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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新发展及其 立法完善 主讲人:胡改蓉 法学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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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新发展 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演进 对三资企业法及相关规定的陆续修改 外商投资企业形式的不断扩展
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 )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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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新发展 审批与合同效力的认定 问题的提出: 解决思路: 法律规范 有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合同未经政府审批,其效力如何?
划清合同有效、无效、不生效的界限 (1)明确未生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实质区别 ; (2)准确把握未生效合同与报批义务的关系; (3)严格需审批的事项。 法律规范 (1)合同未生效不影响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 (2)已批准合同的补充协议,如对原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 性变更的,补充协议不以审批为生效要件。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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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新发展 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 虚假报批行为的处理 (1)未将标的物交付外商投资企业使用 + 未办理登记手续
——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权益将受限; (2)实际交付使用 + 未办理登记手续 ——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则视为已履行出资义务; 但因迟延办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虚假报批行为的处理 (1)性质:属于民事侵权,具有民事可诉性; (2)责任主体: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外商投资企业; (3)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恢复原状; (4)在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股权时,受害股东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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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新发展 股权转让的效力 问题的提出: 解决思路: 法律规范: LOGO (1)股权转让未经行政审批,如何认定其合同效力?
(2)股份转让未经他方同意,转让是否有效? 解决思路: (1)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脱钩,未按约履行报批义务,属违约; (2)尊重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机制,赋予其他股东撤销权。 法律规范: (1)当事人不得随意以审批机关未予审批为由,逃避自己承诺的合同义务。 (2)撤销权仅能由其他股东行使,期限1年,属于除斥期间。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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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新发展 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问题的提出: 解决思路: 法律规范: 股权质押未经审批或登记,如何判断质押合同的效力?
物权变动区分理论 法律规范: (1)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2)股权质押合同未经行政审批或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 质押合同的效力。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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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新发展 隐名投资的裁判 问题的提出: 解决思路: 实践中,外商投资领域的隐名投资纠纷很多,实践中无统一做法:
(1)基于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认可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 (2)不能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 (3)原则上法院不直接确认股东身份,但特殊情况下例外。 解决思路: (1)尊重行政权,一般不认可实际投资人股东身份; (2)符合特定条件后,例外下的认可; (3)以私法理念认定实际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间的合同效力。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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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完善建议 重构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制度体系 当前的问题: 完善建议: (1) 法律体系混乱,立法缺乏透明度; (2)各制度间矛盾和重复;
(3)与《公司法》协调的困难与局限。 完善建议: (1)商事组织方面的企业制度,应内外统一、适时并轨; (2)针对外商投资的特性,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管理法》; (3)其他相关法律的调整,例如:反垄断法、税法、外汇管理法等。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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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完善建议 改革审批制度 扩展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境内个人投资者) 完善外商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适度放宽(尤其是对鼓励类、允许类);
保留必要的审批 扩展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境内个人投资者) 完善外商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现行规定: 董事会的绝对地位 制度弊端: (1)影响了公司的独立性; (2)容易产生公司僵局。 解决思路: 建立完整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公司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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