資助下,洛克被送至倫 敦就讀西敏中學(Westminster School) 西敏中學畢業後,接著就讀牛津大學基督教堂 學院 1656年獲得學士學位,接著在1658年獲得碩 士學位

5 求學經歷(二) 1661年他從事教育工作,重心也越來越放在自 然哲學與醫學 由於在牛津期間廣泛學習醫學、並且曾與許多 知名的科學家交流
1674年獲得醫學學士學位

6 沙夫堡伯爵的對其影響(一) 1666年,洛克在偶然的機緣下認識沙夫堡伯爵
其後洛克隨同伯爵前往倫敦,成為伯爵的客卿與朋友,也是他的助理與個人醫生 1668年沙夫堡伯爵在洛克的監護下成功地進行了一次肝臟手術 期間開始寫作《人類理解論》(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7 沙夫堡伯爵的對其影響(二) 沙夫斯特堡伯爵為惠格黨的創立者之一,為政壇重要人物。
他與洛克皆主張宗教寬容,反對君權神授,並且抵制查理二世及詹姆士二世的專制統治。 因為政治與宗教思想一致,兩人便建立起親密關係,這也使洛克可以更深入了解政治鬥爭的現實。

8 沙夫堡伯爵的對其影響(三) 1672年伯爵被指派為英國大法官(Lord Chancellor),洛克也隨之參與各種政治活動。
1675年,在伯爵於政壇失勢後,洛克前往法 國旅行。洛克離開英國到法國住了三年,結 識很多重要的思想家 1679年當伯爵的政治情勢稍微好轉時,洛克 又回到了英格蘭。也是在這個時期,很可能 是出於伯爵的鼓勵,洛克開始撰寫知名的 《政府論》一書。

9 創作期 1682年伯爵因政變失敗,由於被懷疑涉嫌刺 殺查理二世的陰謀,洛克因與伯爵關係密 切,也就離開英國,逃至荷蘭避難
洛克在荷蘭期間洛克隱姓埋名,洛克終於有 時間繼續開始撰寫許多著作,花了許多時間 重新校對他的《人類理解論》以及《論寬 容》的草稿 1689年光榮革命後,才與公主瑪莉一同回到 英國。 由於被懷疑涉嫌一件刺殺查理二 世國王的陰謀

10 晚年 洛克終生未娶,晚年在密友瑪莎姆女士(Esther Masham)邀請,從1691年開始一直居住在瑪 莎姆女士位於艾塞克斯郡家中;當時洛克的身 體狀況已經因為哮喘病發作而飽受折磨,仍成 為了惠格黨的英雄人物 在1704年10月28日不幸死於肺病,且被埋在 艾賽克斯郡東部的High Laver小鎮的一個教堂 墓區。身為清教徒的洛克終身未婚,也沒有留 下任何子女

11 光榮革命 圖/ 2013/10/17

12 重大影響 開創近代政治體制─內閣制 國家王權的虛位化 罕見的不流血政變

13 主要人物 詹姆士二世(1633年10月14日—1701年9月16日) 母親為法國人,在法國長大,為狂熱的天主教徒
1685年查理二世殁, 詹姆士繼位,改稱詹姆 士二世 英國最後一位的天主教國王 圖/維基百科2013/10/17

14 從政經過 1687年再發布「寬容宣言」(Declaration of Indulgence),讓天主教徒自由就任文武官職,並把牛津和劍橋二所大學的負責人更換為天主教徒。 由於詹姆士二世有兩個女兒,都嫁給清教徒,議會認為他死後傳位給任何一個都還是信奉清教,所以打算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詹姆士二世娶一個法國妻子,於1688年6月20日,詹姆斯得子,其子亦受洗為天主教徒

15 下台 面對這樣的專制君主,不只是惠格黨,甚至是 托利黨的人士也都興起反感。
在國王被萬民唾棄的狀況下,1688年惠格黨和 托利黨攜手合作的議會,決定捨棄舊王,迎接 公主瑪莉及其夫荷蘭統領威廉為王 該年11月新教徒的威廉率領軍隊渡英時,國內 已經沒有人支持詹姆士,詹姆士二世倉惶出逃 日耳曼,途中被截獲送回倫敦。後經威廉同意, 詹姆斯二世逃亡法國。 這兩個政治集團,「請願者」和「厭 惡者」,因為互相漫罵對方為Tory (愛爾蘭的匪徒)和Whig (蘇格蘭的狂 信者)。於是在英國議會支持詹姆士繼 承王位的被稱為「托利黨」,反對詹 姆士繼承王位的被稱為「輝格黨」

