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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號、34號及35號公報對產業發展之影響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王金來 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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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10號公報對產業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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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適用日 民國98年1月1日開始適用。 得提前適用。
原採用後進先出法之企業,適用十號公報第一次修訂條文時,應改採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存貨成本並計算累積影響數,但無須重編以前年度報表。因首次適用本公報第一次修訂條文造成之其他會計原則變動,無須計算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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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10號公報對產業之主要影響 存貨成本之比較不得再以全體項目為基礎。
固定製造費用應按生產設備之正常產能分攤。因產能較低或設備閒置導致之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停止適用後進先出法。 十號公報修訂前後之主要差異尚有: 1.存貨續後衡量之依據由市價改為淨變現價值。 2.因續後衡量所產生之存貨跌價損失及回升利益,應作為當期銷貨成本之調整,不得列為業外損益。 3.原物料惟有於其價格下跌而製成品之成本超過淨變現價值時,方應認列存貨跌價損失;製成品淨變現價值若預期等於或高於成本,則原物料不得認列存貨跌價損失。 4.勞務存貨成本為其生產成本,該成本主要為直接提供勞務者之人工成本及可歸屬之製造費用。 此等差異或係報表表達方式不同,或影響層面有限,故未列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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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成本比較不得再以全體項目為基礎之影響
企業須重新釐定存貨比較之項目基礎。 存貨比較項目較多之產業將受較大影響,尤其是具有下列特性者(如電子、營建業): 產品跌價速度快 毛利率低 存貨量大、週轉天數長(即存貨周轉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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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製造費用應按生產設備正常產能分攤之影響
企業須確定正常產能之設定,並據以調整相關存貨成本系統。 產能利用率偏低之產業,因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將對當期損益產生直接影響 。 此點目前來看對塑化產業影響最大, 主因為在產品報價低靡時,全球塑化廠習以區域性聯合減產形成供不應求局面,新制實施後則減產所造成固定成本上升(存貨上升)將轉列為銷貨成本上升,侵蝕毛利率,對於慣以減產手法活絡市場交易之塑化廠影響將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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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後進先出法之影響 僅對少數慣用後進先出法之產業(如石化業)產生直接影響,並須調整相關存貨成本系統。
98年度第1季中石化及台塑石化適用新修訂十號公報之影響均為損失之增加,國喬石化則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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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10號公報對金融業之影響 金融業(如銀行、保險業)因屬無存貨之產業,並不會受到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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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10號公報對銀行業授信政策之影響 實務上之疑慮在於銀行進行授信評估及放款複審決策時,企業如因適用新修訂十號公報造成毛利率降低,是否將因而產生資金融通之困難? 多數銀行業者認為此係財務報表表達方式之改變,且不涉及實質現金流出,對授信評估之影響不大。亦即授信仍回歸產業趨勢及短期現金週轉能力等基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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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號公報對產業發展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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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號公報對產業發展之影響 開始適用日 與原規定最大差別 對產業之影響 34號公報對產業影響之介紹區分成3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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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適用日 原始產生放款及應收款不納入適用範圍 民國95年1月1日開始適用 不得提前適用 依照公報分類並計算影響數