16 改革 1689年,新王威廉三世與瑪 麗二世通過「權利法案」及 「寬容法案」,國會取代國 王擁有國家大權史稱「光榮 革命」,確認國民的自由和 議會的權利,保障立法權、 徵稅權、軍事權屬於議會, 國王的任免權屬於議會 《權利宣言》。宣言譴責詹姆斯二世破壞法律的行為;指出以後國王未經議會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效力;不經議會同意不能徵收賦稅;天主教徒不能擔任國王,國王不能與天主教徒結婚等。威廉接受宣言提出的要求。宣言於當年10月經議會正式批准定為法律,即《權利法案》。 圖/維基百科2013/10/17

17 政府論下篇誕生 洛克1688年隨光榮革命回國 光榮革命是由國會主導,老百姓完全為何議會 為何在一天之間流放詹姆士二世,並且讓威廉 和瑪莉共同統治,洛克因此撰寫政府論下篇來 說明 在政府論下篇中,洛克提到:君王權力來自人民,所以君王必須照顧人民,一旦政府無能照顧人民,人民有權讓他下台,暗示詹姆士二世達到須被罷黜的地步

18 重要著作 報告人:謝宗賢

19 重要著作 1690 《人類理解論》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1689 《論寬容》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1689~1690《政府論二篇》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20 重要著作 1693 《教育漫話》 Some Thoughts Concerning Education 1695《聖經中體現出來的基督教的合理性》 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as Delivered in the Scriptures

21 重要著作 1695《為基督教合理性辯護》 A Vindication of 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22 人類理解論 是英國哲學家洛克最著名的一部作品,成書於1690年
洛克批評人生下來便帶有內在思想的理論,他主張人所經歷過的感覺和經驗,教育才是思想的主要來源。 他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說】人心就像一塊白板,一片空白,一切觀念與知識都是後天的經驗與學習。

23 人類理解論 所以環境對人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因為人會模仿在他周遭的人事物,會從他經歷過的事物學習。
我們可以得知其周遭人物品性的好壞、環境的組成是否單純,對人格的形成是很重要的。 這本書是第一個對經驗主義做有系統闡述的著作,也是現代哲學經驗主義的起源之一。對大衛·休謨與喬治·貝克萊等許多啓蒙運動時期的哲學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4 論寬容 是洛克於 年間所寫的論宗教寬容的四封書信的第一封信,是給他的好友林堡格的。 這封信原文爲拉丁文,於1689 年,即“光榮革命”後一年,才在荷蘭匿名發表,當即引起輿論界的強烈反響。

25 論寬容 洛克區分了一個教會與民間政府的差異 政府是為了維持和平才存在的,並且必須保有武力才能達成這個目標
洛克雖然認為人民有義務服從政府的命令,但他認為宗教信仰是個人自由,政府無權介入。

26 論寬容 不過,政府有責任為了人民之和平與穩定,管理宗教實踐。例如禁止在公共場合宰殺動物以維持環境的衛生,即使是當這些政策妨礙了某些宗教傳統時亦然 但是,如果政府企圖干涉人民的宗教信仰(像國教的權威一樣企圖干涉不信國教者),那麼其行為是荒唐且不公正的。

27 論寬容 而教會則是自願構成的群體,為了提供靈魂救贖才存在的,而且必須使用說服的手段傳教。 洛克認為政府成立的目的是促進人的生理和社會的需要,而要做到這一點,政府創建一般福利和自由有關的法律和規則。教會的存在是為了促進一個人的內在需求→靈魂,永恆的生命。

28 論寬容 影響 促使英國國會在1689年通過【寬容法案】 ,英國不再為了宗教信仰而打仗。而信仰自由則使教派的關係得到最大程度的緩和,促進社會秩序與和諧。

29 政府論上篇 首篇是為了反駁羅伯特‧菲爾曼( Robert Filmer )之著作《先祖論即論國王之自然權》中的論點:君權神授和君主專制而做

30 羅伯特.費爾曼 對於父權的主張 孩子應該要一直服從父親的管教,聽從父親的命令。 即使孩子長大成人,也應持續服從父親,不可違背父親的意願。
嫡長子能繼承父親所有權力。

31 羅伯特.費爾曼 對於君權的主張 因為在聖經中,亞當是上帝第一個創造的人類,是所有人類的父親。
所以費爾曼認為亞當能繼承上帝所有權力,是世界上第一位君王。 而亞當的嫡長子當然也能繼承亞當的所有權力,成為後來的君王。

32 羅伯特.費爾曼 結論1 因為亞當是所有人類的父親, 也是第一任君王,而子女對父親有服從的義務 ,所以臣民要像聽從父親一樣服從君王 結論2 父權為一切權力的根源,政治權力可從父親繼承而來。 亞當是上帝的兒子, 所以能繼承其所有權力,而君王是亞當的後裔,當然也能一直繼承下去。

33 洛克 駁斥 羅伯特.費爾曼 洛克認為雖然亞當為上帝所創造,但並不代表他能繼承上帝的所有權力,其後代當然也不能 理由1 因為沒有證據可確定誰是亞當嫡系後裔,而且如果君王是亞當嫡系後裔,那在世界上許多的國王中,誰才是亞當嫡系後裔呢?

34 理由2 洛克不認為孩子要永遠聽從父親的命令 在政府論的其中一篇【論父權】提到:孩子只需在自己無判斷能力和未成年時,服從父親的教導
當孩子長大成人,有獨立思考的能力時,便不需要在聽從父親的指導而是由自己判斷父親的意見是否正確,是否值得聽從 洛克在【論父權】中反駁費爾曼的言論,影響了後來的任期制

35 政府論下篇 洛克發揮其主要思想的作品,也是一般泛稱的《政府論》的主體 洛克提出了一個和霍布斯不一樣的自然狀態:人與人之間互相平等,擁有對自身和財產無限自由,而且還要遵守自然法和尊重他人的自然權利。

36 但因為每人對自然法定義不同,易發生爭執,所以建立政府是必要的。
這個政府必須要有固定且眾所皆知的法律、公正的裁判者以及能夠支持正確判決的力量。 最重要的是這個政府必須經過被統治者的同意。因為政府組成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的財產和安全,這也是人民放棄在自然狀態中享有的平等和自由,並加入社會的目的。

37 當政府的所作所為與這一目的相違背的時候,人民就有權利採取行動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將權力收回。
重新找代理人,另組政府。 洛克藉由他在書中發表的思想和理論,暗示詹姆斯二世迫害非天主教徒和其他專制行為,已違反上述理論,為光榮革命的正當性提供理論根據與辯護邏輯

38 政治思想 自然狀態 自然權利 自然法 契約論 報告者:顧嘉軒
主要思想介紹 政治思想 自然狀態 自然權利 自然法 契約論 報告者:顧嘉軒

39 洛克政治思想 洛克的政治思想主要都在他所寫的《政府論》裡面了,並且在後世產生極大影響(現代民主國家都以洛克的思想為基礎) 《政府論》共分為上下兩篇,上篇主要在反駁羅伯特‧菲爾曼伯爵君權神授的主張,他認為政府的權威只能建立在被統治者擁護的基礎上,下篇主要在闡述自己的契約論

40 洛克政治思想 受霍布斯影響,洛克的政治思想主要是建築在契約論與自然法之上。 但洛克也反駁霍布斯提出的性惡說和自然狀態即戰爭狀態,他認為每個人一出生都是一塊白板,且依據聖經,人們是在伊甸園裡受耶和華的教育,所以人性是本善的,而原始的自然狀態也是很和平的。

41 自然狀態 依聖經所言: 人類起源的自然狀態就是伊甸園中平等、 自由、 理性的狀態。
自然狀態是完美無缺的自由狀態,人人可以自由行動(非放任),不需得到別人的許可或被任何人的意志所支配,平等的享有權力,沒有一個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權力,但卻須受自然法的約束。

42 自然權利 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有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追求幸福的權利),並且是從一誕生就被上天所賦予的,是任何人都無法剝奪的,也就是所謂的天賦人權。

43 自然法 在自然狀態下,每一個人都要受自然法的約束,以理性為基礎的自然法,每人皆須遵守,且要讓每個人都了解,人人平等而獨立 自然法強調任何一個人都不應該傷害他人的生命、自由、財產(追求幸福的權力)

44 洛克提出的自然狀態根本就是個天堂,那幹麻還要政府?