此公報未將原始產生放款及應收款納入適用範圍,主要是此部分規定將對金融業,尤其是銀行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待時機成熟時再納入適用範圍 民國95年1月1日開始適用,適用的第一天之開帳數即須依照各類別計算影響數,即開帳數就會使用公平價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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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規定最大差別 原規定. 分類:長期投資及短期投資 衡量方式:LCM 攤銷後成本法 成本法
避險會計: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與美國及國際之作法不同) 新規定-34號公報 參考IAS 39 分類:四類 衡量方式:公平價值 攤銷後成本法 成本法 避險會計:公平價值 現金流量 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 原規定與34號公報規定最大差異在於評價方法由LCM改成公平價值、以及有更詳細關於避險會計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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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號公報對產業影響 公平價值的挑戰 避險會計的適用 財報的影響 投資策略及發行金融工具 如何決定公平價值-有無活絡市場、是否須專家協助
公平價值正確嗎? 避險會計的適用 嚴格且複雜 成本高 財報的影響 增加財報透明度 增加損益波動性 投資策略及發行金融工具 了解商品及對財報影響並慎選商品 金融機構發行之商品受公報影響 1.公平價值的挑戰 當金融商品有活絡市場報價時,活絡市場報價是最佳的公平價值,但是活絡市場的條件實務上可能存有爭議,例如,有掛牌的公司債,每天的交易數量要多少才算活絡呢? 當金融商品無活絡市場時,可參考類似商品再進行評價,或以評價方法估計公平價值,此時可能需要評價專家的協助 當金融商品有活絡市場報價時,容易確認公平價值,但如果無活絡市場報價,則需仰賴評價專家,實務上,大部分公司以金融機構提供之公平價值資訊為準,不再另行驗證金融機構提供資訊之正確性。會計師要如何驗證呢,以安永為例,除了內部資料庫有評價模型可使用外,對於複雜的商品,我們另外有事務所的評價專家會協助審計人員確認公平價值是否允當。 2.避險會計的適用 依照34號公報避險會計的規定,適用避險會計前要先有避險之書面文件,將避險工具、被避險項目、避險類型及如何計算有效性等資訊於書面文件中敘明,哪些項目或商品可為避險工具或被避險項目於公報中有規定,但對避險會計適用實務上的問題在於判斷有效性(有效性介於80%~125%為可適用避險會計的高度有效),有效性必須於適用前評估預期有效,適用後,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預期有效及實際有效,至於有效性的判斷則有金額抵銷法、回歸分析或相關係數分析等方法,而計算有效之前提是必須先計算公平價值,這些動作皆需具備一定的評價專業才有辦法,因此花費的會計成本也高 3.財報的影響 以公平價值評價並揭露公平價值相關資訊較能表達真實財務狀況,提升財務報表的透明度,但因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包括交易目的及衍生性商品等),此亦增加財務報表波動性 4.投資策略及發行金融工具 公司藉由複雜的公報了解並學習更多的金融商品風險,可避免公司買到高風險商品而不自知 例如,早期實務上有多數公司因為買選擇權避險又可收到現金而認為此避險對公司真是雙贏,但卻不知道是讓公司曝露在更大的風險中,在公報適用後,公司能漸漸了解此商品之特性及風險(因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受影響之公司個案,可詳以下連結) 衍生性金融商品財報地雷 嚴加控管 金融機構則因為公司須確認對財報影響後才決定是否承購金融商品,將使部分對損益有重大波動影響之商品或高風險之商品不易於市場推行,最近受到影響較多的例如發行CB籌資,因市場多數CB之條款造成會計處理產生重大損益波動,尤其發行公司股價有鉅幅波動時,現行大部分公司如果要發行CB籌資,則會考慮對損益影響,如果修改合約條款,將減低投資人購買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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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號公報的後續發展及對產業影響 修改重分類的規定-受金融風暴影響,可減緩對損益之衝擊
民國100年將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納入公報適用範圍-銀行影響較大 2013年國際接軌 修改重分類的規定-受金融風暴影響,可減緩對損益之衝擊 去年下半年的金融風暴可能使的多數持有金融商品部位較大的企業之損益表有不利的影響,IASB針對此環境的丕變緊急修改重分類的規定,此修改的原則有參考美國公報之相關規定,我國也同步修改我國34號公報之相關規定,此修改同樣的應該有達到減緩財報不利影響之效果 民國100年將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納入公報適用範圍-銀行影響較大 公報開始適用時,考量對實務的衝擊,未將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納入34號公報適用範圍,進幾年銀行積極處理卡債或放款等問題,且近幾年各國會計處理國際化情況更加普及,基於此,我國亦預計於民國100年將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納入34號公報適用範圍,因為此事用對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影響不小,包括系統的調整、會計處理疑義等,現所有金融機構皆已積極準備中 2013年國際接軌 我國金融商品會計處理即使於民國100年將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納入適用範圍,仍存有差異,此差異影響包括損益及附註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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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號公報對產業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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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適用日 民國94年1月1日開始適用。 得提前適用。