45 自然法還是有缺點的 沒有仲裁者 缺乏明確而周知的法律 無法保證判決的執行
在沒有以上3點在加上每個人看法不同的情況下,當有人認為自己的權利被侵犯進而發生衝突時,自然狀態就會進入戰爭狀態。(ex:kill people)

46 契約論 此時,我們就需要一個仲裁者(政府),並授一部分的權利給仲裁者,讓他可以解釋以及執行自然法,但人們還是保有生命權、自由權以及財產權。
而訂定契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人民解決紛爭,謀求幸福,若仲裁者背棄社會全體的委託時,人民就有權撤換仲裁者。 所以契約論也是在解釋國家存在的目的。 人民和仲裁者簽約→政府成立→國家誕生→人民的福利受到保障

47 以上為洛克的主要思想 ,請問有問題嗎?

48 那就鼓掌吧!

49 重要之學說 與理論探討 報告人:蔡 順

50 一、同意原則 二、多數決原則 三、默認原則 四、任期制 五、罷免權、革命權 六、分權制

51 契約的成立 - 同意原則 同意原則→統治者是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才能統治。 Before: 統治者統治→人民
Now:統治者需經過人民同意才能統治→人民 如果沒有人民的同意,那麼,國家就不能要求人民服從。 ※主權的轉移是同意原則的真諦。

52 例:2012年台灣總統大選 馬英九得了689萬票 蔡英文得了609萬票 因為馬英九先生票數較多(689>609萬票)
根據同意原則,人民透過選票,同意馬英九先生的統治。

53 多數決原則 洛克認為,全數同意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不然少數就會形成否決權。
意見的分歧和利害的衝突,降低國家運作的困難,所以要有多數決(少數服從多數)。 多數決原則→ 就是以多數人的意見代替全體的意見。

54 例:2012年台灣總統大選 馬英九得到了689萬票(多數) 蔡英文得到了609萬票(少數)
以多數決原則,因為(689>609萬票),小馬因為得到了多數人的同意,所以由馬英九先生當選總統。 但少數人的權益怎麼辦?

55 默認原則 默認原則→ 並非要真的人人一致同意,契約才成立。因此洛克用默示原則去解釋 ※少數人怎麼辦? ※無意見怎麼辦?
1.少數人可以選擇離開 2.若不離開→默示同意多數的意見 3.無意見→默示同意多數的意見

56 默認原則 意義:用來解決少數一方的問題,避免造成混亂。 民主政治可以順利運行的最重要原則 舉個例子使大家深刻改受一下

57 例如:班上系服 全班51位同學 紅色 15人 白色 10人 沒意見 26人 票數:41比10 沒意見→表示同意多數人的意見 默認原則:
紅色 15人 白色 10人 沒意見 26人 票數:41比10 沒意見→表示同意多數人的意見 默認原則: 白色的10人,不能他們不贊同就不買,他們只能選擇離開班級或者同意多數人意見。

58 任期制 由來:根據《政府論上篇》,洛克駁斥費爾默伯爵所提出的祖宗理論。
※祖宗理論:王權來自父權,兒子要聽爸爸的話,所以爸爸支持這個王,兒子也要支持這個王。 洛克認為,成年以後有了自己獨立的判斷力可以尊重自己的意願去選擇 ※民法上20歲具有投票權

59 任期制 洛克沒有規定幾年,但他認為後代子孫有權對祖先們之契約表示意見。 要有一段期間,讓這些後代子孫去確認要不要繼續讓這個王領導。
為什麼通常任期是四年一次? 選舉間隔若是太短,成年小孩人數不夠,則無法改變選舉結果,因此估算四年最為恰當。

60 例:2012台灣總統大選 2008年~2012年 →130萬的小孩長大(首投族) 2012年總統大選的票數多了130萬。
因此這些成年的小孩將與原先投票的大人再次討論是否要繼續接受領導者的領導。

61 罷免權→革命權 國家政府之存在目的,是在為大家謀幸福(讓天賦人權得以實現),諾不能夠,人們可以更換重組政府(罷免原則)。
對政府不滿,有罷免的權力。 不同意你→罷免你→下台 若你不願下台→革命(以武力強迫下台)

62 我投降啦~ 罷免權 例:茉莉花革命→ 發生於2010年末至2011年初的北非 突尼西亞反班·阿里示威,導致政權倒台的事件。
圖/

63 革命權 例:利比亞內戰→格達費堅持不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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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避免政府濫權 - 分權制 把權利交付在同一群人身上,使這群人權利過大,導致濫權。因此洛克主張分權,目的是為了制衡,不讓權利集中在同一群人身上。他將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外交權,而立法權又高於其他二權,因為它代表人民。 由於這個理論有缺陷(立法獨大),後來由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繼續發展,並影響美國三權分立制。

65 小結論 洛克對於國家政府的各種具體主張,為日後民主政治的實際運作,創造了可行的理論基礎,實為「現代民主政治之父」。

66 當代影響 報告人:楊欽仲

67 當代影響 光榮革命 權利法案 寬容法案 政府論 論寬容

68 權利法案 全稱《國民權利與自由 和王位繼承宣言》 又稱英國人權法案 由威廉三世與瑪麗二世於 1689年發表議會提出的 《權利宣言》並簽署
經議會正式批准定為法律 ,即《權利法案》 《權利法案》取自維基百科

69 權利法案 國王不得干涉法律及議會的言論自由 國王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國王沒有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 國王未經議會同意,平時在王國內徵募
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十三條”主要有兩方面内容:一、限制國王的權力,約束英王的實際統治權,如第1、2、4、6條;二、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如第8、9、13條。 1凡未經議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爲非法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爲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爲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國會准許,借口國王特權,爲國王而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准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爲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爲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内征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0 權利法案 人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 人民有選舉議會議員的權利 人民有不遭受殘酷與非常懲罰的自由 人民有在未審判的情況下不被課罰金的自由
人民有配帶武器以用以自衛的權利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爲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内,置備武器。 8議會之選擧應是自由的。 9國會内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爲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爲申雪一切訴冤,並爲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

71 權利法案 詹姆斯二世的行為已經違反上述約定,因此被認為是非法的; 因「光榮革命」而逃離英國的詹姆斯二世被宣布退位;
威廉與瑪麗是詹姆斯二世的繼承人 天主教徒不得擔任英國國王,且國王也不能與天主教徒結婚 要求國王以後未經議會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經議會同意不能征收賦税,今後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擔任英國國王,任何國王不能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等。威廉接受了這些要求

72 權利法案 確立了「議會至上」原則,議會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限制國王的權力,象徵著君主立憲基本的確立,約束英王的實際統治權,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王權的限制和對公民權利保障的不斷加強使得英國成為近代第一個民主的國家 《權利法案》它既是英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被認為是美國憲法的前身 1701年英國議會又通過了一部《王位繼承法》,被看作是《權利法案》的補充,這兩個法案確立了英國“議會至上”原則,是邁向君主立憲制度的重要一步,議會逐漸成爲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 “十三條”主要有兩方面内容:一、限制國王的權力,約束英王的實際統治權,如第1、2、4、6條;二、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如第8、9、13條。

73 寬容法案 人都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的權利
光榮革命後,議會獲得了更大的權利,宗教問題也逐漸得到了解決。並在1689年的《寬容法案》(Act of Toleration)中規定,除去天主教徒外,所有的異端教派享有信仰自由。 但是任公職還是必信國教之法仍有效 落實洛克天賦人權的理念 人都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的權利

74 後代影響 報告人:蘇子倫

75 對後代的影響 他是第一個提倡權力分配的政治思想家,認為行政權與立法權應當分開,而且立法機關應當高於行政機關,以防止專政。這方面的理論由後來的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繼續發展。