公開發行公司應自94年第一季開始實施、亦得提前自民國93度開始實施。94年初,不少上市櫃公司因考量新公報可能對第一季財報產生衝擊,選擇於93年度財務報表提前反應,以便利空出盡,對來年報表有較好展望。 非公開發行公司,經濟部商業司於94年7月4日發佈經商字第 號函,決議納入公開發行公司編製合併報表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及實收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如期於民國94年1月1日適用35號公報。上開兩類公司以外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及適用商業會計法之獨資合夥商業,在民國94年至95年宣導期間,可自行選擇是否適用35號公報,惟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均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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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號公報對產業之主要影響 資產減損之內部監控機制及評估模式之建立 外部專家的協助
於資產負債表日須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或有證據顯示資產(商譽除外)已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減少)。 於存在減損跡象時,即須進行減損測試。部分無形資產則無論有無減損跡象,皆須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決定資產可回收金額,並於資產可回收金額低於其帳面價值時,認列減損損失(或於可回收金額增加時,迴轉以前年度所認列之累積減損損失)。 外部專家的協助 產業預測資料之取得。 鑑價之取得。 以第3 4號公報對企業之影響而言,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研究, 第卅四號公報實施後,有四九七家上市櫃公司產生正面效益, 可增加九十五年第一季淨利, 金額達一八七點二六億元;另有一四四家上市櫃公司產生負面影響,九十五年第一季淨利減少金額五十點四四億元;對其餘五五O家上市櫃公司之損益並無影響,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實施後影響之產業以金融壽險業為主。 但以第3 5號公報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而言,依顏信輝和丁緯 ( ) 之研究發現於93年首次提前適用第35號公報資產減損損失之總金額約為2 0 0億,且所有產業皆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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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35號公報影響較大之產業特性 由於35號公報主要適用對象為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含商譽)及閒置資產,因此具有下列特性之產業將受到較大之影響: 資本密集者 資本規模不大的公司企業,其非流動資產占公司資本結構比率較重大者。 產業景氣循環波動劇烈者。 新技術、新製程發展較快者。 產業景氣高峰,過度投資與取得過高價格資產者。 公司轉投資金額龐大、子公司眾多者。 資料來源:台灣第35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報表讀者該如何解讀 證券分析師王章誠 主要受到衝擊的廠商,包括曾經併購過其他公司的廠商,大量資本支出的電子廠,以及轉投資多的廠商。例如在併購其他公司時,以高出市價搶親,將馬上面臨提列商譽損失;一些設備價值折舊快的電子公司,還有曾付出高額專利權利金的公司,如半導體業,也有資產減損壓力;轉投資多的廠商,若把較差的資產塞給子公司美化帳面,也面臨揭醜的壓力。 綜觀35號公報實施後企業公佈之財務報表,因35號公報而認列減損損失之資產,影響金額最大者為商譽,例如,國巨於93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中,認列約97億商譽減損損失。再者,較常見者還有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及閒置資產等,傳產業、電子業及金融業等無不受其波及。 依據顏信輝和丁緯 (2006)之研究,資產減損之來源最大者為長期投資,而非固定資產。此可說明過去幾年國內企業海外投資所造成虧損之問題。也可能反應出長期投資之會計處理準則之缺失(如長期投資採成本法無法反應真實損失,或長期投資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採用長期攤銷之問題)。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較上櫃公司勇於提前適用3 5號公報。而電子業較傳統行業願意提前適用3 5號公報。 電子業提前適用公報且產生損失之公司為1 7 1家,占所有產業之最大( 5 4 % )。以總金額、平均值與佔營收百分比等數據而言,由於電子業提前適用該公報之關係,9 4年度認列資產減損損失者大多為傳統產業。由此可以看出,電子行業較採取提前適用該公報。進一步說明如下(相關數據可參考附件資料): 於9 3年底提前適用且有提列資產減損損失金額者 (含上市上櫃公司),就總金額而言,電子零組件業-電子業、鋼鐵業、光電I / O業-電子業、主 機板業-電子業、通訊設備業-電子業為前五名。就平均金額而言,主機板業-電子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業、食品業、鋼鐵業、電線電纜業。就平均占營收百分比而言,百貨業、食品業、營建業、光電I / O業-電子業、消費性電子業-電子業為前五名。進一步分析,電子業提前適用公報且產生損失之公司為50家,為所有產業之最大宗(49%)。 於9 4 年底提列資產減損損失金額者( 含上市上櫃公司) , 就總金額而言, 紡織業 、鋼鐵業、百貨業、塑膠業 、半導體業- 電子業 為前五名。就平均金額而言,百貨業、塑膠業、觀光業 、鋼鐵業 、水泥業 。就平均占營收百分比而言, 觀光業 、百貨業 、玻璃陶瓷業 、紡織業 、水泥業 為前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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