76 對後代的影響 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 1787年美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77 美國獨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在喬治.華盛頓統帥,由傑弗遜起草的《獨立宣言》在費城大陸會議上正式通過,莊嚴地宣佈美利堅合眾國脫離英國而獨立。 圖中爲起草《獨立宣言》的委員會成員(約翰·亞當斯、班傑明·富蘭克林﹑湯馬仕·傑佛遜﹑羅伯特·李文斯頓﹑羅傑·謝爾曼等五人)於1776年大陸會議正式發表,並與大陸會議主席漢考克討論宣言。 --取自(中文百科在線)

78 美國獨立宣言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

79 美國獨立宣言 任何一種法治體制如有損害其目的之行為,人民可加以廢止、變更,並以實現人們的安全與幸福的最適當原則來組織新政府。
湯馬仕•傑弗遜在《獨立宣言》中描述「不可剝奪的權利(unalienable rights)」時,亦引用了自然法理論。

80 美國憲法 美國以獨立宣言為基礎,定出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國憲法》。
日後各民主國家訂定憲法時,都以美國憲法為基礎與典範,而洛克的思想透過美國憲法影響全世界,因此有「現代民主政治之父」之稱。 此圖為美國憲法原稿的第一頁--取自維基百科

81 美國憲法 第一條修正案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第二條修正案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82 第三條修正案 任何兵士,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 第四條修正案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83 第五條修正案 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徵為公用。

84 第六條修正案 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

85 第七條修正案 在引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所涉及者價值超過二十元,則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任何業經陪審回審判之事實,除依照習慣法之規定外,不得在合眾國任何法院中重審。 第八條修正案 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高的罰款,不得施予殘酷的、逾常的刑罰。

86 第九條修正案 憲法中列舉的某些權利,不得被解釋為否認或輕視人民所擁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修正案 舉凡憲法未授予合眾國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種權力,均保留給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87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第 7 條 (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0 條 (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88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第 8 條 (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89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第 12 條 (秘密通訊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 (信教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集會結社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90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第 15 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7 條 (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91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第 21 條 (受教育之權義)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22 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92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第 23 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93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章 第 152 條 (人盡其才)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 159 條 (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94 批判與檢討 報告人:黃柏瑋

95 如果真的有 天賦人權

96 那為何差別會如此的大? 右圖/圖片來源: 左圖/圖片來源:

97 人生而平等,「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不可被剝奪
洛克主張 人生而平等,「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不可被剝奪

98 生命權 生命權真的是不可被剝奪的嗎? 如果是,那麼那些殺人犯不就不可以被判死刑嗎? 而那些被殺人犯所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權又在哪裡?
圖片來源:

99 自由權 如果自由權是不可被剝奪的,那麼不就代表所有人都可以隨心所欲了嗎? 那這樣這個社會就會變得非常混亂,所以自由權並不是不可被剝奪的。

100 圖片來源:

101 財產權 如果說,財產權是不可以被剝奪的,那麼為何我們的政府可以強制要求我們繳稅?
因為如果我們沒有繳稅,那政府就無法運作下去,所以財產權是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被剝奪的。

102 圖片來源:http://tw. house. yahoo
圖片來源:

103 或許就如同國父所說的: 人權絕對不是自然的產物,而是時勢和潮流所創造出來的,來自於革命。 所以“天賦人權”理論不符歷史事實。人權從來不是天賦的,人們享有種種權力,全都是爭取而來,而這種爭取來的人權,國父稱之為”革命民權”

104 人權?民權? 人權 民權 國父認為人權乃是作為一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因此,其範圍不僅包括政治上的,還有經濟上、社會上、文化上等各方面,而且它的範圍將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不斷的擴充成為新興人權。 是基於國民之資格由國家賦予的權利,其範圍是屬於政治上的權利,孫中山曾經說過”……民權就是人民的政治力量……今日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權”

105 少數 服從 多數?

106 如果 按照洛克所提出的多數決來做, 那麼那些永遠都屬於少數人的權益該怎麼辦 ?
如果 按照洛克所提出的多數決來做, 那麼那些永遠都屬於少數人的權益該怎麼辦 ?

107 蘭嶼核廢料 如果核廢料真的沒問題,那為何不把核廢料放在台北?放在高雄?或許還可以放在總統府旁邊?
圖片來源:

108 雖然說少數要服從多數 但是!!! 少數人的權益也不能被忽視 否則只會造成 「多數暴力」

109 結論 報告人:張耕碩

110 有別於霍布斯的契約論,洛克的契約思想對後世民主政治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包括了美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以及其他受到美國憲法影響的法典。

111 台灣民主政治的不成熟 洛克主張主權在民,政府是基於人民的同意所組成,政府要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權,並為人民追求利益,這樣統治才具正當性,如果政府的運作不符合人民的期待,人民有抵抗或革命的權力。 台灣自稱是民主政治蓬勃發展的國家,但從以下的例子可以看出其實在看似完美的外表之下充滿了很多不為人知的缺陷。

112 大埔事件 2010年6月9日,苗栗縣政府在98%當地地主同意區段徵收並完成抵價地申請後,進行整地工程,同時對於在區內尚未同意徵收農戶但已被強制徵收的農地上開怪手直接執行整地施作公共設施工程,破壞了徵收範圍的稻田,引發抗爭。

113 大埔事件 2013年大埔四戶強制拆除事件爭議 台灣農村陣線及大埔自救會表示拆遷欠缺公益性,苗栗的竹南科學園區閒置率為42%,另一也在苗栗境內的銅鑼工業園區閒置率為84%,特定區開發的真正目的是做都市計畫,而不是科學園區,然而擴大的科學園區用地怎可以建住宅?讓人質疑大埔案就是假公益之名、行炒作土地之實。

114 大埔事件 淡江大學運輸管理系張勝雄教授表示斜交路口不見得代表不安全,苗栗縣此舉是「假交通安全之名,行無理拆遷之實」,張勝雄教授認為,把張藥房拆除讓交通可以安全實際上根本沒用,張藥房其實是不需要拆遷。更何況大埔仁愛路兩側全部都規劃為住宅區,根本沒有工廠大車進出的需求。

115 大埔事件 而在這之後,苗栗縣縣長劉政鴻還尬了一句

116 我為政府賺了20億!!!

117 為政府賺了20億到底有什麼用?

118 有屁用?

119 政府存在的目的不就是為了幫人民追求福利嗎. 打壓人民的權力來幫政府賺錢其實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只能證明劉政鴻根本沒有讀洛克而已
政府存在的目的不就是為了幫人民追求福利嗎? 打壓人民的權力來幫政府賺錢其實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只能證明劉政鴻根本沒有讀洛克而已!!! 但是,我們也不能把錯全部算在縣長的頭上,他能夠當選縣長,也是代表公民對民主的基本認知不夠充足!

120 教育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我認為應以教育的方式加強公民對法律的基本認知,所有人都應該了解自身的權利,才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並藉由選舉選出真正可以為自己謀取福利的立委以及領導者。

121 讓人民有能力去辨別哪些候選人是值得支持的對象,就是目前台灣政治社會最需要努力的地方!

122 我們的報告就到這裡 謝謝大家的聆聽

123 資料來源 邵維慶 編撰 《當代法政思潮講義》第八版
邵維慶 編撰 《當代法政思潮講義》第八版 John Locke 著 葉啓芳、瞿菊農 譯 《洛克》 唐山出版社 , 民75 , 臺北市

124 資料來源 洛克 政府論次講 葉啟芳 瞿菊農譯 唐山出版社1986年7月初版2013/10/14
洛克 政府論 楊思派譯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12月初版2013/10/14 國家之理據與合法性-對於契約論的證立理論的一些初步反省 許漢 中正大學哲學系2013/10/14 當代法政思潮講義-第八版 邵維慶

125 資料來源 美國在臺協會 http://www.ait.org.tw/zh/the-bill-of-rights.html
美國在臺協會  微基百科 司法院大法官

126 圖片來源 (班·阿里) 2013/10/25 (格達費) 2013/10/25

127 圖片來源 1734093guzujsgv8v7s7kg:http://www.mala.cn/thread-2846430-1-1.html
2013/10/17 _5f69c0ecf8_zhttp:// LN13_002http:// 2013/10/24 批判與檢討資料來源 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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